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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目前,全球犯罪率高涨不下,很多学者不断的呼吁“危险的社会需要危险的刑法”,主张刑法要从严制定,严厉打击犯罪,即使是在这样的大气候环境下,对于未成年人罪犯都普遍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于这群“失堕天使”,人们从未放弃挽救他们的信心和决心。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者一直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缺少系统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与解释中,还需要进一步实践与完善。
(一)庭审中对未成年的保护。
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只有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允许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达到公开审判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话,由于法律又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或者国家秘密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又缩小了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范围。
(二)量刑上对未成年的保护。
1、关于未成年犯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规定原因在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尚未成熟,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的。他们较之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上有明显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区别,故此年龄段比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应更宽大一些。
2、关于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问题。
为了保证从事特定职业、行业的人员的纯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从前科报告制度来看,未成年犯罪服刑再融入社会就有一定的困难,有些未成年犯罪时只有17、8岁,被判处个三五年刑,出来也只有23、4岁,这个报告制显然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特点
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呈现出如下的五个方面的特点:
1、从犯罪率看,正在逐年升高。据中国未成年研究总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暴力犯罪的总数的70%以上,其中16到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了70%以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均大幅度增加,而且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2、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发展。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提前频繁接受了不良的网络文化和媒体文化的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比70年代时候提高了2到3岁。种种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逐渐往低龄化趋势发展,这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3、未成年犯罪中团伙犯罪较多并带有黑社会性质。未成年处在心理断乳期,渴望独立,不愿意在父母面前展示自我,而倾向于和同龄的兴趣相仿的伙伴结伴,形成群体。他们团伙作案可以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学校的差生、被开除的学生。共同的失落感和消极心理使他们聚合在一起。据调查,在未成年犯罪中,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在这些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的结伙犯罪,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从近几年未成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来看,团伙作案一旦团队中介加入了点“两劳人员”或者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就很快会从团伙作案转变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4、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并向暴力化、公开化发展。这是未成年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在暴力型犯罪中,未成年的案件竟占七成以上。而且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中有些未成年竟怀有“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抓紧偷窃”的犯罪心理!因此这些人犯罪就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并且越来越公开化。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心理和生理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庞多,每件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综合未成年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社会地位来看,未成年的犯罪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秩序冲击型犯罪。未成年人青春转型期而特有的叛逆情绪和高涨的极端的自尊心与敏感情绪造成对一切秩序的不屑和不满。他们想要打破这个“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天地。这类犯罪形态表现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
2、侵犯财产型犯罪。未成年人的没有财力来源,主要依靠父母长辈给零花钱。和成年人的侵犯财产类型不同,成年人侵财主要是为了生活所需,而未成年人侵财主要原因是自身的欲望需求得不到金钱的支持,这种欲望需求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同龄孩子需求,是得不到家人支持的需求。怎么办?最后只有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最为典型即使盗窃和抢劫。
3、迷糊型犯罪。现代社会,网络、电视等信息技术十分发达,成年人表述的一些社会黑暗面题材的电影、游戏受到未成年人的竭力追捧。继而引发未成年人产生一种好奇和模仿的心理,以前某地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曾遇到一起年仅十四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跟风学习网上行为,强奸六岁的小女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迷糊型犯罪,孩子本身并不知道他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只是因为看网上这么做就跟着做了。
三、多方面预防未成年犯罪
导致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未成年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的因素,还有学校和社会的因素。要从这几方面一起努力预防未成年犯罪。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这几个方面社会责任感都是缺失的,尤其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方面。 (一)家庭的社会责任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家庭应当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那就是教育好孩子。要多关心孩子,但不是溺爱; 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利用节假日、周末带着孩子出去体验生活,观察、了解世界,主动把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的一点点地透露给孩子,使得孩子对这个世界能有一个比较全方位的认识,从而提高的孩子的判断力和辩别力。
(二)学校的社会责任感。
学校在未成年的成长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学校在未成年性格形成、身心成长时对其影响最大。学校应该将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积极参与教育改革的实践,多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加强,通过组织以案释法等活动,进行针对性地预防性教育;学校应强化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对老师来说,要多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同时注意教育的方法;其自身的素质也应当提高,应该多研究未成年心理学,了解未成年的思想动态,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网络文化的社会影响。
网络在未成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因在网吧结交朋友而导致犯罪、网上恋情、借助网络作为载体引发犯罪。经营者可以合理规范网吧区域,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设立不同的专区,并要求他们必须用身份证进行登记。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推进司法人性化,规范网络文化,共同形成保护未成年成长的良好的社会机制。同时,未成年自身也应提高其自制力,做到合理上网。
(四)除网络外的其他大众传媒的社会影响。
随着社会信息化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大众传媒对人们学习、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大众传媒由于其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广泛性和影响形式的多样化,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世界观正在形成中的未成年的影响甚大。因此,媒体应做好节目的审查,严把质量关。家庭和学校应帮助未成年形成正确合理的追星观和成才观,鼓励他们学习选秀者的勇敢和拚搏精神,鼓励他们在将来的生活中向明星学习、要不断战胜自我。
同时媒体也应当利用其强大的宣传功效,通过挂图、进行专题报道、开辟谈话节目等方式,宣传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必要性,使未成年自身对这些形成正确的了解,自身积极抵御、抵制不良侵害.同时,也应当通过这个平台,呼吁缺失的社会关注和社会行动,唤醒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五)其他因素的影响。
整个社会环境急功近利,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规范等的执行力度不够、惩罚机制的缺乏,使得这些已形成的社会规范成了空架子的摆设,形不成应有的规范力、约束力和强制力。而被判刑的未成年服刑期间的教育问题和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问题都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刑满释放后,和社会脱轨、无法很好地融入社会,再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判刑人员的歧视心理,使得他们成为社会边缘人。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无一不体现了我国各国家部门和社会上的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也就更加剧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综上,未成年犯罪已经被列为第三大世界公害。关心保护未成年,社会上的每个阶层、甚至到每个具体的人都是有义务和责任的。保护未成年、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协作和努力。但我觉得,虽然预防未成年犯罪与家庭、学校、社会有这较大的联系,但是未成年本身的自律更为重要,希望所有的未成年人能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再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缺少系统的、专门的法律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与解释中,还需要进一步实践与完善。
(一)庭审中对未成年的保护。
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只有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允许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达到公开审判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话,由于法律又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或者国家秘密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又缩小了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范围。
(二)量刑上对未成年的保护。
1、关于未成年犯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规定原因在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尚未成熟,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的。他们较之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上有明显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区别,故此年龄段比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应更宽大一些。
2、关于前科报告制度的适用问题。
为了保证从事特定职业、行业的人员的纯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从前科报告制度来看,未成年犯罪服刑再融入社会就有一定的困难,有些未成年犯罪时只有17、8岁,被判处个三五年刑,出来也只有23、4岁,这个报告制显然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特点
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呈现出如下的五个方面的特点:
1、从犯罪率看,正在逐年升高。据中国未成年研究总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暴力犯罪的总数的70%以上,其中16到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了70%以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均大幅度增加,而且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2、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发展。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提前频繁接受了不良的网络文化和媒体文化的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比70年代时候提高了2到3岁。种种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逐渐往低龄化趋势发展,这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3、未成年犯罪中团伙犯罪较多并带有黑社会性质。未成年处在心理断乳期,渴望独立,不愿意在父母面前展示自我,而倾向于和同龄的兴趣相仿的伙伴结伴,形成群体。他们团伙作案可以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学校的差生、被开除的学生。共同的失落感和消极心理使他们聚合在一起。据调查,在未成年犯罪中,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在这些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的结伙犯罪,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从近几年未成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来看,团伙作案一旦团队中介加入了点“两劳人员”或者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就很快会从团伙作案转变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4、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单一,并向暴力化、公开化发展。这是未成年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在暴力型犯罪中,未成年的案件竟占七成以上。而且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中有些未成年竟怀有“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抓紧偷窃”的犯罪心理!因此这些人犯罪就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并且越来越公开化。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心理和生理有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庞多,每件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综合未成年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社会地位来看,未成年的犯罪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秩序冲击型犯罪。未成年人青春转型期而特有的叛逆情绪和高涨的极端的自尊心与敏感情绪造成对一切秩序的不屑和不满。他们想要打破这个“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天地。这类犯罪形态表现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
2、侵犯财产型犯罪。未成年人的没有财力来源,主要依靠父母长辈给零花钱。和成年人的侵犯财产类型不同,成年人侵财主要是为了生活所需,而未成年人侵财主要原因是自身的欲望需求得不到金钱的支持,这种欲望需求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同龄孩子需求,是得不到家人支持的需求。怎么办?最后只有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最为典型即使盗窃和抢劫。
3、迷糊型犯罪。现代社会,网络、电视等信息技术十分发达,成年人表述的一些社会黑暗面题材的电影、游戏受到未成年人的竭力追捧。继而引发未成年人产生一种好奇和模仿的心理,以前某地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曾遇到一起年仅十四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跟风学习网上行为,强奸六岁的小女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迷糊型犯罪,孩子本身并不知道他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只是因为看网上这么做就跟着做了。
三、多方面预防未成年犯罪
导致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未成年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的因素,还有学校和社会的因素。要从这几方面一起努力预防未成年犯罪。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这几个方面社会责任感都是缺失的,尤其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方面。 (一)家庭的社会责任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家庭应当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那就是教育好孩子。要多关心孩子,但不是溺爱; 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利用节假日、周末带着孩子出去体验生活,观察、了解世界,主动把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的一点点地透露给孩子,使得孩子对这个世界能有一个比较全方位的认识,从而提高的孩子的判断力和辩别力。
(二)学校的社会责任感。
学校在未成年的成长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觑。学校在未成年性格形成、身心成长时对其影响最大。学校应该将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积极参与教育改革的实践,多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加强,通过组织以案释法等活动,进行针对性地预防性教育;学校应强化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对老师来说,要多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同时注意教育的方法;其自身的素质也应当提高,应该多研究未成年心理学,了解未成年的思想动态,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网络文化的社会影响。
网络在未成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因在网吧结交朋友而导致犯罪、网上恋情、借助网络作为载体引发犯罪。经营者可以合理规范网吧区域,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设立不同的专区,并要求他们必须用身份证进行登记。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推进司法人性化,规范网络文化,共同形成保护未成年成长的良好的社会机制。同时,未成年自身也应提高其自制力,做到合理上网。
(四)除网络外的其他大众传媒的社会影响。
随着社会信息化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大众传媒对人们学习、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大众传媒由于其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广泛性和影响形式的多样化,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世界观正在形成中的未成年的影响甚大。因此,媒体应做好节目的审查,严把质量关。家庭和学校应帮助未成年形成正确合理的追星观和成才观,鼓励他们学习选秀者的勇敢和拚搏精神,鼓励他们在将来的生活中向明星学习、要不断战胜自我。
同时媒体也应当利用其强大的宣传功效,通过挂图、进行专题报道、开辟谈话节目等方式,宣传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必要性,使未成年自身对这些形成正确的了解,自身积极抵御、抵制不良侵害.同时,也应当通过这个平台,呼吁缺失的社会关注和社会行动,唤醒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五)其他因素的影响。
整个社会环境急功近利,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规范等的执行力度不够、惩罚机制的缺乏,使得这些已形成的社会规范成了空架子的摆设,形不成应有的规范力、约束力和强制力。而被判刑的未成年服刑期间的教育问题和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问题都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刑满释放后,和社会脱轨、无法很好地融入社会,再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判刑人员的歧视心理,使得他们成为社会边缘人。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无一不体现了我国各国家部门和社会上的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也就更加剧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严峻性。
综上,未成年犯罪已经被列为第三大世界公害。关心保护未成年,社会上的每个阶层、甚至到每个具体的人都是有义务和责任的。保护未成年、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协作和努力。但我觉得,虽然预防未成年犯罪与家庭、学校、社会有这较大的联系,但是未成年本身的自律更为重要,希望所有的未成年人能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此基础再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