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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加入到了购买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服务的行列当中。鉴于此,本文首先从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机制两个方面入手,阐述了我国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现状;其后,围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拓宽保护途径、树立市场自律性、实现立法具体化四个角度,重点分析了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金融市场;消費风险;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5-0231-01
引言
在金融领域中,长期存在着消费者与金融产品经营销售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被动的状态。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意识偏差,忽视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长远持久的支持作用和稳定作用,疏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和诉求的保护。久而久之,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任程度会大打折扣,继而激化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矛盾纠纷问题,为社会经济的波动问题埋下隐患。
1 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现状
1.1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迅猛的扩张态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金融行业的从业洪流中。随之而来的,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也逐渐“水涨船高”,成为了各大金融机构争相“抢夺”的对象,“谁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谁就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了业内的至理名言。此时,为了争夺有利的消费者资源,一些金融机构会不顾市场规则、行业秩序和社会责任感,在与消费者的推销交流中故意夸大后期收益、隐瞒消费风险,一方面逐渐使行业风气趋于负面,另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利弊性的知情权[1]。
例如,当前一些保险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并不会仔细地分析了解消费者的健康情况、职业等条件,而是直接、夸张地阐述保险收益,并将保险涉及的责任、风险、退保情况等必须告知项目隐瞒起来,哄骗消费者买入保险产品。而等到保险理赔时,保险人员却又提出大量、复杂的条款项目,来降低甚至取消向消费者的赔付金额,使消费者遭受到不公道的待遇。
1.2 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完善
直接地讲,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偏重于对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会计结算等经营者方面的调控保护,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较为薄弱。这就使得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投诉到金融监管部门时,往往无法得到针对性、专项性的保护帮扶,只能将寻求救济的目光指向法律官司。同时,虽然我国已经开放了证监会等面向社会投诉行为、纠纷问题的处理解决机制,但这一处理机制更偏向政治化,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此外,我国虽然建立有体系完备的消费者协会,但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以消费者协会人员在解决这一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时,大多呈现出力不从心之态,只能通过信息咨询、媒体曝光等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不难看出,消费者协会对于金融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伦理道德和社会支持上的,并不能对涉事金融机构采取强制、硬性的约束方式。
2 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应对策略
2.1 建立健全针对性的监管机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繁荣稳定成为了人们重要关注点,同时也催生了金融市场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对于这一情况,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陆续建立了独立性、针对性的保护署、委员会等多种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将其体现到了法律条例当中。
据此,我国在总结和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结合国情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消费者专项监管行为。例如,我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明确公示了自身的职责所在,给金融消费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再如,在我国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当中,明确对国内各级银监局、银行业、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等行业企业提出了行为准则、制度保障、监督管理等全方面的硬性要求。这样以来,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权益将受到针对性、专业化的保护,金融市场也得以朝着稳定、合理的方向发展。
2.2 拓宽消费者寻求保护的途径
上文中提到,当消费者无法寻求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完备保护时,往往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一些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法律维权的不确定性,继而引发消费者产生不安定的社会情绪,对社会秩序稳定、社会舆论导向造成影响。对此,为了保证消费者“诉求有门”,也为了维护社会及市场的稳定,我国一定要增宽、增多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维权问题的有效途径,对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合理疏导。
从我国金融消费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区域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可以满足这一途径需求。在纠纷解决机构当中,应全部或大部分由专业的金融学、法学、社会学等人士组成,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在当前,我国上海、广东、香港等城市已经成立了多个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并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政法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等多种部门达成协调合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途径支持[2]。
2.3 金融市场要树立监管自律性
基于金融市场的复杂多变,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监管机构,都无法对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进行细致、全面的掌控和调节。所以,除了外部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外,实现金融市场自身的自律公平也是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重点。首先,应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在日常的经营工作当中,组织成员应严格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对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损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进行自律性惩罚。如涉事金融企业涉嫌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提请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其次,应优化金融企业的工作制度。以保险公司为例:企业应着重针对销售活动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确保消费者(投保人)的签字有效,杜绝保费回扣、自行宣传等事情发生。同时,应仔细分析消费者的自身条件,避免推销给消费者与其经济能力不相符的保险产品。如消费者明确拒绝保险销售人员的推销服务,销售人员切忌继续向消费者推销建议,以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3 总结
总而言之,金融行业要想实现长远高校的发展,就必须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提起重视。由本文可知,通过分析我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素,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区域性纠纷解决机构,并实现金融市场、金融企业自身经营意识和管理素质的提升,能有效拓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渠道,满足消费者的合法诉求,杜绝欺瞒消费者等恶性推销和竞争手段的出现,最终实现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利益间的和谐共进。
参考文献
[1] 何虹,王胜武.移动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7,(03):82-84.
[2] 方冰清.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0.
[3] 田扬.金融领域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J].经济,2016(7):00168-00168.
[关键词]金融市场;消費风险;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5-0231-01
引言
在金融领域中,长期存在着消费者与金融产品经营销售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被动的状态。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意识偏差,忽视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长远持久的支持作用和稳定作用,疏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和诉求的保护。久而久之,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任程度会大打折扣,继而激化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矛盾纠纷问题,为社会经济的波动问题埋下隐患。
1 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现状
1.1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迅猛的扩张态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金融行业的从业洪流中。随之而来的,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也逐渐“水涨船高”,成为了各大金融机构争相“抢夺”的对象,“谁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谁就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了业内的至理名言。此时,为了争夺有利的消费者资源,一些金融机构会不顾市场规则、行业秩序和社会责任感,在与消费者的推销交流中故意夸大后期收益、隐瞒消费风险,一方面逐渐使行业风气趋于负面,另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利弊性的知情权[1]。
例如,当前一些保险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并不会仔细地分析了解消费者的健康情况、职业等条件,而是直接、夸张地阐述保险收益,并将保险涉及的责任、风险、退保情况等必须告知项目隐瞒起来,哄骗消费者买入保险产品。而等到保险理赔时,保险人员却又提出大量、复杂的条款项目,来降低甚至取消向消费者的赔付金额,使消费者遭受到不公道的待遇。
1.2 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完善
直接地讲,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偏重于对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会计结算等经营者方面的调控保护,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较为薄弱。这就使得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投诉到金融监管部门时,往往无法得到针对性、专项性的保护帮扶,只能将寻求救济的目光指向法律官司。同时,虽然我国已经开放了证监会等面向社会投诉行为、纠纷问题的处理解决机制,但这一处理机制更偏向政治化,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此外,我国虽然建立有体系完备的消费者协会,但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以消费者协会人员在解决这一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时,大多呈现出力不从心之态,只能通过信息咨询、媒体曝光等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不难看出,消费者协会对于金融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伦理道德和社会支持上的,并不能对涉事金融机构采取强制、硬性的约束方式。
2 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应对策略
2.1 建立健全针对性的监管机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繁荣稳定成为了人们重要关注点,同时也催生了金融市场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对于这一情况,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陆续建立了独立性、针对性的保护署、委员会等多种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将其体现到了法律条例当中。
据此,我国在总结和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结合国情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消费者专项监管行为。例如,我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明确公示了自身的职责所在,给金融消费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再如,在我国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当中,明确对国内各级银监局、银行业、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等行业企业提出了行为准则、制度保障、监督管理等全方面的硬性要求。这样以来,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权益将受到针对性、专业化的保护,金融市场也得以朝着稳定、合理的方向发展。
2.2 拓宽消费者寻求保护的途径
上文中提到,当消费者无法寻求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完备保护时,往往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一些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法律维权的不确定性,继而引发消费者产生不安定的社会情绪,对社会秩序稳定、社会舆论导向造成影响。对此,为了保证消费者“诉求有门”,也为了维护社会及市场的稳定,我国一定要增宽、增多处理金融消费者纠纷维权问题的有效途径,对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合理疏导。
从我国金融消费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区域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可以满足这一途径需求。在纠纷解决机构当中,应全部或大部分由专业的金融学、法学、社会学等人士组成,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在当前,我国上海、广东、香港等城市已经成立了多个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并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政法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等多种部门达成协调合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途径支持[2]。
2.3 金融市场要树立监管自律性
基于金融市场的复杂多变,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监管机构,都无法对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进行细致、全面的掌控和调节。所以,除了外部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外,实现金融市场自身的自律公平也是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重点。首先,应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在日常的经营工作当中,组织成员应严格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对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损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进行自律性惩罚。如涉事金融企业涉嫌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提请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其次,应优化金融企业的工作制度。以保险公司为例:企业应着重针对销售活动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确保消费者(投保人)的签字有效,杜绝保费回扣、自行宣传等事情发生。同时,应仔细分析消费者的自身条件,避免推销给消费者与其经济能力不相符的保险产品。如消费者明确拒绝保险销售人员的推销服务,销售人员切忌继续向消费者推销建议,以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3 总结
总而言之,金融行业要想实现长远高校的发展,就必须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提起重视。由本文可知,通过分析我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素,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区域性纠纷解决机构,并实现金融市场、金融企业自身经营意识和管理素质的提升,能有效拓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渠道,满足消费者的合法诉求,杜绝欺瞒消费者等恶性推销和竞争手段的出现,最终实现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利益间的和谐共进。
参考文献
[1] 何虹,王胜武.移动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7,(03):82-84.
[2] 方冰清.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0.
[3] 田扬.金融领域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J].经济,2016(7):00168-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