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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5日,蒋某在北京某区一家大酒店为刚刚满月的儿子举行庆祝喜宴,当天前去道贺的同事、朋友很多。彭某是蒋某的大学同学,也是蒋某的好朋友,负责替蒋某招待以前的同学。在不停的寒暄和推杯换盏之后,彭某已渐渐有了醉意,于是其乘兴与几个同学一起猜扑克牌斗酒,因已经喝得迷迷糊糊,彭某总是猜错输酒,在同学们的哄闹声中,彭某拿起临座的半瓶啤酒一饮而尽。但没想到的是,喝完酒的彭某觉得喉咙被一东西卡住,张大嘴不停地向同学们发出“啊,啊”声,起初同学们还以为彭某在开玩笑,但当看见有血从彭某嘴里流出时,大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于是急忙将彭某送到附近医院就诊。医生经过观察,告之蒋某等人彭某的喉咙被铁丝状物卡住,必须手术取出。当天,医生给彭某动了手术。术后,彭某又住院10几天,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近6000元。原本是件高兴的事却没想到弄成这样一个结果,蒋某等几个同学在彭某住院期间,曾先后几次到酒店进行交涉,认为彭某喉咙被卡住并导致手术住院都是因为酒店提供的酒水里有铁丝所致,因此,酒店应该赔偿彭某的各项损失。但酒店均以酒水是免费为由拒绝赔偿。彭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以酒店同意赔偿彭某所有经济损失而结束。
案例点评
在本案答辩过程中,酒店一直认为因其当天所提供的酒水是免费的,免费酒水给顾客造成的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负赔偿责任。彭某在饮酒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是生产厂家有过错,因此,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但是,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酒店的上述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彭某是接受同学蒋某的邀请,到该酒店为蒋某儿子满月进行庆祝的,这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作为合同一方的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有偿服务也包括无偿服务,都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彭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含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水是酒店免费提供,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也没有过错,但提供免费酒水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水中含有不该含有的物质,就应当视为酒店所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为由拒绝赔偿。
另外,在本案中,造成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酒水中含有铁丝,因此,酒水的生产厂家存在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对消费者彭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彭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在对彭某作出赔偿后可以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但酒店不能据此推卸对彭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冷光强律师
2005年10月5日,蒋某在北京某区一家大酒店为刚刚满月的儿子举行庆祝喜宴,当天前去道贺的同事、朋友很多。彭某是蒋某的大学同学,也是蒋某的好朋友,负责替蒋某招待以前的同学。在不停的寒暄和推杯换盏之后,彭某已渐渐有了醉意,于是其乘兴与几个同学一起猜扑克牌斗酒,因已经喝得迷迷糊糊,彭某总是猜错输酒,在同学们的哄闹声中,彭某拿起临座的半瓶啤酒一饮而尽。但没想到的是,喝完酒的彭某觉得喉咙被一东西卡住,张大嘴不停地向同学们发出“啊,啊”声,起初同学们还以为彭某在开玩笑,但当看见有血从彭某嘴里流出时,大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于是急忙将彭某送到附近医院就诊。医生经过观察,告之蒋某等人彭某的喉咙被铁丝状物卡住,必须手术取出。当天,医生给彭某动了手术。术后,彭某又住院10几天,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近6000元。原本是件高兴的事却没想到弄成这样一个结果,蒋某等几个同学在彭某住院期间,曾先后几次到酒店进行交涉,认为彭某喉咙被卡住并导致手术住院都是因为酒店提供的酒水里有铁丝所致,因此,酒店应该赔偿彭某的各项损失。但酒店均以酒水是免费为由拒绝赔偿。彭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以酒店同意赔偿彭某所有经济损失而结束。
案例点评
在本案答辩过程中,酒店一直认为因其当天所提供的酒水是免费的,免费酒水给顾客造成的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负赔偿责任。彭某在饮酒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是生产厂家有过错,因此,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但是,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酒店的上述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彭某是接受同学蒋某的邀请,到该酒店为蒋某儿子满月进行庆祝的,这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作为合同一方的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有偿服务也包括无偿服务,都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彭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含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水是酒店免费提供,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也没有过错,但提供免费酒水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水中含有不该含有的物质,就应当视为酒店所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为由拒绝赔偿。
另外,在本案中,造成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酒水中含有铁丝,因此,酒水的生产厂家存在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对消费者彭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彭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在对彭某作出赔偿后可以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但酒店不能据此推卸对彭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冷光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