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革

来源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zx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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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人司法是当下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热点议题,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使得它得以成为最适合的改革试点和起始点。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与越秀区检察院借助地区优势,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立法框架之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尝试性完善。这种尝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一条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改革;南沙区检察院;越秀区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5.3;C913.5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5.04.003
  未成年人司法是当下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热点议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中央司法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中国司法改革从技术到制度,由难到易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这就是司法改革的技术路线。”“由未成年人司法做起,比较容易。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由最容易处、也是传统因素影响最薄弱的位置突破。这个问题上,不同主体的争议最小,社会支持面很大。因此容易取得突破。甚至可以成为改革的起始点。”①可见,在司法改革背景之下,未成年人司法凭借其特殊性对于我们摸索改革路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一些具有革新性质的制度和内容也因此备受关注,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便是其中之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决定提起公诉的对象,该制度早在上个世纪初期便已经在各地检察机关试点,却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确立。[1]如今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率先确立这一制度,正契合前文所言司法改革的技术性路线——从易渐难,循序渐进。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模糊之处颇多,这给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作带来诸多问题和困惑。广州地区各基层检察机关在现有立法框架之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过实践、探索和创新,在尽可能全面贯彻立法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具操作性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作模式。对广州地区基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实践情况的研究有助于观察基层检察机关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之下创新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了解司法实践在弥补立法缺陷,推动立法完善方面的重要价值。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技术性路线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一、研究样本——以广州市两基层检察院为对象
  一直以来,广州市少年司法都位于全国前列,检察机关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思想意识到位,争取党政支持力度大,整合社会资源程度高,改革创新意识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机构设立、资源整合、经费保障、特色机制创新、社会参与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颇具代表性的广东地区经验。这与广州市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情况密不可分。[2]广州市地处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达,流动人口规模庞大,未成年人比例居高不下。此外,广州作为我国国际化大都市之一,外国人口比例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外国未成年人犯罪也成为广州基层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独特的背景既给广州市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当地司法实务部门实践创新带来了机遇。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后,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出了总体布局,然而如何在实践中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适用依然是各地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从现有立法规定来看,最大的问题在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两大方面。在适用条件方面,立法将未成年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却并未对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衡量“悔罪标准”给予指导;在决定程序方面也只是对基本程序进行了大框架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便对基层检察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遵守立法规定,又要能够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将这一制度予以贯彻。广州市各基层检察院都纷纷进行了探索,其中又以南沙区检察院和越秀区检察院最为突出。
  二、南沙区检察院的科学心理测试的客观评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自由裁量扩张之典型体现,其目的是让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了一种追逐个案正义的裁量空间。“在裁量起诉制度下,检察机关作出裁量不起诉决定时,往往意味着一种选择,一种诉与不诉的权衡。由于个案情形具有千姿百态的表现形式,立法不可能对这一权衡过程作出详细的规定,只能规定某些概括性条件以指导裁量权之行使。”[3]“人身危险性”正是公认的概括性条件之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无法绕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因此如何确保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结果客观科学便成为实践中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难题。南沙检察院经过反复实践和对比试验,目前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矫治工作机制,且广泛适用于实践中。
  一是形成专家团队。南沙区检察院与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应用心理学系、广州心路监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设立了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咨询中心,组建专家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疏导、测评和矫治服务。以该中心为依托,心理健康测评等工作贯穿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始终。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期间,承办检察官接到案件之后即刻邀请专业心理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进行测评,其结果被作为判断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依据。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将心理咨询、疏导和矫治作为帮教和矫治方式之一。在考察期结束前,心理专家还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作为检察机关最终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品格依据。
  二是购买相关测试软件。为了确保心理测评结果的科学和客观,南沙区检察院要求进行测评的心理专家必须是经验丰富的教授级心理咨询师,并且还专门购买了惠诚心理测验软件系统。该系统是目前国内量表最多最全面的心理测验系统,所有的量表均采用全国常模或标准的临床心理测量评分方法,对精神卫生、临床心理、成人儿童等均适用。该系统能够生成的自动报告和剖面图,以Word文本样式显示,可直接进行文字输入、编辑修改和重新排版等,最重要的是可以自动对测验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生成相对应的参考诊断报告,大大提高了管理者的诊断速度。管理者也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对受测者的报告或系统的自动报告模式进行修改(该功能目前尚属全国首创)。除对测验数据进行查询、打印等基本操作外,管理者还可通过系统专门设计的数据统计和统计报表功能,根据不同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检索、整体状况查询及部分统计计算,并生成相应的T/Z检验结果和报表统计。测试数据还可以导入到SPSS等专业统计软件或以Excel格式导出,进行更深入的统计分析。该系统的引进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心理测评结果的准确度和科学性,进而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报告在客观性、科学性和确定性方面得到保障。   三、越秀区检察院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就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级别管辖进行了调整,自此,外国人实施犯罪的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也即需要由基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越秀区检察院被广州市检察院指定统一对本市外国人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相关案件一旦侦查结束都移交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也成为越秀区检察院的一大挑战。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越秀区检察院未检科共受理了十余起外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均提起公诉,至今没有一起外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虽然其中不乏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然而由于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其中不少人属于在本地“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相比,他们缺少良好的家庭帮教条件,也因为国籍问题无法被纳入到当地的帮教体系之中,因此,这些外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便被推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大门之外。越秀区检察院一直针对这一现状进行探索和完善,力求实现“平等保护”这一司法理念,不因国籍或者户籍问题而造成司法上的不平等现象。
  首先,在不起诉决定程序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亲自对外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考虑到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朋友很多都在国外,鼓励检察官采取多元化的调查手段,尽可能获得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其次,及早介入,对于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外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在侦查阶段避免对其羁押。这是为了后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铺垫。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检察官越早介入,越可以更细致和客观地评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随后可能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也更有信心。再次,对于父母不在中国、不具备家庭帮教条件的外国未成年人,如果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或者在校学生,学校、单位愿意承担监管和帮教责任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此外,越秀区检察院为了提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对其思想、行为监管和辅导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与广州市司法局辖下的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尚善社会服务中心拥有大批专业持证社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成因和矫治措施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起检察官和法官,其专业素质更强。此外,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日渐成熟,其适用范围也必定不断拓展,案件数量随之上升,仅仅依靠现有的人手显然无法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因此,越秀区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每起案件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程序之后,便向尚善社会服务中心购买相应的社会服务,从而大大减轻未检科的检察官的负担。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改革的经验与限度
  广州市两基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及其所取得的成果给我们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可能的经验。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的路,通过实践最终推动立法。立法并非结束,而是新的开始。一个新的司法制度刚刚确立,必定有诸多不足,这时便需要司法机关在立法框架之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灵活地解读和运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不足。南沙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自身努力,给原本缺乏统一判断标准的“悔罪表现”进行了规范,使得司法实践中该条件的适用更具有操作性和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较为模糊的情况下,通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决定程序的细节。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此过程中,还结合该院需要承办全广州市外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扩展至符合特定要求的外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中不仅看到了基层检察机关对立法精髓的准确把握,更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很重要的参考。
  另一方面,应遵循的限度。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如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所言:“(司法权的)独立性要体现在机构设置和决策过程两个层面。”②前者关涉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后者则要求在司法实践的决策过程中,司法者应当严格运用法律本身的条文和知识,细致地进行法律推理,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立法的贯彻和落实。但是,司法权的独立是否会造成其滥用?从广州市两大基层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来看,虽然各自侧重点不同,却都表现出一个基本的共识:必须在不违背立法规定的前提之下灵活适用法律。无论是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对“悔罪表现”的完善努力,还是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决定程序方面的努力,其目标都在于尽可能在现有立法框架之下确保实施过程的客观性、统一性和确定性。从中可以看到基层司法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持着应有的克制和谨慎,并且在实践中一直努力寻求其中的平衡点。可以说,它们的实践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们一贯的想法,在未来的司法改革道路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检察机关办案受到外界干扰变少,自身裁量空间变大时,并不会出现人们所担忧的情景,反而能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带来一种不一样的体悟。
  参考文献
  [1]王鹏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1,(1).
  [2]莫然.广州市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实证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3,(6).
  [3]吴宏耀.起诉裁量权的制度化建设[J].人民检察,2006,(4).
  注释
  ①转引自龙宗智教授在2013年“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研讨会”上的发言。
  ②转引自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一文,载《南方周末》2008年9月18日。
  作者简介
  莫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刘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责任编辑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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