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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耶林在《法学的概念天国》中通过对其梦境的描述,以幽默、诙谐的方式对概念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作为"潘德克顿法学"发展产物的概念法学,在法学界曾引发了诸多论战。概念法学遭到了很多的批判。霍姆斯曾经也说过"法并非盘旋在天空中的实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本文从对《法学的概念天国》的解读开始,试图展开对概念法学的分析。
关键字:潘德克顿法学;概念法学;概念天国;功利主义
一、对本书的认识
《法学的概念天国》是耶林在其思想由"构建方法时期"转入"目的方法时期"后的作品《法律的戏谑与认真》四部分内容之一。《法学的概念天国》中耶林以对其梦境的诙谐、幽默的描述,展开了对概念法学的淋漓尽致地批判。当然,正如本书的一位译者所说:"诙谐"只是为了让"认真"更能发挥作用,本书中"戏谑"也有其"认真"的重要性。
文中,耶林以其梦境中的经历为顺序,通过和概念天国中精灵的对话依次描述了在"运动场"、"法律史学院"、"大脑中心"、"概念大厅"、"解剖病理学概念室"。从多个角度对概念法学进行了深度的剖析和批判,并且,还涉及到对诗化的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批判。
在耶林所描述的概念天国里没有空气,没有光明,完全黑暗,是与现实世界毫无关联的抽象思想和理念的领域。在这里,概念不能容许与现实世界接触,任何与现实世界联系的事物都要远离概念存在和统治的地方;在这里,概念是完美的、纯粹的、理想的、没有瑕疵的,他们有着自己的世界,他们从逻辑上是自然产生的,从自身发展而来,完全为了自身而存在;在这里,法学家们拥有常人所没有的"理想隆凸",他们在思考法律问题时不受实践中的现实条件的约束,他们完全不需要考虑应用的证明的问题,他们信奉"我思故存在"。
二、概念法学的流变及内涵
一般认为,概念法学派源自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而"潘德克顿法学"派是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历史法学派指在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在19世纪广为流传。历史法学派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其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历史法学派关于哪一种法体现的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分为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法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日耳曼习惯法,强调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研究的日耳曼法学派。【1】罗马法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追究,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的内涵和原理,试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构造出一门概念清晰、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改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耶林。
普赫塔等人使用直接来自理性法学派传统的演绎方法、抽象方法,致力于把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内容系统化、概念化。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转化为"潘德克顿法学"。
"潘德克顿法学"也就是《学说编纂》的注释学。"潘德克顿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金字塔式的封闭结构,是由一系列有严密定义的分层次的概念组成的体系,人们可以从简单的推理中得出逻辑上的正确的法律规则。
由此罗马法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概念法学派只注重"概念分析",试图纯粹"通过逻辑推演获取法律概念的内涵",并通过"逻辑统摄概念的构成的完美的法学体系"。概念法学力求建立一个法的"概念天国"或"概念金字塔",【2】希望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一个以基本范畴和原理为前、以确定的规范概念为框架的封闭的公理演绎体系;消除法的日常语言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排除价值语言的污染,获得科学语言的纯洁性。【3】
三、对概念法学的评价
前述哈特对耶林所描述的概念法学派的弊端是很准确的。这是概念法学派对法律和法律概念的性质错误理解的现象。他们的主要错误在于认为法律是"不变的"或"封闭的",认为人们能够在一系列必要和充分条件下对其作出完善的规定。【4】正如哈特所说,极端的概念法学家显然误解了概念的属性。然而,法学家是人,不是神。人们总是不能摆脱不可预见性的束缚。想要先于所有的可能进行构架和定义概念,根据哈特所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我们居住的世界实际只具备一定的数目的特征,第二,我们知道这些特征所有的联系模式。假设世界真的如此的话,我们就可以制定规则并构架概念,不需要对实用性或实际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选择和考虑。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概念的裂缝",认为不管我们的概念定义有多复杂,我们还是不能将他们精确化到分工适用于各个方面,精确化到对任何一种给定的情况,我们能够明确地说概念要么使用,要么不适用。法律概念不可避免的存在"空缺结构"。所以不可能完美。当新的情况和特征出现时,我们只能再定义我们的概念去适应它。
四、对法学概念的态度问题
(一)生活在概念世界
人具有自我规定性,这种自我规定性使得制度有限性和具体世界的无限性成为人永远不能摆脱的矛盾。因此,人因为精神内在和外在的条件受到局限,不可能获得不变的真理。【7】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追求完美、理想、纯粹概念的幻想不可能实现了,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脱离概念而生活。概念是由于人的自我规定性而产生的,所以,人只要存在,就会在生活中制定出一系列的概念。
虽然具有自我规定性,但是随着人的交流、精神的积累和提高,人对世界的认识也会更加深刻,就必然的产生对新知识的揭示,就会对原有的概念产生更新的要求,这也就是所谓的"概念面对现实"。这种揭示会不断的推动概念的更新和发展,但是永远不能突破概念世界本身。
(二)耶林想反对什么
耶林在《法学的概念天国》中所要反对的并不是概念分析,而是极端的概念法学家所认为的法律概念内涵可以做到逻辑计算那样精确,法律规则可以概念化并借助不同层次的抽象达成完成无缺的体系,【8】以及在法学方法论领域的不按照当时社会经验,而是仅依据罗马法的陈旧资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思想。
概念分析本身仅仅是一个认识法律进而认识社会的工具,是价值中立的。
哈特在其《耶林的概念天国与分析法学分析》中也对概念法学作出了批判,同样,他所批判的仅仅是"概念的天国",他并不反对概念本身。并且提出建立概念的"开放结构"使法学传统化腐朽为神奇。【9】
事实上,人们对法律往往更愿意采取概念化的表达方式,因为概念化的法律具有一种立法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法律规则在语言上使用法律概念,其结果是可以获得一种严密规定的效果,这种严密性,具有最大限度的指引效果,比其他类型的语言包括盘里具有更持久、更详实地划定要求注意的特征。【10】
正如哈特所呼喊,我们需要否定"概念天国","返回地球,反对彼岸!",但是,法学概念负有的重要使命,永远不会谢幕!
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21页
[2]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第280、289页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年,第154页
[4]《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椰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陈林林译
[5]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法学概念辩护,龙卫球《比较法学》1998年第3期
[6]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年,第2、1页
[7]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法学概念辩护,龙卫球《比较法学》1998年第3期
[8]哈特:《法律的概念》,第127页
[9]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分析法学分析》
[10]哈特:《法律的概念》
关键字:潘德克顿法学;概念法学;概念天国;功利主义
一、对本书的认识
《法学的概念天国》是耶林在其思想由"构建方法时期"转入"目的方法时期"后的作品《法律的戏谑与认真》四部分内容之一。《法学的概念天国》中耶林以对其梦境的诙谐、幽默的描述,展开了对概念法学的淋漓尽致地批判。当然,正如本书的一位译者所说:"诙谐"只是为了让"认真"更能发挥作用,本书中"戏谑"也有其"认真"的重要性。
文中,耶林以其梦境中的经历为顺序,通过和概念天国中精灵的对话依次描述了在"运动场"、"法律史学院"、"大脑中心"、"概念大厅"、"解剖病理学概念室"。从多个角度对概念法学进行了深度的剖析和批判,并且,还涉及到对诗化的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批判。
在耶林所描述的概念天国里没有空气,没有光明,完全黑暗,是与现实世界毫无关联的抽象思想和理念的领域。在这里,概念不能容许与现实世界接触,任何与现实世界联系的事物都要远离概念存在和统治的地方;在这里,概念是完美的、纯粹的、理想的、没有瑕疵的,他们有着自己的世界,他们从逻辑上是自然产生的,从自身发展而来,完全为了自身而存在;在这里,法学家们拥有常人所没有的"理想隆凸",他们在思考法律问题时不受实践中的现实条件的约束,他们完全不需要考虑应用的证明的问题,他们信奉"我思故存在"。
二、概念法学的流变及内涵
一般认为,概念法学派源自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而"潘德克顿法学"派是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历史法学派指在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在19世纪广为流传。历史法学派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其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历史法学派关于哪一种法体现的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分为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法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日耳曼习惯法,强调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研究的日耳曼法学派。【1】罗马法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追究,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的内涵和原理,试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构造出一门概念清晰、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改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耶林。
普赫塔等人使用直接来自理性法学派传统的演绎方法、抽象方法,致力于把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内容系统化、概念化。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转化为"潘德克顿法学"。
"潘德克顿法学"也就是《学说编纂》的注释学。"潘德克顿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金字塔式的封闭结构,是由一系列有严密定义的分层次的概念组成的体系,人们可以从简单的推理中得出逻辑上的正确的法律规则。
由此罗马法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概念法学派只注重"概念分析",试图纯粹"通过逻辑推演获取法律概念的内涵",并通过"逻辑统摄概念的构成的完美的法学体系"。概念法学力求建立一个法的"概念天国"或"概念金字塔",【2】希望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一个以基本范畴和原理为前、以确定的规范概念为框架的封闭的公理演绎体系;消除法的日常语言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排除价值语言的污染,获得科学语言的纯洁性。【3】
三、对概念法学的评价
前述哈特对耶林所描述的概念法学派的弊端是很准确的。这是概念法学派对法律和法律概念的性质错误理解的现象。他们的主要错误在于认为法律是"不变的"或"封闭的",认为人们能够在一系列必要和充分条件下对其作出完善的规定。【4】正如哈特所说,极端的概念法学家显然误解了概念的属性。然而,法学家是人,不是神。人们总是不能摆脱不可预见性的束缚。想要先于所有的可能进行构架和定义概念,根据哈特所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我们居住的世界实际只具备一定的数目的特征,第二,我们知道这些特征所有的联系模式。假设世界真的如此的话,我们就可以制定规则并构架概念,不需要对实用性或实际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选择和考虑。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概念的裂缝",认为不管我们的概念定义有多复杂,我们还是不能将他们精确化到分工适用于各个方面,精确化到对任何一种给定的情况,我们能够明确地说概念要么使用,要么不适用。法律概念不可避免的存在"空缺结构"。所以不可能完美。当新的情况和特征出现时,我们只能再定义我们的概念去适应它。
四、对法学概念的态度问题
(一)生活在概念世界
人具有自我规定性,这种自我规定性使得制度有限性和具体世界的无限性成为人永远不能摆脱的矛盾。因此,人因为精神内在和外在的条件受到局限,不可能获得不变的真理。【7】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追求完美、理想、纯粹概念的幻想不可能实现了,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脱离概念而生活。概念是由于人的自我规定性而产生的,所以,人只要存在,就会在生活中制定出一系列的概念。
虽然具有自我规定性,但是随着人的交流、精神的积累和提高,人对世界的认识也会更加深刻,就必然的产生对新知识的揭示,就会对原有的概念产生更新的要求,这也就是所谓的"概念面对现实"。这种揭示会不断的推动概念的更新和发展,但是永远不能突破概念世界本身。
(二)耶林想反对什么
耶林在《法学的概念天国》中所要反对的并不是概念分析,而是极端的概念法学家所认为的法律概念内涵可以做到逻辑计算那样精确,法律规则可以概念化并借助不同层次的抽象达成完成无缺的体系,【8】以及在法学方法论领域的不按照当时社会经验,而是仅依据罗马法的陈旧资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思想。
概念分析本身仅仅是一个认识法律进而认识社会的工具,是价值中立的。
哈特在其《耶林的概念天国与分析法学分析》中也对概念法学作出了批判,同样,他所批判的仅仅是"概念的天国",他并不反对概念本身。并且提出建立概念的"开放结构"使法学传统化腐朽为神奇。【9】
事实上,人们对法律往往更愿意采取概念化的表达方式,因为概念化的法律具有一种立法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法律规则在语言上使用法律概念,其结果是可以获得一种严密规定的效果,这种严密性,具有最大限度的指引效果,比其他类型的语言包括盘里具有更持久、更详实地划定要求注意的特征。【10】
正如哈特所呼喊,我们需要否定"概念天国","返回地球,反对彼岸!",但是,法学概念负有的重要使命,永远不会谢幕!
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21页
[2]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第280、289页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年,第154页
[4]《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椰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陈林林译
[5]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法学概念辩护,龙卫球《比较法学》1998年第3期
[6]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年,第2、1页
[7]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法学概念辩护,龙卫球《比较法学》1998年第3期
[8]哈特:《法律的概念》,第127页
[9]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分析法学分析》
[10]哈特:《法律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