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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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脱节的现状和原因
  1、以刑事责任代民事责任。在一些刑事诉讼中,由于受害人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只就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判决,所以,不对民事部分进行判决,无形中以刑代民,剥夺了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民事权益。
  2、以民事责任代刑事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大多数只是为了获得民事部分的赔偿,至于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多少刑事处罚,他们不是很关心,如果在民事部分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他们有上诉的权利,如果案件上诉多了,作为原审法院的威信也受损,为了给受害人兑现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又只注重民事责任部分的判决,免除了刑事责任,各得其所,双方都没有意见了。
  3、事实上的不公。在实践中,除了负刑事责任外,应该负民事责任,往往没有支持。如交通肇事罪,有些赔了几十万,判个缓刑,而在故意杀人案中,有时判死刑,杀人偿命了事,有些判了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也同样不负民事责任,这是明显的不公,这个矛盾难以解决。
  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有机结合,往往重此轻彼,主要原因有:
  1、法律上的规定,限制了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我国刑法第34条、37条、64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只有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害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从而否定了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2000年1月13日《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侵权行为严重,加害人受到刑罚处罚的,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2条则更明确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以外。这些规定,对精神损害不允许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仅和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发生冲突,与有关司法解释矛盾,也和注重保护公民精神利益的法律潮流相违背
  2、受害人或者组织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或告知,所以,在审理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以刑代民,造成执法不公。
  3、由于被告人没有能力兑现民事部分,就没有对民事部分进行判决,判决了也无用,如有些被告人无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法院在判决时就没有对民事部分进行判决,最多对刑事判决部分从重处罚,以刑罚代民事责任。
  4、有些被告人愿意多给受害人一些经济上的赔偿,减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也予以支持,受害人也同意,所以用民事责任代刑事处罚,有些被告人心里认为,要判刑他就不赔偿,要么免他的刑事处罚,他就愿意赔偿,大多数受害人都希望挽回经济上的损失,至于判不判被告人的刑,他们并不太关心,所以,双方有时达成刑事和解,多负民事责任,减免刑事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对策
  1、要把刑罚中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⑴把经济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结合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的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民个人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检察机关只就刑事部分提起公诉,绝大部分案件,受害人都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案件即使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很难兑现,得不到支持,因为有的被告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使受害人白白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对于国家、集体受到经济损失,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是因为怕麻烦,有的是因为被告家里穷没有赔偿能力而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判刑就算了,失去的就让它永远的失去,民事责任部分没有得到兑现,使国家、集体也白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这是法律的需要,但大多都是因为被告人家里穷也无法执行,所以许多判决书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也只是空文。
  ⑵把精神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结合起来。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如侵犯名誉、肖像、商标等行为,可以获赔几千几万甚至十几万的,然而在刑事活动中,受害人不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而且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给受害人个人以及家庭极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如强奸、杀人、伤害、侮辱、诽谤罪等,特别是强奸罪,给受害人心灵深处永远留下有不可磨灭的阴影和创伤,已成了家的,家庭不象往日那样温暖、和谐、快乐,常常背着心里包袱,永远有负疚感、未成家的,失去了贞操,可能造成自杀,精神失常、失学、无脸见人、很难出嫁,名誉受到损害等不良后果,被告人只判刑了事,受害人却没有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之下,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所以,对这类有精神损害的刑事案件也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了负刑事责任,也要负民事责任,补偿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应一律由检察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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