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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王某持其身份证在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之后,王某将该信用卡激活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日晖灯饰经营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宇杰干货批发部等地刷卡消费及套现,2013年6月18日最后一次刷卡消费后,其未按期归还的银行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21317.32元。自2013年7月3日起,银行工作人员采用电话及上门方式多次催收,但王某仍拒不归还。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2014年1月17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归还了信用卡拖欠的所有欠款,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其透支人民币121317.32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系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归还银行全部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所在村委会的反馈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2014年1月17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归还了信用卡拖欠的所有欠款,并取得银行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其透支人民币121317.32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系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归还银行全部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所在村委会的反馈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