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合理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私权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网络言论危害,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权益救济
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对舆论宣传的监管和引导,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各地在对网络言论监管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上难以把握好分寸,既有限制过当的情况,又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和干涉。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立法来实现的。2000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属于政府性质的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网站只能转载政府性质网站上发布的新闻,而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论坛、留言板、互联网聊天室等等,先要领出经营许可证,还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一系列强制条件,此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从这些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上看,规制的角度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受到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阻碍。行政权力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可随意扩张,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无法得到保障。政府不用任何理由,可隨意地禁止论坛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甚至消灭自由言论的阵地。
2、网络言论法律规制难见实效。虽然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进行了众多立法规制,但对其规制的效果不理想,一些规定难以体现立法本意。比如对于不能设立个人网站的规定,现在的博客、播客、微博等各种互联网应用已经完全能够实现个人设立网站的全部功能,个人可以将其所思所想、所见所闻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发布在上面,一些有影响力的"言论领袖"已经成为大众网民每日必读的对象。又如网吧开设需要指标且经前置审批。但现实却是"黑网吧"泛滥,个人在出租房里随便摆上几台电脑就能开张营业,导致安全隐患丛生,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严重。
同时,过多的不当规制削弱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众多规定在数量庞大的网民面前不堪一击。以震惊全国的"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件为例,上亿网民参与和谈论,成百上千新闻媒体的焦点关注,促使原铁道部新闻发言人黄勇平下台,促使铁道部人员退出动车事故调查组,更引发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虽然主流舆论一直把握着导向,但微博上的泛滥信息使得真相和谣言混杂,理智和宣泄并存,给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带来很大的干扰。
3、相关权利人受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因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从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网络立法规范来看,条文设定的几乎都是义务性的规定,其对应的法律后果也都是一些惩罚性的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责任规定,较少涉及到对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方面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在互联网中对政府及官员进行批评监督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彭水诗案"、"灵宝王帅案"、"内蒙吴保全案"等,本是正当履行宪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却"莫须有"的犯了刑法中都难见其踪影的所谓"诽谤官员罪"。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错误的法规或规章时对互联网言论自由造成了不当损害,那么公民的权利该如何得到救济呢?第二,因他人不当言论导致被侵害人权利受损时缺乏救济渠道。人肉搜索、网络剽窃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因深藏网络之后而变得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而被侵害人常面临"大海捞针,难觅踪迹"的尴尬境地,这时,被侵害人的权利有谁来救济,如何救济,如何最大程度减少其精神损害,这些都是现有制度未明确的。
二、应对之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用更加发展的眼光和包容的心态,来重新审视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积极研究网络言论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应对之策,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不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笔者认为,可以从整合现有规制、提倡行业自律、健全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着手,在确保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网络言论加以积极引导、合理规制,以期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言论的正向力量。
1、整合并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各项法规制度。当前,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健全,主要缺少对隐私权、电子信息出版、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自由等方面的立法。有些虽然有规定,但却片面追求包容量的最大化,缺乏相对细致易于操作的规定。为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应尽快制定现有法律中有关互联网言论自由规制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条例,避免法律条文在适用时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或歧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宪违法的,就应该报相关机构进行废止。我们应该制定颁布专门针对互联网的完整法律,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进行专业化、部门化、具体化的法律规制。
2、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措施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行业自律和技术规制被实践证明是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好方法,但这都需要法律的授权。由于互联网世界是由政府、互联网运营商、互联网用户所组成,所以互联网运营商的行业自律和互联网用户的个人自律尤为重要。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1年7月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上也有一些具有一定规范性的规约的存在,如《博客公约》等。这种类似由互联网主体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规范互联网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技术限制是互联网言论限制的常用手段之一,常用的是过滤技术和用户控制技术。国内常见的软件一般为内容选择系统软件,如"美萍反黄系统"、"互联网爸爸"等,可以通过技术来区分用户的身份,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使用的计算机上利用过滤技术过滤色情信息。
3、建立健全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适当加强对涉及公共事务的网络言论的保护。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对有关公共事务的网络言论过多干涉,将不利于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互联网的公共话语平台这一优势将不复存在。对于这一问题,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多从维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少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考虑;多设定公民权利方面的规定,少设定义务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同时,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为公民设定权利后,也要有相应的权益损害救济方面的设定。在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法律应该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如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采取何种救济程序、提出何种性质的诉讼、管辖的法院等等。这样既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由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关键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权益救济
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对舆论宣传的监管和引导,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各地在对网络言论监管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上难以把握好分寸,既有限制过当的情况,又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和干涉。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立法来实现的。2000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属于政府性质的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网站只能转载政府性质网站上发布的新闻,而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论坛、留言板、互联网聊天室等等,先要领出经营许可证,还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一系列强制条件,此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从这些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上看,规制的角度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受到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阻碍。行政权力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可随意扩张,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无法得到保障。政府不用任何理由,可隨意地禁止论坛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甚至消灭自由言论的阵地。
2、网络言论法律规制难见实效。虽然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进行了众多立法规制,但对其规制的效果不理想,一些规定难以体现立法本意。比如对于不能设立个人网站的规定,现在的博客、播客、微博等各种互联网应用已经完全能够实现个人设立网站的全部功能,个人可以将其所思所想、所见所闻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发布在上面,一些有影响力的"言论领袖"已经成为大众网民每日必读的对象。又如网吧开设需要指标且经前置审批。但现实却是"黑网吧"泛滥,个人在出租房里随便摆上几台电脑就能开张营业,导致安全隐患丛生,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现象严重。
同时,过多的不当规制削弱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众多规定在数量庞大的网民面前不堪一击。以震惊全国的"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件为例,上亿网民参与和谈论,成百上千新闻媒体的焦点关注,促使原铁道部新闻发言人黄勇平下台,促使铁道部人员退出动车事故调查组,更引发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虽然主流舆论一直把握着导向,但微博上的泛滥信息使得真相和谣言混杂,理智和宣泄并存,给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带来很大的干扰。
3、相关权利人受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因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从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网络立法规范来看,条文设定的几乎都是义务性的规定,其对应的法律后果也都是一些惩罚性的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责任规定,较少涉及到对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方面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在互联网中对政府及官员进行批评监督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彭水诗案"、"灵宝王帅案"、"内蒙吴保全案"等,本是正当履行宪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却"莫须有"的犯了刑法中都难见其踪影的所谓"诽谤官员罪"。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错误的法规或规章时对互联网言论自由造成了不当损害,那么公民的权利该如何得到救济呢?第二,因他人不当言论导致被侵害人权利受损时缺乏救济渠道。人肉搜索、网络剽窃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因深藏网络之后而变得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而被侵害人常面临"大海捞针,难觅踪迹"的尴尬境地,这时,被侵害人的权利有谁来救济,如何救济,如何最大程度减少其精神损害,这些都是现有制度未明确的。
二、应对之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用更加发展的眼光和包容的心态,来重新审视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积极研究网络言论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应对之策,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不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笔者认为,可以从整合现有规制、提倡行业自律、健全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着手,在确保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网络言论加以积极引导、合理规制,以期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言论的正向力量。
1、整合并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各项法规制度。当前,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健全,主要缺少对隐私权、电子信息出版、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自由等方面的立法。有些虽然有规定,但却片面追求包容量的最大化,缺乏相对细致易于操作的规定。为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应尽快制定现有法律中有关互联网言论自由规制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条例,避免法律条文在适用时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或歧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宪违法的,就应该报相关机构进行废止。我们应该制定颁布专门针对互联网的完整法律,对互联网言论自由进行专业化、部门化、具体化的法律规制。
2、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措施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行业自律和技术规制被实践证明是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好方法,但这都需要法律的授权。由于互联网世界是由政府、互联网运营商、互联网用户所组成,所以互联网运营商的行业自律和互联网用户的个人自律尤为重要。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1年7月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上也有一些具有一定规范性的规约的存在,如《博客公约》等。这种类似由互联网主体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规范互联网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技术限制是互联网言论限制的常用手段之一,常用的是过滤技术和用户控制技术。国内常见的软件一般为内容选择系统软件,如"美萍反黄系统"、"互联网爸爸"等,可以通过技术来区分用户的身份,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使用的计算机上利用过滤技术过滤色情信息。
3、建立健全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适当加强对涉及公共事务的网络言论的保护。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对有关公共事务的网络言论过多干涉,将不利于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互联网的公共话语平台这一优势将不复存在。对于这一问题,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多从维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少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考虑;多设定公民权利方面的规定,少设定义务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同时,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为公民设定权利后,也要有相应的权益损害救济方面的设定。在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法律应该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如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采取何种救济程序、提出何种性质的诉讼、管辖的法院等等。这样既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由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