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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价值总量之谜”实际上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挑战。破解此谜的关键在于突破劳动价值论的框架、思路和结论,确认多元经济价值原理。
关键词:价值总量之迷;一元劳动价值论;多元要素供求均衡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F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7-0060-04
一、事实与真相
“价值总量之谜”是我国老一代著名经济学家谷书堂教授提出的一个命题,这个命题是:“价值的存在本来是为了表现使用价值交换时的量的比例,是作为社会财富量的代表,而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它却日益“缩水”,形成了与使用价值量变化比例的巨大落差,究竟应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是我多年来长期求解不得的一个谜团。”
谷教授提出这个谜团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就业量(劳动量,从而价值量——按照劳动价值论)与同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可能并不一致,甚至反差很大。他以美国经济学家麦迪逊对美国的统计数据为例:从1820年到1994年,美国的人口、就业和GDP有如下变动(表中数据是按不变价格统计的,其中不同时期在计算标准方面可能折算时会有一些误差,但基本情况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jhlt/jhlt200707/jhlt20070715-1-l.jpg)
这张表说明,在170多年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大约是其总劳动量增幅的24倍。“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创造的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包括满足住户和社会需求的最终消费,满足进一步生产需要的资本形成总额和满足国外需要的出口。”总之,GDP大体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时期的新增加的财富总量,所以上述统计数值可以表示美国财富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劳动量增长幅度。应该说,这个对比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普遍性,尽管这种对比在其它国家可能不如美国那样悬殊。
解读这个事实难道有什么困难吗?按常理不该有。事实明摆着,一个国家的财富(这里就是指GDP及其各种形态)究竟能增长多少,不会仅仅取决于劳动量(这里是指就业量),而且还要取决于其他各种要素,其中最为重要和明显的是:土地等各种自然条件,资本运用,科学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状况,等等。美国在这170多年间,就业量仅增长20.07倍,而财富却增长了474.8倍,其原因显然不能仅用劳动量的增长来说明,虽然劳动量的增长是一个重要因素和条件,但它显然不是唯一的条件和要素,肯定还有其他要素和条件。至于这些要素和条件是什么,它们在财富增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多大,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GDP的增长是全部要素和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样的回答包含着几个要点。第一,财富是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货物或服务,它所表现的是货物或服务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货物或服务是否构成财富,财富数量的多少,皆以它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为转移,也就是说,财富的“本质规定性”是指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不会是某种“实体”,离开这种关系谈论社会财富是没有意义的。第二,财富有两种基本存在和表现形式:实物形式和价值即价格形式,两者所表现的是同一个对象。拿GDP来说,它通常表示为一定量的价值(价格),例如说某国某年的GDP是若干美元或人民币,而这个价格所代表的其实就是构成GDP的一定量实物或服务产品,例如若干实物单位的农业、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金融服务等产品。第三,既然价值形式和实物形式不过是财富的不同形式,那么这两种形式的创造源泉便无不一致之理。这种创造源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时至今日,人们已经公认的创造源泉应该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人类劳动、资本运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体现上述各点的经济学基本理论就是多元要素财富(实物和价值)论,说得更准确些,是多元要素供求均衡财富(实物和价值)论。基于这种理解,人们不会对美国的劳动量与GDP量之间出现的巨大反差感到意外,尽管反差竞如此之大仍不免令人啧啧称奇。
二、“价值总置之谜”其实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挑战
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能否解读上述事实呢?这取决于从什么角度看待GDP了:是将GDP理解为使用价值即财富呢?还是理解为交换价值或价值?如果理解为使用价值或财富,那么上述事实所表现的就是劳动量与使用价值量或财富量的反差,而且可以断定美国在170多年间财富增长了474.8倍,而就业量只增长了20.07倍,这是不可避免的,没有“谜团”存在的余地。如果从交换价值或价值的角度来看GDP,那么,依据劳动价值论,上述事实便必然成为不可理解之迷。
依照劳动价值论,劳动量本来就不可能同财富量同步增长,马克思早就指出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除了劳动还应该有生产资料。或者说得更专业一点,依照劳动价值论,第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本来就不是同一个商品体的不同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其两个不同性质的“属性”,一个是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等等自然属性,另一个是表现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属性。第二,商品使用价值除了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以外,与商品价值的内涵及其源泉没有丝毫关系(在价值中没有任何一个使用价值原子),而价值除了说明商品交换数量的基础,并为进一步说明剩余价值来自剩余劳动以外,也不具有其他功能;它尤其不能作为社会财富(使用价值)的代表,作为财富代表的只是使用价值量。第三,既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性质不同,它们的创造源泉也截然不同,创造使用价值(从而财富的实物形式)的不能仅是劳动,生产资料也不可或缺,而财富的价值形式的源泉则只能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而且只是这种劳动的抽象的方面,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价值即是抽象劳动的凝结,生产资料只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价值的源泉。
这就是说,基于商品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以及相关推理的劳动价值论,只能从使用价值论或财富论的角度去理解上述劳动量与GDP的反差,不可能从价值或价格的角度理解这个事实,而劳动价值论也从根本上取消了以价值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的使命,所以,在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和框架之内是不会发生价值总量的难解之谜的。然而,GDP不仅是一个实物或服务形式的存在,还是一个价值或价格形式的存在,而且两者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不仅要求从实物的角 度来解释GDP,而且要求从价值或价格角度说明它,说明美国170多年间为什么在劳动就业量(从而,按照劳动价值论就是价值量)只增长20.07倍的同时,作为价值或价格的GDP却增长了474.8倍?这对劳动价值论来说显然是一个难解之迷。
谷教授提出的“价值总量之谜”其实就是基于经济生活实践向传统劳动价值论提出的一种挑战。劳动价值论只将价值作为交换的基础和量的比例,并拒绝将其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价值总量之谜”所触及的正是劳动价值论与财富论相脱节这一事实,这种脱节是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缺陷之一,对此我在别处已经作过详细论证。换句话说,“价值总量之谜”是基于经济生活实践去验证传统劳动价值论所发现的一个矛盾,或者说,是想依据劳动价值论去解释现实生活时所碰到的一个难题,这同那种不理睬现实生活需要与呼声,只满足在传统劳动价值论框架内打转转的思路和做法是迥然不同的,甚至可以说提出这个谜团本身就是一种认识上的突破和贡献;尽管当事人不一定意识到这一点,甚至在这样提出问题时还包含着对劳动价值论的某种误解(如上所述,将价值不仅作为交换价值量的比例,而且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本不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要求,而是现实生活的要求),但是,瑕不掩瑜,这不会减弱发现和提出这个谜团的科学意义。
既然问题的提出越出了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框架,那么也就不能指望在传统理论框架内来解决它,事实上,谷教授所提出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就包含着对传统理论的突破。他指出:(1)劳动生产要素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都起作用,都创造价值。“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2)“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3)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就是“按贡献分配”。他还认为,传统劳动价值论已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同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以便对价值决定做出合乎现实的说明,认为“只有从逻辑上否定旧的理论才能肯定和发展新的理论。”除了对“劳动的资本生产力”和“劳动的土地生产力”的提法有所保留以外,对谷教授的上述论点我是赞同的,认为它合乎实际,而且在实质上与我所提出的多元要素的供求均衡价值论相一致。所以,用谷教授的上述观点来解释他自己提出的上述谜团,同我在本文开头对这个谜团的解读应该不会有什么两样。简单来说,GDP之所以大大高过同期的劳动量,盖因GDP不仅决定于劳动量,而且还决定于其它各种要素或条件。换句话说,依照传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无法解开的这个谜团,依照多元要素价值论便可迎刃而解。
三、对谷教授三种“设想”的思考
然而,谷教授在“求解价值总量之谜”中提出的解答却与上述分析有所不同,他在这里提出了三种“设想”来弥补传统劳动价值论与社会财富之间的巨大反差。虽说这些都是设想,不一定理解为定论,何况谷教授已有上述“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在先,但这些设想毕竟是针对他自己提出的“价值总理之谜”而做出的解答,所以不能不让人视其为作者确定的观点而予以重视,加之这里的观点同上述“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又有所不同,更增添了人们研读的兴趣并做出某种判断。在我看来,谷教授的这些设想只是在劳动价值的框架内,对价值源泉做出的某种修正和补充,并没有同时也将其他各种非劳动要素和条件考虑在内,因而即使将这些设想所扩大或增加的价值都计算在内,也未见得能够填补这个巨大的差距。
谷教授的设想之一是重新划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传统劳动价值论只认同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谷教授认为应当将这个范围扩大到包括精神生产部门的劳动,还有各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包括中介性服务在内的劳动。他说,这部分劳动看起来尽管并不独立地生产产品,但它是生产劳动不可缺的一部分。从历史上看,它原本与生产是结合为一体的,后来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它才脱离了生产而成为独立的部分。但他排除了有人主张的将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劳务(其中包括党务部门、军警政法部门以及基础科研和社会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也包括在内的观点,他认为最后这一类劳务,尽管非常重要,并直接表现为社会性的劳动(即无需采取商品交换形式表现自身劳动的社会性),但它不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性劳动,因此也不创造价值。他说,按照这个标准划分,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的基本精神,又比传统的解释拓宽了生产劳动的范围,却又不至于“宽大无边”。在我看来,谷教授的这个分析是不彻底的,他没有把第三产业的所有部门都纳入价值创造者的行列。
谷教授的设想之二是扩大理解劳动的不同层次。他说:“这里说的层次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其中也包括体脑差别的程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着眼点集中于对体力劳动(工人阶级)的分析,对工人内部不同层次的劳动他仅提出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别,并提出复杂劳动可以视为倍加的简单劳动。而对于更高层次的劳动则论述不多,这在当时对他研究的对象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现今社会较之当年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智力劳动对于生产过程的作用已大到远非当年所想象。而智力劳动的特点之一,又是很难用简单层次和复杂层次来划分,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衡量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差异标准来界定它。这里说的既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也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人员,还包括在生产过程之外(如在生产开始之前的策划、设计人员)的技术人员,他们都是为实现这个生产过程所不可缺少的,因而也都创造价值。”谷教授的这些分析无疑是符合实际的,但仍不足以解释财富总量与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总量的脱节,这里没有将劳动以外的其它要素的创价作用估计在内。另外,这里所说的应被纳入创价源泉的复杂劳动和脑力劳动,同上述设想中所说的应被排除在创价源泉之外的最后一类劳动,相互之间显然存在交叉和重复。
谷教授提出的设想之三是“生产劳动还要包括创造剩余价值这样一个内容。”他认为这是解决上述谜团的最重要的途径,即把解决“谜团”的焦点或“核心”放在科技工作者在创造剩余价值(即剩余产品价值)的剩余劳动部分。他认为:“在生产过程之外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科技工作者,虽然置身于生产过程之外,但他们的工作实际上也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要通过出卖专利后把他们在财富和价值的创造作用才能都发挥出来,而这一部分 劳动应该折合成若干倍的简单劳动。这样一来,财富的增加和价值的增加便会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应该肯定科技工作者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的巨大作用,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是,他在这里所强调的是不仅要将科技工作者的必要劳动(表现为专利报酬)计算在内,而且应将他们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也计算在内,这就有些令人费解了。
事实上,如果各种要素均按其生产贡献得到了报酬(按贡献分配),便不再有剩余的产品及其价值存在的余地,从理论上说,全部产品及其价值都被分配干净了(此即所谓“尤勒定理”)。所谓扣除,要么发生在要素之间不公平(即不按贡献)分配上,这个要素无偿占有了别的要素的贡献(收入),要么发生在为了社会需要所作的必要扣除,以便用于社会积累和公共服务开支等等,但这都不是对要素的所谓剩余价值的扣除。也就是说,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假定条件下,每个要素都应该得到了自己应得的全部报酬,这对科技工作者也不例外。如果说他们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他们从中所得甚少,这明显是分配不公的一种表现,应该予以纠正。
然而,即便解决了这个问题,或者说充分估计和支付了科技工作者的贡献,例如大幅度提高了专利费等,能否“使财富的增加和价值的增加一致起来”,却还是有疑问的,因为这仍然只是在劳动价值论框架内对生产劳动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某种扩充,而没有将其它非劳动要素的创价作用估计在内,就像“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所作的那样。谷教授为了充分估计科技工作者的贡献,从而进一步破解“价值总量之谜”,还提出了其它一些解谜的途径。例如,“可否说这一部分(由于运用新科技)新增的使用价值量内含的价值量有一部分是虚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二者之间总量的差异显示出理论和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又如,认为人们通常说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比,而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一基本公式时,这里所说的劳动量实际上指的是劳动工资所代表的那部分必要劳动量,而不是包括全部剩余劳动在内的劳动量;以及最后他断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只是在不计算科技工作者的剩余劳动量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等等。在我看来,这样提出问题是把一个原本简单的问题不必要地复杂化了,这些情况都是指没有真正按照要素的实际生产贡献计算收入分配的结果,而收入分配是物质财富及其价值的生产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因而这种分配不公对这里分析的问题并不是必要的条件。
责任编辑 陈孝兵
关键词:价值总量之迷;一元劳动价值论;多元要素供求均衡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F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7-0060-04
一、事实与真相
“价值总量之谜”是我国老一代著名经济学家谷书堂教授提出的一个命题,这个命题是:“价值的存在本来是为了表现使用价值交换时的量的比例,是作为社会财富量的代表,而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它却日益“缩水”,形成了与使用价值量变化比例的巨大落差,究竟应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是我多年来长期求解不得的一个谜团。”
谷教授提出这个谜团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就业量(劳动量,从而价值量——按照劳动价值论)与同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可能并不一致,甚至反差很大。他以美国经济学家麦迪逊对美国的统计数据为例:从1820年到1994年,美国的人口、就业和GDP有如下变动(表中数据是按不变价格统计的,其中不同时期在计算标准方面可能折算时会有一些误差,但基本情况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jhlt/jhlt200707/jhlt20070715-1-l.jpg)
这张表说明,在170多年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大约是其总劳动量增幅的24倍。“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创造的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包括满足住户和社会需求的最终消费,满足进一步生产需要的资本形成总额和满足国外需要的出口。”总之,GDP大体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时期的新增加的财富总量,所以上述统计数值可以表示美国财富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劳动量增长幅度。应该说,这个对比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普遍性,尽管这种对比在其它国家可能不如美国那样悬殊。
解读这个事实难道有什么困难吗?按常理不该有。事实明摆着,一个国家的财富(这里就是指GDP及其各种形态)究竟能增长多少,不会仅仅取决于劳动量(这里是指就业量),而且还要取决于其他各种要素,其中最为重要和明显的是:土地等各种自然条件,资本运用,科学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状况,等等。美国在这170多年间,就业量仅增长20.07倍,而财富却增长了474.8倍,其原因显然不能仅用劳动量的增长来说明,虽然劳动量的增长是一个重要因素和条件,但它显然不是唯一的条件和要素,肯定还有其他要素和条件。至于这些要素和条件是什么,它们在财富增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多大,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GDP的增长是全部要素和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样的回答包含着几个要点。第一,财富是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货物或服务,它所表现的是货物或服务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货物或服务是否构成财富,财富数量的多少,皆以它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为转移,也就是说,财富的“本质规定性”是指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不会是某种“实体”,离开这种关系谈论社会财富是没有意义的。第二,财富有两种基本存在和表现形式:实物形式和价值即价格形式,两者所表现的是同一个对象。拿GDP来说,它通常表示为一定量的价值(价格),例如说某国某年的GDP是若干美元或人民币,而这个价格所代表的其实就是构成GDP的一定量实物或服务产品,例如若干实物单位的农业、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金融服务等产品。第三,既然价值形式和实物形式不过是财富的不同形式,那么这两种形式的创造源泉便无不一致之理。这种创造源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时至今日,人们已经公认的创造源泉应该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人类劳动、资本运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体现上述各点的经济学基本理论就是多元要素财富(实物和价值)论,说得更准确些,是多元要素供求均衡财富(实物和价值)论。基于这种理解,人们不会对美国的劳动量与GDP量之间出现的巨大反差感到意外,尽管反差竞如此之大仍不免令人啧啧称奇。
二、“价值总置之谜”其实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挑战
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能否解读上述事实呢?这取决于从什么角度看待GDP了:是将GDP理解为使用价值即财富呢?还是理解为交换价值或价值?如果理解为使用价值或财富,那么上述事实所表现的就是劳动量与使用价值量或财富量的反差,而且可以断定美国在170多年间财富增长了474.8倍,而就业量只增长了20.07倍,这是不可避免的,没有“谜团”存在的余地。如果从交换价值或价值的角度来看GDP,那么,依据劳动价值论,上述事实便必然成为不可理解之迷。
依照劳动价值论,劳动量本来就不可能同财富量同步增长,马克思早就指出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除了劳动还应该有生产资料。或者说得更专业一点,依照劳动价值论,第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本来就不是同一个商品体的不同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其两个不同性质的“属性”,一个是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等等自然属性,另一个是表现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属性。第二,商品使用价值除了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以外,与商品价值的内涵及其源泉没有丝毫关系(在价值中没有任何一个使用价值原子),而价值除了说明商品交换数量的基础,并为进一步说明剩余价值来自剩余劳动以外,也不具有其他功能;它尤其不能作为社会财富(使用价值)的代表,作为财富代表的只是使用价值量。第三,既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性质不同,它们的创造源泉也截然不同,创造使用价值(从而财富的实物形式)的不能仅是劳动,生产资料也不可或缺,而财富的价值形式的源泉则只能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而且只是这种劳动的抽象的方面,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价值即是抽象劳动的凝结,生产资料只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价值的源泉。
这就是说,基于商品二重性和劳动二重性以及相关推理的劳动价值论,只能从使用价值论或财富论的角度去理解上述劳动量与GDP的反差,不可能从价值或价格的角度理解这个事实,而劳动价值论也从根本上取消了以价值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的使命,所以,在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和框架之内是不会发生价值总量的难解之谜的。然而,GDP不仅是一个实物或服务形式的存在,还是一个价值或价格形式的存在,而且两者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不仅要求从实物的角 度来解释GDP,而且要求从价值或价格角度说明它,说明美国170多年间为什么在劳动就业量(从而,按照劳动价值论就是价值量)只增长20.07倍的同时,作为价值或价格的GDP却增长了474.8倍?这对劳动价值论来说显然是一个难解之迷。
谷教授提出的“价值总量之谜”其实就是基于经济生活实践向传统劳动价值论提出的一种挑战。劳动价值论只将价值作为交换的基础和量的比例,并拒绝将其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价值总量之谜”所触及的正是劳动价值论与财富论相脱节这一事实,这种脱节是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缺陷之一,对此我在别处已经作过详细论证。换句话说,“价值总量之谜”是基于经济生活实践去验证传统劳动价值论所发现的一个矛盾,或者说,是想依据劳动价值论去解释现实生活时所碰到的一个难题,这同那种不理睬现实生活需要与呼声,只满足在传统劳动价值论框架内打转转的思路和做法是迥然不同的,甚至可以说提出这个谜团本身就是一种认识上的突破和贡献;尽管当事人不一定意识到这一点,甚至在这样提出问题时还包含着对劳动价值论的某种误解(如上所述,将价值不仅作为交换价值量的比例,而且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本不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要求,而是现实生活的要求),但是,瑕不掩瑜,这不会减弱发现和提出这个谜团的科学意义。
既然问题的提出越出了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框架,那么也就不能指望在传统理论框架内来解决它,事实上,谷教授所提出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就包含着对传统理论的突破。他指出:(1)劳动生产要素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都起作用,都创造价值。“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2)“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3)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就是“按贡献分配”。他还认为,传统劳动价值论已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同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以便对价值决定做出合乎现实的说明,认为“只有从逻辑上否定旧的理论才能肯定和发展新的理论。”除了对“劳动的资本生产力”和“劳动的土地生产力”的提法有所保留以外,对谷教授的上述论点我是赞同的,认为它合乎实际,而且在实质上与我所提出的多元要素的供求均衡价值论相一致。所以,用谷教授的上述观点来解释他自己提出的上述谜团,同我在本文开头对这个谜团的解读应该不会有什么两样。简单来说,GDP之所以大大高过同期的劳动量,盖因GDP不仅决定于劳动量,而且还决定于其它各种要素或条件。换句话说,依照传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无法解开的这个谜团,依照多元要素价值论便可迎刃而解。
三、对谷教授三种“设想”的思考
然而,谷教授在“求解价值总量之谜”中提出的解答却与上述分析有所不同,他在这里提出了三种“设想”来弥补传统劳动价值论与社会财富之间的巨大反差。虽说这些都是设想,不一定理解为定论,何况谷教授已有上述“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在先,但这些设想毕竟是针对他自己提出的“价值总理之谜”而做出的解答,所以不能不让人视其为作者确定的观点而予以重视,加之这里的观点同上述“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又有所不同,更增添了人们研读的兴趣并做出某种判断。在我看来,谷教授的这些设想只是在劳动价值的框架内,对价值源泉做出的某种修正和补充,并没有同时也将其他各种非劳动要素和条件考虑在内,因而即使将这些设想所扩大或增加的价值都计算在内,也未见得能够填补这个巨大的差距。
谷教授的设想之一是重新划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传统劳动价值论只认同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谷教授认为应当将这个范围扩大到包括精神生产部门的劳动,还有各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包括中介性服务在内的劳动。他说,这部分劳动看起来尽管并不独立地生产产品,但它是生产劳动不可缺的一部分。从历史上看,它原本与生产是结合为一体的,后来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它才脱离了生产而成为独立的部分。但他排除了有人主张的将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劳务(其中包括党务部门、军警政法部门以及基础科研和社会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也包括在内的观点,他认为最后这一类劳务,尽管非常重要,并直接表现为社会性的劳动(即无需采取商品交换形式表现自身劳动的社会性),但它不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性劳动,因此也不创造价值。他说,按照这个标准划分,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的基本精神,又比传统的解释拓宽了生产劳动的范围,却又不至于“宽大无边”。在我看来,谷教授的这个分析是不彻底的,他没有把第三产业的所有部门都纳入价值创造者的行列。
谷教授的设想之二是扩大理解劳动的不同层次。他说:“这里说的层次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其中也包括体脑差别的程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着眼点集中于对体力劳动(工人阶级)的分析,对工人内部不同层次的劳动他仅提出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别,并提出复杂劳动可以视为倍加的简单劳动。而对于更高层次的劳动则论述不多,这在当时对他研究的对象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现今社会较之当年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智力劳动对于生产过程的作用已大到远非当年所想象。而智力劳动的特点之一,又是很难用简单层次和复杂层次来划分,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衡量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差异标准来界定它。这里说的既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也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人员,还包括在生产过程之外(如在生产开始之前的策划、设计人员)的技术人员,他们都是为实现这个生产过程所不可缺少的,因而也都创造价值。”谷教授的这些分析无疑是符合实际的,但仍不足以解释财富总量与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总量的脱节,这里没有将劳动以外的其它要素的创价作用估计在内。另外,这里所说的应被纳入创价源泉的复杂劳动和脑力劳动,同上述设想中所说的应被排除在创价源泉之外的最后一类劳动,相互之间显然存在交叉和重复。
谷教授提出的设想之三是“生产劳动还要包括创造剩余价值这样一个内容。”他认为这是解决上述谜团的最重要的途径,即把解决“谜团”的焦点或“核心”放在科技工作者在创造剩余价值(即剩余产品价值)的剩余劳动部分。他认为:“在生产过程之外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科技工作者,虽然置身于生产过程之外,但他们的工作实际上也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要通过出卖专利后把他们在财富和价值的创造作用才能都发挥出来,而这一部分 劳动应该折合成若干倍的简单劳动。这样一来,财富的增加和价值的增加便会一致起来。”这就是说,应该肯定科技工作者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的巨大作用,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是,他在这里所强调的是不仅要将科技工作者的必要劳动(表现为专利报酬)计算在内,而且应将他们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也计算在内,这就有些令人费解了。
事实上,如果各种要素均按其生产贡献得到了报酬(按贡献分配),便不再有剩余的产品及其价值存在的余地,从理论上说,全部产品及其价值都被分配干净了(此即所谓“尤勒定理”)。所谓扣除,要么发生在要素之间不公平(即不按贡献)分配上,这个要素无偿占有了别的要素的贡献(收入),要么发生在为了社会需要所作的必要扣除,以便用于社会积累和公共服务开支等等,但这都不是对要素的所谓剩余价值的扣除。也就是说,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假定条件下,每个要素都应该得到了自己应得的全部报酬,这对科技工作者也不例外。如果说他们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他们从中所得甚少,这明显是分配不公的一种表现,应该予以纠正。
然而,即便解决了这个问题,或者说充分估计和支付了科技工作者的贡献,例如大幅度提高了专利费等,能否“使财富的增加和价值的增加一致起来”,却还是有疑问的,因为这仍然只是在劳动价值论框架内对生产劳动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某种扩充,而没有将其它非劳动要素的创价作用估计在内,就像“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所作的那样。谷教授为了充分估计科技工作者的贡献,从而进一步破解“价值总量之谜”,还提出了其它一些解谜的途径。例如,“可否说这一部分(由于运用新科技)新增的使用价值量内含的价值量有一部分是虚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二者之间总量的差异显示出理论和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又如,认为人们通常说价值量与劳动量成正比,而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一基本公式时,这里所说的劳动量实际上指的是劳动工资所代表的那部分必要劳动量,而不是包括全部剩余劳动在内的劳动量;以及最后他断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只是在不计算科技工作者的剩余劳动量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等等。在我看来,这样提出问题是把一个原本简单的问题不必要地复杂化了,这些情况都是指没有真正按照要素的实际生产贡献计算收入分配的结果,而收入分配是物质财富及其价值的生产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因而这种分配不公对这里分析的问题并不是必要的条件。
责任编辑 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