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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琳、陈鹏撰文《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及其完善》指出,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依据怎样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态。教育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形成国家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个人依法维权的教育法律观念。教育法律文化的核心功能是形成知法、守法的“大环境”,促进教育法律的运行。在当代,国家应特别注意推行“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建立“维权”的正面形象,体现教育法的“实效”,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对教育法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