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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下我国慈善价值观存在二元悖论:个人美德与社会责任、施予与尊重、施善与回报、志愿性与强迫性,从而影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将慈善价值观作为构建慈善文化的核心,吸收中西慈善文化的精髓,实现慈善文化的现代转型。此外,构建现代慈善文化还要完善慈善制度建设,确立民间为主、政府为辅的慈善机构运作格局,实行激励捐赠的税收政策,完善慈善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关键词:慈善价值观;以人为本;慈善文化;慈善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6-0079-07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较,不管从年度慈善捐赠总额、参与捐款的普通民众数量,还是从富人参与慈善所占的比例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从中西方慈善文化比较的视角来探寻存在差距的原因,中国传统以“仁爱”为基础的慈善文化不同于西方以“博爱”为基础的慈善文化,主要体现在关于“自律与他律”、“回报与超越”、“美德与社会责任”等问题的不同认识。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由于外来慈善文化的传人与中国传统慈善文化之间产生了新的碰撞和交融,产生了“慈善价值观”的二元悖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缩小与西方慈善事业的差距,就要从当前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出发,吸收中西方慈善文化的精髓,构建适应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慈善文化。
一、当下慈善价值观的二元悖论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有关慈善的争论和不和谐之音,如:在对贫困生的捐赠仪式上,某公司取消了原受助贫困大学生中的14名继续受助的资格;汶川特大地震后的“铁公鸡排行榜事件”;民众对明星慈善行为的褒贬不一等。这些争论和不和谐之音显示了当前我国“慈善价值观”存在着二元悖论。
1.个人美德与社会责任
在“铁公鸡排行榜事件”中,跨国企业的政府与公共事务总监、公关总监乃至副总裁百余人并不是对国人的误解感到不满,而是对商务部公开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信息表示严重不满。而在中国,慈善行为需要被人知道,其捐赠额度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公之于众,民众也非常关注明星们的捐赠额度。西方为什么是“悄悄的慈善”?因为在他们的慈善文化里,慈善是一种责任,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在西方,如果一家公司在国家发生灾难后宣布自己捐款,并公开捐赠额度,会被认为是通过灾难谋利。而中国却是“宣扬的慈善”,因为,传统的慈善文化把慈善看作美德,慈善反映了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而公众作为道德水平高低的裁判者,通常把捐赠额度作为评价、认可慈善者美德的依据。当慈善被看成是责任的时候,对慈善行为的考量不在于捐赠多少,而在于有没有一颗同情和善良之心,或一颗责任心。
2.施予与尊重
企业最注重经济效益,关注回报。企业在资助贫困学生的同时,并以一定的方式督促被捐助的大学生争取品学兼优。这虽然或许有企业出于提升自身形象的捐赠动机之嫌,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或许有利于促进受资助的贫困学生走向自强自立。慈善究竟是只讲施予还是要同时关心和尊重受益人逐步走向自我价值的实现?
慈善文化注重对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贫困家庭、失业人员、无家可归等社会困难群体给予物质的捐助,使其早日走出困境。但是,如果慈善者忽视对社会困难群体“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关照,不注重帮助受助者在得到捐助的同时走向自助,使受助者成为自食其力的人,这将使受益人养成对慈善捐赠的依赖性。这样,慈善不仅不是杜绝社会发生贫穷、饥饿、流离失所的有效手段,而将成为受助者继续处于贫穷境地的温床。因此,在慈善行为中如何处理施予与尊重的关系将影响到慈善终极价值的实现。
3.施善与回报
当捐赠者要求受助者向他们汇报学习成绩,以此鞭策受助者成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时,这被看成是一种“爱心胁迫”、“制度化的感恩强迫”。因为,“如果把感恩操作成由捐助者主动索取而受助者必须按时交纳的‘爱心红利’,就违背了慈善精神中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不求回报。”如果说作为捐赠者被要求不需要计较回报,那么,作为受益人是否就因此可以觉得受捐赠是理所当然甚至产生了依赖心理?
在中国传统慈善文化下,施善者出于道德追求而所做的慈善行为,其补偿方式就是在道德评判中获得社会的认可。因此,社会、他人的认可历来是慈善行为的裁判者。当以“仁爱”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慈善文化融入了佛教把善行作为免灾积德的手段后,施善与回报更是紧密相连。因此,在中国数千年的慈善历史中,普通百姓的相互接济、有钱人家的施舍赈济、名人的慈善宣传、佛教寺院的慈善救济、地方政府的各种赈灾等,这些慈善行为多少会带有些政治、或宗教或功利色彩。以“博爱”为基础的基督教慈善文化在传统上被认为是超越回报的。因此,人们认为,只有不求回报的施善才是真正的慈善。于是,有关贫困生被取消受助资格一事引发了一场慈善与“感恩”的争辩。其实,西方的慈善也是有“回报”的。施慈者以其慈善行为受到“上帝宽恕”而得到了补偿。可见,施善与回报是不能绝对分离的,所不同的是,究竟哪一种回报方式才是合适的。
4.志愿性与强迫性
演艺界人士志愿参与赈灾活动,体现了一种强烈的慈善意识。但网友为公众人物划出一条慈善捐款数额“及格线”,给公众人物的慈善心理带来了莫大的压力。有些演艺界人士甚至会迫于公众的压力而对捐款数额做进一步的加码。慈善究竟是“志愿”的还是受“强迫”的?
慈善行为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它具有志愿性,而不是在公众的“审视”下做出被迫性的选择。如果慈善是迫于外界舆论压力的一种行为,那么这对“施慈者”本身就是“不慈善”的。在传统的慈善文化下,“仁爱”是道德精英、君子受内在道德力驱使而做出的一种趋善的自由选择,是一种自律而非他律行为,更不是出于一种社会的责任感。可见,“仁爱”者与非“仁爱”者的区分是道德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基于外力强制性所为。“现代慈善文化虽然不突出善行的个人德行性质,但仍然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不仅尊重个人捐或不捐的自由,更从体制上保证了个人捐赠用于其所愿意的对象或场合。”既然“志愿性”是慈善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那么,公众以慈善捐赠的多少去评判他人的慈善心,给慈善者带来心理压力,这有悖于慈善的“志愿性”。一种强制而非志愿的慈善文化只会让一部分热爱自由的慈善者远离慈善。这不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开展。
慈善价值观的二元悖论,一方面缘于中国慈善文化与外来慈善文化的碰撞和交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前转型时期社会对慈善文化提出了新的需求。今天,我们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从现代社会对慈善的需求出发,吸收中西方慈善文化的精髓,实现 慈善文化的现代转型。
二、构建“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
慈善价值观要回答的问题是:人们做慈善时,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关注,什么是做慈善的根本原因与动力。在中西方的慈善文化中,存在着两种慈善价值观:从“仁爱”出发以“道德”的升华为本;从“博爱”出发以向上帝“赎罪”为本。相对于这两种慈善价值观而言,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认为,慈善的根本价值在于“人”的发展。确立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不仅主张人是做慈善的根本目的,而且主张“人”是做慈善的根本动力。一切慈善为了“人”。基于对人类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一切慈善依靠“人”,源于个人对正义、和平和集体福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者的统一构成了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的完整内容。具体而言,“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体现以下几个要求:
1.以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以人为本”思想在慈善价值观的体现。马克思唯物史观“以人为本”中的“人”是从事着实践活动的人,而人是受需要的驱动参加实践活动的,人的需要是人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需要都是人求生存活动的必然源泉,是人求生存与发展的本能内驱力,也是人全面发展(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原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指人的体力和智力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它不仅要求社会上单个人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也要求全社会每一个人共同发展。所以,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认为,一切慈善行为是从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其核心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慈善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因,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慈善文化发展的根本目标。
2.授之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这就是说,“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要求慈善者在提供钱物捐助的同时,也要从心理和精神层面关注受助者,同时促使受助者提升实践能力,从而达到使受助者自助的目的。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A,H Maslowl908—1970)把人的基本需要归纳为生理、安全、交往、尊重、求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等七大类。同时,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些需要在对人的重要性方面是有先后次序的,人的发展就是要满足各层次的需要。此外,需要有低级高级之分,不同的人往往还具有不同的需要结构和优势需要。慈善行为在以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优势需要为出发点的同时,还要重视关注其他类型的需要,尤其不要忽视尊重、求知、审美、自我实现(存在或成长)等能从内部得到满足的高级需要。虽然,慈善对象的生理需要是优势需要,慈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提供钱物捐助,但只有同时从心理上帮扶慈善对象由弱变强,引导和支持帮扶对象树立自强、自立、自信,促使受助者实现自我人生价值,才是真正“以人为本”的慈善。否则,慈善只能是培育弱势群体的温床。
3.坚持人格平等
这是“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生命面前的人格是平等的。受助者虽然贫困,但他们在人格上与所有的慈善者都是平等的。而且,慈善本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行为。慈善者在施予的同时,也得到了自我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要求,慈善者在进行慈善帮扶时,把被救助者置于与己平等的地位,坚持人格平等原则,维护被救助者的人格尊严。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慈善行为,不突出也不夸大善行的个人德行性质,也不贬低受助者的人格尊严。慈善者在怀着慈爱和善意去帮扶的时候,绝不能把对弱者的救助看成是一种怜悯的慈悲行为,绝不能给对方造成被“施与”的感受,更不要求受助者一种感恩戴德的回报。
4.倡导慈善之美
慈善行为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它是发自个人内心的,是道德和审美的最高境界。如果慈善是在“被监督”情况下做出的一种被迫选择,如果慈善是受摊派、硬索、逼迫或舆论压力等强制方式下的无奈行为,如果慈善是人们对自己合法财产支配权受到干预下的无奈选择,那么这是社会对行善者的不人道。慈善行为不仅是为了弱者的发展,也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人们在评价他人的慈善行为时,既关注弱者的生存,也要充分尊重慈善者对自己财富的支配权。捐与不捐、捐多捐少都是慈善者自身自由意志的体现,应该得到民众的充分尊重。社会既不要过度审视慈善者本人,更不要过度干预慈善行为本身。因此,“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还要求社会倡导慈善之美,将审美的态度直接引进对大众慈善行为的审美之中,通过崇尚、尊重和审美的方式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形成全社会对一切慈善行为的崇尚风气。慈善“美”的真正内涵,是个体对自己从事慈善活动的满意度,充分地肯定和享受从事慈善活动所带来的满足感及发自内心的幸福感。慈善“美”的基本理念是充分肯定和尊重人类的一切慈善行为。慈善“美”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风气。
总之,只有确立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才能超越当前慈善价值观中“个人美德与社会责任”、“施予与尊重”、“施善与回报”、“志愿性与强迫性”的二元悖论,构建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慈善文化。
三、构建现代慈善文化的若干范畴
慈善事业的背后是以由慈善文化所倡导的巨大的精神动力为支撑的。所谓慈善文化,是指社会对有关慈善知识以及慈善态度的一种意念模式和思想体系。当前,我们既要从传统慈善文化的视角去看今天中国在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又要从现代化的高度、全球化的视野,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慈善行为的需求出发,在扩大与世界慈善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中构建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慈善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范畴:
1.个体追求与社会需求
社会的需求是慈善文化发展的外在动因。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更多的是从个体道德完善的角度来要求,是通向道德高峰的途径;而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从社会的需求出发,是社会财富的调整者,关系着国家和民族发展。现代社会是高效运转的社会,效益意味着强者对弱者的排挤,而慈善代表着强者对弱者的援助。我们现在更看重慈善文化在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结构起着调整的作用,特别是因为社会不公而带来的贫富分化问题,通过富人对穷人自觉的慈善行为而达到财富的再一次分配,可以调整社会贫富分配的不均,达到财富分配的和谐。通过捐献、施舍、救济等有效途径,有利于缓解和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抑制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慈善也是贫富之间通往和谐关系的一种途径。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会见出席中华慈善大会的代表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可以说,慈善文化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对和谐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是构建现代慈善文化的出发点。 2.慈善回报与慈善动力
个人对于慈善的动力是慈善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因。在传统的慈善文化里,个人对于慈善的动力是建立在儒家文化“仁爱”、“仁政”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道教“禁恶行善”的主张,渗透着佛教的慈悲观及行善的功德论。因此,在中国的慈善历史中,慈善属于政治、道德精英的范畴,也包括那些要积德的普通人。而西方慈善传统根源于以“博爱”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在这种文化里,通过慈善行为便可以达到“赎罪”。同时,这也是对“上帝虔诚”的一种表达方式。“慈善便是‘赎罪’的一种形式,它是人类进行自我圣化并接近上帝的方法和途径,也是对上帝虔诚而派生出来的一种品质。”对于有“原罪”需要“赎罪”的每一个基督教徒,慈善有着很高的号召力。而且,在以“博爱”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里,“博爱”、“慈善”一开始就是面对饱经沧桑备受磨难的犹太民族中普通的、下层的犹太人提出来的要求。在这种慈善文化的感召下,慈善并非道德精英、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任何一个普通人的自觉选择。大多数的普通美国公民都参与了慈善事业。因此,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要从建构有利于召唤普通民众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的慈善理念出发,明确慈善行为真正的精神动力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号召每一个普通公民或企业公民做出公益行为,改变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开展全民慈善活动。
3.美德与责任
西方慈善文化更强调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文化强调道德的完善。在以“仁爱”为核心的中国慈善传统中,由于把行善与否视为个人的道德操行和良心满足,强调了道德的教化功能,因而,慈善是一种内省即自律,它强化了“慈善”范畴是爱心与良知的统一,是一种美德。由自律而为的慈善尊重了人类对行为选择的主动性,可为可不为,但阻碍了个人慈善意识的养成和公众慈善文化的形成。而在以“博爱”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中,由于上帝是赏善罚恶的判决者,因而慈善是一种他律诉求,它强化了慈善的责任和义务。信仰上帝的美国人把慈善理解为一种无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由他律而为的慈善,往往可以演变为人的本能意识乃至生活常态。慈善甚至成了人人应该具备的一种意识。
在我国现阶段,仅仅强调慈善的美德性,完全依赖于人的道德内化和道德自觉还不具备条件;与此同时,公民把慈善当作个人义务的社会氛围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要构建新时期的慈善文化,可以通过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去倡导慈善的美德意识与责任意识。慈善不仅仅是一个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也不仅仅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而且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慈善的主体从道德精英、政府扩大到普通的公民;关爱的对象从亲人、身边的陌生人、社会上的弱者扩大到全社会的人,乃至对自然、地球的关爱。慈善既是人类共同的美德,也是每一个公民主体的责任,慈善行为是道德与责任的统一。
4.财富归家族与归社会
关于财富归属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现代慈善文化的构建。财富是私有的还是社会的?在中国,富人是很受敬仰的,特别是有大笔遗产留给后代的富人总会大受赞誉。因为,在中国的传统里有很深厚的财富传承文化。在浓厚的传承意识下,把多余的财产遗赠给后代,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人对此会表示怀疑的。但有另一种财富观认为,财富最终属于上帝、属于社会,不属于个人。早期基督教认为“富人天生就有罪,富人想要进入天堂,唯一的途径就是将自己的财产捐给穷人。”美国宗教信仰者还认为,“金钱等世俗的东西,其实都是上帝托管于个人的,并不永远属于自己,最后要如数归还于上帝,这种宗教文化理念就是财富要‘取之于社会,还于社会…。正是这种超越个人私有回归社会的财富观促使了慈善被作为处理多余财富的一项重要本领。而对于多余财富要世世代代都归家族占有的财富观显然不利于慈善意识的广泛传播。因此,如何树立合适的财富观是构建新时期慈善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文化是在弘扬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基础上,基于对和谐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从财富的社会性出发,考虑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性,既注重慈善的道德价值,也强调慈善是公民的社会责任,从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要求出发培育全民慈善意识,科学开发社会慈善资源,努力构建全民慈善的文明社会。
四、加强慈善制度建设
慈善事业的进行可以归为5个w模式,即:慈善捐赠数额(How Much)→是谁在捐(Who)→通过什么渠道捐(In Which Channel)→捐给谁了(To whom)→取得什么效果(With what effects)。从这个模式可以看出,要使社会慈善捐赠达到最大总额,就要号召社会最大多数人最大限度地参与慈善;与此相应,要得到更多的慈善资源,就需要有畅通的捐赠渠道,捐赠者要了解自己所捐财款的去向,以及自己的捐赠对受益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另外,当一个慈善人士把钱款经过多个环节捐出去的时候,是冒有风险的。美国现代慈善事业开创者美国钢铁巨头安德鲁·卡耐基在创立他的基金会时首次提出了“风险慈善”一词。“如何能让自己的捐赠投入到最需要且更可靠的企业或组织,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是许多捐赠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通过完善慈善制度建设,建立畅通的捐赠渠道,专款专用,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有利于降低慈善风险,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只有当慈善风险有了制度的保障被降到最低限度的时候,才会吸引最大多数的人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1.确立民间为主政府为辅的慈善机构运作格局
我国慈善组织的形成具有显著的行政派生特征。在当前,中国相当一部分社会慈善组织和机构从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它们和政府部门在人事、办事制度等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主要是依托于民政部建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是从团中央分化出来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脱胎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而真正来自民间的规模稍大的慈善机构极少,而且资源有限、规模不大,只起到了补充作用。我国慈善机构这种政府垄断的格局,导致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
而西方政府一般不以行政方式介入慈善捐献活动。在市场体制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基本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在慈善事业中,政府的角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各类慈善组织、机构的活动,引导民众积极向慈善组织捐献。因此,西方民众的慈善具有自愿性、独立性和自发性。“慈善属于社会的范畴,是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域’,既不适合市场的利润逻辑,也不适合政府的公共服务逻辑,而是公民或企业公民基于一定的价值观而做出的公益行为。”
因此,加强慈善制度建设,就要改变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主导角色,发挥规范引导作用,旨在提升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和参与热情;其次,解除公民捐款只能投向个别具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的限制,开 放民间组织从事慈善的空间;此外,要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或行政文件,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等方面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主导地位,民间的慈善组织才能壮大起来。
2.实行激励捐赠的税收政策
企业是慈善捐赠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国外,税收政策往往被作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杠杆。美国政府于1917年就出台了相关的免税政策,正是通过给予捐赠者减税的方式鼓励企业捐赠。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出于减税目的而加入慈善的行列,于是,捐赠就变成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虽然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把捐赠扣除比例从原来的3%提高到12%,相对于美国、俄罗斯的10%,已在国际上处于中上水平。但目前企业并不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这说明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政府应从三个方面人手建立制度保证,完善税收政策,调动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首先,大力宣传企业免税政策。美国企业捐款数量比中国多,捐赠积极性更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国捐赠免税政策有效地激励了企业及个人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而在我国,很少有企业和个人知道捐赠免税政策。据有关数据,在参与抗震救灾捐款的企业中,有七成企业并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我国的捐赠免税政策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及个人知晓捐赠免税政策,从而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其次,税收政策的实施要公平化。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慈善机构并不能共同分享统一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只有把钱捐给指定的20几家慈善组织,才能够具有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免税资格有限制,这大大提高了企业捐赠成本,限制了企业捐赠渠道的畅通。而在美国,70%-80%的非营利组织都可以享受免税捐赠,甚至连大学、医院都具备这种资格。因此,要实行税收政策统一化、公平化,让更多的慈善机构有权开出捐赠证明,使进行慈善捐款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
最后,要简化捐赠免税程序。尽管有了免税政策,但目前一些企业捐赠者并不申请退税。退税手续繁琐是捐赠者不申请退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并完善相关政策,简化退税手续。
3.完善慈善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审计采用的是以行政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多主体模式。从登记到业务指导,从具体的日常管理到财务状况的监督,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责任分工明确。但这种以行政监督为主的模式,恰恰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又撇开了媒体与公众的介入,容易造成监督的随意性、消极性。缺乏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国的慈善组织在管理上极易陷于混乱。有的监督主体把监督责任变为权力寻租行为。于是,善款用途不透明、善款被挪作他用等腐败现象频频曝光,使得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打了折扣,这在不同程度上打击和损害了企业与社会公众投身慈善事业的信心。社会对慈善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政府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中国慈善组织发展滞后。
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慈善组织采取多渠道监管并存模式:从政府监管到法律追究,从信托登记到财务审计,从同行互律到舆论监督,甚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总之,西方慈善组织不仅要接受国税部门的管理和审查,而且每个公民有权查阅相关报表,以确保捐款人有机会了解自己的捐款用途。这种多渠道并存的监督模式对慈善组织内部运作进行有效监督,既保护了民众的慈善热情,也保障了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提高各层次慈善组织的现代管理水平,尤其在对善款使用环节的监督中要体现专业化、高效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慈善组织运作因缺乏有效监管致使社会声誉受损的状况,进而号召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慈善事业中。
综上所述,确立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为核心,从社会对慈善的需求出发,吸收中外传统慈善文化的精髓,实现慈善文化的现代转型,并辅以相应制度的保障,就有利于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建立现代慈善文化,不仅仅是在慈善事业范围内的实践操作,慈善文化的建构,还必须依托整个中国现代文化的建构。
关键词:慈善价值观;以人为本;慈善文化;慈善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6-0079-07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较,不管从年度慈善捐赠总额、参与捐款的普通民众数量,还是从富人参与慈善所占的比例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从中西方慈善文化比较的视角来探寻存在差距的原因,中国传统以“仁爱”为基础的慈善文化不同于西方以“博爱”为基础的慈善文化,主要体现在关于“自律与他律”、“回报与超越”、“美德与社会责任”等问题的不同认识。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由于外来慈善文化的传人与中国传统慈善文化之间产生了新的碰撞和交融,产生了“慈善价值观”的二元悖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缩小与西方慈善事业的差距,就要从当前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出发,吸收中西方慈善文化的精髓,构建适应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慈善文化。
一、当下慈善价值观的二元悖论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有关慈善的争论和不和谐之音,如:在对贫困生的捐赠仪式上,某公司取消了原受助贫困大学生中的14名继续受助的资格;汶川特大地震后的“铁公鸡排行榜事件”;民众对明星慈善行为的褒贬不一等。这些争论和不和谐之音显示了当前我国“慈善价值观”存在着二元悖论。
1.个人美德与社会责任
在“铁公鸡排行榜事件”中,跨国企业的政府与公共事务总监、公关总监乃至副总裁百余人并不是对国人的误解感到不满,而是对商务部公开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信息表示严重不满。而在中国,慈善行为需要被人知道,其捐赠额度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公之于众,民众也非常关注明星们的捐赠额度。西方为什么是“悄悄的慈善”?因为在他们的慈善文化里,慈善是一种责任,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在西方,如果一家公司在国家发生灾难后宣布自己捐款,并公开捐赠额度,会被认为是通过灾难谋利。而中国却是“宣扬的慈善”,因为,传统的慈善文化把慈善看作美德,慈善反映了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而公众作为道德水平高低的裁判者,通常把捐赠额度作为评价、认可慈善者美德的依据。当慈善被看成是责任的时候,对慈善行为的考量不在于捐赠多少,而在于有没有一颗同情和善良之心,或一颗责任心。
2.施予与尊重
企业最注重经济效益,关注回报。企业在资助贫困学生的同时,并以一定的方式督促被捐助的大学生争取品学兼优。这虽然或许有企业出于提升自身形象的捐赠动机之嫌,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或许有利于促进受资助的贫困学生走向自强自立。慈善究竟是只讲施予还是要同时关心和尊重受益人逐步走向自我价值的实现?
慈善文化注重对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贫困家庭、失业人员、无家可归等社会困难群体给予物质的捐助,使其早日走出困境。但是,如果慈善者忽视对社会困难群体“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关照,不注重帮助受助者在得到捐助的同时走向自助,使受助者成为自食其力的人,这将使受益人养成对慈善捐赠的依赖性。这样,慈善不仅不是杜绝社会发生贫穷、饥饿、流离失所的有效手段,而将成为受助者继续处于贫穷境地的温床。因此,在慈善行为中如何处理施予与尊重的关系将影响到慈善终极价值的实现。
3.施善与回报
当捐赠者要求受助者向他们汇报学习成绩,以此鞭策受助者成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时,这被看成是一种“爱心胁迫”、“制度化的感恩强迫”。因为,“如果把感恩操作成由捐助者主动索取而受助者必须按时交纳的‘爱心红利’,就违背了慈善精神中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不求回报。”如果说作为捐赠者被要求不需要计较回报,那么,作为受益人是否就因此可以觉得受捐赠是理所当然甚至产生了依赖心理?
在中国传统慈善文化下,施善者出于道德追求而所做的慈善行为,其补偿方式就是在道德评判中获得社会的认可。因此,社会、他人的认可历来是慈善行为的裁判者。当以“仁爱”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慈善文化融入了佛教把善行作为免灾积德的手段后,施善与回报更是紧密相连。因此,在中国数千年的慈善历史中,普通百姓的相互接济、有钱人家的施舍赈济、名人的慈善宣传、佛教寺院的慈善救济、地方政府的各种赈灾等,这些慈善行为多少会带有些政治、或宗教或功利色彩。以“博爱”为基础的基督教慈善文化在传统上被认为是超越回报的。因此,人们认为,只有不求回报的施善才是真正的慈善。于是,有关贫困生被取消受助资格一事引发了一场慈善与“感恩”的争辩。其实,西方的慈善也是有“回报”的。施慈者以其慈善行为受到“上帝宽恕”而得到了补偿。可见,施善与回报是不能绝对分离的,所不同的是,究竟哪一种回报方式才是合适的。
4.志愿性与强迫性
演艺界人士志愿参与赈灾活动,体现了一种强烈的慈善意识。但网友为公众人物划出一条慈善捐款数额“及格线”,给公众人物的慈善心理带来了莫大的压力。有些演艺界人士甚至会迫于公众的压力而对捐款数额做进一步的加码。慈善究竟是“志愿”的还是受“强迫”的?
慈善行为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它具有志愿性,而不是在公众的“审视”下做出被迫性的选择。如果慈善是迫于外界舆论压力的一种行为,那么这对“施慈者”本身就是“不慈善”的。在传统的慈善文化下,“仁爱”是道德精英、君子受内在道德力驱使而做出的一种趋善的自由选择,是一种自律而非他律行为,更不是出于一种社会的责任感。可见,“仁爱”者与非“仁爱”者的区分是道德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基于外力强制性所为。“现代慈善文化虽然不突出善行的个人德行性质,但仍然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不仅尊重个人捐或不捐的自由,更从体制上保证了个人捐赠用于其所愿意的对象或场合。”既然“志愿性”是慈善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那么,公众以慈善捐赠的多少去评判他人的慈善心,给慈善者带来心理压力,这有悖于慈善的“志愿性”。一种强制而非志愿的慈善文化只会让一部分热爱自由的慈善者远离慈善。这不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开展。
慈善价值观的二元悖论,一方面缘于中国慈善文化与外来慈善文化的碰撞和交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前转型时期社会对慈善文化提出了新的需求。今天,我们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从现代社会对慈善的需求出发,吸收中西方慈善文化的精髓,实现 慈善文化的现代转型。
二、构建“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
慈善价值观要回答的问题是:人们做慈善时,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关注,什么是做慈善的根本原因与动力。在中西方的慈善文化中,存在着两种慈善价值观:从“仁爱”出发以“道德”的升华为本;从“博爱”出发以向上帝“赎罪”为本。相对于这两种慈善价值观而言,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认为,慈善的根本价值在于“人”的发展。确立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不仅主张人是做慈善的根本目的,而且主张“人”是做慈善的根本动力。一切慈善为了“人”。基于对人类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一切慈善依靠“人”,源于个人对正义、和平和集体福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者的统一构成了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的完整内容。具体而言,“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体现以下几个要求:
1.以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以人为本”思想在慈善价值观的体现。马克思唯物史观“以人为本”中的“人”是从事着实践活动的人,而人是受需要的驱动参加实践活动的,人的需要是人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需要都是人求生存活动的必然源泉,是人求生存与发展的本能内驱力,也是人全面发展(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原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人的全面发展,指人的体力和智力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它不仅要求社会上单个人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也要求全社会每一个人共同发展。所以,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认为,一切慈善行为是从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其核心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慈善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因,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慈善文化发展的根本目标。
2.授之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这就是说,“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要求慈善者在提供钱物捐助的同时,也要从心理和精神层面关注受助者,同时促使受助者提升实践能力,从而达到使受助者自助的目的。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A,H Maslowl908—1970)把人的基本需要归纳为生理、安全、交往、尊重、求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等七大类。同时,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些需要在对人的重要性方面是有先后次序的,人的发展就是要满足各层次的需要。此外,需要有低级高级之分,不同的人往往还具有不同的需要结构和优势需要。慈善行为在以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优势需要为出发点的同时,还要重视关注其他类型的需要,尤其不要忽视尊重、求知、审美、自我实现(存在或成长)等能从内部得到满足的高级需要。虽然,慈善对象的生理需要是优势需要,慈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提供钱物捐助,但只有同时从心理上帮扶慈善对象由弱变强,引导和支持帮扶对象树立自强、自立、自信,促使受助者实现自我人生价值,才是真正“以人为本”的慈善。否则,慈善只能是培育弱势群体的温床。
3.坚持人格平等
这是“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生命面前的人格是平等的。受助者虽然贫困,但他们在人格上与所有的慈善者都是平等的。而且,慈善本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行为。慈善者在施予的同时,也得到了自我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要求,慈善者在进行慈善帮扶时,把被救助者置于与己平等的地位,坚持人格平等原则,维护被救助者的人格尊严。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慈善行为,不突出也不夸大善行的个人德行性质,也不贬低受助者的人格尊严。慈善者在怀着慈爱和善意去帮扶的时候,绝不能把对弱者的救助看成是一种怜悯的慈悲行为,绝不能给对方造成被“施与”的感受,更不要求受助者一种感恩戴德的回报。
4.倡导慈善之美
慈善行为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它是发自个人内心的,是道德和审美的最高境界。如果慈善是在“被监督”情况下做出的一种被迫选择,如果慈善是受摊派、硬索、逼迫或舆论压力等强制方式下的无奈行为,如果慈善是人们对自己合法财产支配权受到干预下的无奈选择,那么这是社会对行善者的不人道。慈善行为不仅是为了弱者的发展,也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人们在评价他人的慈善行为时,既关注弱者的生存,也要充分尊重慈善者对自己财富的支配权。捐与不捐、捐多捐少都是慈善者自身自由意志的体现,应该得到民众的充分尊重。社会既不要过度审视慈善者本人,更不要过度干预慈善行为本身。因此,“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还要求社会倡导慈善之美,将审美的态度直接引进对大众慈善行为的审美之中,通过崇尚、尊重和审美的方式捍卫慈善作为德行所要求的自主和自由,形成全社会对一切慈善行为的崇尚风气。慈善“美”的真正内涵,是个体对自己从事慈善活动的满意度,充分地肯定和享受从事慈善活动所带来的满足感及发自内心的幸福感。慈善“美”的基本理念是充分肯定和尊重人类的一切慈善行为。慈善“美”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互助风气。
总之,只有确立以人为本的慈善价值观,才能超越当前慈善价值观中“个人美德与社会责任”、“施予与尊重”、“施善与回报”、“志愿性与强迫性”的二元悖论,构建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慈善文化。
三、构建现代慈善文化的若干范畴
慈善事业的背后是以由慈善文化所倡导的巨大的精神动力为支撑的。所谓慈善文化,是指社会对有关慈善知识以及慈善态度的一种意念模式和思想体系。当前,我们既要从传统慈善文化的视角去看今天中国在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又要从现代化的高度、全球化的视野,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慈善行为的需求出发,在扩大与世界慈善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中构建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慈善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范畴:
1.个体追求与社会需求
社会的需求是慈善文化发展的外在动因。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更多的是从个体道德完善的角度来要求,是通向道德高峰的途径;而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从社会的需求出发,是社会财富的调整者,关系着国家和民族发展。现代社会是高效运转的社会,效益意味着强者对弱者的排挤,而慈善代表着强者对弱者的援助。我们现在更看重慈善文化在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结构起着调整的作用,特别是因为社会不公而带来的贫富分化问题,通过富人对穷人自觉的慈善行为而达到财富的再一次分配,可以调整社会贫富分配的不均,达到财富分配的和谐。通过捐献、施舍、救济等有效途径,有利于缓解和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抑制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慈善也是贫富之间通往和谐关系的一种途径。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会见出席中华慈善大会的代表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可以说,慈善文化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对和谐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是构建现代慈善文化的出发点。 2.慈善回报与慈善动力
个人对于慈善的动力是慈善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因。在传统的慈善文化里,个人对于慈善的动力是建立在儒家文化“仁爱”、“仁政”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道教“禁恶行善”的主张,渗透着佛教的慈悲观及行善的功德论。因此,在中国的慈善历史中,慈善属于政治、道德精英的范畴,也包括那些要积德的普通人。而西方慈善传统根源于以“博爱”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在这种文化里,通过慈善行为便可以达到“赎罪”。同时,这也是对“上帝虔诚”的一种表达方式。“慈善便是‘赎罪’的一种形式,它是人类进行自我圣化并接近上帝的方法和途径,也是对上帝虔诚而派生出来的一种品质。”对于有“原罪”需要“赎罪”的每一个基督教徒,慈善有着很高的号召力。而且,在以“博爱”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里,“博爱”、“慈善”一开始就是面对饱经沧桑备受磨难的犹太民族中普通的、下层的犹太人提出来的要求。在这种慈善文化的感召下,慈善并非道德精英、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任何一个普通人的自觉选择。大多数的普通美国公民都参与了慈善事业。因此,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要从建构有利于召唤普通民众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的慈善理念出发,明确慈善行为真正的精神动力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号召每一个普通公民或企业公民做出公益行为,改变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开展全民慈善活动。
3.美德与责任
西方慈善文化更强调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文化强调道德的完善。在以“仁爱”为核心的中国慈善传统中,由于把行善与否视为个人的道德操行和良心满足,强调了道德的教化功能,因而,慈善是一种内省即自律,它强化了“慈善”范畴是爱心与良知的统一,是一种美德。由自律而为的慈善尊重了人类对行为选择的主动性,可为可不为,但阻碍了个人慈善意识的养成和公众慈善文化的形成。而在以“博爱”为核心的基督教文化中,由于上帝是赏善罚恶的判决者,因而慈善是一种他律诉求,它强化了慈善的责任和义务。信仰上帝的美国人把慈善理解为一种无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由他律而为的慈善,往往可以演变为人的本能意识乃至生活常态。慈善甚至成了人人应该具备的一种意识。
在我国现阶段,仅仅强调慈善的美德性,完全依赖于人的道德内化和道德自觉还不具备条件;与此同时,公民把慈善当作个人义务的社会氛围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要构建新时期的慈善文化,可以通过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去倡导慈善的美德意识与责任意识。慈善不仅仅是一个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也不仅仅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而且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慈善的主体从道德精英、政府扩大到普通的公民;关爱的对象从亲人、身边的陌生人、社会上的弱者扩大到全社会的人,乃至对自然、地球的关爱。慈善既是人类共同的美德,也是每一个公民主体的责任,慈善行为是道德与责任的统一。
4.财富归家族与归社会
关于财富归属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现代慈善文化的构建。财富是私有的还是社会的?在中国,富人是很受敬仰的,特别是有大笔遗产留给后代的富人总会大受赞誉。因为,在中国的传统里有很深厚的财富传承文化。在浓厚的传承意识下,把多余的财产遗赠给后代,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人对此会表示怀疑的。但有另一种财富观认为,财富最终属于上帝、属于社会,不属于个人。早期基督教认为“富人天生就有罪,富人想要进入天堂,唯一的途径就是将自己的财产捐给穷人。”美国宗教信仰者还认为,“金钱等世俗的东西,其实都是上帝托管于个人的,并不永远属于自己,最后要如数归还于上帝,这种宗教文化理念就是财富要‘取之于社会,还于社会…。正是这种超越个人私有回归社会的财富观促使了慈善被作为处理多余财富的一项重要本领。而对于多余财富要世世代代都归家族占有的财富观显然不利于慈善意识的广泛传播。因此,如何树立合适的财富观是构建新时期慈善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文化是在弘扬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基础上,基于对和谐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从财富的社会性出发,考虑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性,既注重慈善的道德价值,也强调慈善是公民的社会责任,从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要求出发培育全民慈善意识,科学开发社会慈善资源,努力构建全民慈善的文明社会。
四、加强慈善制度建设
慈善事业的进行可以归为5个w模式,即:慈善捐赠数额(How Much)→是谁在捐(Who)→通过什么渠道捐(In Which Channel)→捐给谁了(To whom)→取得什么效果(With what effects)。从这个模式可以看出,要使社会慈善捐赠达到最大总额,就要号召社会最大多数人最大限度地参与慈善;与此相应,要得到更多的慈善资源,就需要有畅通的捐赠渠道,捐赠者要了解自己所捐财款的去向,以及自己的捐赠对受益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另外,当一个慈善人士把钱款经过多个环节捐出去的时候,是冒有风险的。美国现代慈善事业开创者美国钢铁巨头安德鲁·卡耐基在创立他的基金会时首次提出了“风险慈善”一词。“如何能让自己的捐赠投入到最需要且更可靠的企业或组织,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是许多捐赠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通过完善慈善制度建设,建立畅通的捐赠渠道,专款专用,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有利于降低慈善风险,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只有当慈善风险有了制度的保障被降到最低限度的时候,才会吸引最大多数的人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1.确立民间为主政府为辅的慈善机构运作格局
我国慈善组织的形成具有显著的行政派生特征。在当前,中国相当一部分社会慈善组织和机构从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它们和政府部门在人事、办事制度等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主要是依托于民政部建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是从团中央分化出来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脱胎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而真正来自民间的规模稍大的慈善机构极少,而且资源有限、规模不大,只起到了补充作用。我国慈善机构这种政府垄断的格局,导致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
而西方政府一般不以行政方式介入慈善捐献活动。在市场体制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基本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在慈善事业中,政府的角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各类慈善组织、机构的活动,引导民众积极向慈善组织捐献。因此,西方民众的慈善具有自愿性、独立性和自发性。“慈善属于社会的范畴,是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域’,既不适合市场的利润逻辑,也不适合政府的公共服务逻辑,而是公民或企业公民基于一定的价值观而做出的公益行为。”
因此,加强慈善制度建设,就要改变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主导角色,发挥规范引导作用,旨在提升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和参与热情;其次,解除公民捐款只能投向个别具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的限制,开 放民间组织从事慈善的空间;此外,要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或行政文件,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等方面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主导地位,民间的慈善组织才能壮大起来。
2.实行激励捐赠的税收政策
企业是慈善捐赠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在国外,税收政策往往被作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杠杆。美国政府于1917年就出台了相关的免税政策,正是通过给予捐赠者减税的方式鼓励企业捐赠。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出于减税目的而加入慈善的行列,于是,捐赠就变成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虽然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把捐赠扣除比例从原来的3%提高到12%,相对于美国、俄罗斯的10%,已在国际上处于中上水平。但目前企业并不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这说明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政府应从三个方面人手建立制度保证,完善税收政策,调动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首先,大力宣传企业免税政策。美国企业捐款数量比中国多,捐赠积极性更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国捐赠免税政策有效地激励了企业及个人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而在我国,很少有企业和个人知道捐赠免税政策。据有关数据,在参与抗震救灾捐款的企业中,有七成企业并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我国的捐赠免税政策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及个人知晓捐赠免税政策,从而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其次,税收政策的实施要公平化。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慈善机构并不能共同分享统一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只有把钱捐给指定的20几家慈善组织,才能够具有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免税资格有限制,这大大提高了企业捐赠成本,限制了企业捐赠渠道的畅通。而在美国,70%-80%的非营利组织都可以享受免税捐赠,甚至连大学、医院都具备这种资格。因此,要实行税收政策统一化、公平化,让更多的慈善机构有权开出捐赠证明,使进行慈善捐款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
最后,要简化捐赠免税程序。尽管有了免税政策,但目前一些企业捐赠者并不申请退税。退税手续繁琐是捐赠者不申请退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并完善相关政策,简化退税手续。
3.完善慈善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审计采用的是以行政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多主体模式。从登记到业务指导,从具体的日常管理到财务状况的监督,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责任分工明确。但这种以行政监督为主的模式,恰恰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又撇开了媒体与公众的介入,容易造成监督的随意性、消极性。缺乏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国的慈善组织在管理上极易陷于混乱。有的监督主体把监督责任变为权力寻租行为。于是,善款用途不透明、善款被挪作他用等腐败现象频频曝光,使得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打了折扣,这在不同程度上打击和损害了企业与社会公众投身慈善事业的信心。社会对慈善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政府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中国慈善组织发展滞后。
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慈善组织采取多渠道监管并存模式:从政府监管到法律追究,从信托登记到财务审计,从同行互律到舆论监督,甚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总之,西方慈善组织不仅要接受国税部门的管理和审查,而且每个公民有权查阅相关报表,以确保捐款人有机会了解自己的捐款用途。这种多渠道并存的监督模式对慈善组织内部运作进行有效监督,既保护了民众的慈善热情,也保障了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提高各层次慈善组织的现代管理水平,尤其在对善款使用环节的监督中要体现专业化、高效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慈善组织运作因缺乏有效监管致使社会声誉受损的状况,进而号召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慈善事业中。
综上所述,确立以人为本慈善价值观为核心,从社会对慈善的需求出发,吸收中外传统慈善文化的精髓,实现慈善文化的现代转型,并辅以相应制度的保障,就有利于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建立现代慈善文化,不仅仅是在慈善事业范围内的实践操作,慈善文化的建构,还必须依托整个中国现代文化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