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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26-01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卫生事件也相继的出现,正是如此,现阶段完善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保障人民生存安全的食品安全制度是如此重要。本文就以此提出三方面构想: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建立以处罚为手段的严格责任制度。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制度缺陷 制度重构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背后映射出的是食品安全制度的缺陷,如何完善、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是我国现阶段乃至将来都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议题,笔者不揣冒昧,仅就现阶段如何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制度谈一些肤浅之见,见教于大方之家。
一、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由于以往各种原因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在以解决温饱为主的时期食品安全法也自然地演化而来,因此不完善。正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是以食品安全为首要目的制定的,致使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缺失。已有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多数是从属于食品卫生范围,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并且标准也并不相同,與国际上不能接洽。因此,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它寄托着全国人民殷切的期盼。
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条捷径。现在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立法很重视,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严密,形成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的包括《美国检疫法》、《蛋类食品检验法》等为主的组成严密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网;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较为完善,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基础,包括《饲料安全法》、《农药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等12部法律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大规模的调整,以来保障《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实施。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改革,时间长达25年的之久,对原有的17项法规律令进行调整,以达到完整的目的。2006年正式颁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上面提及的各国做法都卓有成效,我们应该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合理的进行借鉴,而不是照抄照搬,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道路。
二、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第一,食品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一直存在的问题。人们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前就对危险的存在加以警惕而只能在事件发生后果后从媒体、政府处得到了解,否则不会对食物是否安全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是普遍的问题,很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只掌握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中。这样就导致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有关监督工作中是基本不可能的,考虑到这种潜在危险,建立准确、可靠的信息披露机制不是画蛇添足。
第二,食品监督管理制度。频频的食品安全事件,反应的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失职。几乎大多数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在引起了严重的后果之后才被重视的,而不是主动进行调查、监管,这样避免不了人们对政府的工作效率产生怀疑。有关监管部门相关职权的真空致使奸商有机可乘,无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此外分头监管,形成监管部门的职权部分局面,因此,现阶段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迫在眉睫。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
三、建立以处罚为手段的责任制度
第一,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违法者无视公众的人身财产都是受不法利益的引诱,他们只讲以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收益,而不在乎其不法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影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了行政处罚数额,同时规定了对受害者的赔偿制度,这样在投机商要使坏时不得不权衡利弊,不敢心存侥幸,而自觉遵守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不断出现与政府部门的责任不明、追究责任的程序不规范等有一定的原因,终上所述,建立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的制度也很重要,《食品安全法》要从根本上提高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设定合适的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是《食品安全法》中对违法者的责任规定,从我国现存《食品安全法》中可以看到行政责任形式得到了很大重视,虽以民事责任的形式规制违法者,但是所规定的内容有限,相比之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更少,只是笼统的提及,这种规定方式下产生了“以罚代管”,甚至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更多的制度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建构以保障受害者的民事责任为主,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三者相互协调的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9.
[3]孙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0.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卫生事件也相继的出现,正是如此,现阶段完善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保障人民生存安全的食品安全制度是如此重要。本文就以此提出三方面构想: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建立以处罚为手段的严格责任制度。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制度缺陷 制度重构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背后映射出的是食品安全制度的缺陷,如何完善、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是我国现阶段乃至将来都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议题,笔者不揣冒昧,仅就现阶段如何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制度谈一些肤浅之见,见教于大方之家。
一、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由于以往各种原因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在以解决温饱为主的时期食品安全法也自然地演化而来,因此不完善。正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是以食品安全为首要目的制定的,致使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缺失。已有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多数是从属于食品卫生范围,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并且标准也并不相同,與国际上不能接洽。因此,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它寄托着全国人民殷切的期盼。
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条捷径。现在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立法很重视,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严密,形成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的包括《美国检疫法》、《蛋类食品检验法》等为主的组成严密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网;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较为完善,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基础,包括《饲料安全法》、《农药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等12部法律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大规模的调整,以来保障《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实施。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改革,时间长达25年的之久,对原有的17项法规律令进行调整,以达到完整的目的。2006年正式颁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上面提及的各国做法都卓有成效,我们应该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合理的进行借鉴,而不是照抄照搬,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道路。
二、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第一,食品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一直存在的问题。人们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前就对危险的存在加以警惕而只能在事件发生后果后从媒体、政府处得到了解,否则不会对食物是否安全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是普遍的问题,很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只掌握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中。这样就导致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有关监督工作中是基本不可能的,考虑到这种潜在危险,建立准确、可靠的信息披露机制不是画蛇添足。
第二,食品监督管理制度。频频的食品安全事件,反应的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失职。几乎大多数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在引起了严重的后果之后才被重视的,而不是主动进行调查、监管,这样避免不了人们对政府的工作效率产生怀疑。有关监管部门相关职权的真空致使奸商有机可乘,无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此外分头监管,形成监管部门的职权部分局面,因此,现阶段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迫在眉睫。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
三、建立以处罚为手段的责任制度
第一,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违法者无视公众的人身财产都是受不法利益的引诱,他们只讲以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收益,而不在乎其不法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影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了行政处罚数额,同时规定了对受害者的赔偿制度,这样在投机商要使坏时不得不权衡利弊,不敢心存侥幸,而自觉遵守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不断出现与政府部门的责任不明、追究责任的程序不规范等有一定的原因,终上所述,建立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的制度也很重要,《食品安全法》要从根本上提高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设定合适的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是《食品安全法》中对违法者的责任规定,从我国现存《食品安全法》中可以看到行政责任形式得到了很大重视,虽以民事责任的形式规制违法者,但是所规定的内容有限,相比之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更少,只是笼统的提及,这种规定方式下产生了“以罚代管”,甚至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更多的制度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建构以保障受害者的民事责任为主,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三者相互协调的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9.
[3]孙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