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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主要特点在于体现出工程计价的个别性、竞争性。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作为招投标与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在国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特点
1、前言
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上只是要求招标文件中列出工程量表,但在具体计价过程中涉及到造价构成、计价依据、评标办法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又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按定额计价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不同。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作这种划分的考虑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费用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出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
(2)分项工程单价构成不同。按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项工程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是工程的个别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个别计价、市场竞争的过程。
(3)单位工程项目划分不同。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即预算定额中的项目划分,一般土建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新规范中土建工程只有177个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算的“预算工程量”。综合的量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施工方法并以之为基础竞价,也能使企业摆脱对定额的依赖,建立起企业内部报价及管理的定额和价格体系。
(4)计价依据不同。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包括企业生产要素消耗量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配备及管理状况、各项管理费支出标准等。目前可能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企业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工程量清单所要促成的目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要改变政府定价模式,建立起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只有计价依据个别化,这一目标才能实现。
3、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特点
(1)企业自主报价。企业自主报价即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表、工程现场情况、施工方案、有关计价依据自行报价。企业报价包括两部分,一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施工现场条件、工期要求和企业自身情况报出一笔金额,如招标文件项目不全可以自行补充列项;二是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一定要认真填报,考虑各分项应包括的内容,因为报出的單价被视为包括了应有的内容。企业报价是一个重要的计价环节,是形成个别工程造价的过程。
(2)招标文件中列出拟建工程的工程量表,即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按清单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计算,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为投标人提供共同的报价基础。
(3)合理低报价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有综合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两种,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宜采用后一种办法,即经评审的最低标价中标,但这一最低标价应该是经说明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建设部89号令、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12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如果投标人能够对较低的报价说明理由,即可认为其报价有效。低价中标是清单招标计价的一个重要原则。
(4)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合同中当然包括造价条款。合同一般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末尽之处可以另行约定。
(5)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一般调量不调价。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工程数量表是招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如工程量有误或施工中发生变化,工程量可以按实调整,但综合单价和准备与措施费一般不调整。如果变更工程项目清单中未包括,双方可以协商一个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6)、业主按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由于约定了项目单价,工程款支付及调整比较简单,只要业主对已完成工程量及调整工程量认定后,按中标单价支付即可。
4、优点与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颁布以前,建设工程中以往的招投标,工程量与单价都由投标单位计算或套取,而单价普遍都套用国家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的定额与信息价,这样一来竞争的不是价,反而是竞争的是量或投标单位预算人员的计算能力,这更市场竞争机制是相违背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真正体现了统一“量”、竞争“价”。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单位提供的,各个投标单位所投的“量”是一样的,具有了统一的竞争平台,在“价”方面各个投标单位可自主报价,可参考国家定额、也可参考企业定额、甚至可估算报价。因此各个投标单位对各个项目的报出的单价是不同的,正因此才能竞“价”择优,符合市场竞争机制。这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来说,优异性是非常明显的,使众多投标单位从繁琐的工程量计算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分析自身利实力,估计成本,敲定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应用于具体工程的招投标中,已经有几年了。其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洞百出,这往往是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人员业务水平所限、或时间精力或责任心欠缺所致;二是有些招标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招标文件中又提出中标后采用总造价大包干,这显然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的理解不透或歪解造成的。可见,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具体应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的理解不透或歪解造成的,而不该法自身固有的问题。
5、结语
相对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在计价程序、计价依据、评标原则等方面都有是不同的,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其主要特点在于体现出工程计价的个别性、竞争性。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一种趋势,计价工作者不论不主动还是被迫,都要接受、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价格体制改革、入世后与国际计价惯例接轨的要求都使得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显得必要和迫切,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不能总是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当然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但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造价管理部门、各计价主体都要了解、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式,尽快建立、完善市场定价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特点
1、前言
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上只是要求招标文件中列出工程量表,但在具体计价过程中涉及到造价构成、计价依据、评标办法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又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按定额计价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不同。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作这种划分的考虑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费用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出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
(2)分项工程单价构成不同。按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项工程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是工程的个别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个别计价、市场竞争的过程。
(3)单位工程项目划分不同。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即预算定额中的项目划分,一般土建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新规范中土建工程只有177个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算的“预算工程量”。综合的量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施工方法并以之为基础竞价,也能使企业摆脱对定额的依赖,建立起企业内部报价及管理的定额和价格体系。
(4)计价依据不同。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包括企业生产要素消耗量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配备及管理状况、各项管理费支出标准等。目前可能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企业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工程量清单所要促成的目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要改变政府定价模式,建立起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只有计价依据个别化,这一目标才能实现。
3、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特点
(1)企业自主报价。企业自主报价即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表、工程现场情况、施工方案、有关计价依据自行报价。企业报价包括两部分,一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施工现场条件、工期要求和企业自身情况报出一笔金额,如招标文件项目不全可以自行补充列项;二是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一定要认真填报,考虑各分项应包括的内容,因为报出的單价被视为包括了应有的内容。企业报价是一个重要的计价环节,是形成个别工程造价的过程。
(2)招标文件中列出拟建工程的工程量表,即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按清单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计算,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为投标人提供共同的报价基础。
(3)合理低报价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有综合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两种,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宜采用后一种办法,即经评审的最低标价中标,但这一最低标价应该是经说明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建设部89号令、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12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如果投标人能够对较低的报价说明理由,即可认为其报价有效。低价中标是清单招标计价的一个重要原则。
(4)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是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合同中当然包括造价条款。合同一般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末尽之处可以另行约定。
(5)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一般调量不调价。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工程数量表是招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如工程量有误或施工中发生变化,工程量可以按实调整,但综合单价和准备与措施费一般不调整。如果变更工程项目清单中未包括,双方可以协商一个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6)、业主按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由于约定了项目单价,工程款支付及调整比较简单,只要业主对已完成工程量及调整工程量认定后,按中标单价支付即可。
4、优点与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颁布以前,建设工程中以往的招投标,工程量与单价都由投标单位计算或套取,而单价普遍都套用国家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的定额与信息价,这样一来竞争的不是价,反而是竞争的是量或投标单位预算人员的计算能力,这更市场竞争机制是相违背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真正体现了统一“量”、竞争“价”。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单位提供的,各个投标单位所投的“量”是一样的,具有了统一的竞争平台,在“价”方面各个投标单位可自主报价,可参考国家定额、也可参考企业定额、甚至可估算报价。因此各个投标单位对各个项目的报出的单价是不同的,正因此才能竞“价”择优,符合市场竞争机制。这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来说,优异性是非常明显的,使众多投标单位从繁琐的工程量计算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分析自身利实力,估计成本,敲定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应用于具体工程的招投标中,已经有几年了。其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漏洞百出,这往往是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人员业务水平所限、或时间精力或责任心欠缺所致;二是有些招标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招标文件中又提出中标后采用总造价大包干,这显然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的理解不透或歪解造成的。可见,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具体应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的理解不透或歪解造成的,而不该法自身固有的问题。
5、结语
相对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在计价程序、计价依据、评标原则等方面都有是不同的,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其主要特点在于体现出工程计价的个别性、竞争性。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一种趋势,计价工作者不论不主动还是被迫,都要接受、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价格体制改革、入世后与国际计价惯例接轨的要求都使得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显得必要和迫切,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不能总是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当然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但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造价管理部门、各计价主体都要了解、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式,尽快建立、完善市场定价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