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Internet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逐步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迈进。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一次又一次更新、进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科技神话和产业神话,并且以无比迅捷的速度直接进入千家万户和商业市场,然而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病毒程序的流行、信息私有权和信息交流自由之间的冲突、信息成本与信息收益难以控制等问题也纷纷出现,数以千万计的科学家、工程师乃至经营者为此耽精竭虑却一直无法根本性地予以解决。
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道德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道德的规范难具操作性
网络道德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的主体、“规范的对象”是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不相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在电子信息网络中,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的情形下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
(二)网络道德的“伦理意义”较弱
由于对网络道德研究起步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即使在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们也更多倾向于技术应用方面,倾向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在更进一步的道德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面临以下困难:首先,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之快,使其所致的问题数量剧增,人们已几乎没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分类、概括、提炼之后再加以思考解决,这种状态下道德领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对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元道德学”角度进行精密阐释。
(三)现有网络道德自身存在着某些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谬
首先,网络道德的本意是要营造体现诚信、公正、真实、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从现有的网络道德规范看,它却有可能走向反面,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和不占有信息的属体,前者是网络中的技術强者而后者为弱者。
研究和探讨网络道德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我们几乎可以预见:只要网络仍然作用于社会,这一任务便无法完结,它将始终表现得充满问题而又与人类共同体休戚相关。但必须明确,为这一任务而做的工作远非没有意义。苏格拉底说:“未经考察的生活是缺乏意义的。”正是很多与此相类的任务与工作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富有意义。针对网络道德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对其前景作出如下展望。
(一)逐步完善网络道德的相关理论。
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目的”的道德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于人的因素”的道德困境。同时,在相关理论中更多地赋予网络行为以道德价值,使人——机系统中对机器的道德预设成为可能。对支持网络运行的重要元素——信息形成系统、充分的认识,对信息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致的网络诸特性作出明确界定,揭示“虚拟实在”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从而将网络道德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道德相比较,理清前者所说的公正、平等、权利、义务、自由、保密等概念与后者之间的共通处及不同点,力求在已被广泛接受的传统道德理论基础上讨论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道德,同时又适度地加以区别和赋予新的涵义,以避免由于概念的新旧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理论悖谬。
(二)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
除了在认识层面加深对“虚拟实在”的了解外,最大程度地确定网络中的道德主体是首要任务。现实已经证明,以纯客观的态度、单方面的技术手段进行追踪、侦查收效颇微,而且有加剧损害的危险,从本质上看,这仍然带有“人受控于技术”的意味;一味注重理论完美及奖惩力度的规范、公约也不足以形成网络秩序,而且有可能助长对网络道德的“怀疑”和“规避”倾向。——要在注重网络道德的深植人心、切合实际的同时,创造具有普遍化、标准化技术背景的监督环境。这首先要求网络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感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无处不在的强烈压力以及违约责任。一条可行的途径是:将加入网络规定为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行为主体必须先行付出相应代价和作出遵守相应规范的承诺。在这种契约式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将不得不把道德规范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掌握,内在地培养出自觉的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可以将其与交通规则作一定的对比),出于对违反规则所负的责任和后果的清楚认识,网络主体完全有可能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外在的监督之下。
(三)注重网络道德中的可持续性。
网络道德也应兼顾全局、着眼长远,注重道德主体及理论自身的可持续性。这意味着必须将网络和人自身看作是未完成的、有待不断完善的社会存在物。所以,以发展的而不是墨守成规的眼光倡导网络中的国内平等、国际平等、代内(同代人之间)平等、代际(不同代人之间)平等原则,强调网络主体作为人的“类”意识,强调任何局部网络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不应以损害其他局部为代价,使网络道德的主体逐渐从“作为个体的人”扩大为“作为整体的类”,是十分重要的。唯此,才能使得网络中的各种资源, 尤其是信息资源的分配、使用格局逐渐趋于协调、稳定,网络所具有的信息共享的巨大优势才能得以合理的发挥和发展。很明显,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将继续而且“应该”地存在着。
当前,网络技术、信息资源的产业化趋势正为这一时代带来极其丰厚的财富和机会。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人由于认识到这一点并从中获利,但这种“获利”的乐观状态是否能一直持续下去,一直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呢?已经有一些卓有远见的科学家、经济学家、人类学家对网络、信息的滥用和过度产业化提出了忧虑。网络将不仅作为即时性的工具,更作为人类社会历时性的生活理念而存在,它必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乔岗: 《网络化生存》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1.
[2] 易丹:《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14.
[3] 严耕、陆俊:《国外网络道德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4] 霍国庆:《如何利用Internet网上法规》,《信息经济与技术》2013年第3期.
[5] 余源培、杨建祥:《论哲学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道德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道德的规范难具操作性
网络道德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的主体、“规范的对象”是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不相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在电子信息网络中,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的情形下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
(二)网络道德的“伦理意义”较弱
由于对网络道德研究起步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即使在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们也更多倾向于技术应用方面,倾向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在更进一步的道德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面临以下困难:首先,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之快,使其所致的问题数量剧增,人们已几乎没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分类、概括、提炼之后再加以思考解决,这种状态下道德领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对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元道德学”角度进行精密阐释。
(三)现有网络道德自身存在着某些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谬
首先,网络道德的本意是要营造体现诚信、公正、真实、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从现有的网络道德规范看,它却有可能走向反面,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和不占有信息的属体,前者是网络中的技術强者而后者为弱者。
研究和探讨网络道德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我们几乎可以预见:只要网络仍然作用于社会,这一任务便无法完结,它将始终表现得充满问题而又与人类共同体休戚相关。但必须明确,为这一任务而做的工作远非没有意义。苏格拉底说:“未经考察的生活是缺乏意义的。”正是很多与此相类的任务与工作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富有意义。针对网络道德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对其前景作出如下展望。
(一)逐步完善网络道德的相关理论。
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目的”的道德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于人的因素”的道德困境。同时,在相关理论中更多地赋予网络行为以道德价值,使人——机系统中对机器的道德预设成为可能。对支持网络运行的重要元素——信息形成系统、充分的认识,对信息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致的网络诸特性作出明确界定,揭示“虚拟实在”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从而将网络道德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道德相比较,理清前者所说的公正、平等、权利、义务、自由、保密等概念与后者之间的共通处及不同点,力求在已被广泛接受的传统道德理论基础上讨论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道德,同时又适度地加以区别和赋予新的涵义,以避免由于概念的新旧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理论悖谬。
(二)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
除了在认识层面加深对“虚拟实在”的了解外,最大程度地确定网络中的道德主体是首要任务。现实已经证明,以纯客观的态度、单方面的技术手段进行追踪、侦查收效颇微,而且有加剧损害的危险,从本质上看,这仍然带有“人受控于技术”的意味;一味注重理论完美及奖惩力度的规范、公约也不足以形成网络秩序,而且有可能助长对网络道德的“怀疑”和“规避”倾向。——要在注重网络道德的深植人心、切合实际的同时,创造具有普遍化、标准化技术背景的监督环境。这首先要求网络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感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无处不在的强烈压力以及违约责任。一条可行的途径是:将加入网络规定为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行为主体必须先行付出相应代价和作出遵守相应规范的承诺。在这种契约式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将不得不把道德规范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掌握,内在地培养出自觉的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可以将其与交通规则作一定的对比),出于对违反规则所负的责任和后果的清楚认识,网络主体完全有可能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外在的监督之下。
(三)注重网络道德中的可持续性。
网络道德也应兼顾全局、着眼长远,注重道德主体及理论自身的可持续性。这意味着必须将网络和人自身看作是未完成的、有待不断完善的社会存在物。所以,以发展的而不是墨守成规的眼光倡导网络中的国内平等、国际平等、代内(同代人之间)平等、代际(不同代人之间)平等原则,强调网络主体作为人的“类”意识,强调任何局部网络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不应以损害其他局部为代价,使网络道德的主体逐渐从“作为个体的人”扩大为“作为整体的类”,是十分重要的。唯此,才能使得网络中的各种资源, 尤其是信息资源的分配、使用格局逐渐趋于协调、稳定,网络所具有的信息共享的巨大优势才能得以合理的发挥和发展。很明显,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将继续而且“应该”地存在着。
当前,网络技术、信息资源的产业化趋势正为这一时代带来极其丰厚的财富和机会。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人由于认识到这一点并从中获利,但这种“获利”的乐观状态是否能一直持续下去,一直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呢?已经有一些卓有远见的科学家、经济学家、人类学家对网络、信息的滥用和过度产业化提出了忧虑。网络将不仅作为即时性的工具,更作为人类社会历时性的生活理念而存在,它必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乔岗: 《网络化生存》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1.
[2] 易丹:《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14.
[3] 严耕、陆俊:《国外网络道德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4] 霍国庆:《如何利用Internet网上法规》,《信息经济与技术》2013年第3期.
[5] 余源培、杨建祥:《论哲学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