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世界都广泛关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根据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原因,立足检察机关职能,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2011年至2013年我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表一、表二)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刑事案件3505件5447人,批准逮捕3069件4742人,其中批捕14-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57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7.5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件4800件8223人,提起公诉4244件7011人,其中起诉14-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46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36%。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特点
1、从犯罪形式上看,团伙或共同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独立性较差,意志薄弱,并易受哥们意气的影响,互相勾结,凭借人多势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发展为有预谋、有计划、有明确分工的较为固定或临时组成的团伙。
2、从犯罪主体上看,以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较低。
从2011年至2013年统计数据来看,不管是被批捕的未成年人,还是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女性所占的比例极小,绝大多数都是男性。这些人中文化程度最高的是中专,初中毕业者最多,还有小学就辍学的,甚至是没有上过学的,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失学后无所事事,与社会上闲散人员混在一起,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3、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盲目性、突发性和随意性的特点。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先没有预谋,没有明确的作案对象,也没有特定的手段,表现为随心所欲,不计后果,或因缺钱用就肆意偷、抢;或因琐事纠纷就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二)原因
1、自身原因
(1)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心理、生理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他们敏感好奇,同时易于冲动,自制力比较差,受到刺激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这种情况下极易引发恶性事件,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由于阅历较浅,认识水平有限,他们看问题往往容易偏激,有着明显的表面性和片面性,是非界限不清,同时他们渴望独立,遇事不愿过多让家人知道,但因为没有独立的经验和能力,容易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蚀,极易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利用,导致违法犯罪。
(3)文化知识水平低下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最突出的基本特征之一,他们中有许多人在校期间属于旷课生、双差生、辍学生,由于接受各种教育比较少,法制观念淡薄,很少考虑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容易导致犯罪。
2、家庭因素
常言道:“家庭是孩子的初始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别重要。首先,父母离异或者家庭关系不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难以泯灭的影响,容易造成孩子性格异常偏执,或沉寞寡言,或暴躁易怒,他们由于心灵承受巨大的压力,得不到应有的温暖和教育,久而久之会产生畸型变态心理。其次,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失当,或过于溺爱、娇纵,对子女言听计从,甚至发现子女有问题也姑息纵容;或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非打即骂;或只重视孩子的智力教育,忽视了道德素质的培养;或常年在外,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再者,有些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品行不正,不务正业,贪图享受,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的影响。这些因素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认识上的偏离,造成心理和个性发展的异常,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学校教育失当,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学校教育思想不正确,只注重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少数成绩好的学生,轻视或放弃另一部分差学生,甚至歧视打击那些升学无望的差生,迫使他们离校。那些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由于在学校中常常被人看不起,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学校内缺乏法制教育。我市虽然大部分学校都设有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也会请一些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去学校进行普法讲座,但学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未成年犯正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才走上以身试法之路的。
三、我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奠定基础
2004年初,我院侦监科、公诉科等部门联合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对青少年犯罪案件做到每案必问,每卷必阅,认真把关。组织办案干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结多年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细则》,使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了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以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为立足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诱因,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并撰写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标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等调研文章,为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依法审查,寓教于审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审查,慎重处理。 批捕阶段,特别注意审查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查清其所处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触犯了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另外还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和心理特点进行初步的了解,并开展法制教育。公诉阶段,除了讯问未成年人,听取未成年人的辩解外,还会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会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出席法庭前,还会全面了解和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心理变化情况,认真准备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讯问质证方案、辩论提纲和教育词,并因案因人提出书面帮教意见,在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出应吸取的教训,鼓励其开始新的生活。
四、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未成年罪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切实转变执法理念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对其帮一把就有可能变好,推一把则会使其坠入深渊。因此,作为执法人员,思想观念上要有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同对自己亲人的审慎态度,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犯。但是,每一名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的特点,其犯罪原因也不相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因人因案而异,不能搞统一的标准,对于初犯、偶犯,悔罪较好的未成年人要从宽处理,对于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在处理中一定要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作用。
2、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从一定意义上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尽最大努力挽救他们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最终目的。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心态上往往表现为恐惧、畏罪,对身边的人充满敌意,不愿与人沟通,要么抱着无所谓、自暴自弃的态度,要么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百般狡辩。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就要耐心细致,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亲人那样对待他们,切不可态度冷硬粗暴,伤及他们的自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们还要了解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一方面有利于针对性地做好后期监管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3、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更应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一是对侦查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公安机关应立而未立的案件,应加大监督力度。二是对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三是驻所检察室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有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未成年犯改造的情形,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
一、2011年至2013年我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表一、表二)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刑事案件3505件5447人,批准逮捕3069件4742人,其中批捕14-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57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7.5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件4800件8223人,提起公诉4244件7011人,其中起诉14-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46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36%。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特点
1、从犯罪形式上看,团伙或共同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独立性较差,意志薄弱,并易受哥们意气的影响,互相勾结,凭借人多势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发展为有预谋、有计划、有明确分工的较为固定或临时组成的团伙。
2、从犯罪主体上看,以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较低。
从2011年至2013年统计数据来看,不管是被批捕的未成年人,还是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女性所占的比例极小,绝大多数都是男性。这些人中文化程度最高的是中专,初中毕业者最多,还有小学就辍学的,甚至是没有上过学的,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失学后无所事事,与社会上闲散人员混在一起,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3、从犯罪动机上看,具有盲目性、突发性和随意性的特点。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先没有预谋,没有明确的作案对象,也没有特定的手段,表现为随心所欲,不计后果,或因缺钱用就肆意偷、抢;或因琐事纠纷就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二)原因
1、自身原因
(1)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心理、生理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他们敏感好奇,同时易于冲动,自制力比较差,受到刺激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这种情况下极易引发恶性事件,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由于阅历较浅,认识水平有限,他们看问题往往容易偏激,有着明显的表面性和片面性,是非界限不清,同时他们渴望独立,遇事不愿过多让家人知道,但因为没有独立的经验和能力,容易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蚀,极易被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利用,导致违法犯罪。
(3)文化知识水平低下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最突出的基本特征之一,他们中有许多人在校期间属于旷课生、双差生、辍学生,由于接受各种教育比较少,法制观念淡薄,很少考虑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容易导致犯罪。
2、家庭因素
常言道:“家庭是孩子的初始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别重要。首先,父母离异或者家庭关系不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难以泯灭的影响,容易造成孩子性格异常偏执,或沉寞寡言,或暴躁易怒,他们由于心灵承受巨大的压力,得不到应有的温暖和教育,久而久之会产生畸型变态心理。其次,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失当,或过于溺爱、娇纵,对子女言听计从,甚至发现子女有问题也姑息纵容;或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非打即骂;或只重视孩子的智力教育,忽视了道德素质的培养;或常年在外,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再者,有些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品行不正,不务正业,贪图享受,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的影响。这些因素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认识上的偏离,造成心理和个性发展的异常,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学校教育失当,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学校教育思想不正确,只注重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少数成绩好的学生,轻视或放弃另一部分差学生,甚至歧视打击那些升学无望的差生,迫使他们离校。那些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由于在学校中常常被人看不起,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学校内缺乏法制教育。我市虽然大部分学校都设有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也会请一些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去学校进行普法讲座,但学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未成年犯正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才走上以身试法之路的。
三、我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奠定基础
2004年初,我院侦监科、公诉科等部门联合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对青少年犯罪案件做到每案必问,每卷必阅,认真把关。组织办案干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结多年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细则》,使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了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以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为立足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诱因,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并撰写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标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等调研文章,为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依法审查,寓教于审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审查,慎重处理。 批捕阶段,特别注意审查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查清其所处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触犯了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另外还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和心理特点进行初步的了解,并开展法制教育。公诉阶段,除了讯问未成年人,听取未成年人的辩解外,还会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会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出席法庭前,还会全面了解和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心理变化情况,认真准备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讯问质证方案、辩论提纲和教育词,并因案因人提出书面帮教意见,在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出应吸取的教训,鼓励其开始新的生活。
四、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未成年罪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切实转变执法理念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对其帮一把就有可能变好,推一把则会使其坠入深渊。因此,作为执法人员,思想观念上要有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同对自己亲人的审慎态度,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犯。但是,每一名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的特点,其犯罪原因也不相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因人因案而异,不能搞统一的标准,对于初犯、偶犯,悔罪较好的未成年人要从宽处理,对于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在处理中一定要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作用。
2、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从一定意义上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尽最大努力挽救他们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最终目的。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心态上往往表现为恐惧、畏罪,对身边的人充满敌意,不愿与人沟通,要么抱着无所谓、自暴自弃的态度,要么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百般狡辩。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就要耐心细致,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亲人那样对待他们,切不可态度冷硬粗暴,伤及他们的自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们还要了解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一方面有利于针对性地做好后期监管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3、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更应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一是对侦查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公安机关应立而未立的案件,应加大监督力度。二是对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三是驻所检察室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有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未成年犯改造的情形,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