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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25-01
摘 要 服务行政法作为现代行政法重要的理论基础影响日益深刻。服务行政法有着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基础,其正是伴随着自由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及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的两大变革而产生发展的。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就是人性的自我解放,人性尊严得到普遍的尊重;在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行政逐步民主化。
關键词 服务行政法的产生 理论基础
一、服务行政法的产生
(一)国外的发展状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一部分人群连生存都有极大的困难。一些国家的宪法逐步引进并确立了“社会国家”的理念,强调“使每一个人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的保障。与这种社会国家的理念相适应,人们对行政和行政运行模式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法国著名学者狄骥就认为:“这种公共权力绝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学者的论述中开始出现“服务行政”理念雏形。但正式提出“服务行政”概念与理论的是厄斯特•福斯多夫;福斯多夫于1938年发表《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认为生存照顾乃是现代行政的任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一场市场化导向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形成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是实现由‘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转变。
(二)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
服务行政法最早是由应松年等三位教授在其论文中提出的。朱维究教授在《行政法的理念:服务、管理、法制监督》再次系统提出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环境保护法方面的学者陈泉生在其《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杨海坤,关保英的《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也系统的阐述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至此,我国的服务行政法理念也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基础理论,影响日益深刻。
二、服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一)服务行政法是人性尊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在传统上,人性尊严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哲学和宗教信仰领域的一个概念。有的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对人性尊严的保障,人性尊严逐渐成为一个法律用语。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对其之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虽然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维护人性尊严的条款,但也往往把人性尊严的理念贯穿在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具体体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尊严本质要求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对待,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人不得被贬抑为仅仅是为了国家或其他人的某种目的而被利用的一种客体。即使在某些社会关系中个人成为客体而存在,但也要给予必要的自主与尊重。
(二)行政民主化的支撑
从行政自身的因素考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民主化的支撑。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没有(似乎也无需)体现民主权利和权力制约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和法律制度选择。随着20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一波民主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别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在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基础上给予公民表达意愿、发表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在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中,一个重要内蕴就是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不仅成为行政管理的客体(对象) ,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即可以通过行政民主的方式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使公民的意志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可以得到行政机关更优质的服务,甚至可以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某种服务。这与管制行政时期公民仅仅作为完全被动管理对象,已不可同日而语。从这个角度而言,服务行政实质就是民主行政。
(三)服务行政法暗合了我国行政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服务行政模式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诉求。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通过2004修宪使得“人权入宪”以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救济过程将会更加重视行政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创新,更加注重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
参考文献:
[1]杨海坤,关保英.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郭道晖.行政权的性质与依法行政原则.河北法学.1999(3).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摘 要 服务行政法作为现代行政法重要的理论基础影响日益深刻。服务行政法有着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基础,其正是伴随着自由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及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的两大变革而产生发展的。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就是人性的自我解放,人性尊严得到普遍的尊重;在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行政逐步民主化。
關键词 服务行政法的产生 理论基础
一、服务行政法的产生
(一)国外的发展状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一部分人群连生存都有极大的困难。一些国家的宪法逐步引进并确立了“社会国家”的理念,强调“使每一个人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的保障。与这种社会国家的理念相适应,人们对行政和行政运行模式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法国著名学者狄骥就认为:“这种公共权力绝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学者的论述中开始出现“服务行政”理念雏形。但正式提出“服务行政”概念与理论的是厄斯特•福斯多夫;福斯多夫于1938年发表《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认为生存照顾乃是现代行政的任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一场市场化导向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形成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是实现由‘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转变。
(二)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
服务行政法最早是由应松年等三位教授在其论文中提出的。朱维究教授在《行政法的理念:服务、管理、法制监督》再次系统提出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环境保护法方面的学者陈泉生在其《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杨海坤,关保英的《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也系统的阐述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至此,我国的服务行政法理念也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基础理论,影响日益深刻。
二、服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一)服务行政法是人性尊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在传统上,人性尊严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哲学和宗教信仰领域的一个概念。有的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对人性尊严的保障,人性尊严逐渐成为一个法律用语。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对其之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虽然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维护人性尊严的条款,但也往往把人性尊严的理念贯穿在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具体体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尊严本质要求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对待,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人不得被贬抑为仅仅是为了国家或其他人的某种目的而被利用的一种客体。即使在某些社会关系中个人成为客体而存在,但也要给予必要的自主与尊重。
(二)行政民主化的支撑
从行政自身的因素考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民主化的支撑。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没有(似乎也无需)体现民主权利和权力制约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和法律制度选择。随着20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一波民主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别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在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基础上给予公民表达意愿、发表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在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中,一个重要内蕴就是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不仅成为行政管理的客体(对象) ,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即可以通过行政民主的方式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使公民的意志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可以得到行政机关更优质的服务,甚至可以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某种服务。这与管制行政时期公民仅仅作为完全被动管理对象,已不可同日而语。从这个角度而言,服务行政实质就是民主行政。
(三)服务行政法暗合了我国行政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服务行政模式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诉求。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通过2004修宪使得“人权入宪”以后,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救济过程将会更加重视行政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创新,更加注重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
参考文献:
[1]杨海坤,关保英.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郭道晖.行政权的性质与依法行政原则.河北法学.1999(3).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