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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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对社会具有重大的作用,本文从再分配功能的内涵、再分配功能在现行经济法中的体现及其理论意义方面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一次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宏观调控
  
  一、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内涵
  (一)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正是对国家调节经济从功能角度的阐释,是对经济法本质的深挖掘
  经济法的再分配是在民商法基础上的再分配,是从经济领域的安全、秩序、公平的再分配而影响到经济领域以外的利益分配,是从维护社会经济整体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功能的全新阐释。其力求以国家为进路实现分配的正义,倡导实质正义,针对分配领域本身存在的不公平,予以差别待遇,以一特殊的标准来衡量人的地位和分配利益。①
  (二)经济法的再分配是对既存法律秩序特别是民商法秩序的适度调整
  民商法从个人本位角度对私权利进行保护,对不同个体的利益以"市场之手"进行初次分配,实现形式上的分配公平。但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仅依靠民商法的分配不可能实现实质上的分配公平和正义。为弥补和纠正民商法在分配利益时可能造成损害社会公平和社会利益的情况,有必要对民商法等法调节的既存法律秩序进行调整,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实质公平与正义,此即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经济法对经济的调整与民商法不同,民商法是在资源、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对个体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初次分配,其目的是在形式上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经济法是利用国家调节的方式对原有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的整体公平和实质公平。
  二、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在现行法中的体现
  (一)市场障碍排除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障碍是指在市场上存在阻止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极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的障碍性缺陷并不突出,市场主体是无形之手的指引下能展开成分的竞争。但是19世纪后,市场障碍性缺陷造成的危害开始突显:如经过竞争后,形成了一些垄断企业,他们滥用垄断行为破坏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对此障碍民商法也无能为力。即使是19世纪的私法社会化也无法克服民商法的这一缺陷,因此需要国家出面对此进行排除,规范和保障市场障碍排除之法便是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对市场障碍的排除实质上是对垄断企业好不正当竞争者利益的一种再分配;而市场障碍排除法则是对这种再分配关系予以确认和保障。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
  随着产业革命和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到来,各经济部门、行业、产业、地区等之间的投资和发展不平衡问题以及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的扩大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开始突显。但是,受唯利性支配的市场主体不能或者不愿解决这些问题,而依靠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或民商法更不能强迫其对这些特定的领域进行投资经营。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了,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政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对这些领域进行投资经营,即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在运用宏观调控方式也难于有效地情况下,国家就只有选择直接参与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了。国家投资经营行为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活动,而国家投资经营法则确认、保障这种利益的再分配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机制是一种事后调节,即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因而市场主体的决策必然具有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在自由市场阶段,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的盲目、被动和滞后性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的个体效益。但进入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后,市场的盲目、被动和滞后性将影响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震荡。民商法无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在其调节下会出现市场失灵,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调整,即国家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活动,而宏观调控法则确认、保障这种利益的再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理论意义
  (一)是对前人有关经济法功能理论的发展。前人对经济法功能的认识都与现代经济法先去甚远,他们所指的分配都是都是运用国家之手,对社会利益进行的强制、简单和初级的分配,是唯理论的、刻板的和过分细致的分配。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的提出,是适应现代经济法发展的需要,是对前人所持分配观的改进。
  (二)它的出现对经济法是分配法的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这些年来,有些学者对经济法的分配功能展开研究,并提出经济法是分配法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② "重提'经济法是分配法'具有确定经济法是一种新的独立法域的理论意义"。③范海玉认为"经济法这种利益分配功能是主要是通过对于集团利益----一种介于传统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团体利益的分配来实现的。④与其他学者不同,漆多俊先生旗帜鲜明的提出经济法是"再分配法",从而确定了经济法的分配层次,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经济法功能的科学地位。
  (三)是对经济法的国家调节本质的深入阐释和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其即使国家调节的本意延伸,又是国家调节的理论发展与完善。它的确立也丰富和进一步完善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同民商关系相比,国家调节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的调节与被调节关系。⑤
  四、发挥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之方法建议
  为实现我国社会分配的公正合理,充分发挥经济法再分配功能,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控制收入差距,收入差距过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尖锐化。其中有效地方法当属完善税制。通过税收来调节不同群体的收入,进而适当缩我收入差距。
  (二)调控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目标指引下产生的负效应,如不折手段谋取暴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同时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是优胜劣汰的,但对于那些由于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而发生困难的社会弱智,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满足公民基本生活之需。
  五、结语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当今的任何一个国家,甚至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即使是不存在着经济法这样一个明确的概念,当是仍然无法不将经济法的功能付诸于实践中。将国家之首与市场之手紧密结合,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是整个世界的共识。在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下,各国政府纷纷出面干预经济,出台了很多救市措施已经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辅相成方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国家与市场两层皮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回了。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充分发挥经济法再分配功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刘思萱.论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从罗尔斯到诺齐克之争谈起[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5.(3)
  ②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24
  ③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J].法商研究,2000,(2)
  ④范海玉.论经济法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和边界[J].当代法学,2007,(1)
  ⑤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00-222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 金泽良雄.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 卢炯星.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J].经济法论丛.2006
  [5] 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 吴弘.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 经济法论丛,2006.(5)
  作者简介:张晓建(1986 - ),男,江西南康人,华侨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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