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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欧洲专利局(EPO)的最高审理机构——扩大申诉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新决定。根据该规定,自申请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人可能有权提交弃权声明,对申请文件中未予包含的内容进行补正。业内人士认为,欧洲专利及其申请活动将因此受到影响。
众所周知,EPO在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2款时一直非常谨慎。因此,在一些专利案件中人们会这样质疑:引入弃权声明规则,允许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补正,是否在实质上违反了公约的前述规定。
早在2004年,扩大申诉委员会就曾经发布一项决定,规定弃权声明的实质要件:自申请日起,就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弃权声明的,不得违反公约有关规定,其弃权声明本身或弃权的专利主题,不得构成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基础。
现在,扩大申诉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新决定(G2/10)。根据该决定,申请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自申请日起,就申请的欧洲专利提交弃权声明,前提是弃权声明本身并不包含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且弃权的专利主题已经披露在这些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决定,如果弃权声明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但弃权的专利主题本身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有所披露,且在提交弃权声明之后,专利主题继续包含在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明示或默示、直接或明确地披露在申请文件中,将被认定为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之禁止添加事项的规定。
对于该决定,扩大申诉委员会解释说,在判断留存的专利主题是否已经披露在申请文件中时,应当采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标准。此外,在做出此种判断时,需要就全部技术问题进行技术考量和逐案评估,需要考虑该披露在申请文件中的性质及其范围,考虑弃权专利主题的性质及其范围,考虑弃权专利主题与弃权后仍然保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专利主题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弃权声明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使得扩大申诉委员会在适用这一决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因案制宜。现在,公众感兴趣的是,EPO下属机构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如何如适用这一新规。
(翻译 袁仁辉)
众所周知,EPO在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2款时一直非常谨慎。因此,在一些专利案件中人们会这样质疑:引入弃权声明规则,允许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补正,是否在实质上违反了公约的前述规定。
早在2004年,扩大申诉委员会就曾经发布一项决定,规定弃权声明的实质要件:自申请日起,就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弃权声明的,不得违反公约有关规定,其弃权声明本身或弃权的专利主题,不得构成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基础。
现在,扩大申诉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新决定(G2/10)。根据该决定,申请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自申请日起,就申请的欧洲专利提交弃权声明,前提是弃权声明本身并不包含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且弃权的专利主题已经披露在这些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决定,如果弃权声明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但弃权的专利主题本身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有所披露,且在提交弃权声明之后,专利主题继续包含在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明示或默示、直接或明确地披露在申请文件中,将被认定为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之禁止添加事项的规定。
对于该决定,扩大申诉委员会解释说,在判断留存的专利主题是否已经披露在申请文件中时,应当采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标准。此外,在做出此种判断时,需要就全部技术问题进行技术考量和逐案评估,需要考虑该披露在申请文件中的性质及其范围,考虑弃权专利主题的性质及其范围,考虑弃权专利主题与弃权后仍然保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专利主题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弃权声明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使得扩大申诉委员会在适用这一决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因案制宜。现在,公众感兴趣的是,EPO下属机构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如何如适用这一新规。
(翻译 袁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