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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其进行“营改增”改革,允许房屋建筑物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方面能够完善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是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业本身有助于消除目前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负,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我国社会经济而言,建筑业“营改增”改革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减税规模和力度大,实际减税效果远远要大于理论测算,能够有效合理地调整居民和企业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更好的释放社会企业的活力,提升其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尽快走出经济低迷的时期,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对策
前言:
李克强总理在《求是》杂志刊登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李克强总理称,当前税改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一、我国建筑企业发展概况
1、建筑业规模持续稳步扩大,总产值屡创新高
近年来,在我国高效稳健的宏观调控和总体布局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稳中有进的良好的发展态势,建筑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持续稳步扩大,建筑业总产值屡创新高。据国家统计局的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37,217.86亿元,是2011年116,463.32亿元的1.17倍,是2010年96,031.13的1.4倍。
2、建筑业企业单位数与从业人员数增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据国家统计局的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建筑业企业单位数达到75,280个,是2011年72,280个的1.04倍,增长幅度达4.15%.建筑企业从业人数达4267.24万人,占全社会总就业人数76,704万人的5.56%。
建筑业是最富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行业,目前吸纳近4000万人,占全行业职工总数的80%左右,占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总数的近1/3。
3、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推动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建筑业的发展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总体布局下,我国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使得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稳中有进的良好的发展态势,GDP达519470亿元,增速7.8%;与此同时,全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37217.86亿元,实现增加值35459亿元,增速9.3%,高出GDP1.5%。
二、现行建筑业采取的税制
在我国建筑行业虽然被划为第二产业,但由于其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故现行建筑业采用营业税制度体系,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基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性文件为补充,具体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建筑业有如下的规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重复征税问题凸显,税收负担严重
在营业税制度体系下,全额计征营业税额。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了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无疑会对成本中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
倘若建筑行业“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最终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转型升级。
2、建筑业内部营业税税负有失公平
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安装、装饰、修缮劳务虽然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这使得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
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到现在的生产经营的成果往往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可以说是货物和劳务的混合体。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样的销售行为税负却不同: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行。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很难界定。
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法规定中,不难推断出建筑业劳务中的装饰劳务具有特殊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是全额计征还是净额征收,税负的不公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3、税收征管成本高,征收效率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而这两大税种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上可能会存在交叉问题。如前文所述,现如今的建筑业可以说是货物和劳务的混合体,既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又销售建筑材料。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尽管在现行的税制中税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和范围界定,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建筑业其自身规模较大和业务构成复杂,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时很难做到区分和定位。并且,经济运行过程中,业务种类千变万化,税法及相关细则很难做到实时更新,给税收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营改增”改革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1、样本前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故本文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样本财务数据。此外本文还假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税率为3%
2)本文仅通过能够获取的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单位为人民币元。
3)本文样本的研究是以2012年建筑业“营改增”改革为前提假设的,通过对比改革前后的数据变化,来得出研究的结论。
2、“营改增”改革对资产的影响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此外,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包括企业为构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都比较长,建筑业“营改增”后,新旧房屋建筑物的计价基础发生改变,一个包含营业税一个不包含营业税,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提出了挑战。
3、“营改增”改革对税负的影响
1)“营改增”改革对营业税税额的影响
从样本选取的2012年20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不难得出样本企业2012年应交的营业税汇总金额为42,381,796,766.80元,样本平均额为2,119,089,838.34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业不再缴纳的计入流转税的营业税额减少取样本平均额为2,119,089,838.34元。
2)“营改增”改革对增值税税额的影响
应交增值税=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
·销项税额
本文将营业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从2012年20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利润表中提取营业额总额为1,726,122,609,917.06元,样本平均额为86,306,130,495.85元。根据样本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总额乘以11%税率的计算公式,得出“营改增”后2012年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求得平均值9,493,674,354.54元。
·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故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购置金额+固定资产增加额)X11%
第一步,由于建筑企业本身的复杂性,材料需求大,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比较多、比较杂,原始数据难以获取,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能得到体现,所以本文通过以下步骤粗略计算出企业购置的原材料:
首先,获取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披露的2012年营业成本的数据;
表1:2012年样本营业成本
其次,获取样本2012年应付职工薪酬的数据(本年增加的应付职工薪酬额-包含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额);
表2:2012年样本应付职工薪酬
然后,粗略计算得出样本2012年原材料的金额=样本营业成本数额一样本应付职工薪酬额;
表3:2012年样本原材料
第二步,采集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披露的2012年购进的固定资产数据;
表4:2012年样本购进固定资产
第三步,根据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2012年购入的原材料(表3、购进的固定资产(表4计算出样本2012年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表5:2012年改革后样本增值税进项税额
改革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表6:2012年改革后样本应交增值税税额
3)“营改增”改革后流转税变化额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再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流转税结构发生变化,数额改变。流转税变化额=增值税的增加额一营业税的减少额。
表7:2012年改革后样本流转税变化额
由表7可以看出,样本20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的应交流转税变化额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减少了接近10亿元,相当于平均每家减少税负10亿元。从总体的平均数据来看,建筑业“营改增”确实有利于改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企业税负。但具体到个别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反而增加,如样本中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增加109,817,316.37元;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增加130,263,837.44元,企业税负反而加重,这就对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可能来临的“营改增”提出了挑战。
4)“营改增”改革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额的影响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额的变化额=流转税变化额*10%。因此,本文运用表7中的应交流转税变化额计算出样本2012年建筑企业上市公司应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变化额。
表8:2012年改革后样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变化额
与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流转税变化额情况类似,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都有了显著的变化,样本平均减少额达9600多万元。
通过表7和表8,整体而言,样本流转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平均税额“营改增”后均减少,说明“营改增”确实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但建筑行业税负的增减与否,与能否取得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就实际情况而言,建筑业规模大、业务构成复杂多样,当建筑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困难时,反而容易加重企业实际税负。
五、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对策
1、积极学习增值税专业知识
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建筑企业有必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和预决算人员等解读国家相关的“营改增”方面的政策及文件,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相关专业知识,加强员工对相关国家政策的认识,加强员工对增值税专业知识的掌握。认真做好财务统筹工作以便在税改后能够马上进行操作和运用。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琐事,建筑企业应该积极与建筑单位协商沟通,对那些己经竣工但尚未办理决算的工程项目办理决算手续。
2、提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
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企业应该提高其管理水平,合理评估企业现有的成本管理、工程预结算、财务会计等系统,更新换代确保税改后能够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调整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市场营销和经营模式等方面完善企业治理机制,主动从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产业链构建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进行税务筹划,享受税改利益。
六、结语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伴随着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我国调整宏观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格局下,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和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电信业的“营改增”的进程势必会倒逼建筑业,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己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3
[2]张杰,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建议[J],西部财会,2013
[3]伊志华,初探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会计师,2012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对策
前言:
李克强总理在《求是》杂志刊登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李克强总理称,当前税改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一、我国建筑企业发展概况
1、建筑业规模持续稳步扩大,总产值屡创新高
近年来,在我国高效稳健的宏观调控和总体布局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稳中有进的良好的发展态势,建筑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持续稳步扩大,建筑业总产值屡创新高。据国家统计局的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37,217.86亿元,是2011年116,463.32亿元的1.17倍,是2010年96,031.13的1.4倍。
2、建筑业企业单位数与从业人员数增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据国家统计局的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建筑业企业单位数达到75,280个,是2011年72,280个的1.04倍,增长幅度达4.15%.建筑企业从业人数达4267.24万人,占全社会总就业人数76,704万人的5.56%。
建筑业是最富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行业,目前吸纳近4000万人,占全行业职工总数的80%左右,占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总数的近1/3。
3、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推动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建筑业的发展一直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总体布局下,我国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使得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稳中有进的良好的发展态势,GDP达519470亿元,增速7.8%;与此同时,全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37217.86亿元,实现增加值35459亿元,增速9.3%,高出GDP1.5%。
二、现行建筑业采取的税制
在我国建筑行业虽然被划为第二产业,但由于其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故现行建筑业采用营业税制度体系,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基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性文件为补充,具体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建筑业有如下的规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重复征税问题凸显,税收负担严重
在营业税制度体系下,全额计征营业税额。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了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无疑会对成本中的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
倘若建筑行业“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最终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转型升级。
2、建筑业内部营业税税负有失公平
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安装、装饰、修缮劳务虽然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这使得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
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到现在的生产经营的成果往往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可以说是货物和劳务的混合体。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样的销售行为税负却不同: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行。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很难界定。
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存在税负不公。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法规定中,不难推断出建筑业劳务中的装饰劳务具有特殊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是全额计征还是净额征收,税负的不公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3、税收征管成本高,征收效率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而这两大税种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上可能会存在交叉问题。如前文所述,现如今的建筑业可以说是货物和劳务的混合体,既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又销售建筑材料。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尽管在现行的税制中税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和范围界定,但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建筑业其自身规模较大和业务构成复杂,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时很难做到区分和定位。并且,经济运行过程中,业务种类千变万化,税法及相关细则很难做到实时更新,给税收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营改增”改革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1、样本前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故本文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样本财务数据。此外本文还假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税率为3%
2)本文仅通过能够获取的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单位为人民币元。
3)本文样本的研究是以2012年建筑业“营改增”改革为前提假设的,通过对比改革前后的数据变化,来得出研究的结论。
2、“营改增”改革对资产的影响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此外,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包括企业为构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都比较长,建筑业“营改增”后,新旧房屋建筑物的计价基础发生改变,一个包含营业税一个不包含营业税,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提出了挑战。
3、“营改增”改革对税负的影响
1)“营改增”改革对营业税税额的影响
从样本选取的2012年20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不难得出样本企业2012年应交的营业税汇总金额为42,381,796,766.80元,样本平均额为2,119,089,838.34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业不再缴纳的计入流转税的营业税额减少取样本平均额为2,119,089,838.34元。
2)“营改增”改革对增值税税额的影响
应交增值税=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
·销项税额
本文将营业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从2012年20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利润表中提取营业额总额为1,726,122,609,917.06元,样本平均额为86,306,130,495.85元。根据样本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总额乘以11%税率的计算公式,得出“营改增”后2012年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求得平均值9,493,674,354.54元。
·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故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购置金额+固定资产增加额)X11%
第一步,由于建筑企业本身的复杂性,材料需求大,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比较多、比较杂,原始数据难以获取,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能得到体现,所以本文通过以下步骤粗略计算出企业购置的原材料:
首先,获取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披露的2012年营业成本的数据;
表1:2012年样本营业成本
其次,获取样本2012年应付职工薪酬的数据(本年增加的应付职工薪酬额-包含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额);
表2:2012年样本应付职工薪酬
然后,粗略计算得出样本2012年原材料的金额=样本营业成本数额一样本应付职工薪酬额;
表3:2012年样本原材料
第二步,采集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披露的2012年购进的固定资产数据;
表4:2012年样本购进固定资产
第三步,根据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2012年购入的原材料(表3、购进的固定资产(表4计算出样本2012年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表5:2012年改革后样本增值税进项税额
改革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表6:2012年改革后样本应交增值税税额
3)“营改增”改革后流转税变化额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再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流转税结构发生变化,数额改变。流转税变化额=增值税的增加额一营业税的减少额。
表7:2012年改革后样本流转税变化额
由表7可以看出,样本20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的应交流转税变化额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减少了接近10亿元,相当于平均每家减少税负10亿元。从总体的平均数据来看,建筑业“营改增”确实有利于改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企业税负。但具体到个别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反而增加,如样本中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增加109,817,316.37元;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增加130,263,837.44元,企业税负反而加重,这就对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可能来临的“营改增”提出了挑战。
4)“营改增”改革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额的影响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额的变化额=流转税变化额*10%。因此,本文运用表7中的应交流转税变化额计算出样本2012年建筑企业上市公司应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变化额。
表8:2012年改革后样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变化额
与样本建筑企业上市公司流转税变化额情况类似,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都有了显著的变化,样本平均减少额达9600多万元。
通过表7和表8,整体而言,样本流转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平均税额“营改增”后均减少,说明“营改增”确实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但建筑行业税负的增减与否,与能否取得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就实际情况而言,建筑业规模大、业务构成复杂多样,当建筑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中遇到困难时,反而容易加重企业实际税负。
五、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对策
1、积极学习增值税专业知识
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建筑企业有必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和预决算人员等解读国家相关的“营改增”方面的政策及文件,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相关专业知识,加强员工对相关国家政策的认识,加强员工对增值税专业知识的掌握。认真做好财务统筹工作以便在税改后能够马上进行操作和运用。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琐事,建筑企业应该积极与建筑单位协商沟通,对那些己经竣工但尚未办理决算的工程项目办理决算手续。
2、提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
为更好地适应“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企业应该提高其管理水平,合理评估企业现有的成本管理、工程预结算、财务会计等系统,更新换代确保税改后能够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调整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市场营销和经营模式等方面完善企业治理机制,主动从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产业链构建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进行税务筹划,享受税改利益。
六、结语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伴随着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我国调整宏观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格局下,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和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电信业的“营改增”的进程势必会倒逼建筑业,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己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3
[2]张杰,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建议[J],西部财会,2013
[3]伊志华,初探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会计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