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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截止到2016年年末,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数量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数量上切是创了历史新高。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2016-2017)》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数据为3585家,然后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1月网贷平台多达5879家。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1778家。而到2017年10月末,网贷平台数量已经低于2000家,新增问题平台966家。我国网络金融行业负面消息不断,但是市场和行业发展仍然取得了可喜进步。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还处于野蛮发展的状态,片面追求规模的扩大,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它的出现挤压了传统银行业的市场和利润空间,影响到原有的银行、保险业格局;二是增加了中央银行对于货币政策的把控难度,使得其难以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三是各种行业混合发展,使得现有的以行业为划分的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四是金融权益保护制度缺位,法律没有将保护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涵盖进去,投资者在经营互联网金融过程中,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五是缺乏有效指导,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六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法律不支持的问题,难以扩大规模。
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使金融业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目标得到更有效的实现,使现有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得到修改和补充;可以将民间资本充分利用起来,投入到更有效的资本活动之中,从宏观的角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走向规范化和规模化;另外还可以满足人们日益扩大的网购需求,使得更多资本注入电子商务行业,为期壮大打好基础;互联网金融因为其依托的互联网环境使得交易变得日益简单,交易成本也因此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在拓展金融行业的同时,加大金融行业的竞争,促使金融产品更新换代,满足各种各户的不同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對银行业产生冲击
在社交软件和网上社区中蕴含着大量有资金需求的客户,互联网通过其先进的分析技术对每个用户进行分析,将有资金需求的划分出来,再根据其消费习惯等数据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不同信用评级划定不同的资本使用费用,这些程序原来是由传统银行业来完成的,所以互联网那个金融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银行业的部分功能。而众筹行业这种从社会上大量小型投资人筹集资金并用于各种项目的筹资方式,投资人在项目成功之后会得到产品相关的汇报,这种模式实际相当于证券业中的入股与分红,是一种小型的股权投资。
(二)加大货币当局调控难度
互联网金融在吸引大部分的社会资金之后,由于社会融资总量变小,银行贷款在其中的比重提高,同时广义货币信贷总量相对于真实值偏小,不利于真实测量市场发展状况,对于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造成了阻碍。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金融信息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所以它与传统经济一样会顺着经济周期的运行发展,然而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产物,针对它的调控手段不多,加大了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
(三)原有监管体制在新业态下难以发挥作用
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互联网行业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行业涉及将会越来越广。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各种金融行业之间的壁垒变得不复存在,许多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业务涉及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担保、保险等多个行业,这种各行业之间的混合发展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对全行业规模的扩大有积极影响。然而这种高效率的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一旦一个环节出现了金融风险,那么其凭借互联网光速的传播速度,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影响到整个行业,整个金融体系会受到巨大冲击。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对于新的金融业贷的监管无力,无法起到监督机构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金融消费保护权益缺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门槛低,投资数额小的金融新业态使得金融行业的普惠性得到真正实现,交易双方信息快速、有效的对接使得在传统银行业中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得到了及时、足量的资金注入,助推其快速发展。但是交易是基于平台对于交易双方的信息完全了解的基础,一旦平台信息泄露甚至是平台监守自盗,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危害。另一方面,因为立法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侵权问题的不完善,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法律的保护将变得非常无效,使用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缺乏有效指导,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性
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充满恶意竞争,这种现象源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热使得各种互联网相关产业纷纷入行,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传统银行业、证券业也期待通过线上服务的形式夺回被抢夺的市场,于是市场上就出现了各种高存款利息、低贷款利率的企业,甚至出现了“赔本赚吆喝”的现象,这种乱象之下隐藏着危机。例如余额宝的成功催生了一大批“宝宝类”产品,但是其中有些公司是不具备资质的,这些公司显然存在金融风险。
(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滞后
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用户数量大短时间内吸收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有些企业存在融资项目虚假申报的问题。众筹的双方盈利模式本质上类似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东取得红利,《证券法》规定只要向超过200个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都需要证券相关部门的批准,然而众筹项目基本上都未依法进行审批,我国法律认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快速吸收资金,推出了高息理财,而巨量的资金的用途和其背后对接的项目却没有公开。这种运作模式很容易造成庞氏骗局,企业面对高额的利息,不得不用新吸收的资金偿还旧的利息。随着企业竞争的愈演愈烈,企业掌握的大量资金回报率越来越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者—实体经济不得不为这种高回报率买单。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政府治理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
中央银行牵头进行金融监管分类处理,对于分业和混业两种金融模式分开管理,实现整个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和对于各个功能行业的分类监管。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自己的业务范围,确立各个行业的监管主体,促进各个行业之间的合作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其功能进行划分,同时立法部门健全相关行业法律条文,填充监管上的空白部分,最后形成覆盖互联网金融全行业、监管规模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监管体系。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模式与业务创新,将建立成熟运作体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系统性重要银行”体系之中,将宏观调控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研究出货币政策工具和措施。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测和调控
中央银行应区别于国家统计机构建立独立的金融机构监测部门,将互联网融资计入社会融资之中,使得货币信贷总量处于客观实际范围内。对网络资金的用途和流向进行实时监督,对于不合法的资金用途督促企业整改,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引导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向,避免庞氏骗局等金融陷阱的出现。
(三)推動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进一步鼓励开设网络金融服务的企业创新业务种类,在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革新技术,积累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快捷、更高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的环境下,鼓励传统金融企业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同行进行合作,利用传统银行业积累的大量管理经验和互联网企业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强强联手,提高金融行业全行业业务水平,进而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制定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者的专门办法,明确交易中交易双方承担分线的比例,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成立专门机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接收互联网金融经济纠纷中的投诉,并且予以解决。三是网络安全部门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知识教育,教授信息保密专用安全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其他手段。
(五)给予领先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正规金融机构牌照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让我国的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在金融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随着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的融合,互联网企业积累的经验会让他们在之后的投资中发展更为迅速,对全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因此,管理部门如果给这批企业颁发银行业准入牌照,允许其创办网络银行,可以提高银行业全行业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优化银行业行业结构。需要注意的是,牌照颁发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规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成本低廉、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的金融手段,颠覆了传统金融业中以银行、证券行业为主的格局,这种格局也是互联网+大环境下的一个必然趋势,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逐渐成为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的主角,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和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
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片繁华下却掩盖不住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由于它是一个新兴的的行业,行业行规没有及时形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没有跟上行业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新的业态、旧的金融机构没有对新的经济模式进行有效应对,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恶意竞争、网络诈骗、借贷陷阱层出不穷,作为我国基础产业的银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这种现象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科学发展。(作者单位为南京大学)
截止到2016年年末,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数量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数量上切是创了历史新高。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2016-2017)》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数据为3585家,然后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1月网贷平台多达5879家。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1778家。而到2017年10月末,网贷平台数量已经低于2000家,新增问题平台966家。我国网络金融行业负面消息不断,但是市场和行业发展仍然取得了可喜进步。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还处于野蛮发展的状态,片面追求规模的扩大,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它的出现挤压了传统银行业的市场和利润空间,影响到原有的银行、保险业格局;二是增加了中央银行对于货币政策的把控难度,使得其难以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三是各种行业混合发展,使得现有的以行业为划分的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四是金融权益保护制度缺位,法律没有将保护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涵盖进去,投资者在经营互联网金融过程中,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五是缺乏有效指导,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六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法律不支持的问题,难以扩大规模。
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使金融业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目标得到更有效的实现,使现有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得到修改和补充;可以将民间资本充分利用起来,投入到更有效的资本活动之中,从宏观的角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发展走向规范化和规模化;另外还可以满足人们日益扩大的网购需求,使得更多资本注入电子商务行业,为期壮大打好基础;互联网金融因为其依托的互联网环境使得交易变得日益简单,交易成本也因此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互联网金融在拓展金融行业的同时,加大金融行业的竞争,促使金融产品更新换代,满足各种各户的不同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對银行业产生冲击
在社交软件和网上社区中蕴含着大量有资金需求的客户,互联网通过其先进的分析技术对每个用户进行分析,将有资金需求的划分出来,再根据其消费习惯等数据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不同信用评级划定不同的资本使用费用,这些程序原来是由传统银行业来完成的,所以互联网那个金融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银行业的部分功能。而众筹行业这种从社会上大量小型投资人筹集资金并用于各种项目的筹资方式,投资人在项目成功之后会得到产品相关的汇报,这种模式实际相当于证券业中的入股与分红,是一种小型的股权投资。
(二)加大货币当局调控难度
互联网金融在吸引大部分的社会资金之后,由于社会融资总量变小,银行贷款在其中的比重提高,同时广义货币信贷总量相对于真实值偏小,不利于真实测量市场发展状况,对于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造成了阻碍。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金融信息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所以它与传统经济一样会顺着经济周期的运行发展,然而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产物,针对它的调控手段不多,加大了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
(三)原有监管体制在新业态下难以发挥作用
互联网金融将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互联网行业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行业涉及将会越来越广。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各种金融行业之间的壁垒变得不复存在,许多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业务涉及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担保、保险等多个行业,这种各行业之间的混合发展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对全行业规模的扩大有积极影响。然而这种高效率的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一旦一个环节出现了金融风险,那么其凭借互联网光速的传播速度,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影响到整个行业,整个金融体系会受到巨大冲击。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对于新的金融业贷的监管无力,无法起到监督机构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金融消费保护权益缺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门槛低,投资数额小的金融新业态使得金融行业的普惠性得到真正实现,交易双方信息快速、有效的对接使得在传统银行业中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得到了及时、足量的资金注入,助推其快速发展。但是交易是基于平台对于交易双方的信息完全了解的基础,一旦平台信息泄露甚至是平台监守自盗,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危害。另一方面,因为立法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侵权问题的不完善,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法律的保护将变得非常无效,使用者无法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缺乏有效指导,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性
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充满恶意竞争,这种现象源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热使得各种互联网相关产业纷纷入行,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传统银行业、证券业也期待通过线上服务的形式夺回被抢夺的市场,于是市场上就出现了各种高存款利息、低贷款利率的企业,甚至出现了“赔本赚吆喝”的现象,这种乱象之下隐藏着危机。例如余额宝的成功催生了一大批“宝宝类”产品,但是其中有些公司是不具备资质的,这些公司显然存在金融风险。
(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滞后
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用户数量大短时间内吸收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有些企业存在融资项目虚假申报的问题。众筹的双方盈利模式本质上类似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东取得红利,《证券法》规定只要向超过200个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都需要证券相关部门的批准,然而众筹项目基本上都未依法进行审批,我国法律认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快速吸收资金,推出了高息理财,而巨量的资金的用途和其背后对接的项目却没有公开。这种运作模式很容易造成庞氏骗局,企业面对高额的利息,不得不用新吸收的资金偿还旧的利息。随着企业竞争的愈演愈烈,企业掌握的大量资金回报率越来越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者—实体经济不得不为这种高回报率买单。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政府治理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
中央银行牵头进行金融监管分类处理,对于分业和混业两种金融模式分开管理,实现整个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和对于各个功能行业的分类监管。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自己的业务范围,确立各个行业的监管主体,促进各个行业之间的合作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其功能进行划分,同时立法部门健全相关行业法律条文,填充监管上的空白部分,最后形成覆盖互联网金融全行业、监管规模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监管体系。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模式与业务创新,将建立成熟运作体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系统性重要银行”体系之中,将宏观调控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研究出货币政策工具和措施。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测和调控
中央银行应区别于国家统计机构建立独立的金融机构监测部门,将互联网融资计入社会融资之中,使得货币信贷总量处于客观实际范围内。对网络资金的用途和流向进行实时监督,对于不合法的资金用途督促企业整改,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引导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向,避免庞氏骗局等金融陷阱的出现。
(三)推動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进一步鼓励开设网络金融服务的企业创新业务种类,在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革新技术,积累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快捷、更高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的环境下,鼓励传统金融企业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同行进行合作,利用传统银行业积累的大量管理经验和互联网企业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强强联手,提高金融行业全行业业务水平,进而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制定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者的专门办法,明确交易中交易双方承担分线的比例,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成立专门机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负责接收互联网金融经济纠纷中的投诉,并且予以解决。三是网络安全部门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知识教育,教授信息保密专用安全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其他手段。
(五)给予领先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正规金融机构牌照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让我国的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在金融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随着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的融合,互联网企业积累的经验会让他们在之后的投资中发展更为迅速,对全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因此,管理部门如果给这批企业颁发银行业准入牌照,允许其创办网络银行,可以提高银行业全行业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优化银行业行业结构。需要注意的是,牌照颁发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规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成本低廉、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的金融手段,颠覆了传统金融业中以银行、证券行业为主的格局,这种格局也是互联网+大环境下的一个必然趋势,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逐渐成为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的主角,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和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
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片繁华下却掩盖不住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由于它是一个新兴的的行业,行业行规没有及时形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没有跟上行业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新的业态、旧的金融机构没有对新的经济模式进行有效应对,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恶意竞争、网络诈骗、借贷陷阱层出不穷,作为我国基础产业的银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这种现象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科学发展。(作者单位为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