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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留所服刑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由于看守所与监狱相比,客观现状不同,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区别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从改革刑罚执行体制入手提出治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如某地看守所为300名在押人员做饭的8名炊事员全部是留所的罪犯。某县看守所使用一名留所服刑罪犯在所内做饭,并让出所买菜,同时有时代干警拿监号钥匙,该犯趁机在所外配了钥匙,于某日半夜打开两个监号的门,将三名同案犯带出越墙脱逃。
(四)有的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看管重点在押人员,导致看守所内混关混押。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判决罪犯应当分押分管。但有的看守所以协助看管重点在押人员为理由,将留所服刑罪犯混押在未决在押人员的监号内,严重违反了看管规定。如某地看守所有重点在押人员27人,该所将18名留所服刑罪犯混押进有关监号,成为公开的耳目。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干警叫去汇报情况,在监号内易形成一定的势力,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有的还导致未结案件案情外泄,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通过调查分析,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结果而忽视诉讼程序的现象,认为案件只要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判决,案件没有办错就行了,至于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在规定场所执行并不重要。二是看守所受财政拨款限制或利益因素的影响,大量留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由于財政部门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医疗等是按人头拨发,除对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予以保证外,其它费用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部分看守所为弥补经费的不足,使用在押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创收。三监督不力是导致留所服刑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性操作。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解决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刑罚执行体制,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系。针对目前刑罚执行体系的混乱情况,建议对刑罚执行建立专一的体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制度,规定所有已判决拘禁刑的罪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过去由于许多监狱地处深山等偏远地区,看守所送交执行成本大,不方便,罪犯家属去探望也极不方便,不利于改造教育。现在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基本上都迁建在大中城市的附近,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建议监狱在管理上设置短刑犯监区,专门制定针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计划,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这样将看守所变成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管理上使之更加专一,避免由于关押短刑犯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工作中需要个别已判决罪犯协助的,可以到监狱办理短暂的借押还押手续,对协助办案有功的罪犯可以建议监狱在考评中予以加分。
(二)确保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应有配置。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看守所配足警力和用于生活管理的医生、水电和炊事人员等,确保看守所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保障看守所的财政拨款。地方财政对于看守所的拨款要按照实际押员年均人数确定在押人员的生活费用。同时对于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用要有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对于严重疾病的治疗要有专项资金,避免这部分费用挤占看守所其它经费。对看守所办公经费必须保障,办公经费和在押人员生活费用要分开计划,分帐管理,避免互相挤占。三是必须落实看守所与主管机关的经费单列财政拨款,避免主管机关利用经费一体管理挤占看守所办公经费,或看守所的专项经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不交付刑罚执行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未发执行通知书的、执行通知书下发后一个月内未交付执行的,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二是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建立统一的刑罚体系后,监狱对所有已决罪犯必须无条件收监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于有疾病但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申请专项经费进行治疗。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在罪犯留所服刑监督方面,通过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后,看守所不再承担刑罚执行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不再履行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的审查同意工作,集中精力对看守所送交执行工作开展监督。对法院在案件生效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内不发《执行通知书》的,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不交付执行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睢宁 221200;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如某地看守所为300名在押人员做饭的8名炊事员全部是留所的罪犯。某县看守所使用一名留所服刑罪犯在所内做饭,并让出所买菜,同时有时代干警拿监号钥匙,该犯趁机在所外配了钥匙,于某日半夜打开两个监号的门,将三名同案犯带出越墙脱逃。
(四)有的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看管重点在押人员,导致看守所内混关混押。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判决罪犯应当分押分管。但有的看守所以协助看管重点在押人员为理由,将留所服刑罪犯混押在未决在押人员的监号内,严重违反了看管规定。如某地看守所有重点在押人员27人,该所将18名留所服刑罪犯混押进有关监号,成为公开的耳目。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干警叫去汇报情况,在监号内易形成一定的势力,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有的还导致未结案件案情外泄,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通过调查分析,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结果而忽视诉讼程序的现象,认为案件只要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判决,案件没有办错就行了,至于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在规定场所执行并不重要。二是看守所受财政拨款限制或利益因素的影响,大量留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由于財政部门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医疗等是按人头拨发,除对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予以保证外,其它费用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部分看守所为弥补经费的不足,使用在押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创收。三监督不力是导致留所服刑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性操作。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解决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刑罚执行体制,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系。针对目前刑罚执行体系的混乱情况,建议对刑罚执行建立专一的体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制度,规定所有已判决拘禁刑的罪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过去由于许多监狱地处深山等偏远地区,看守所送交执行成本大,不方便,罪犯家属去探望也极不方便,不利于改造教育。现在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基本上都迁建在大中城市的附近,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建议监狱在管理上设置短刑犯监区,专门制定针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计划,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这样将看守所变成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管理上使之更加专一,避免由于关押短刑犯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工作中需要个别已判决罪犯协助的,可以到监狱办理短暂的借押还押手续,对协助办案有功的罪犯可以建议监狱在考评中予以加分。
(二)确保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应有配置。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看守所配足警力和用于生活管理的医生、水电和炊事人员等,确保看守所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保障看守所的财政拨款。地方财政对于看守所的拨款要按照实际押员年均人数确定在押人员的生活费用。同时对于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用要有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对于严重疾病的治疗要有专项资金,避免这部分费用挤占看守所其它经费。对看守所办公经费必须保障,办公经费和在押人员生活费用要分开计划,分帐管理,避免互相挤占。三是必须落实看守所与主管机关的经费单列财政拨款,避免主管机关利用经费一体管理挤占看守所办公经费,或看守所的专项经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不交付刑罚执行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未发执行通知书的、执行通知书下发后一个月内未交付执行的,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二是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建立统一的刑罚体系后,监狱对所有已决罪犯必须无条件收监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于有疾病但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申请专项经费进行治疗。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在罪犯留所服刑监督方面,通过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后,看守所不再承担刑罚执行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不再履行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的审查同意工作,集中精力对看守所送交执行工作开展监督。对法院在案件生效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内不发《执行通知书》的,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不交付执行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睢宁 221200;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