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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WTO的背景下,贸易联盟改变了传统的竞争关系和组织结构,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竞争中合作”的市场机制。在不局限于非合作博弈的研究框架之中,侧重运用合作博弈的理念解析了贸易联盟的产生动机和存在机理,并将合作博弈中的核心、核仁和shapley值等思想与贸易联盟中的各种合作指标进行了关联分析。
关键词:贸易联盟;合作博弈;动机;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在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中,贸易联盟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组织方式,但贸易联盟本质上特指出口企业为了实现协同的战略目标,通过协议和承诺等方式整合各自的核心资源和目标市场,在实现协作利益优化的基础上改善单个企业利润水平的一种企业组织体。为了维持联盟的稳定性,、合作伙伴仍然需要考虑个体在联盟中的利益问题。如果企业在较长的时期不能从联盟中获得超越单独参与贸易竞争的收益,尽管联盟可以削弱竞争对手,企业也不可能维持这个联盟的长期存在。贸易联盟中的企业存在合作动机,并不表明各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和谐的战略整体。联盟内企业的出发点仍然是个体利益,但如果通过联盟方式能够实现更大的个体收益,则企业间就有可能从竞争关系转而寻求合作。合作博弈理论正是从集体理性、公平的角度考察联盟形成的动机和战略均衡。在合作博弈理论中,局中人的数目大于2(N>2)时,部分局中人之间就可能存在协作关系,这些关系被概括为对应的联盟(Coalition)概念。合作博弈理论条件下形成的联盟需要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结盟的结果确实能提高局中人的总收益;二是对所得的总收益能够找到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在N人合作博弈中,各个局中人如何选择策略已不是主要考虑的问题,而联盟如何形成才是最重要的环节。在传统的贸易理论研究中,联盟被视为一种通过合作获得更大收益的组织方式;而在WTO\GATY的协议约束下,各国的贸易干预政策受到限制,出口企业寻求改变传统的竞争关系和组织结构,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竞争中合作”的市场机制。
在当前的贸易联盟的体系中存在两种合作形式,一种是Cartel联盟类结构,联盟内企业通过对价格和产品数量的控制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类型的联盟由于改变了贸易国的消费边际而通常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但由于各国对跨国Cartel联盟的立法尚未完善,故国际贸易中的Cartel联盟仍是常见的现象。另一类联盟是战略联盟和R&D联盟,联盟成员之间并未完全消除相互竞争的关系,它们可能在技术和销售网络上形成协作体系,却在产品和价格上通过竞争分割市场。Kc,Fungt(1991)研究了在企业Cartel联盟背景下产业内贸易的状态,其研究表明:在同质产品条件下,不存在串谋的产业内贸易(Collusive Intra-Industry Trade)发生的动机;而在产品差异化条件下,企业则通过出口达成在共同市场的垄断利润。同时,Kc,Fung认为在串谋的产业内贸易条件下各国福利水平仍然高于无贸易(Autarky)条件下的福利水平,且在企业成本趋同的情况下串谋贸易更具有持续性(sustainable)的特征。Collie(2003)研究了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串谋的可能性、串谋利润与市场需求弹性之间的关系,这个结果也可以帮助解释国际市场上的相关串谋问题。Hidefumi Kasuga(1999)尝试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来解释国际商业中的联盟现象,并且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市场背景的垂直整合模型。在这个研究框架中,Hidefumi Kasuga通过考虑子契约商(subcontractor)的动机给联合利润、初级设备制造(OEM)和交叉许可证(Cross Licensing)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理由。Karl Morasch(2000)验证了将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战略贸易政策的替代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机理,其中联盟被假设为制定一种可以改变局中人动机的战略契约。如果产品不仅在本地生产和消费,且一个国家的所有企业都形成一个战略联盟的条件下,联盟所带来的收益和战略贸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结果保持一致。这种策略的后果依赖于大量交互性的行为,包括:(1)产品市场竞争的本质;(2)本国消费的份额;(3)产业中企业的初始数量;(4)联盟的可行性。但无论产品市场属于什么性质,战略联盟的解决途径特别适合于本国消费占据较低或中等的市场份额且产业内寡头数量较少的条件。此外,Susan Athen(2001)、Ziqi Chengt(2000)和Margaret Levenstein等(2002)的相关研究也涉及到各种贸易联盟和国际市场均衡的关系问题。笔者不局限在非合作博弈的研究框架之中,而侧重考虑运用合作博弈的理念来解析贸易联盟的产生动机和存在机理,并将合作博弈中的核心、核仁和Shapley值等思想和贸易联盟中的各种合作指标进行了关联分析。
可见,shapley值在分析联盟收益分配时,既考虑到合作的收益值的大小,同时也考虑到各方的合作机会,形成一个较为公平的收益分配。而这个各方接受的收益分配结构是保持联盟存在的先决条件。
三、合作博弈思想对贸易联盟的启示
合作博弈思想最大的特点是从联盟内部来考察联盟的存在前提和稳定性,它将机会成本和分配结构合理作为联盟的先决条件是符合客观现实的结论。当前,各国企业缔结联盟过程中事实上也存在各种成本的支付,例如:允许竞争企业分享技术、市场、品牌和营销网络;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另外,企业也可以从全球化范围内优化自身的资源、技术并拓展他国市场。合作博弈理论认为以下因素是改变和影响一个联盟存在的重要因素。
1.联盟分配结构的合理。未来联盟的收益值是导致企业进入一个贸易联盟的直接动因。贸易联盟的总收益必须大于各贸易竞争企业的收益之和,而单个企业从中获取的联盟收益应大于贸易竞争中的个体收益;否则企业没有进入贸易联盟的利润动机。合作博弈中的核心和稳定集即是首先考虑联盟中的分配向量优超于其他战略的分配向量后形成的最优联盟结构。但是,如果稳定集内存在多个适合的向量,企业最终的战略选择就会依赖于其他标准。
2.合作中的依赖程度。在一个联盟中,贸易企业的相互依赖程度是不一样的。一些企业对于竞争者的依赖仅仅是开拓市场和通过合作避开贸易壁垒,另一些企业则需要在技术、品牌和产品规划、开发上依赖于合作伙伴。前者在世界市场选择联盟的机会更多,而且从合作状态转入竞争状态的动因也更强,这类企业在联盟中拥有较强的势力指标,可以成为联盟中的核心企业,它的存在对于跨国联盟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而后者则更加依赖于联盟,如果联盟不存在则企业的利润会蒙受很大损失,而且其可选择的进入联盟机遇也相对较少,这类企业在联盟中处于被动地位,其分配联盟收益的权重也较低。合作博弈中的Shapley值和banzhaf值都体现了这种影响力。
3.全局性战略合作利益。贸易竞争过程中,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个体的战略利益,在多种条件下甚至不惜以邻为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竞争的结果是各企业陷入到无效率的市场状态中。贸易联盟过程中,企业将战略分解成为两个阶段,首先企业考察的是集体战略利益,即追求整体合作利益,实现资源的全球优化,企业不仅考察自己的利润同时也关心他人的利益。在第二阶段,企业之间尽管进行产量分配博弈,但是,它同时必须考虑适时地给予合作方公平的回报,如果在分配时缺乏自我约束,要求超过企业能力和贡献的回报,必然会导致联盟的解体。从长远分析,联盟使得企业形成一种给与合作伙伴回报的良好习惯,双方会形成一种自制的信用;这样,即使外部环境出现不可控因素,企业仍然可以保持联盟的稳定性。
4.联盟内决策程序的公平性。在合作博弈思想中,联盟的思想应该依靠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上文的合作态度。但是,针对联盟的动态和多局中人的属性,企业不能把合作完全建立在个人的积极性和合作的意愿上,构造一个联盟内合理决策程序是从制度上确保其稳定性的重要手段。这里的公平程序包括企业对联盟决策的控制权、联盟收益权和联盟资源的支配权等。当企业感到联盟中的战略决策程序公平时,有助于企业之间达成信任态度;相反,当他们觉得程序不公平时,他们就用隐藏思想、拖延联盟指令和拒绝执行战略措施来表达其拒绝合作的意图。
可见,合作博弈理论是解释贸易联盟形成的有利工具,但是,合作博弈分析中也存在缺陷,即它无法有效解析外部压力形成联盟的动因。比如在计算机行业标准的竞争中,OSF联盟完全是反应性联盟,它的存在完全是为了对抗业已形成的UII联盟。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对手缔结联盟会降低其生产成本和市场运作成本,如果其他贸易企业不做出及时调整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这种考虑到战略反应的联盟形成还需要依赖非合作博弈理论做出有益的补充。
(责任编辑:张淑莲)
关键词:贸易联盟;合作博弈;动机;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在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中,贸易联盟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组织方式,但贸易联盟本质上特指出口企业为了实现协同的战略目标,通过协议和承诺等方式整合各自的核心资源和目标市场,在实现协作利益优化的基础上改善单个企业利润水平的一种企业组织体。为了维持联盟的稳定性,、合作伙伴仍然需要考虑个体在联盟中的利益问题。如果企业在较长的时期不能从联盟中获得超越单独参与贸易竞争的收益,尽管联盟可以削弱竞争对手,企业也不可能维持这个联盟的长期存在。贸易联盟中的企业存在合作动机,并不表明各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和谐的战略整体。联盟内企业的出发点仍然是个体利益,但如果通过联盟方式能够实现更大的个体收益,则企业间就有可能从竞争关系转而寻求合作。合作博弈理论正是从集体理性、公平的角度考察联盟形成的动机和战略均衡。在合作博弈理论中,局中人的数目大于2(N>2)时,部分局中人之间就可能存在协作关系,这些关系被概括为对应的联盟(Coalition)概念。合作博弈理论条件下形成的联盟需要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结盟的结果确实能提高局中人的总收益;二是对所得的总收益能够找到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在N人合作博弈中,各个局中人如何选择策略已不是主要考虑的问题,而联盟如何形成才是最重要的环节。在传统的贸易理论研究中,联盟被视为一种通过合作获得更大收益的组织方式;而在WTO\GATY的协议约束下,各国的贸易干预政策受到限制,出口企业寻求改变传统的竞争关系和组织结构,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竞争中合作”的市场机制。
在当前的贸易联盟的体系中存在两种合作形式,一种是Cartel联盟类结构,联盟内企业通过对价格和产品数量的控制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类型的联盟由于改变了贸易国的消费边际而通常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但由于各国对跨国Cartel联盟的立法尚未完善,故国际贸易中的Cartel联盟仍是常见的现象。另一类联盟是战略联盟和R&D联盟,联盟成员之间并未完全消除相互竞争的关系,它们可能在技术和销售网络上形成协作体系,却在产品和价格上通过竞争分割市场。Kc,Fungt(1991)研究了在企业Cartel联盟背景下产业内贸易的状态,其研究表明:在同质产品条件下,不存在串谋的产业内贸易(Collusive Intra-Industry Trade)发生的动机;而在产品差异化条件下,企业则通过出口达成在共同市场的垄断利润。同时,Kc,Fung认为在串谋的产业内贸易条件下各国福利水平仍然高于无贸易(Autarky)条件下的福利水平,且在企业成本趋同的情况下串谋贸易更具有持续性(sustainable)的特征。Collie(2003)研究了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串谋的可能性、串谋利润与市场需求弹性之间的关系,这个结果也可以帮助解释国际市场上的相关串谋问题。Hidefumi Kasuga(1999)尝试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来解释国际商业中的联盟现象,并且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市场背景的垂直整合模型。在这个研究框架中,Hidefumi Kasuga通过考虑子契约商(subcontractor)的动机给联合利润、初级设备制造(OEM)和交叉许可证(Cross Licensing)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理由。Karl Morasch(2000)验证了将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战略贸易政策的替代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机理,其中联盟被假设为制定一种可以改变局中人动机的战略契约。如果产品不仅在本地生产和消费,且一个国家的所有企业都形成一个战略联盟的条件下,联盟所带来的收益和战略贸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结果保持一致。这种策略的后果依赖于大量交互性的行为,包括:(1)产品市场竞争的本质;(2)本国消费的份额;(3)产业中企业的初始数量;(4)联盟的可行性。但无论产品市场属于什么性质,战略联盟的解决途径特别适合于本国消费占据较低或中等的市场份额且产业内寡头数量较少的条件。此外,Susan Athen(2001)、Ziqi Chengt(2000)和Margaret Levenstein等(2002)的相关研究也涉及到各种贸易联盟和国际市场均衡的关系问题。笔者不局限在非合作博弈的研究框架之中,而侧重考虑运用合作博弈的理念来解析贸易联盟的产生动机和存在机理,并将合作博弈中的核心、核仁和Shapley值等思想和贸易联盟中的各种合作指标进行了关联分析。
可见,shapley值在分析联盟收益分配时,既考虑到合作的收益值的大小,同时也考虑到各方的合作机会,形成一个较为公平的收益分配。而这个各方接受的收益分配结构是保持联盟存在的先决条件。
三、合作博弈思想对贸易联盟的启示
合作博弈思想最大的特点是从联盟内部来考察联盟的存在前提和稳定性,它将机会成本和分配结构合理作为联盟的先决条件是符合客观现实的结论。当前,各国企业缔结联盟过程中事实上也存在各种成本的支付,例如:允许竞争企业分享技术、市场、品牌和营销网络;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另外,企业也可以从全球化范围内优化自身的资源、技术并拓展他国市场。合作博弈理论认为以下因素是改变和影响一个联盟存在的重要因素。
1.联盟分配结构的合理。未来联盟的收益值是导致企业进入一个贸易联盟的直接动因。贸易联盟的总收益必须大于各贸易竞争企业的收益之和,而单个企业从中获取的联盟收益应大于贸易竞争中的个体收益;否则企业没有进入贸易联盟的利润动机。合作博弈中的核心和稳定集即是首先考虑联盟中的分配向量优超于其他战略的分配向量后形成的最优联盟结构。但是,如果稳定集内存在多个适合的向量,企业最终的战略选择就会依赖于其他标准。
2.合作中的依赖程度。在一个联盟中,贸易企业的相互依赖程度是不一样的。一些企业对于竞争者的依赖仅仅是开拓市场和通过合作避开贸易壁垒,另一些企业则需要在技术、品牌和产品规划、开发上依赖于合作伙伴。前者在世界市场选择联盟的机会更多,而且从合作状态转入竞争状态的动因也更强,这类企业在联盟中拥有较强的势力指标,可以成为联盟中的核心企业,它的存在对于跨国联盟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而后者则更加依赖于联盟,如果联盟不存在则企业的利润会蒙受很大损失,而且其可选择的进入联盟机遇也相对较少,这类企业在联盟中处于被动地位,其分配联盟收益的权重也较低。合作博弈中的Shapley值和banzhaf值都体现了这种影响力。
3.全局性战略合作利益。贸易竞争过程中,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个体的战略利益,在多种条件下甚至不惜以邻为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竞争的结果是各企业陷入到无效率的市场状态中。贸易联盟过程中,企业将战略分解成为两个阶段,首先企业考察的是集体战略利益,即追求整体合作利益,实现资源的全球优化,企业不仅考察自己的利润同时也关心他人的利益。在第二阶段,企业之间尽管进行产量分配博弈,但是,它同时必须考虑适时地给予合作方公平的回报,如果在分配时缺乏自我约束,要求超过企业能力和贡献的回报,必然会导致联盟的解体。从长远分析,联盟使得企业形成一种给与合作伙伴回报的良好习惯,双方会形成一种自制的信用;这样,即使外部环境出现不可控因素,企业仍然可以保持联盟的稳定性。
4.联盟内决策程序的公平性。在合作博弈思想中,联盟的思想应该依靠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上文的合作态度。但是,针对联盟的动态和多局中人的属性,企业不能把合作完全建立在个人的积极性和合作的意愿上,构造一个联盟内合理决策程序是从制度上确保其稳定性的重要手段。这里的公平程序包括企业对联盟决策的控制权、联盟收益权和联盟资源的支配权等。当企业感到联盟中的战略决策程序公平时,有助于企业之间达成信任态度;相反,当他们觉得程序不公平时,他们就用隐藏思想、拖延联盟指令和拒绝执行战略措施来表达其拒绝合作的意图。
可见,合作博弈理论是解释贸易联盟形成的有利工具,但是,合作博弈分析中也存在缺陷,即它无法有效解析外部压力形成联盟的动因。比如在计算机行业标准的竞争中,OSF联盟完全是反应性联盟,它的存在完全是为了对抗业已形成的UII联盟。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对手缔结联盟会降低其生产成本和市场运作成本,如果其他贸易企业不做出及时调整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这种考虑到战略反应的联盟形成还需要依赖非合作博弈理论做出有益的补充。
(责任编辑:张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