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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用卡透支消费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消费习惯,但无规划的乱刷卡往往会使持卡一族沦为“卡奴”,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今年29岁的张某,其穿着打扮一点也不输给有钱老板,但他的这些行头都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在商场购买的。原来,他先后在招商银行用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七张信用卡。2003年5月,张某还以其个人身份向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和贷记卡,之后大肆透支消费5.1337万元。
随着虚荣心的膨胀,几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张某的需求了。于是,他在2005年2月1日至3月29日,分别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和3.9986万元。
在这期间,张某还盗用朋友的信用卡。他仅用半天时间,就将朋友万某的信用卡刷去了15000元。张某一直疯狂地刷卡,却从来没有还款记录,银行多次催缴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最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偿还欠款。
经查明:从2003年开始,张某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随后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俗话说:欲望是魔鬼。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受到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那里购物、消费,又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可以说,信用卡的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欲望的生长,如果一个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克制不住自己,就极易像张某那样越陷越深,以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渡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张某不仅透支自己的信用卡,还在没有经过朋友允许的情况下透支他人信用卡,且透支额度较大,已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恶意透支的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 持卡人中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今年29岁的张某,其穿着打扮一点也不输给有钱老板,但他的这些行头都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在商场购买的。原来,他先后在招商银行用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七张信用卡。2003年5月,张某还以其个人身份向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和贷记卡,之后大肆透支消费5.1337万元。
随着虚荣心的膨胀,几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张某的需求了。于是,他在2005年2月1日至3月29日,分别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和3.9986万元。
在这期间,张某还盗用朋友的信用卡。他仅用半天时间,就将朋友万某的信用卡刷去了15000元。张某一直疯狂地刷卡,却从来没有还款记录,银行多次催缴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最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偿还欠款。
经查明:从2003年开始,张某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随后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俗话说:欲望是魔鬼。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受到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那里购物、消费,又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可以说,信用卡的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欲望的生长,如果一个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克制不住自己,就极易像张某那样越陷越深,以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渡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张某不仅透支自己的信用卡,还在没有经过朋友允许的情况下透支他人信用卡,且透支额度较大,已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恶意透支的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 持卡人中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