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疏忽”闷死幼儿,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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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高温“烧烤天”,“车内闷死幼儿”悲剧的上演令人痛心,成为社会深思的痛点。驾驶员的“遗忘疏忽”缘何成了幼儿乘车的高危杀手?谁来为孩子的乘车安全护航保驾?
  各方职责在哪里
  据媒体报道,从2006年到2015年,我国至少发生20起儿童被忘在车内的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仅今年已经发生5起儿童被锁在车里的情况,其中4人死亡,1人因及时发现获救。
  除了校方的疏忽,家长的疏忽造成的“车内悲剧”也比比皆是。
  2011年7月29日晚,山东济南一名年轻母亲开车回家,下车后,车自动落锁,1岁的孩子被锁在车内,路过市民帮忙砸开车窗,才将孩子从车内救出。
  2012年1月16日,上海虹口一位母亲将钥匙遗忘在车内,一岁半的宝宝被反锁车中。家长不愿砸碎车窗导致孩子被困在车内一个多小时,后幸被专业人员解救出。
  2012年4月3日,海南澄迈金安农场一户人家开着小轿车扫墓返回家中后,忘记将在车内睡觉的3岁小女孩抱下车。女孩因长时间处在高温车厢内,严重缺氧导致死亡。
  业内人士及专家指出,一时疏忽的背后也折射出监护人在儿童安全意识方面的缺失。多位儿童家长在受访时坦言,对于儿童安全教育知识的了解相对有限,在幼儿乘车安全方面更是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
  “这和国内的驾驶员培训课程设置有一定关系,当前我国的车辆驾驶培训课程设置不够细化,对车龄不长的驾驶员偏重技术训练,很少介绍保证乘客尤其是车内幼儿的乘车安全方式、方法,而这些培训本可以避免儿童闷死车内的悲剧。”北京越野者俱乐部副董事长来新成说。
  还有专家表示,受家长自身的安全教育短板影响,孩子们个人安全意识及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提高也受到了制约。
  广西南宁市青少年健康服务学会秘书长张勇表示,一方面,儿童正处于成长阶段,年龄小且爱动好玩,还未形成健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监护人安全提示和示范教育,儿童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独自滞留车内时更会因惊慌乱动而带来更多的意外伤害。
  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因为校方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当事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呢?专家秦希燕介绍,委托监护人的疏忽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是否被追究刑责,取决于监护主体的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一般认为由于家长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家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上的虐待罪和遗弃罪都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而家长因疏忽导致孩子在车内死亡的情况,显然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不能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据介绍,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宪法中也有条款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中,对家长监护责任都有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但是记者查阅发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没有“监护人不能把一定年龄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车里”的相关内容。
  据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如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未满12岁孩子单独留在机动车内;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规定: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
  秦希燕认为,除了要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外,还需要完善立法,特别是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加强。
  他建议,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当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对可能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同时,要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责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依靠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来追责,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专家张淑琴也建议,除了家长和监护人的安全意识需要教育和强化以外,还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禁止性条款,如增加“家长避免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在家中,应当乘坐后排座位”等条款,以此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检察日报》2015.7.20、新华网20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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