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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财政部公告称,为适应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进行了修订,草拟了《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近期对若干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导致金融工具分类、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方面发生变化,《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重点就这些变化涉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
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包括《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其中,基本准则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准则是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2014年7月23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等5项具体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微调,并新发布了三项具体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提升财务报告质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负责人称。
但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 39)。相应地,IASB还修订完善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内容。新的金融工具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及其列报要求等进行了修订完善。
该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切实解决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借鉴新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1日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财政部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实施情况和有关研究成果,对该准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技术研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
重点修订三方面内容
“自《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发布以来,我们密切跟踪该准则的实施情况,收集准则存在的问题,了解监管机构、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企业对准则的意见和建议,为本次准则的修订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修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三项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及时掌握三项准则的修订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影响,并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为系统修改该准则做好了铺垫。”上述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准则相比,《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重点就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首先,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为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现行准则中的“贷款和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为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对企业财务报表相关列示项目和附注披露内容做了相应修改,以更好地反映交易实质,保持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一致。
其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将金融工具减值方法由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目的是促进企业及时、足额计提金融工具减值准备。《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为此详细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和减值损失准备等金融工具减值相关信息的列报要求,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获取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状况信息,提高企业金融风险披露的透明度。
最后,现行套期会计处理及其披露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套期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套期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有鉴于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根据套期业务特点、套期会计披露目标和有关金融风险类型,以不同套期类型对套期会计相关风险披露策略、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等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全面修订了套期会计相关披露要求。
上述负责人介绍,“关于《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财政部希望重点就以上三方面的主要改动,了解业界的看法。”
适用范围有所调整
据了解,《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的内容共10章105条,包括总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收益和库存股、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衔接规定、附则。
与现行准则一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明确,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在特殊情况的规定方面,《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的具体表述做了一些调整。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指出,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企业持有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适用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合同以及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其本身为保险合同的,适用保险合同准则,否则适用本准则;对于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第9号——职工薪酬》。
记者注意到,现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新增一条表述,“企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适用本准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衔接规定”中,《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指出,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的金融工具列报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近期对若干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导致金融工具分类、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方面发生变化,《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重点就这些变化涉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
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包括《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其中,基本准则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准则是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2014年7月23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等5项具体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微调,并新发布了三项具体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提升财务报告质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负责人称。
但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 39)。相应地,IASB还修订完善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内容。新的金融工具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及其列报要求等进行了修订完善。
该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切实解决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借鉴新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1日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财政部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实施情况和有关研究成果,对该准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技术研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
重点修订三方面内容
“自《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发布以来,我们密切跟踪该准则的实施情况,收集准则存在的问题,了解监管机构、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企业对准则的意见和建议,为本次准则的修订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修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三项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及时掌握三项准则的修订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影响,并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为系统修改该准则做好了铺垫。”上述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准则相比,《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重点就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首先,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为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现行准则中的“贷款和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为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对企业财务报表相关列示项目和附注披露内容做了相应修改,以更好地反映交易实质,保持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一致。
其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将金融工具减值方法由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目的是促进企业及时、足额计提金融工具减值准备。《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为此详细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和减值损失准备等金融工具减值相关信息的列报要求,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获取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状况信息,提高企业金融风险披露的透明度。
最后,现行套期会计处理及其披露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套期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套期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有鉴于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根据套期业务特点、套期会计披露目标和有关金融风险类型,以不同套期类型对套期会计相关风险披露策略、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等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全面修订了套期会计相关披露要求。
上述负责人介绍,“关于《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财政部希望重点就以上三方面的主要改动,了解业界的看法。”
适用范围有所调整
据了解,《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的内容共10章105条,包括总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收益和库存股、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衔接规定、附则。
与现行准则一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明确,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在特殊情况的规定方面,《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的具体表述做了一些调整。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指出,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企业持有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适用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合同以及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其本身为保险合同的,适用保险合同准则,否则适用本准则;对于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第9号——职工薪酬》。
记者注意到,现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新增一条表述,“企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适用本准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衔接规定”中,《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指出,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的金融工具列报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