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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在维权的道路上可谓是一波渐平一波又起,“免费奶妈”的帽子不仅没有摘掉,反而因为“新媒体”的发展,带来了更为复杂的问题。而此次因“新媒体”引发的涉及侵权的问题,势必今后将成为更多媒体所要面对的。
新京报社在维权的道路上已是越挫越勇,之前两起颇具影响的维权案还历历在目。2006年10月,新京报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请求判令TOM网站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300万元人民币。就在当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明确“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这次诉讼被称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首场遭遇战。但此案并没有如大家期盼的在司法上提供判例依据,双方最终以和解结案。
2010年5月,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新闻网”——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一直非法转载《新京报》文章达7706篇之多。经杭州中院裁定:本案涉及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原告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按每篇文章一个案件分案起诉,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这荒谬的7706起诉讼再次让纸媒见识到了维权的不易,虽然新京报社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对杭州中院进行了投诉。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最终双方还是以和解谢幕。
“雪上加霜”
如果说当年新京报社诉TOM网(商业门户网站),建立了传统纸媒和商业网站的合作模式,即有偿付费使用的授权转载模式。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打破了建国几十年来的党报之间的“默认互换原则”,向潜规则宣战。那么此次《新京报》诉“中文报刊”的意义或许是期许在触摸媒体领域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2011年4月25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博在线公司)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奇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派博在线公司是新京报社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新京报》的版权事务及新京报网的运营。据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在iPad平台开发了“中文报刊”软件。起初,原告派博在线公司发现该软件只可在线阅读两份报纸,即《新京报》和《京华时报》,但没有在该软件中加载商业广告。此后数月,中文报刊软件陆续上传了数十份报纸,并开始加载商业广告。派博公司随即要求迈思奇公司删除《新京报》内容。据原告派博在线公司代理律师徐耀明介绍,该公司于2010年11月发出《法务函》,正式向迈思奇公司提出法律交涉,但未得到答复。故而对“中文报刊”擅自使用《新京报》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并于2011年2月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迈思奇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8万元。
“新京报这几年维权,一直被同行说成想钱想疯了,但是,如果没有人去做,现在商业网站和原创的报业媒体不会有今天的付费使用局面”。徐耀明的话道出了这几年新京报社在维权的道路上越挫越勇的原因。据称,目前新京报授权商业网站转载的年度许可使用费用为每年60万元,这也成为派博在线公司向迈思奇公司索要经济赔偿的直接依据。
案情介绍
据派博在线公司监测,迈思奇公司于2011年4月5日左右将《新京报》从“中文报刊”上“下架”。4月12日,海淀法院首次组织证据交换,迈思奇公司称公证书正在制作,需要延期。同时,全部认可原告派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出示了通过“中文报刊”浏览《新京报》的演示过程截图。该截图显示,通过“中文报刊”点击浏览《新京报》时,屏幕下方出现了新京报网的链接地址。据此,迈思奇公司称,“中文报刊”只是链接新京报网,并非上传、存储《新京报》内容。
2011年4月20日,海淀法院第二次组织证据交换,据了解,此次迈思奇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四份证据,以佐证中文报刊只提供链接服务的观点。
据被告证据显示,迈思奇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将“中文报刊”浏览《新京报》的演示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被告希望通过该公证书证表明“中文报刊”使用者在订阅《新京报》后获取新京报网的URL信息,并通过链接新京报网提取免费阅读的《新京报》PDF文件到iPad。同时,说明被告中文报刊软件没有对提取的《新京报》内容进行编辑、修改和删节。
博弈焦点
对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质疑。本刊记者从原告律师了解到:起诉前,原告使用的1.5版中文报刊屏幕下方只有广告栏;起诉后,被告对中文报刊进行了修改,把原先的广告栏改成了网页地址链接栏。(即将中文报刊1.5版升级为1.5.2版)
除此之外,原告还将迈思奇公司提交法庭的演示截图作为补充证据,证明修改后的中文报刊下载《新京报》的时间约为8分钟到40分钟不等,而原告公证书中记载下载一份《新京报》只需3分钟左右。原告律师徐耀明表示,从技术角度分析可以推测,造成下载时间产生巨大变化的原因,是因为起诉前《新京报》的版面内容事先被存储于“中文报刊”的服务器中,用户通过访问中文报刊软件,直接从该软件后台下载《新京报》的版面内容,因此下载速度较快。而起诉之后,被告将中文报刊中的新京报图标设置链接至新京报网,用户通过点击被告在“中文报刊”中设置链接路径,访问新京报网服务器,读取、下载新京报电子报版面,造成下载缓慢。
对于双方博弈的焦点问题,本刊记者联系了被告方迈思奇公司的吴先生,但被告之已不负责此事,通过其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了公司的相关部门,均表示对此事不清楚。
引来维权新问题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他表示:此次诉讼与以往纸媒诉网媒的重要区别在于:(1)以往多数网媒是直接上传并传播纸媒的内容,而该案中被告则提出自己并未上传,只是“链接”了纸媒官方网站的内容。(2)以往多数网媒通常是分散转载纸媒的内容,而该案中被告是将原告纸媒的网站内容整体性地全部“移植”到被告平台上,相当于一份非官方发行的纸媒网络版。
究竟是链接还是上传、存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均采用“服务器标准”,即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以传播的作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本案中,被告称,原告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中文报刊”服务器中上传、存储了相应的内容,“中文报刊”只是提供链接。原告认为,案件起诉后,被告通过其技术优势对“中文报刊”的后台服务器进行了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张波称:“从技术的角度来说,这种修改并不是一件难事,熟练的话,几分钟就能修改完”。
对于究竟是链接还是上传、存储的关键问题,袁真富认为,关于被告是不是在起诉后修改了后台服务器,并把原先的上传、存储修改为链接,法院会根据证据和庭审情况作出判断。假设被告只是链接而未将《新京报》的内容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那么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深度链接。深度连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存在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服务器标准,需要被告将内容上传至自己控制的服务器上,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依此观点,深度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根据用户感知标准,只要用户误以为深度链接的内容是设链网站或平台提供的,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目前多数意见支持按服务器标准处理一般的深度链接,即不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
但是本案中被告的链接又不同于一般的深度链接,而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将链接定向指引原告的版权内容,而且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被告的“中文报刊”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并不向用户显示链接地址,因此,这种特殊的深度链接,可以认为“定向链接”。从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一些既往判例来看,定向链接由于是以提供他人的内容为目的,并且已经达到了提供内容的实际效果,因此,可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适用直接侵权规则处理。
另外,即使抛开著作权侵权不论,此种定向链接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为原告的用户不再需要接触原告的纸媒的官方网站,即可以获得其相关内容。如此一来,被告的行为已经实质性替代了原告纸媒的网络版,显然不正当地借用了原告的资源,并且掠夺了原告的用户,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其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链接网站经营者主张其构成侵权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袁真富认为: “在本案中,是否修改后台可能会构成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但法院可能更关心的实质性问题是被告到底只是链接了原告的内容,还是将原告内容上传到了自己的服务器。被告有义务举出充分的证据,并给出合理的理由,让法院信服其只是链接行为而已。事实上,如前所述,即使法庭认可其为链接行为,但定向链接还是有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巨大风险。”
新京报社在维权的道路上已是越挫越勇,之前两起颇具影响的维权案还历历在目。2006年10月,新京报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请求判令TOM网站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300万元人民币。就在当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明确“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这次诉讼被称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首场遭遇战。但此案并没有如大家期盼的在司法上提供判例依据,双方最终以和解结案。
2010年5月,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新闻网”——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一直非法转载《新京报》文章达7706篇之多。经杭州中院裁定:本案涉及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原告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按每篇文章一个案件分案起诉,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这荒谬的7706起诉讼再次让纸媒见识到了维权的不易,虽然新京报社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对杭州中院进行了投诉。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最终双方还是以和解谢幕。
“雪上加霜”
如果说当年新京报社诉TOM网(商业门户网站),建立了传统纸媒和商业网站的合作模式,即有偿付费使用的授权转载模式。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打破了建国几十年来的党报之间的“默认互换原则”,向潜规则宣战。那么此次《新京报》诉“中文报刊”的意义或许是期许在触摸媒体领域构建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2011年4月25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博在线公司)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思奇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派博在线公司是新京报社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新京报》的版权事务及新京报网的运营。据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在iPad平台开发了“中文报刊”软件。起初,原告派博在线公司发现该软件只可在线阅读两份报纸,即《新京报》和《京华时报》,但没有在该软件中加载商业广告。此后数月,中文报刊软件陆续上传了数十份报纸,并开始加载商业广告。派博公司随即要求迈思奇公司删除《新京报》内容。据原告派博在线公司代理律师徐耀明介绍,该公司于2010年11月发出《法务函》,正式向迈思奇公司提出法律交涉,但未得到答复。故而对“中文报刊”擅自使用《新京报》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并于2011年2月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迈思奇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8万元。
“新京报这几年维权,一直被同行说成想钱想疯了,但是,如果没有人去做,现在商业网站和原创的报业媒体不会有今天的付费使用局面”。徐耀明的话道出了这几年新京报社在维权的道路上越挫越勇的原因。据称,目前新京报授权商业网站转载的年度许可使用费用为每年60万元,这也成为派博在线公司向迈思奇公司索要经济赔偿的直接依据。
案情介绍
据派博在线公司监测,迈思奇公司于2011年4月5日左右将《新京报》从“中文报刊”上“下架”。4月12日,海淀法院首次组织证据交换,迈思奇公司称公证书正在制作,需要延期。同时,全部认可原告派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出示了通过“中文报刊”浏览《新京报》的演示过程截图。该截图显示,通过“中文报刊”点击浏览《新京报》时,屏幕下方出现了新京报网的链接地址。据此,迈思奇公司称,“中文报刊”只是链接新京报网,并非上传、存储《新京报》内容。
2011年4月20日,海淀法院第二次组织证据交换,据了解,此次迈思奇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四份证据,以佐证中文报刊只提供链接服务的观点。
据被告证据显示,迈思奇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将“中文报刊”浏览《新京报》的演示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被告希望通过该公证书证表明“中文报刊”使用者在订阅《新京报》后获取新京报网的URL信息,并通过链接新京报网提取免费阅读的《新京报》PDF文件到iPad。同时,说明被告中文报刊软件没有对提取的《新京报》内容进行编辑、修改和删节。
博弈焦点
对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原告提出了相应的质疑。本刊记者从原告律师了解到:起诉前,原告使用的1.5版中文报刊屏幕下方只有广告栏;起诉后,被告对中文报刊进行了修改,把原先的广告栏改成了网页地址链接栏。(即将中文报刊1.5版升级为1.5.2版)
除此之外,原告还将迈思奇公司提交法庭的演示截图作为补充证据,证明修改后的中文报刊下载《新京报》的时间约为8分钟到40分钟不等,而原告公证书中记载下载一份《新京报》只需3分钟左右。原告律师徐耀明表示,从技术角度分析可以推测,造成下载时间产生巨大变化的原因,是因为起诉前《新京报》的版面内容事先被存储于“中文报刊”的服务器中,用户通过访问中文报刊软件,直接从该软件后台下载《新京报》的版面内容,因此下载速度较快。而起诉之后,被告将中文报刊中的新京报图标设置链接至新京报网,用户通过点击被告在“中文报刊”中设置链接路径,访问新京报网服务器,读取、下载新京报电子报版面,造成下载缓慢。
对于双方博弈的焦点问题,本刊记者联系了被告方迈思奇公司的吴先生,但被告之已不负责此事,通过其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了公司的相关部门,均表示对此事不清楚。
引来维权新问题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他表示:此次诉讼与以往纸媒诉网媒的重要区别在于:(1)以往多数网媒是直接上传并传播纸媒的内容,而该案中被告则提出自己并未上传,只是“链接”了纸媒官方网站的内容。(2)以往多数网媒通常是分散转载纸媒的内容,而该案中被告是将原告纸媒的网站内容整体性地全部“移植”到被告平台上,相当于一份非官方发行的纸媒网络版。
究竟是链接还是上传、存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均采用“服务器标准”,即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以传播的作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本案中,被告称,原告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中文报刊”服务器中上传、存储了相应的内容,“中文报刊”只是提供链接。原告认为,案件起诉后,被告通过其技术优势对“中文报刊”的后台服务器进行了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张波称:“从技术的角度来说,这种修改并不是一件难事,熟练的话,几分钟就能修改完”。
对于究竟是链接还是上传、存储的关键问题,袁真富认为,关于被告是不是在起诉后修改了后台服务器,并把原先的上传、存储修改为链接,法院会根据证据和庭审情况作出判断。假设被告只是链接而未将《新京报》的内容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那么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深度链接。深度连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存在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服务器标准,需要被告将内容上传至自己控制的服务器上,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依此观点,深度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根据用户感知标准,只要用户误以为深度链接的内容是设链网站或平台提供的,则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目前多数意见支持按服务器标准处理一般的深度链接,即不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
但是本案中被告的链接又不同于一般的深度链接,而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将链接定向指引原告的版权内容,而且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被告的“中文报刊”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并不向用户显示链接地址,因此,这种特殊的深度链接,可以认为“定向链接”。从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一些既往判例来看,定向链接由于是以提供他人的内容为目的,并且已经达到了提供内容的实际效果,因此,可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适用直接侵权规则处理。
另外,即使抛开著作权侵权不论,此种定向链接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为原告的用户不再需要接触原告的纸媒的官方网站,即可以获得其相关内容。如此一来,被告的行为已经实质性替代了原告纸媒的网络版,显然不正当地借用了原告的资源,并且掠夺了原告的用户,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其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被链接网站经营者主张其构成侵权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袁真富认为: “在本案中,是否修改后台可能会构成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但法院可能更关心的实质性问题是被告到底只是链接了原告的内容,还是将原告内容上传到了自己的服务器。被告有义务举出充分的证据,并给出合理的理由,让法院信服其只是链接行为而已。事实上,如前所述,即使法庭认可其为链接行为,但定向链接还是有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