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化领导体制下的司法“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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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自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以来,司法改革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已有的论述多囿于观点的陈述或理论的推导,鲜有人梳理中共早期的法律实践,进而反思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改革及其前景。本文围绕“司法半权”这一关键词,阐述了陕甘宁边区司法的体制、实践与理念。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在中共“一元化”的政权体制之下,司法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周期性的消长关系:纵使“司法权”自根据地时期开始,便屡屡遭到中共的批判,但当人治趋于极端乃至造成破坏性后果时,民众对“司法”的冀望仍会被再次唤起。
  司法独立是近代中国法制史的重大命题,也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聚讼纷纭的议题,相关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从中共早期的法律实践来审视这一问题的研究,迄今仍不多见。鉴于中共的执政经验多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这一时期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与实践,仍值得认真梳理与反思。本文主要关注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的司法,因为它是中共的枢纽所在,具有典型意义。试图厘清的主要问题是:在中共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处于何种位置?中共高层如何考虑司法独立问题?态度有何变化?在实际运作中,审判独立能否实现?影响它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反思:为什么宪法性文件一再肯定法院拥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在现实中却无法做到?本文的写作围绕“司法半权”这一关键词。这一词汇是根据地时期人们对司法的一种描述或概括,其内涵颇值得玩味。所谓半独立,即既独立又不独立,是一个充满辩证法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不同场合下可作不同解读。正因如此,它也容易导致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与困扰。
  “半权”的提出
  1937年7月,边区政府成立。它名义上是国民政府的一个直辖行政区域,实际上完全由中共管辖。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并在这一宪法性文件中确定了边区“两权半”的政权结构。“两权”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参议会和政府机关行使;“半权”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
  “半权”的说法可见于谢觉哉的日记。他写道:“某些学过法律的同志说:边区司法只半权,不全是瞎说。”[1]为什么说边区司法权只是“半权”?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在政治上、行政上要由党和政府领导,只是在行使司法职权时保持独立。一方面,司法隶属于行政,如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为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应受政府统一领导;边区审判委员会及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领导;各下级司法机关,受各该级政府领导。”另一方面,边区赋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权力,如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显然,这一政权结构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司法与行政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而且,边区的立法、行政、司法均须受党的绝对领导。三权之间虽有所区分,但目标一致,都为实现党的目标服务,彼此须协调配合、团结一致。概言之,三权之上,尚有党权;三权之间,分工合作大于分权制衡。
  近代以降,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宪政原则逐渐为国人所熟悉,并被很多知识人奉为圭臬。自清末变法修律始的多次法律变革中,司法独立都是指导性原则之一。即使在“墙头变换大王旗”的北洋时期,司法界也恪守“司法不党”的信条。国民党虽大搞“司法党化”,但在其官方意识形态宣传中,也不忘标榜司法独立。因此,在边区早期,尽管中共有意制度创新,仍未否定司法独立的价值。但司法权只是“半权”,故司法独立也只能是“司法半独立”。对边区司法深有研究的侯欣一教授指出,它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不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不是一项独立权力;(2)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是并立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3)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4)司法机关内部不实行法官独立,法官在审判业务上受院长领导。[2]应该说,这一理解是全面而妥切的。第一个方面是讲三权之间的关系,第二个方面是讲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三个方面是讲司法机关与党的关系,第四个方面是讲司法机关内部的关系。以上四个方面的关系又可归结为一点——“一元化”的体制。
  所谓“一元化”体制,即一切由党领导的体制。一是在同级党政民各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党的组织领导一切。二是在中共党内的上下级关系上,“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从第一点来看,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机关、民间团体一样,都是党领导下的组织,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并无特殊地位;从第二点来看,法官审理案件也需听从领导意见,下级法院服从上级法院。
  若从历史的角度追寻,这种一元化体制可追溯至苏维埃时期。年轻的中共在创立苏维埃时,尚缺乏独自建政的经验,几乎全盘照搬了苏俄的党政模式。苏俄模式以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基础,以“议行合一”为原则,强调党对立法、行政、司法以及一切事务的绝对控制。这一体制的突出优点是机构少而精、工作效率高,尤其适合战争环境的需要。但其弊病也显而易见,即容易导致党“包办一切”的状况。司法也是如此,审判权实际上操控于党部之手,“好多事情都由各级党部解决,由政府议决通过执行,但有好多政府的事情是党部代替了”,“一些与党无关的犯人都要来问过党部,党部说杀,由政府出一布告就杀,还有更小的日常事情农民都要求党部决定,因此使群众认识党部而不认识政府”。[3]在这一体制下,甚至选举也是徒有虚名,因为“党包办选举运动,甚到由党内决定名单,照例在代表会通过一下,没有首先由各革命团体提出候选委员名单,发动选民来讨论和审查”。[4]在1930年代,各苏区均普遍存在较严重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
  边区政府成立后,苏维埃在名义上取消了,但党包办一切的现象,在边区时期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曾任边区政府副主席的张国焘回忆,政府实际上完全处于中央的控制之下,“事实上除了征收救国公粮和增加财政收入,很少遭到干扰外,其他各项工作几乎都行不通,虽然经过我和其他的当事者据理力争,屡次抗议,但中共中央那种侵犯边区政府的职权,遇事横加干涉的作风,早已成为积习,无法改变”。他把原因归结为毛泽东、张闻天等人的擅权,认为“他们太重视党的权力,而又不了解党与政府的正确关系,因而党部对政府工作干涉太多”。张国焘的话或有抹黑意图,但联系到他在1938年的叛逃,其权力被架空至少是原因之一,因而也有可信的成分。   党如何领导司法
  如何实现党对司法的领导?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并经立法程序形成法律法规,然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忠实地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另一种是党直接介入司法的过程,过问具体案件,甚至直接参与审判决策。从边区的制度设计来看,选择的是前者;但在具体实践中,则是同时采用了这两种模式。
  在一元化体制下,边区司法较强调政治性、阶级性,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党的工作重心变化,司法政策亦随之变化。如,边区前期战争局势较为紧张,司法的专政功能就颇为突出。毛泽东曾强调:“我们的法院它不管别的,专门管对付汉奸、对付破坏法律的人,以国法制裁破坏团结,破坏抗战的分子。” [5]据统计,1938年和1939年,边区司法机关共审理刑事案件2166起,民事案件只有613起。而且,既然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打击敌人,力度不免偏大。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承认:“过去我们对于破坏边区及叛变革命的案件处刑特重。”[6]不过,处刑也不是一味地重,一切以形势发展及党的需要为依归。如,在党确立统一战线政策后,死刑政策就变宽松了。延川县司法处曾就一起投敌案向中央请示,中央回复说:“我们根据统一战线新的形势,以前所谓敌人的,在今天已经不是敌人了,虽然该犯投降白军后还当他们的侦探来苏区打探消息,此案假使在去年11月,在敌情紧张的情况下,以前破获的,也许可杀。但在目前新的形势下,我还可以争取这样的人,杀了他一人已没有什么大的作用。”[7]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司法机关更是要向中央请示汇报。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一件轰动性的刑事案件。26岁的红军干部黄克功因恋爱纠纷,怒而枪杀16岁的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案发后,黄克功很快被拘捕起诉,由边区高等法院审理。在狱中,黄克功写信给法庭及毛泽东请求宽恕。很多干部也发议论,认为黄是经历长征的革命功臣,虽犯下了杀人罪行,也应网开一面,给其戴罪立功的机会。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雷经天拿不定主意,写信向军委主席毛泽东请示。毛泽东回信说:“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黄克功最终被判决死刑。
  另一个较突出的例子是许世友等人拖枪逃跑案。1937年4月初,前红四方面军第四军军长许世友等人密谋逃离延安,到陕西南部打游击。由于事情泄密,主要成员均遭逮捕。此事当时被定性为“许世友反革命集团”案件,由最高法院在延安举行公审。经审判,许世友等六名被告“组织拖枪逃跑”罪名成立(未遂)。本来,依照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二十五号“关于红军逃跑问题”的第一条、第二条,应当判处死刑,但案件最终从轻处理,许仅获刑一年半。判决书解释道:“惟查被告等革命斗争历史甚久,在革命战争中,受伤多次,至少在四次伤以上,过去在四方面军长期工作过程,缺乏政治教育,养成根深蒂固的不正确的观点;虽在军政大学训练了一个时期,但究竟一时不易纠正过来以致发生此项极严重的犯罪行为,法虽不赦,情尚可原。”可见,宽大处理的最主要理由是许世友等人曾有突出的革命功绩。但联系此前的黄克功案,革命功绩并非绝对的豁免理由,如此判决的背后当有更深层的政治考虑,即维护党内、军内安定团结的大局。[8]
  数年之后,在延安的一次批判会上,边区政府秘书长罗迈(李维汉)毫不讳言地指出:“判决独立是不可能的事情, 要独立只是出庭的时候不受干涉, 但判决是断不能独立。有些案件要请示党团、请示西北局,甚至请示毛主席、请示中央,根据上面所定的处理方向,去调查收集资料。”他举了两个具体的例子:“比如蔡凤章(璋)、徐世有(许世友)的案子,你怎样独立法?!就独立不了。”罗迈是对司法工作最为关注的高层领导之一,在他看来,司法独立是国民党的做法,共产党不应该搞;要独立也只应是庭审时独立,判决时不能独立。他说:“我们现在还按照国民党的办法,推事审判的庭长不能过问:这是审判独立,这是不对的,我主张打破这个东西”;又说:“要独立只是在他出庭的时候是不能干涉的,但判决是不能独立的。”依照他的主张,“制度最根本的一个问题是民主集中制的一致精神的贯彻,从政府贯彻到法院,从法院贯彻到分庭推事,一直到下面。你审判的对不对由上面统一来审核,审判错了你再重审,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全部领导”。[9]
  罗迈关于审判的主张,与其关于边区政治体制的主张是一致的,即“边区的政权结构应是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10]罗迈在江西苏区时期曾担任中央组织部长,对作为中共基本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相当熟稔。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在建党时期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组织涣散的状态,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早期中共也存在组织涣散之弊,因此,中共“二大”在共产国际帮助下,制定了中央集中制的决议案,提出以“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组党、管党。随着中共在严酷的革命环境中成长壮大,集中制也日益成为牢不可破的组织原则,并在理论上日益成熟、完善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把其含义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从理论上讲,在作出决策的阶段实行民主,可以集思广益;在执行决策的阶段实行集中,可以保持执行的高效率。因此,若实践得好,民主集中制可以发挥巨大的政治能量,但在运行中也容易出现“有集中,无民主”的状况。毛泽东曾把党的政治领导形象地总结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但在一元化体制之下,常常出现不分大权小权一手包办的现象。就边区而言,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党对司法过问得太多、控制得太紧的问题。
  司法人员“闹独立性”
  在司法独立问题上,边区司法人员面临着尴尬的处境。一方面,他们被赋予独立审判的权力;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面对来自外部的各种干涉,欲独立而不得。一方面,司法工作中立、超然的特性使他们趋于争取自身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他们又很难抗争,稍有不从,就很容易被指责为“闹独立性”。   翻阅边区高等法院的案卷,无论刑事、民事,经常可见到各级党政军负责人的意见、批答或批示,甚至不乏司法人员的主动请示、汇报。这说明,司法受外界干预并非偶然现象,而是一种常规化、制度化的状态。在法院内部,审判员对案件的处理往往要征求庭长或院长的意见,判决书除审判员署名外,还要经庭长或院长签署。法院很早就实行集体办公,并建立了汇报制度。各县定期向高等法院提交月报,汇报案件审理情况。法院很注意与其他党政机关处理好关系。早在1939年,各县就成立裁判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裁判员、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等,处理案件时开会集体讨论,由裁判员任主席。在第一届参议会讨论通过《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时,雷经天主动提出:“高等法院直接受边区政府的领导、边区参议会的监督;县的裁判员,就是县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受县长的管辖。”他认为“这正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适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相符合”。[11]
  雷经天是一名资深、敬业的革命干部,但他并无专业法学背景,对司法的特殊性与内在规律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与程序观念。在其领导下,司法机关紧跟党的中心任务,但本职的审判工作反而没有做好,案件积压、处理拖延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谢觉哉曾在日记中抱怨:“边区司法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老百姓要求断讼的公平、迅速,又很迫切。因此更显得司法工作的落后。”[12]
  在边区,司法系统本来就属于较弱小的部门,再做不好审判工作,难免受人轻视。各级党政军部门侵夺司法权的现象频频发生。当时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基层党政部门私自拘捕、审问犯人的现象。有参议会议员向政府提出这样的质问:“佳县的老百姓感觉到衙门太多,谁都可以审官司、逮捕人,还没有建立正规的司法工作制度。”[13]除了侦察、拘捕环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部门侵夺司法权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如,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就经常出现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越俎代庖的现象。在1941年高等法院司法会议上,有人提出这样的议案:《提议以后凡离婚案之判决均由司法机关——各级法院——为之》。提案人指出:“过去关于离婚之处理,多由本机关部队之上级首长决定,往往照顾到男方一面之工作情绪,多与党的政策不合,因此提本案。”为此,他建议“以后凡是离婚案件,应由司法机关裁决”。[41]离婚案是边区最为常见的案件之一,尚且“多由本机关部队之上级首长决定”,可见司法权被滥用现象之普遍。
  另外,由于司法隶属于行政,当专职司法人员与行政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往往会屈从于后者的意见。曾在绥德县任推事的刘汉鼎回忆:“有一个人,为了同一个女人通奸,弄得倾家荡产。后来这个女人翻脸不认人,说男的强奸了她。县长要定成强奸罪,我不同意,会议决定判处男人一年半徒刑,我再次声明,县长说非判一年半不可。”这位县长不听推事的正确意见,还训斥司法人员闹独立性。[15]
  “闹独立性”是当时常见的拿来批评司法人员的用语。显然,不听从某位具体领导的意见,并不意味着“闹独立”。但是,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下,司法人员又没有足够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其结果只能是心存不满,甚至心灰意冷、消极怠工。一位名叫乐成功的基层司法人员在边区审判员联席大会上袒露心迹:“有一个人来到司法处讨论土地问题,我说你找县委□□□□,他到了县委那里去了。县委以后就问我,为什么□□土地问题的人你叫他到我们这里来呢?我说:‘你们对这个问题最清楚,所以叫他到你们这里来。’我的心理是不是这样的呢?不是的!我们本想处理这些事情,但又恐怕他们说你闹独立性。”[16]
  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司法人员一般会主动向同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征求意见或请示汇报。如,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就经常向边区政府领导人、西北局负责人乃至毛主席请示具体的案件处理问题。 一旦与党政领导发生矛盾,司法人员往往选择委曲求全。高等法院明确指示:“各县裁判员关于司法行政以及审判工作,盖须商同县长办理,不得有固执己见及闹独立性之现象。”高层领导人解决司法与行政之间矛盾的思路,也是让司法服从行政,以及促成二者的一体化以消弭矛盾。谢觉哉就主张:“今后在高等法院有大的案子,影响大的案子,应该同边区政府商量……这样做就更使得司法同行政统一起来。”[17]
  独立还是不独立,不再是个问题
  以上主要讨论边区司法的体制及实践,至于在理念方面,边区关于司法独立的认识整体而言有一个方向性的变化,其中的分水岭就是整风运动。在此之前,边区尚有赞成司法独立的声音,司法系统内部也有追求独立性的努力;但在此之后,边区的认识就完全呈一边倒的态势,有关司法独立的话题成为政治禁忌,无人再敢提起。
  在整风运动前,有一批国统区的法学专业人士来到边区,并在统一战线的背景下纷纷走上司法领导岗位,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李木庵、朱婴和张曙时等。1942年6月,李木庵取代雷经天出任高等法院代院长。很快,在他的主持下,边区司法系统展开了一场颇具声势的改革。在较短时间内,边区致力于健全司法机构,充实司法人才,积极清理积案,加强办案的程序化和手续的正规化,还紧锣密鼓地起草、颁布各种法令法规。一时间,边区司法颇有整饬一新之感。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整风审干运动令这场改革戛然而止。运动一开始本来是思想整肃,不料迅速发展为人员审查。边区高等法院因外来知识分子较多,成为审干运动中的“重灾区”。该院的全部36名干部中,竟然被查出17个“特务”。在这种风声鹤唳的氛围中,李木庵、朱婴等人推动的司法改革,被定性为一场致力于夺取边区司法权的政治阴谋;以李、朱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新法学会”也被视作阴谋篡夺边区司法权的团体。雷经天在报告中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说:“李木庵在边区高等法院的工作是执行新法学会的计划的,将边区的司法工作完全变为国民党的一套。司法工作由此无论在干部、法律、政策、审判方面,只是为着地主资产阶级而不是为着工农群众,这完全是违反了党的路线的。”[18]
  李木庵的一个具体“罪状”,是适用国民党六法全书。其实,援用六法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边区的成文法严重不足,判案无依据。不过,李木庵本人对六法确有好感,认为国民党政权虽然在政治上落后,但其法律是进步的,可以为我所用。[19]在李木庵看来,法律是有其独立性和继承性的;雷经天则强调法律的阶级属性,完全否定其独立性和继承性。在整风运动中,阶级话语成为强势的主流话语,故雷经天所持的观点占有压倒性的优势。李木庵根本无力招架,很快称病辞职。   较之李木庵,朱婴在运动中所受的冲击更为猛烈。他不仅被认为是阴谋分子,而且被视作司法人员“闹独立性”的典型。朱婴来自国统区,毕业于著名的朝阳大学,法治意识较强,为人又率直敢言,因此对边区的司法工作多有批评。另外,他与雷经天素来不睦,结怨颇深。1941年,朱婴曾反对雷经天将审判、司法行政、检察权均集中于高等法院的做法,提出要设立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1942年春,高等法院决定调任朱婴到绥德地方法院任院长,他竟然提出如下条件:一、绥德地方法院的工作不受高等法院管辖,实行审判独立;二、派一个庭长、两个推事、一个书记长跟他去绥德,并准许他从高等法院的现任人员中任意挑选二人;三、绥德地方法院的司法经费独立;四、地方法院审判案件,当地政府不得干涉;五、专门做法院工作,不兼做其他工作。[20]在当时的情况下,提出这样的条件不啻叛经离道。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条件?原来,朱婴认为雷经天不好相处,想借机离开司法系统;另外,他也清楚,绥德地方法院名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附属于专署。他明白自己提出这样的条件会被视为“闹独立性”,但仍心存侥幸——若部分条件得到满足,地方法院稍具独立性,他将愿意赴任。[21]当然,这样的条件不会被答应,朱婴也未赴任。
  1942年7月,经朱婴等人多次提议,边区成立了政府审判委员会,作为边区的第三审机构。委员会成员共五人,林伯渠亲任委员长。朱婴担任委员会的秘书,负责日常司法工作。这一机构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同时也不乏在司法系统内部解决纠纷、相对独立于行政的意图。但在雷经天看来,在高等法院之上又平添一个审级,肯定是朱婴等人的野心和阴谋。他认为朱婴的目的是成立最高法庭,“庭长由林主席当,他当推事主任,林主席实际上没有时间去管,还不是他一个人办。他想把整个的边区司法变成国民党的一套”。[22]朱婴挨整后,审判委员会的案卷也被重新审查。谢觉哉在翻阅部分民事案卷后,有一条印象是“不够尊重区乡政府及其他党政领导人的意见”。[23]高等法院书记长仲鲲认为:“同一个案子便有边区政府、审委会及高等法院的各不相同的处理,这是在司法组织结构上重床叠架,在思想上‘司法独立’,闹独立性的毛病。”[24]1944年2月,审判委员会以简政的名义裁撤。这也意味着边区朝向正规化、专业化、独立化的司法改革,至此彻底偃旗息鼓。
  整风运动过后,边区统一了思想,形成这样的认识:司法应服从党和行政的领导,决不可闹独立性;谈论司法的独立性是搞国民党的那一套,是没有认清法的阶级性的表现。曾在这个问题上有过疑惑的一些领导干部(如谢觉哉),也逐渐形成了笃定的认识,即“这个司法独立在我们人民的政权下他的好处就消失了”。政府主席林伯渠也宣称:“边区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从此以后,边区开始大力在司法中贯彻群众路线,重视调解,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由此走上一条“大众化”司法的道路。
  余论
  1957年,中共中央发起新一轮的整风运动,政法界随之积极响应,一大批知名的法学家如钱端升、杨兆龙、王铁崖等在运动中受到批判。贾潜、朱耀堂、鲁明健等司法人员因坚持“审判独立”、“无罪推定”等观点而受到严酷打击。在反右派运动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时为最高法院顾问的李木庵发表文章,提出这样的激烈批判:“右派分子为了抗拒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用所谓‘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旧法口号,企图把司法系统同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企图把党的领导从司法机关里‘分’出去。”[25]
  联想到十几年前针对李木庵等法学专业人士的那场批判,这一幕不免深具反讽意味。历史的重演和轮回绝非偶然,个中原因值得深思。这说明,在特定的体制之下,司法与政治之间存在某种特别的内在张力,以及周期性的消长关系。“司法独立”为何屡屡遭受批判?又为何一次次被重新提起?从边区及建国后的法制实践来看,强调司法为政治服务之时,往往是司法独立遭抛弃之日;而随着司法的独立性的完全消解,法律也随之为政策所取代,法治遂让位于人治;待人治趋于极端乃至造成破坏性后果时,人心又会重新呼唤法治,司法独立遂被再次提起。
  李维汉晚年回忆说:“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结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个特定历史条件,就是极端分散的农村环境和战争环境。因之,和现代的政权结构比较,不免有缺点,但在当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是正确的。” [26]同样,在边区一元化体制下的“半独立”司法,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虽然就共产党巩固统治、夺取政权这一中心政治目标而言,边区司法算是完成了任务,但它远非完美,甚至是“边区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谢觉哉语)。其中,边区“司法半独立”的形态及其在实践中的困境,尤其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1.《谢觉哉日记》,1945年1月22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56页。
  2.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理念及技术的形成与确立》,《法学家》2005年第4期。
  3.《赣西南刘作抚同志(给中央的综合性)报告》(1930年7月22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7页。
  4.《中共湘赣省委关于三个月工作竞赛条约给中央局的总报告》,《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3页。
  5.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学习研究会上的报告大纲》,1940年9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陕西省档案馆藏,15~25。以下所引档案均出于此,仅注档号。
  6.雷经天:《关于改造司法工作的意见》,15~88。
  7.《1937年关于司法工作的指示信、条例、命令》,1~36。
  8.此案详情,可参见拙文《许世友等“拖枪逃跑案”审判始末》,《博览群书》2010年第11期。
  9 、17 、19 、22《雷李等关于司法工作检讨会议的记录》,15~96。
  10.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521页。
  11.《雷经天院长在边区政府学习研究会上“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的报告提纲》,15~89。
  12.《谢觉哉日记》上,1943年2月26日,第411页。
  13.《1941 年民政厅、保安处提案,司法质问的答复》, 2~813。
  14.《边区高等法院司法会议提案》,15~93。
  15.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9页。
  16.《边区推事 、审判员联席会议大会发言记录 》,15~83。
  18.雷经天:《关于改造边区司法的意见》,15~149
  20.雷经天:《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15~149。
  21.《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朱婴、毕珩的检讨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15~97。
  23.《谢觉哉日记》上, 1943年9月1日,第533页。
  24.仲鲲:《审委会处理的案件》,15~97。
  25.李木庵:《批判从旧法观点出发的审判独立》,《法学研究》1958年第1期,第26页。
  26.李维汉:《回忆与研究》,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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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父母来说,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如何教育好下一代是人生的重大课题,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婴幼儿教育必须从胎教开始,国内的学前幼儿教育产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中国“虎妈”更是扬名中外,成为中国式教育的一种典范。然而在生活成本日益升高的现代中国城市,做“虎妈”并不那么容易,各种学前教育和课外教育意味着更多的时间与经济投入,家长高度的社会压力和孩子高度的学习压力可能会引起更多的家庭矛盾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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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然: 占领中环是典型的左翼思潮,组织者被港独派、本土派批为“左胶”、“大中华胶”。与此同时,内地的右翼舆论攻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香港青年出现了极速右倾化、极端化的趋势,泛民势力被本土派不断挤占。如果不能及时遏制两地右翼思潮,发生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 la thom: 作为一个近距离的接触者,我认为朝鲜族的确已经是一个独立的族群,不只是之于中国各族,在韩国也是如此。韩国人将同种同语的族群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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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8月  陆建德推荐:最近读《章士钊全集》(文汇出版社,2000年),感想颇多。章士钊《评新文化运动》一文的主要论点从来没有得到认真的回应,非常可惜。任何关于运动的界说往往要从历史的分期以及种种相关的假定开始,但是历史如同长河,有其延续性(不论我们是否喜欢),“新”、“旧”犬牙交错、难分彼此。严复、章士钊、杜亚泉论辩时长于说理,但是新文化运动以后,晚清激进派诉诸情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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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社,2015年7月  许纪霖推荐:道德进步的标志是什么?人类文明进化的尺度何在?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美国学者斯蒂芬·平克提出了一个标准:看人类生活中暴力和痛苦减少的程度。他用大量的数据、图表和故事证明,按照这个标准,人类在道德上的确有很大的进步:在国家组织尚未出现的漫长时代里,因暴力冲突而导致死亡的比例约为15%,可是到了烽火连天的20世纪,战争造成的死亡只达全世界人口的3%;在尚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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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在昆明的拆迁大计中,宏仁村只是无数历经“台风过境”的普通村庄之一,而当野火烧尽,看似卑微如野草的基层力量却能趁着喘息的契机迅速自我修复并重生。在拆迁与造城运动试图重建城市环境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表面上破败的传统民居环境其实并不萧条,对于文化传承来说,失去宏仁老村一般的“废墟”或许也意味着整个传统文化的生存土壤将要面临萎缩。新旧交替之间,我们应该审视不可逆的生存空间更迭给城市文化根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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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2011年9月  马立诚推荐:1998年3月,我出版了《交锋》一书之后,有一次和近代史学者茅海建吃饭。他对我说:“你应该看看李剑农的《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你的《交锋》和这本书同类。”  后来我买到了中华书局出版的这本书。这本书1930年由上海太平洋书店首版,引起轰动,4年内印行四版。这本书以生动简练的笔触和详实的资料描述了1898到1928年30年的中国政治。清末朝廷的挣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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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5年5月  解玺璋推荐:李向东、王增如夫妇所撰《丁玲传》,是当下丁玲研究的一个重要收获。丁玲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性存在,长期以来,已经根据不同的需要被涂抹成各种颜色,两位作者所做最重要之点,即为之清污,恢复丁玲的本色。  他们应该庆幸,一是作者王增如曾经担任晚年丁玲的秘书,有机会接触大量不为外人所见、所知的私密材料;二是丁玲在现当代文学史,以及中共党史上的特殊地位,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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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纵横》2015年6月刊封面专题“再造‘丝绸之路’”,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讨论中,将该战略与世界秩序之间的关系,与伊斯兰世界的关系等纳入了视野,提出了一系列值得认真思考的话题。  “一带一路”战略是在中国经济迅猛崛起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浮现出来的。无论该战略还是中国的经济崛起都不是在真空中实现的,而是在一个大的国际秩序下展开。该一秩序由美国主导,以世界市场作为其最基本的约束条件;以国际安全秩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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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世界正陷入新一轮的动荡。在国际体系的层面上,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奠定的旧秩序趋于瓦解。在伊拉克、叙利亚、苏丹、索马里,还有新近成为国际战场的也门,有效的中央权威已经不复存在。根基不牢的国家合法性受到严重侵蚀,非国家行为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取代了政府。  阿拉伯世界会溃烂下去,还是会在废墟上建构出一个新秩序,仍然难以定论。可以确定的是,在出现一个整合性的政治力量之前,这一局面不会有根本改变。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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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第1期的《中国社会科学》上,梁晨、李中清等人发表了《无声的革命》一文,他们依据对1952-2002年间北京大学和苏州大学学生学籍卡片的量化分析,指出中国的高等教育自1949年以来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以往为社会上层子女所垄断的状况被打破,工农等社会较低阶层子女在其中的比重逐渐加大。在该文作者看来,这可谓是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场“无声的革命”。在推广基础教育、建立统一高考招生制度以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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