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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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司法警察队伍从成立之初的隶属于办公室,到如今实行编队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之路。作为人民检察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保障力量,司法警察的作用不容小觑。然而在目前的实践中,司法警察的发展仍面临职责不明确、警力不足、晋升空间狭窄等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对法警工作的加强和完善提出若干意见,以期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关键词:司法警察;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也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重要司法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办案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也越来越重视编队管理的工作,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检察工作的需要,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警察大队,不断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优化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检察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具体实践,就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现状及解决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现状
  部分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在最初成立时属于办公室管理,一般配备3-4名法警,主要负责院用车的司机工作以及车辆管理保养,没有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存在一些情况,司法警察被检察业务部门借用,专门负责处理一些杂务或其他协助性事项,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有时却又被检察官或书记员代替行使,最终导致检警不分。甚至在有些基层检察院,法警大队没有专门的办公室,没有建立办案工作区和基础设施装备,法警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组织经常性的训练,导致少数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感和积极性。许多群众甚至不知道检察院有法警大队这一机构。由于对法警的重视力度不够,有些干警甚至认为法警大队不重要,可有可无。
  近年来,随着上级检察机关对编队管理工作的严格要求,一般基层院的法警队已基本达到了编队管理的要求。以笔者坐在院为例,法警的年龄一般在30-45岁,文化程度也得到很大提升,有本科学历的人数占到多数,而且基本都是共产党员,队伍中成员均被授予司法警衔。
  法警大队编队管理后,笔者所在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强对法警工作的管理。一是建立办案工作区,保证办案工作能够安全进行。在办案工作区增设不锈钢安全门、标准化讯问室、询问室等,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实现办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在工作区门口设置法警大队执勤室,配备警用器械柜、资料档案文件柜、电脑等办公、办案设施,使法警大队在装备上初具规模。二是建立一系列制度。在用警、派警、执勤、安全办案及工作区管理等方面都制定相应的制度,建立台帐,如申请用警表、出警令、看管值班记录、文书送达登记本等。用警时做到用警先申请,审批后再派警,确保警力使用的程序合法。三是多种形式加强干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一方面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制定月学习计划,认真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及院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采取集中训练和工作之余分散训练等方法,进一步强化业务技能,为法警人员能胜任法警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制约法警工作中发展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职权的定位不明确。由于司法警察的立法不够完备,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不明确。《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法警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但如果检察官指导违法时,法警该如何对待,在相互责任上如何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法警在采用强制措施上缺乏具体指引。《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但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等缺乏具体指引。三是司法警察在九项职责中,有一项规定是送达法律文书,那么送达什么内容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范围界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结果所有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司法警察变成了“送信邮差”,有的部门总是将法律文书到送达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将文书给法警大队,导致法警每天的工作就是送法律文书。
  (二)警力不足,影响了法警工作的全面开展。作为由法律赋予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较多,工作任务较重,需要法警到场协助工作的情况也不少。而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所占比例偏少的现状,造成司法警察履职不全面,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警察履行九大职责,工作中法警人员时常会碰到在协助自侦部门执行传唤时,还要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如果没有足够可安排的人员,就会影响这些业务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办案安全,也直接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应由女法警执行或看管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女法警执行等。在实践中,有些基层院由于没有配备女法警,碰到这些情况时往往只能由女检察人员代替行使,显然与相关的规定不符。
  (三)警务装备落后,制约法警工作的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规定,对基层院法警大队的武器、警械、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由于一些基层院经费紧缺,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不能保障,法警大队必要的装备得不到落实,就会影响用警部门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经费及待遇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一直以来,检察院经费保障都要依靠地方财政,如果地方财政困难,基层院就不得不精打细算,司法警察的业务和装备经费也就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司法警察的岗位津贴亦不一定能得到落实。在职级待遇上,由于职数以及上升空间的限制,法警的晋升相比较其他检察干警来说难度更大,导致一些优秀法警职级上不去,警衔到顶,不能再晋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法警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法警职权。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真正有法可依的法规只有高检院1996年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立法机关应及时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能及运行程序,将司法警察的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为法警在具体操作提供切实的依据。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部门之间在职责上的具体分工可以通过召开部门协调会的方式,就具体需要法警协助配合的工作范围进行沟通协调,对哪些属于法警的工作,哪些不属于法警的工作以及违法责任追究等问题可以以制度的形式作出细致规定,确保法警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增大法警人员比例,录用优秀人员和人才进入司法警察队伍。法警大队应按不低于各检察院在编人员总数的8-12%的比例配备警力,并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法警。为充实法警力量,建议从警察院校中招录优秀毕业生担任司法警察,使法警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编制不足部分可按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法警的有关政策配备警力。聘任制法警由基层院法警大队协助政工部门统一考核、统一办理聘用合同,统一分配工作岗位。为防止人心不稳,人人思走,司法警察工作履职时间应持续至退休年龄,留住旧人,招纳新人,才能实现和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结构的合理化。
  (三)加大法警工作的经费投入。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办公设备购置、办案工作区建设、警务用车及警械的购置,这一切都离不开经费保障,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资金短缺和部分院法警大队无车的现状,各基层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使法警装备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机动化,为其充分发挥职能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笔者建议,各级检察院在车辆配备上应倾斜法警大队,在功能实用上应区别于其它警车,如应有防弹、监控、车载通讯等功能设施,并力求专车专用。
  (四)进一步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在训练制度上,要认真落实“四个必训”,一是结合司法警察准入制度,实施选任和上岗必训;二是结合司法法警晋升资格,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三是实施司法警察年度训练。四是开展综合技能训练,如汽车驾驶、射击、电脑操作等,使法警在检察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在技能训练的同时,不丢掉理论知识的学习,鼓励法警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学习,参加司法考试,提高整体素质。
  (五)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首先,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组织发展,对其确实非常优秀的,要大胆提拔和使用,使他们在法警的岗位上有干头,有奔头。要大力宣传法警的奉献精神和先进事迹,教育、感染其他法警。其次,要努力落实各项从优待警措施,要从警衔工资、职务职级、福利待遇等方面多考虑司法警察,充分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要按相关条例规定落实津贴补助等福利待遇,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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