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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税法的调整、新社保法的实施,大陆台籍员工不仅面临竞争优势弱化再次凸显的尴尬,还要面临缴个人所得税上的两难。
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照本法规定」。在之前的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研究起草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徵求意见稿)》,凡是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在大陆就业取得了《台港澳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参照本法规定。此法一出,对於广大台商来说,不仅将面临用工成本上升的压力,且一旦要求台商强制投保,恐再凸显台干的「高身价」,不利台干的职场竞争力。
●台干竞争力受挑战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在近日的讲座中指出,台资企业密集的长三角不得不面对企业人事成本上升的压力,上海、苏州、昆山,三个地区的企业负担比例是,上海最高37%、苏州33%、昆山29.5%。因外籍、台籍员工薪资普遍较高,如果其上年度平均薪资高於当地社保缴费上限,则以上限为缴费基数,试以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计算一名台籍员工的社保成本,上海:企业应缴11688元(人民币,下同)X37%=4324.56元,个人应缴11688元X11%=1285.68元;苏州:企业应缴10126元X33%=3341.58元,个人应缴10126元X11%=1113.86元;昆山:企业应缴纳10065元X29.5%=2969.17元,个人应缴10065元X11%=1107.15元。
一般来说,台干的薪资分为三部分发放,包括大陆零用金、台湾安家费及透过第三地发放的部分。而目前企业薪资规划趋势,是改发人民币薪资与第三地美金薪资;而且大陆方面会查核台干薪水,所以台干薪资必须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等薪资报税,也必须依此缴纳社保费用。因此对於大陆即将推出的新规定,刘芳荣提醒,对於未来台资企业的人资安排以及成本控管,都是相当大的变数,不得不注意。
他还指出,台干身价的「水涨船高」势必会影响到台干在大陆人力市场的竞争力。近几年来随着大陆人才市场的成熟,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白领阶层的崛起,台干的优势越来越不明显。一位上海企管顾问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台干本地化程度不若陆籍干部,特别是有不少仰赖人脉运作的工作,根本轮不到台干上场,例如目前很多台商公司的业务部门或是内销单位,都已转由陆籍干部挂帅。他举自家公司最近举行的面试情况说,他曾询问一位拥有台湾会计师执照的求职者,自认更胜陆籍干部的优势为何,求职者竟然回答,会讲台语;让他不禁摇头表示,「现在大多数的台商都要求员工能面对大陆市场,台干视野不够,只活在自己的小圈圈。加之比雇佣大陆员工要付出更多的薪资成本,使得台干的竞争力逐渐弱化。」
●个税调整 台干纳税受影响
不仅竞争力受到影响,在大陆工作的台藉员工,还要面临缴个人所得税上的两难,在台湾端为了维持在台劳保及健保,必须在台湾领取部分薪资;在大陆端又要面对各地地税局对台籍员工外籍人员薪资申报的要求,由於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在徵收模式上不同。大陆采取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且是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缴;而台湾实行的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以家庭为单位,个人1年自行申报1次,由於课税级距及免税额规定等都不相同,造成台籍人员薪资在台湾或大陆何地支领,会产生不同税负结果。
根据本次大陆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刘芳荣介绍,外籍个人所得税负变化的临界点为人民币17,400元,也就是说月入在人民币17,400元以下在大陆工作的外籍人员依新税法是减税,反之月入17,400元以上则会加税。
依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籍人员直接从大陆获得的收入来源,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个人所得税,但在大陆已缴纳的税额可以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刘芳荣表示,如果依上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及目前两岸的课税级距差异来看,会产生台籍员工在大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回到台湾无法全额扣抵的情形。
◆《就业证》对外籍人员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必须办理就业证,才能缴纳社保。但是就业证办理与否,个人所得税均要缴纳。就业证是合法的就业证明,不办理就业证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就业者就无法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办理就业证明。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
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照本法规定」。在之前的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研究起草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徵求意见稿)》,凡是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在大陆就业取得了《台港澳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参照本法规定。此法一出,对於广大台商来说,不仅将面临用工成本上升的压力,且一旦要求台商强制投保,恐再凸显台干的「高身价」,不利台干的职场竞争力。
●台干竞争力受挑战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在近日的讲座中指出,台资企业密集的长三角不得不面对企业人事成本上升的压力,上海、苏州、昆山,三个地区的企业负担比例是,上海最高37%、苏州33%、昆山29.5%。因外籍、台籍员工薪资普遍较高,如果其上年度平均薪资高於当地社保缴费上限,则以上限为缴费基数,试以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计算一名台籍员工的社保成本,上海:企业应缴11688元(人民币,下同)X37%=4324.56元,个人应缴11688元X11%=1285.68元;苏州:企业应缴10126元X33%=3341.58元,个人应缴10126元X11%=1113.86元;昆山:企业应缴纳10065元X29.5%=2969.17元,个人应缴10065元X11%=1107.15元。
一般来说,台干的薪资分为三部分发放,包括大陆零用金、台湾安家费及透过第三地发放的部分。而目前企业薪资规划趋势,是改发人民币薪资与第三地美金薪资;而且大陆方面会查核台干薪水,所以台干薪资必须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等薪资报税,也必须依此缴纳社保费用。因此对於大陆即将推出的新规定,刘芳荣提醒,对於未来台资企业的人资安排以及成本控管,都是相当大的变数,不得不注意。
他还指出,台干身价的「水涨船高」势必会影响到台干在大陆人力市场的竞争力。近几年来随着大陆人才市场的成熟,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白领阶层的崛起,台干的优势越来越不明显。一位上海企管顾问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台干本地化程度不若陆籍干部,特别是有不少仰赖人脉运作的工作,根本轮不到台干上场,例如目前很多台商公司的业务部门或是内销单位,都已转由陆籍干部挂帅。他举自家公司最近举行的面试情况说,他曾询问一位拥有台湾会计师执照的求职者,自认更胜陆籍干部的优势为何,求职者竟然回答,会讲台语;让他不禁摇头表示,「现在大多数的台商都要求员工能面对大陆市场,台干视野不够,只活在自己的小圈圈。加之比雇佣大陆员工要付出更多的薪资成本,使得台干的竞争力逐渐弱化。」
●个税调整 台干纳税受影响
不仅竞争力受到影响,在大陆工作的台藉员工,还要面临缴个人所得税上的两难,在台湾端为了维持在台劳保及健保,必须在台湾领取部分薪资;在大陆端又要面对各地地税局对台籍员工外籍人员薪资申报的要求,由於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在徵收模式上不同。大陆采取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且是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缴;而台湾实行的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以家庭为单位,个人1年自行申报1次,由於课税级距及免税额规定等都不相同,造成台籍人员薪资在台湾或大陆何地支领,会产生不同税负结果。
根据本次大陆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刘芳荣介绍,外籍个人所得税负变化的临界点为人民币17,400元,也就是说月入在人民币17,400元以下在大陆工作的外籍人员依新税法是减税,反之月入17,400元以上则会加税。
依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籍人员直接从大陆获得的收入来源,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个人所得税,但在大陆已缴纳的税额可以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刘芳荣表示,如果依上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及目前两岸的课税级距差异来看,会产生台籍员工在大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回到台湾无法全额扣抵的情形。
◆《就业证》对外籍人员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必须办理就业证,才能缴纳社保。但是就业证办理与否,个人所得税均要缴纳。就业证是合法的就业证明,不办理就业证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就业者就无法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办理就业证明。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