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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国家权力、体现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吸收公众智慧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的运作却不尽如人意,比如,人民陪审制缺乏宪法依据、陪而不审现象普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胜任陪审工作等,导致其应有的价值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是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在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进一步研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依据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陪审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之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中都有所体现。在我国的1954年、1978年的宪法中,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加以规定,而我国的现行宪法却取消了这一规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对于以前较系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这并没有改变陪审制度的法律地位。因此首先要恢复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使其他法律在制定或司法实践中应用时有宪法根据。
2、制定专门的陪审法或在相关的法律
人民陪审制度运用效果不佳另一个原因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陪审法来细化人民陪审制度,使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陪审员的资格、产生方式、适用案件范围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但仍不够具体。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陪审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我们也应借鉴此做法,在相关法律中细化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或者制定单独的《人民陪审员法》,这样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势必得到较大的发展和完善。
3、细化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
(1)学历。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不可取,但过分“平民化”也不行。因为陪审制度的特点就在于担任陪审员的是一般民众,不是有特定身份人;人民陪审员应具有一定的学历,否则不利于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2)专业。在人民陪审员选拔的实际操作中,广泛性体现不够,人员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所以,应提高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这样可以在审理专业的案件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优势互补,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民众参与是当今民主政治发展不可阻遏的趋势,其优点在于有助公共政策之制定,使政策更具周延性及包容性,同时也因民众的直接参与,增强了民众对政策的信赖感,减少了政策实施的阻力。因此,将民众参与引入司法审判,既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亦能促进司法公正,并通过民众参与审判,达到教育民众、提高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是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在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进一步研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依据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陪审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之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中都有所体现。在我国的1954年、1978年的宪法中,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加以规定,而我国的现行宪法却取消了这一规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对于以前较系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这并没有改变陪审制度的法律地位。因此首先要恢复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使其他法律在制定或司法实践中应用时有宪法根据。
2、制定专门的陪审法或在相关的法律
人民陪审制度运用效果不佳另一个原因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陪审法来细化人民陪审制度,使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陪审员的资格、产生方式、适用案件范围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但仍不够具体。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陪审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我们也应借鉴此做法,在相关法律中细化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或者制定单独的《人民陪审员法》,这样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势必得到较大的发展和完善。
3、细化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
(1)学历。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不可取,但过分“平民化”也不行。因为陪审制度的特点就在于担任陪审员的是一般民众,不是有特定身份人;人民陪审员应具有一定的学历,否则不利于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2)专业。在人民陪审员选拔的实际操作中,广泛性体现不够,人员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所以,应提高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这样可以在审理专业的案件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优势互补,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民众参与是当今民主政治发展不可阻遏的趋势,其优点在于有助公共政策之制定,使政策更具周延性及包容性,同时也因民众的直接参与,增强了民众对政策的信赖感,减少了政策实施的阻力。因此,将民众参与引入司法审判,既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亦能促进司法公正,并通过民众参与审判,达到教育民众、提高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