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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语义学的观点出发,提出法律英语词汇中的反义关系现象并对其分类,再进一步探讨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旨在促进法律英语学习者对法律英语词汇的理解与记忆。
反义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当事人
作为法律英语的基本构成单位,法律英语词汇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词汇语义关系主要是指词汇之间在意义上所存在的关联、差别等(宋雷,2004: 297)。法律英语词汇往往成对出现,用以表示相近或相对的意义。在表示相近意义时,通常用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张法连,2008: 11),这种词我们称之为法律配对词如terms and conditions,have and hold,和三联词如cancel,annul and set aside,give,devise and bequeath。而在表示相反意义时,则常用两个表示相反意义的词或者两个反义词搭配特定修饰词,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public law(公法)与private law(私法),marry(结婚)与divorce(离婚),speech(言论)与conduct(行为),negotiorum gestio(无因管理)与unjust enrichment(不当得利)等。根据胡壮麟的分类,反义关系可以分为程度/等级反义关系、互补反义关系和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胡壮麟,2006: 110-113)。本文将从语义学角度对法律英语词汇中表示反义关系的词汇进行分类,再进一步探讨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旨在提高法律英语学习者词汇学习效率与法律英语译文质量。
程度/等级反义关系
程度/等级反义关系是有程度差别的反义词之间的含义关系,这种反义词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否定其中的一个不一定等于另一个。一个不“好”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坏”的东西。它可能只是“马马虎虎”或是“一般”。表示程度/等级反义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多为具有模糊含义的词汇,如“重伤serious injuries”与“轻伤minor injuries”和“情节严重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与“情节轻微the circumstances are minor”中的“serious”和“minor”,“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ce”与“防卫过当undue defence”,“从重处罚a heavier punishment ”与“从轻处罚a lighter punishment ”,“自首voluntary surrender”與“立功meritorious services”等。在这一系列的程度/等级反义关系法律词汇,并非处于“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可以用程度、等级不同的词来表示。
互补反义关系
互补反义关系是有互补关系的反义词之间的含义关系。换言之,这种反义词完全瓜分一个语义场(semantic field)。不仅肯定其中的一个等于否定另一个,否定其中的一个也等于肯定另一个。因此,可以说互补反义关系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法律英语词汇中大有实例存在。如“善意bona fide”与“恶意malicious”,“作为act”与“不作为omission”,“实体法substantive law”与“程序法procedural law”,“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与“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内部行政行为in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与“外部行政行为ex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无因行为abstract action”与“要因行为causative action”“成年人adult”与“未成年人minor”,“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与“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言词证据verbal evidence”与“实物证据physical evidence”等。
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
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是一种特殊的反义关系。两个反义词不会死构成肯定-否定对立,而是显示两个实体之间的一种反向关系。“X是Y的家长”等于“Y是X的孩子”。它是从另个角度看同一种关系。表示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当事人、身份、状态的法律英语词汇的语义关系通常为反向反义关系,且其在法律英语中也不为少见,如:“选举人voter”与“候选人candidate”,“权利rights”与“义务obligations”,“债务人debtor”与“债权人debtee”,“原告plaintif”与“被告defendant”,“出租人lessor”与“承租人lessee”,“业主employer”与“承包商contractor”,“委托人principal”与“受托人trustee”,“选举权suffrage/right to vote”与“被选举权right to be voted”等。
特殊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
基于胡壮麟先生对反义关系的分类,笔者在此基础上对表示反义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进行了基本分类。因笔者对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英文法律词汇颇感兴趣,故斗胆在文后将此类词汇按照对照原则进一步划分为“一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一对多”/“多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两种。例如,“债务人debtor”与“债权人debtee”,“原告plaintif”与“被告defendant”,“委托人principal”与“受托人trustee”等为“一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而“总承包人general contractor”与“发包人 employer”、“分包人subcontractor”、“实际施工人actual contractor”为“一对多”/“多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
结语
本文从语义学的观点出发,提出法律英语词汇中的反义关系现象,并按照胡壮麟对反义关系的分类对法律英语中的反义关系词分为三大类,即:程度/等级反义关系、互补反义关系、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针对其分类,笔者再进一步探讨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并将其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多对一”两种类型,以促进法律英语学习者对法律英语词汇的理解与记忆。
龚禹(1992年),女,汉族,重庆,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1]胡壮麟.语言学教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
[2]宋雷.法律词汇语义关系辨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0).
[3]张法连.法律英语词汇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10
反义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当事人
作为法律英语的基本构成单位,法律英语词汇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词汇语义关系主要是指词汇之间在意义上所存在的关联、差别等(宋雷,2004: 297)。法律英语词汇往往成对出现,用以表示相近或相对的意义。在表示相近意义时,通常用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张法连,2008: 11),这种词我们称之为法律配对词如terms and conditions,have and hold,和三联词如cancel,annul and set aside,give,devise and bequeath。而在表示相反意义时,则常用两个表示相反意义的词或者两个反义词搭配特定修饰词,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public law(公法)与private law(私法),marry(结婚)与divorce(离婚),speech(言论)与conduct(行为),negotiorum gestio(无因管理)与unjust enrichment(不当得利)等。根据胡壮麟的分类,反义关系可以分为程度/等级反义关系、互补反义关系和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胡壮麟,2006: 110-113)。本文将从语义学角度对法律英语词汇中表示反义关系的词汇进行分类,再进一步探讨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旨在提高法律英语学习者词汇学习效率与法律英语译文质量。
程度/等级反义关系
程度/等级反义关系是有程度差别的反义词之间的含义关系,这种反义词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否定其中的一个不一定等于另一个。一个不“好”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坏”的东西。它可能只是“马马虎虎”或是“一般”。表示程度/等级反义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多为具有模糊含义的词汇,如“重伤serious injuries”与“轻伤minor injuries”和“情节严重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与“情节轻微the circumstances are minor”中的“serious”和“minor”,“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ce”与“防卫过当undue defence”,“从重处罚a heavier punishment ”与“从轻处罚a lighter punishment ”,“自首voluntary surrender”與“立功meritorious services”等。在这一系列的程度/等级反义关系法律词汇,并非处于“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可以用程度、等级不同的词来表示。
互补反义关系
互补反义关系是有互补关系的反义词之间的含义关系。换言之,这种反义词完全瓜分一个语义场(semantic field)。不仅肯定其中的一个等于否定另一个,否定其中的一个也等于肯定另一个。因此,可以说互补反义关系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法律英语词汇中大有实例存在。如“善意bona fide”与“恶意malicious”,“作为act”与“不作为omission”,“实体法substantive law”与“程序法procedural law”,“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与“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内部行政行为in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与“外部行政行为ex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无因行为abstract action”与“要因行为causative action”“成年人adult”与“未成年人minor”,“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与“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言词证据verbal evidence”与“实物证据physical evidence”等。
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
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是一种特殊的反义关系。两个反义词不会死构成肯定-否定对立,而是显示两个实体之间的一种反向关系。“X是Y的家长”等于“Y是X的孩子”。它是从另个角度看同一种关系。表示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当事人、身份、状态的法律英语词汇的语义关系通常为反向反义关系,且其在法律英语中也不为少见,如:“选举人voter”与“候选人candidate”,“权利rights”与“义务obligations”,“债务人debtor”与“债权人debtee”,“原告plaintif”与“被告defendant”,“出租人lessor”与“承租人lessee”,“业主employer”与“承包商contractor”,“委托人principal”与“受托人trustee”,“选举权suffrage/right to vote”与“被选举权right to be voted”等。
特殊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
基于胡壮麟先生对反义关系的分类,笔者在此基础上对表示反义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进行了基本分类。因笔者对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英文法律词汇颇感兴趣,故斗胆在文后将此类词汇按照对照原则进一步划分为“一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一对多”/“多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两种。例如,“债务人debtor”与“债权人debtee”,“原告plaintif”与“被告defendant”,“委托人principal”与“受托人trustee”等为“一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而“总承包人general contractor”与“发包人 employer”、“分包人subcontractor”、“实际施工人actual contractor”为“一对多”/“多对一”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词。
结语
本文从语义学的观点出发,提出法律英语词汇中的反义关系现象,并按照胡壮麟对反义关系的分类对法律英语中的反义关系词分为三大类,即:程度/等级反义关系、互补反义关系、反向反义关系/关系对应项。针对其分类,笔者再进一步探讨表示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英语词汇并将其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多对一”两种类型,以促进法律英语学习者对法律英语词汇的理解与记忆。
龚禹(1992年),女,汉族,重庆,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1]胡壮麟.语言学教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
[2]宋雷.法律词汇语义关系辨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0).
[3]张法连.法律英语词汇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