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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修正案及其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亮点一 : “醉酒驾驶”、“飚车”入罪
案例一:孙伟铭醉酒驾车案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饮用了大量白酒后驾车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逃逸,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其别克车不能动弹。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川A43K66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至138公里,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135.8毫克,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2009年7月23日,此案在成都中院公开宣判,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这是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交通肇事案。2009年9月8日,“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杭州“5·7”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晚,20岁的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25岁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130,100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7月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现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即是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这意味着对危险驾驶从处罚结果犯到处罚行为犯的转变,能更好地杜绝孙伟铭和胡斌之类的“马路杀手”。
链接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作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这一法令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惩罚更为严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
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尤其是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的。如果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民事赔偿。
►亮点二:恶意欠薪首次入罪
案例三:重庆农民工在内蒙古讨薪遭打事件
重庆籍农民工侯志超、周小龙、吴斌等20余人,2009年6月由一劳务公司组织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久丰煤矿挖煤。2010年5月23日,因采煤区出现重大险情停工后,煤矿老板一直没有给工人付4月和5月的工资。6月5日下午5点多,他们到矿上去找老板讨薪时,被矿方人员拿着铁棍、木棒、菜刀等乱打乱砍,致使19人住院治疗,多人被打成重伤。乌海市人民医院给部分被打的重庆民工下的病情证明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右侧颧骨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等。
案例四:湖北恩施农民工福建讨薪被打事件
在福建三明市打工的恩施农民工谭少楚和其他20余名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于2010年2月27日到福建永宁高速A4合同段桥梁二队做钢筋工,主要负责钢筋制作和安装。该工程系福建福清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工5个多月,该公司一直未结算工钱,仅给他们预支了一次生活费,尚欠工钱20余万元。1个多月时间里,他们多次向该公司讨薪未果。7月28日晚上9点多,包工头孙健、庞世明等人到公司老板办公室谈话时,被不明身份人员打伤,其中孙健重伤、脑震荡、面部毁容、肋骨骨折,庞世明脑震荡、全身多处骨折,还有几名工人也被打伤,伤势较轻。因无钱交费,20余名工人下跪哀求感动医院进行抢救。7月29日,通过当地派出所协调,该公司才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三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最近几年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频现报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赴深圳市检查《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深圳市有关部门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但缺乏追究欠薪行为的具体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政府采取了向企业收取工资保证金等办法,有的地方政府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并未使欠薪现象销声匿迹。欠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对社会危害极大。无论从保障民生还是从完善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立法层面确定“恶意欠薪”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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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背景资料
刑法修正案历史沿革(一)
刑法修正案(一):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二):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 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亮点一 : “醉酒驾驶”、“飚车”入罪
案例一:孙伟铭醉酒驾车案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饮用了大量白酒后驾车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逃逸,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其别克车不能动弹。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川A43K66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至138公里,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135.8毫克,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2009年7月23日,此案在成都中院公开宣判,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这是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交通肇事案。2009年9月8日,“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杭州“5·7”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晚,20岁的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25岁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130,100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7月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现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即是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这意味着对危险驾驶从处罚结果犯到处罚行为犯的转变,能更好地杜绝孙伟铭和胡斌之类的“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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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作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这一法令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惩罚更为严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
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尤其是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的。如果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民事赔偿。
►亮点二:恶意欠薪首次入罪
案例三:重庆农民工在内蒙古讨薪遭打事件
重庆籍农民工侯志超、周小龙、吴斌等20余人,2009年6月由一劳务公司组织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久丰煤矿挖煤。2010年5月23日,因采煤区出现重大险情停工后,煤矿老板一直没有给工人付4月和5月的工资。6月5日下午5点多,他们到矿上去找老板讨薪时,被矿方人员拿着铁棍、木棒、菜刀等乱打乱砍,致使19人住院治疗,多人被打成重伤。乌海市人民医院给部分被打的重庆民工下的病情证明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右侧颧骨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等。
案例四:湖北恩施农民工福建讨薪被打事件
在福建三明市打工的恩施农民工谭少楚和其他20余名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于2010年2月27日到福建永宁高速A4合同段桥梁二队做钢筋工,主要负责钢筋制作和安装。该工程系福建福清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工5个多月,该公司一直未结算工钱,仅给他们预支了一次生活费,尚欠工钱20余万元。1个多月时间里,他们多次向该公司讨薪未果。7月28日晚上9点多,包工头孙健、庞世明等人到公司老板办公室谈话时,被不明身份人员打伤,其中孙健重伤、脑震荡、面部毁容、肋骨骨折,庞世明脑震荡、全身多处骨折,还有几名工人也被打伤,伤势较轻。因无钱交费,20余名工人下跪哀求感动医院进行抢救。7月29日,通过当地派出所协调,该公司才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三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最近几年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频现报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赴深圳市检查《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深圳市有关部门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但缺乏追究欠薪行为的具体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政府采取了向企业收取工资保证金等办法,有的地方政府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并未使欠薪现象销声匿迹。欠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对社会危害极大。无论从保障民生还是从完善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立法层面确定“恶意欠薪”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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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背景资料
刑法修正案历史沿革(一)
刑法修正案(一):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二):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 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