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富士宝电磁炉电容器频烧,维修多次问题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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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团城消费者汤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富士宝电磁炉购买一年多的时间,因电容器烧毁已经返厂进行多次维修,但是每次维修后问题都不能彻底解决。
  汤先生介绍:2009年1月17日,我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新世纪电器城购买了一台富士宝电磁灶,产品型号:2131,购买价格:499元。由于我平时很少做饭,所以该电磁炉使用的频率很低,但是就是这样,这台电磁炉还经常出现故障。每次都是在正常使用中,突然出现问题:电容器烧毁,致使无法使用。于是,我只好每次跑很远的路程,将问题电磁炉送到武安新世纪电器城的富士宝专柜,然后再由该专柜返厂进行维修。产品保修单上明确标注:电容器保修8年。可是每次维修,本应是免费的服务但是对方总要找各种理由进行收费,收费标准50元或10元不等。但使我很无奈的是,每次修好使用一段时间后,同样的问题会再次出现,我只好再次送修,情况反复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
  汤先生表示:截至目前,最后一次出现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尚未发现问题。但是对于该电磁炉我仍然存在担忧,同样的问题是否会再次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情况何时可以彻底得到解决!因此,我希望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并尽快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
  据了解?熏 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于1992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生活小家电高新技术企业。富士宝自推出了第一台应用微电脑技术的电磁炉,打破了洋品牌一统天下的格局,为电磁炉的普及应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后,富士宝电磁炉始终引领行业前沿,从第一代到第三代“防磁墙”电磁炉,不断推陈出新,一直保持着行业领先地位。富士宝现已拥有防磁墙电磁炉、无级变压锅、电饭煲、多功能食物料理机、快速水煲、电热开水水瓶、加湿器、电风扇、空调扇、取暖器等几大系列共百余款产品,成为一支品类齐全、技术雄厚的家电集团军。那么,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企业,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
  2010年5月20日上午15时35分,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贵公司生产的电磁炉为何会出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对此有何解释?
  2.对购买了被投诉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3.未售出的同款产品是否存在同样问题,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4.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投诉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重新树立广大消费者对贵公司产品购买的信心?
  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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