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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某房产公司聘用后,又被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白白等待了几个月的刘某一气之下将该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6150元。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该起纠纷。
刘某原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2010年11月辞职。同年12月,刘某至某房产公司应聘。12月6日,他接到某房产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工资、岗位、社保、公积金转移单、体检单、报到日期等具体条款。刘某接到该《聘用通知书》后非常兴奋,马上领取了体检表,并到医院进行了体检。
第二天,刘某接到招聘经理打来的电话,却被告知因人事冻结,需等待年后申请入职。经过漫长的等待,刘某再至单位询问时,却被告知已取消录用。刘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等待了几个月难道白等了吗?于是,刘某向滨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劳动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一气之下将录用单位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该份《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在刘某作出承诺后通知撤销录用,但该撤销有违法定诚信义务,应对此承担责任。在法官调解下,某房产公司自愿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0元,刘某也表示接受。
■法官点评
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取消录用的行为无效。某房产公司不录用刘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刘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刘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刘某原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2010年11月辞职。同年12月,刘某至某房产公司应聘。12月6日,他接到某房产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工资、岗位、社保、公积金转移单、体检单、报到日期等具体条款。刘某接到该《聘用通知书》后非常兴奋,马上领取了体检表,并到医院进行了体检。
第二天,刘某接到招聘经理打来的电话,却被告知因人事冻结,需等待年后申请入职。经过漫长的等待,刘某再至单位询问时,却被告知已取消录用。刘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等待了几个月难道白等了吗?于是,刘某向滨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劳动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一气之下将录用单位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该份《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在刘某作出承诺后通知撤销录用,但该撤销有违法定诚信义务,应对此承担责任。在法官调解下,某房产公司自愿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0元,刘某也表示接受。
■法官点评
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取消录用的行为无效。某房产公司不录用刘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刘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刘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