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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三)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开展2013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3〕004号)支持领域: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9号)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申报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明确的有关要求外,还需符合: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2、项目必须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具备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3、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建设条件。4、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上半年开工。5、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最多申报2-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位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3)005号)
2013年度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2、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3、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4、体现改革突破——本市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县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11、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2、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3、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64号)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66号)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点开拓新兴市场。
(七)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第(六)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三)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开展2013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3〕004号)支持领域: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9号)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申报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明确的有关要求外,还需符合: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2、项目必须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具备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3、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建设条件。4、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上半年开工。5、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最多申报2-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位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3)005号)
2013年度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2、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3、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4、体现改革突破——本市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县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11、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2、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3、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64号)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66号)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点开拓新兴市场。
(七)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第(六)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