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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改革中政府的建设模式提出了不同的构想。于是,诸如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善治政府等等相关概念相继出现。学术界百家争鸣,而政府模式的改革却失去了明确的方向。从当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和行政管理的实质来看,建设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是我们所要追求的三个最基本的目标。通过对三者在内涵及关系上的研究与考量,我们希望能够为改革中政府建设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
一、概念与内涵
(一)服务型政府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它包含这样几个内容:首先,政府服务的对象应该具有普遍性,即针对全社会而非某一类人或者某一个地区;其次,政府服务的内容应该具有公平性,即公平地对待企业和公民,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每个公民,并且应该对“弱势”企业和公民提供特别的帮助;再次,政府服务的方式应该具有公开性,体现民主并且接受群众监督;此外,政府服务的目标和宗旨应该是让利于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最高体现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见,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为本”的政府、认真负责的政府;是职能有限、廉洁高效的政府;是民主参与、适当分权的政府。 它着眼于社会公正、社会发展和责任政府这三方面,以服务为核心理念,并把这一理念贯穿于政府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服务是宗旨、是价值取向和行政理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时候,政府的服务应该着眼于恢复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各项建设事业欣欣向荣的今天,政府的服务职能主要是校正市场偏差,弥补市场缺陷,扶助改革中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各方面的和谐发展。这就要求政府内部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行政理念,培养强烈的服务意识。与此同时政府要解决职能上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向市场、企业和社会适当放权,以便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加强公共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的职能; 相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这一行政理念也会与时俱进地被赋予更多新的内容。
服务型政府理论的提出实际是在呼唤政府价值本源的回归。从人民主权的视角来看,公共权力是公众创造出来保护公共利益、调解社会纠纷、服务民众的一种制度安排。新公共行政理论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也是这一理念的印证。公共权力自产生伊始就具有公利性,但在其漫长的发展轨迹中,却逐渐偏离了其价值本源。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公共权力经常被异化为少数人或个别部门借以谋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工具。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如果背离了其价值本源,就会变成统治型的、全能的、人治的政府。这显然“忽视了政府存在的内在价值,使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诘难,导致了官僚主义的同时也使得人民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信心有所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法治型政府
法治型政府从属于制度文明。历史告诉我们,缺乏限制的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滥用,容易对人民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建设法治型政府则是现代社会人民为了抵挡权力的泛滥而竖起的一道盾牌。
法治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它通过对政府的限制来保证人民的权利,即政府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这是对传统人治政府、官本位思想的否定。相对于“人治”来讲,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以法律为依据实施统治,是追求法律秩序的一种价值体现。“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当然,构建法治型政府意味着要在具有普遍性且相对稳定并能够体现实质正义的法律指导下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其前提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型政府是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的政府,是廉洁公正、根治腐败的政府,是接受监督、执政为民的政府。法制型政府能够保证行政效率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取得的一个个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和管理模式的更新,即实现从人治型政府向法治型政府的转变。法制的逐渐成熟促进民主的快速发展,也促使政府在改革中的角色定位日趋合理。“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及其权力仅仅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现代政府应该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树立民本位、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这也是法治政府基本价值的体现。” 具体来说,法治型政府以权利本位为基本价值,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以司法审查为基本保障,以舆论监督为必要补充,以为人民服务为最终目标。从这一点来看,法制型政府实际上是秉承了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建设法制型政府实际上是保障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硬性手段。
(三)学习型政府
作为贯彻政府服务理念的另一个手段和保障,学习型政府也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学习是灵魂的更新,是人类的本能。同样,它也是一个政府不断发展、更富生命力的必要条件。
相对于学习型组织的理论,学习型政府应该具有如下特点:(1)、对环境具有开放性,具有很强的反馈能力、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洞察环境的变化、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并从中汲取必要的知识,紧跟时代步伐。(2)、善于学习、自主管理。要明确学习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意识、一种长久的习惯和主动的过程。(3)、精简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和环节。(4)、能够在学习中不断创新。(5)、有共同的愿景,强烈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愿。以上述标准来审视学习型政府,可以推断出:学习型政府是一个不断用新知识武装、积极上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府;是一个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府;是一个善于学习、灵活整合、不断创新的政府;是一个具有团队精神、勤奋高效的政府。
21世纪知识经济将居于主导地位。作为知识的掌握者、应用者和传播者,人才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学习型政府要加大力度培养学习型人才,使人的价值得以充分地、良性地发挥。这充分地体现了人本的思想。通过对实践的学习增强能力,通过对理论的学习提高修养,进而提高整个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民众的需求给予最充分地回应、更好地服务于民,这也是建设学习型政府的一个根本原因。
二、区别与联系
从上述对三者的概念进行的概括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作为三种不同的政府发展模式,它们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为我国政府的发展模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方向。在“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三者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重叠的。无论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还是学习型政府,都是对“政府”这一事物从不同角度的界定。三者其实并不冲突,并非彼此不兼容的关系,而是强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各有侧重。但是,服务型政府所树立的服务理念无疑是具有统领作用的。在政府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想的政府模式应该是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学习为两翼的综合模式。这一点,我们能从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中得出结论。
如前所述,公共权力的产生是出于人类对秩序的渴求,是人类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彼此达成契约的结果,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每个公民权力的让渡,所以政府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大多数人。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提法一语道破了政府存在的价值本源,即“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对民众的需要给予充分的回应” 。其价值理念是任何政府模式都应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建设法制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不同之处在于:法治型政府与学习型政府一个是外在的约束,一个是内在的要求;一个崇尚规则,一个鼓励创新;一个是对人性的怀疑,一个是对人性的弘扬;一个需要制度保障,一个需要习惯维持;一个是对权力的控制,一个是对权利的追求;一个立足现在,一个放眼长远。但是,二者又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第一,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都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政府模式改革、职能转换、角色定位的新要求。第二,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在价值理念上都体现了人本、民本的思想。法治型政府是通过约束政府来防止人民的权利遭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它给予了民众最广泛的自由和最有力的保护,是限制权力滥用的一道有力屏障。而在学习型政府中,学习的主体是人本身,学习的目的是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地、良性地发挥,它更能够体现以人为核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人本思想。第三,法律的滞后性促进学习,学习进一步完善法治。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政府人员需要不断地从实践和理论中学习,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理论中提高修养。使其思想超前,从而进一步完善法治。从这一点上看,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是在不断地发展中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第四,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在当前条件下可以作为我国政府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而从长远来看又是实现政府价值本源回归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支持。前者是实现政府服务宗旨的外在保障,后者则是实现政府服务宗旨的内在驱动力。
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在价值理念上高度重叠,具体内容上良性互动。一方面,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的过程,本身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必要步骤。法治型政府与学习型政府的许多特性是从属于服务型政府的。上文提到,从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涵来说,它着眼于社会公正、社会发展和责任政府。首先,“社会公正”要求政府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是平等的,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歧视政策,并适当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点需要有法律来保障,这与法治型政府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其次,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我们可以这样诠释:它“是指政府服务于公民的义务性,并要为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更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职权的滥用。再次,服务型政府着眼于社会发展,即政府要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生活,要促进社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与进步,要强调行政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这就要求政府招揽大批学习型人才、紧跟时代的步伐、积极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适应环境变化、永葆生机与活力,即要加强学习型政府的建设。尤其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政府的建设更是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证和智力支持。
另一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又有助于拉动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的建设。“政府的服务定位还将导致特权的消失和特权意识的弱化。” 这将有力的遏制官本位思想并且使腐败失去滋生的思想土壤,从而为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政府服务意识的增强必然导致其学习意识的增强。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人民需要的服务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没有一个善于学习、高效运转的政府是不能够使公众满意的。而公众的满意程度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往往是衡量政府服务绩效的标准。所以,建设一个令人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求建设一个善于学习的学习型政府。
三、作用与意义
人类从远古的野蛮洪荒走向今天的繁荣发展,得益于三大文明的支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而从一般意义上说,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 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从制度着手,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改革不足以促建设,不改革不足以谋发展。政府发展模式的转变就是其中的必要环节。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是时代的呼唤,是改革的必然。
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中,公共权力逐渐异化,违背了其得以产生的初衷,偏离了其价值本源,成为高高凌驾于世俗之上的权威。然而,政府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应该以服务为最终的追求和唯一的导向。我们强调建设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与学习为两翼的政府模式,实际上是在呼唤政府价值本源的回归。另外,目前学术界还经常讨论的诸如: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善治政府等等,虽然名称各不相同、内容上也各有侧重,甚至还有些许的交叉和重叠,但是它们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引导我们追求某个理想的政府模式,并且提供了种种可能的实践方法。我们提出建设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与学习为两翼的政府模式并不是要抛弃其他的理论,这些理论都很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博采百家之长,才能对政府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更有裨益。我们之所以把这三种类型的政府模式尤其是服务型政府提高到统领全局的高度,也是为了避免由于政府无法找到一个明确合理的发展目标而在学术界此起彼伏的口号声中踌躇不前局面的发生。只有明确的目标才会给我们以明确的方向,只有明确的方向才会引导我们不断的追求,只有不断的追求才会使我们不断地前进。这也正是我们总结三种政府模式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学习为两翼的综合模式的全部意义之所在。
一、概念与内涵
(一)服务型政府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它包含这样几个内容:首先,政府服务的对象应该具有普遍性,即针对全社会而非某一类人或者某一个地区;其次,政府服务的内容应该具有公平性,即公平地对待企业和公民,公平地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每个公民,并且应该对“弱势”企业和公民提供特别的帮助;再次,政府服务的方式应该具有公开性,体现民主并且接受群众监督;此外,政府服务的目标和宗旨应该是让利于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最高体现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见,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为本”的政府、认真负责的政府;是职能有限、廉洁高效的政府;是民主参与、适当分权的政府。 它着眼于社会公正、社会发展和责任政府这三方面,以服务为核心理念,并把这一理念贯穿于政府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服务是宗旨、是价值取向和行政理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时候,政府的服务应该着眼于恢复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各项建设事业欣欣向荣的今天,政府的服务职能主要是校正市场偏差,弥补市场缺陷,扶助改革中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各方面的和谐发展。这就要求政府内部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行政理念,培养强烈的服务意识。与此同时政府要解决职能上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向市场、企业和社会适当放权,以便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加强公共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的职能; 相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这一行政理念也会与时俱进地被赋予更多新的内容。
服务型政府理论的提出实际是在呼唤政府价值本源的回归。从人民主权的视角来看,公共权力是公众创造出来保护公共利益、调解社会纠纷、服务民众的一种制度安排。新公共行政理论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也是这一理念的印证。公共权力自产生伊始就具有公利性,但在其漫长的发展轨迹中,却逐渐偏离了其价值本源。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公共权力经常被异化为少数人或个别部门借以谋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工具。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如果背离了其价值本源,就会变成统治型的、全能的、人治的政府。这显然“忽视了政府存在的内在价值,使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诘难,导致了官僚主义的同时也使得人民对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信心有所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法治型政府
法治型政府从属于制度文明。历史告诉我们,缺乏限制的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滥用,容易对人民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建设法治型政府则是现代社会人民为了抵挡权力的泛滥而竖起的一道盾牌。
法治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它通过对政府的限制来保证人民的权利,即政府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这是对传统人治政府、官本位思想的否定。相对于“人治”来讲,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以法律为依据实施统治,是追求法律秩序的一种价值体现。“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当然,构建法治型政府意味着要在具有普遍性且相对稳定并能够体现实质正义的法律指导下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其前提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型政府是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的政府,是廉洁公正、根治腐败的政府,是接受监督、执政为民的政府。法制型政府能够保证行政效率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取得的一个个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和管理模式的更新,即实现从人治型政府向法治型政府的转变。法制的逐渐成熟促进民主的快速发展,也促使政府在改革中的角色定位日趋合理。“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及其权力仅仅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的,现代政府应该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树立民本位、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这也是法治政府基本价值的体现。” 具体来说,法治型政府以权利本位为基本价值,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以司法审查为基本保障,以舆论监督为必要补充,以为人民服务为最终目标。从这一点来看,法制型政府实际上是秉承了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建设法制型政府实际上是保障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硬性手段。
(三)学习型政府
作为贯彻政府服务理念的另一个手段和保障,学习型政府也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学习是灵魂的更新,是人类的本能。同样,它也是一个政府不断发展、更富生命力的必要条件。
相对于学习型组织的理论,学习型政府应该具有如下特点:(1)、对环境具有开放性,具有很强的反馈能力、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洞察环境的变化、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并从中汲取必要的知识,紧跟时代步伐。(2)、善于学习、自主管理。要明确学习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意识、一种长久的习惯和主动的过程。(3)、精简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和环节。(4)、能够在学习中不断创新。(5)、有共同的愿景,强烈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愿。以上述标准来审视学习型政府,可以推断出:学习型政府是一个不断用新知识武装、积极上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府;是一个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府;是一个善于学习、灵活整合、不断创新的政府;是一个具有团队精神、勤奋高效的政府。
21世纪知识经济将居于主导地位。作为知识的掌握者、应用者和传播者,人才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学习型政府要加大力度培养学习型人才,使人的价值得以充分地、良性地发挥。这充分地体现了人本的思想。通过对实践的学习增强能力,通过对理论的学习提高修养,进而提高整个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民众的需求给予最充分地回应、更好地服务于民,这也是建设学习型政府的一个根本原因。
二、区别与联系
从上述对三者的概念进行的概括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作为三种不同的政府发展模式,它们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为我国政府的发展模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方向。在“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三者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重叠的。无论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还是学习型政府,都是对“政府”这一事物从不同角度的界定。三者其实并不冲突,并非彼此不兼容的关系,而是强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各有侧重。但是,服务型政府所树立的服务理念无疑是具有统领作用的。在政府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想的政府模式应该是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学习为两翼的综合模式。这一点,我们能从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中得出结论。
如前所述,公共权力的产生是出于人类对秩序的渴求,是人类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彼此达成契约的结果,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每个公民权力的让渡,所以政府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大多数人。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提法一语道破了政府存在的价值本源,即“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对民众的需要给予充分的回应” 。其价值理念是任何政府模式都应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建设法制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不同之处在于:法治型政府与学习型政府一个是外在的约束,一个是内在的要求;一个崇尚规则,一个鼓励创新;一个是对人性的怀疑,一个是对人性的弘扬;一个需要制度保障,一个需要习惯维持;一个是对权力的控制,一个是对权利的追求;一个立足现在,一个放眼长远。但是,二者又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第一,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都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政府模式改革、职能转换、角色定位的新要求。第二,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在价值理念上都体现了人本、民本的思想。法治型政府是通过约束政府来防止人民的权利遭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害。它给予了民众最广泛的自由和最有力的保护,是限制权力滥用的一道有力屏障。而在学习型政府中,学习的主体是人本身,学习的目的是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地、良性地发挥,它更能够体现以人为核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人本思想。第三,法律的滞后性促进学习,学习进一步完善法治。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政府人员需要不断地从实践和理论中学习,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理论中提高修养。使其思想超前,从而进一步完善法治。从这一点上看,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是在不断地发展中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第四,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在当前条件下可以作为我国政府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而从长远来看又是实现政府价值本源回归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支持。前者是实现政府服务宗旨的外在保障,后者则是实现政府服务宗旨的内在驱动力。
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在价值理念上高度重叠,具体内容上良性互动。一方面,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的过程,本身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必要步骤。法治型政府与学习型政府的许多特性是从属于服务型政府的。上文提到,从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涵来说,它着眼于社会公正、社会发展和责任政府。首先,“社会公正”要求政府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是平等的,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歧视政策,并适当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点需要有法律来保障,这与法治型政府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其次,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我们可以这样诠释:它“是指政府服务于公民的义务性,并要为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更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职权的滥用。再次,服务型政府着眼于社会发展,即政府要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生活,要促进社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与进步,要强调行政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这就要求政府招揽大批学习型人才、紧跟时代的步伐、积极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适应环境变化、永葆生机与活力,即要加强学习型政府的建设。尤其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政府的建设更是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证和智力支持。
另一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又有助于拉动法治型政府和学习型政府的建设。“政府的服务定位还将导致特权的消失和特权意识的弱化。” 这将有力的遏制官本位思想并且使腐败失去滋生的思想土壤,从而为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政府服务意识的增强必然导致其学习意识的增强。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人民需要的服务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没有一个善于学习、高效运转的政府是不能够使公众满意的。而公众的满意程度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往往是衡量政府服务绩效的标准。所以,建设一个令人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求建设一个善于学习的学习型政府。
三、作用与意义
人类从远古的野蛮洪荒走向今天的繁荣发展,得益于三大文明的支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而从一般意义上说,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 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从制度着手,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改革不足以促建设,不改革不足以谋发展。政府发展模式的转变就是其中的必要环节。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是时代的呼唤,是改革的必然。
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中,公共权力逐渐异化,违背了其得以产生的初衷,偏离了其价值本源,成为高高凌驾于世俗之上的权威。然而,政府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应该以服务为最终的追求和唯一的导向。我们强调建设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与学习为两翼的政府模式,实际上是在呼唤政府价值本源的回归。另外,目前学术界还经常讨论的诸如: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善治政府等等,虽然名称各不相同、内容上也各有侧重,甚至还有些许的交叉和重叠,但是它们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引导我们追求某个理想的政府模式,并且提供了种种可能的实践方法。我们提出建设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与学习为两翼的政府模式并不是要抛弃其他的理论,这些理论都很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博采百家之长,才能对政府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更有裨益。我们之所以把这三种类型的政府模式尤其是服务型政府提高到统领全局的高度,也是为了避免由于政府无法找到一个明确合理的发展目标而在学术界此起彼伏的口号声中踌躇不前局面的发生。只有明确的目标才会给我们以明确的方向,只有明确的方向才会引导我们不断的追求,只有不断的追求才会使我们不断地前进。这也正是我们总结三种政府模式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以服务为核心、以法治、学习为两翼的综合模式的全部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