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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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一直饱受着社会各界的争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功能,避免相关人员滥用制度进行惩罚,尤其是避免惩罚性的赔偿。本文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内涵,并从经济法学视野下进行了相关的比较,最后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使用方法,希望为相关的工作提供借鉴很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机制;平等;权利
  引言
  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将危害减少到最低,这种法律制度能够帮助国家规范人们的行为,改善社会不良的现象,从而维护人们的整体利益。但是我国在实施这项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受到了各方面的限制,所以需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内涵
  1.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用途
  从不同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并不一致,但是整体而言,惩罚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就受害者而言,惩罚性赔偿兼有报应和补偿两方面的作用,因为受害者可以向侵害者提出要求,申主张,获得道德支持。就侵害者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威慑力,但是当赔偿金达到一定数量时,威慑的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且目前社会上一些危害不仅是违法事件,还有一些不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这时候就应该考虑侵害者的主观动机,如果是意外原因,那么进行惩罚性赔偿没有任何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提高社会群体的诚信意识,并形式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人们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1.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不是解决某个具体案列的矛盾,而是通过社会调控,更好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控,并没有很好地应用社会学,而民法在控制社会方面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相比我国,西方法律体系对于一些不正确的行为,做到了民事、刑事和社会补救三方面的解决措施,民事与刑事偏重于惩罚,而社会补救侧重于预防和补偿。在民事惩罚中,主要有政府惩罚和民事主体惩罚两种,这两种的惩罚本质是一致的,惩罚性补偿主要适用于企业白领,比如欺诈行为、非法集资等。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备,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受到限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2.经济法学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比较
  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事前和事后两种惩罚方式,事前惩罚主要是监督和规范相关的行为,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发生事故,而事后惩罚主要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加深其法律信念。诉讼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也能够起到很好的调控作用,在基本要求方面,还需要法律进行完善,对于公共危机而言,需要借助行政处罚和刑罚来解决,让侵害人也获得相应的赔偿,提升惩罚性赔偿的效率。
  2.1相关比较之行政处罚篇
  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而行政处罚的意义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公民自由。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相辅相成,都是借助私立完成社会调控的任务,行政处罚的执行者受到行政法的限制,行政法通过限权和授权,使得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不能滥用权力,从而避免了相应的损失。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需要权力得到行使,更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权利,通过惩罚性赔偿,能够发挥出法律的调控作用,把调控权利人的行为作为工作重心。通过明确人们的法律责任,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思考,做到知法守法,减少侵害行为,挽回侵害损失。
  2.2相关比较之刑罚篇
  惩罚性赔偿和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两种制度都是对社会上一些行为进行谴责,并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刑罚的惩罚金并没有赔偿受害者的诉讼损失,而惩罚性赔偿金主要用于补偿被告的损失,减少實质性的惩罚。刑罚作为十分严厉的法律措施,只有出现程度严重的社会危害时,才能够替代其他责任形式,而且刑罚严苛,由国家强制力执行,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更具有威慑力。惩罚性赔偿与刑罚相比,适应性明显增强,因为刑罚立法水平高,而且纠错成本也很大,另外囿于国家资源有限,所以惩罚性赔偿在很多领域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刑罚的主要对象是社会上的边缘人物,而惩罚性赔偿的目标大多数是社会上的优势群体。
  2.3相关比较之民事责任篇
  民法的重点是保护民事主体的相应权利,就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言,民法的范围更广,对于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利益都有涉及。尤其是目前法律体系在保障商人和社会公众的福利方面加大了力度,使得在损害点上,两者出现分歧。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充分考虑侵害人的权利,并与赔偿金相衔接,由于民事责任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较大差距,造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下民事责任不高时,被告的损失较大,而民事责任较高时,被害的损失却较小的怪现象。另外民法主张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原告常常会获得大量的补偿,一些法院开始担忧补偿过度的问题,一旦原告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就很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而且由于赔偿金大部分都归原告所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作用。当民法开始对原告采取重力的原则时,受害者很难进行小额起诉,如果起诉,被告也会对赔偿金的问题进行非议和抵赖[1]。
  3.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方法
  3.1明确适用范围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惩罚性赔偿能够很好地解决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利益。从社会角度考虑,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进行社会调控,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惩罚性制度主要是借助国家干预,如果国家干预机制出现问题,无法解决,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干预,从而更好地整合资源。如果想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充法律的作用,就需要对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进行不断地调整,因为在具体的现实问题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无法解决。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对社会秩序和环境进行规范,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往往危害严重,赔偿制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惩罚性赔偿的追责目的有道义上的,还有维护社会利益上的,由于如今的社会道义过于关注行为本身,所以我们需要对行为人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责任,对于社会利益,惩罚性赔偿遏制功利性的作用十分明显,控制功利的方法十分有效,尤其是借助赔偿改变以往个案中以惩罚为主的现象[2]。   3.2深化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特殊,而且经济建设也直接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道德失范情况严重,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普遍缺乏信心,在关注经济的同时,难免会意识淡薄,信仰迷失。整个社会变得十分浮躁,道德滑坡,人们逐渐摆脱了道德的约束,更加肆意妄为,加上我国司法的能动性很弱,解决这种问题时,还需要从立方层面上加强创新。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权力内部化已经初具规模,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政府不再独享和掌握社会的权力中心,公共机构也开始分担政府的压力与职责,并有国家权力保障。在经济方面,国家需要大量的资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制度方面,国家还需要对个体进行授权,使其获得某种权力,这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有一定的困难,而惩罚性赔偿能够为相关的改革提供铺垫。
  3.3采取主要方式
  就整个社会而言,惩罚性赔偿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经济法的理论惩罚内容和原则在目前的市场中很难发挥作用,更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惩罚性赔偿主要借助市场进行干预,因为国家通过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情况十分少见,只有市场失灵的时候,才会出现。在对于法律进行补偿方面,惩罚性制度经常呈现出一体两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危害社会利益的特点,所以只是在遏制危害性较大项目时能够与法律紧密结合。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其他的制度,能够避免遗漏,与其他侵权制度相比,好处在于能够及时否定社会的危害功能。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要求,如果行为人的侵害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承担责任之后,还需要对承担的责任负责[3]。
  结论: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施行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的同时,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没有很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有鉴于此,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调节作用,并依靠国家机关进行适当的干预,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合理完善惩罚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制度运行的规范,符合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黄娅琴.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6,31(04):104-114.
  [2]陈秀平.经济法视角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7.
  [3]王德远.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作者简介
  袁昊,男,江苏省常州市人,1993年8月出生,本科学歷,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作者单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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