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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方式。本文联系少年犯罪高发的现状,论证对少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并针对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构想。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途径
近代以来,人们对犯罪的成因、刑法功能以及监禁处罚的优劣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更科学的认识,认识到刑罚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学者们开始反思传统刑罚体系的缺陷,并不断的试图用各种方式加以
改进。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
1、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
社区在预防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社区主流文化对少年的影响上。由于社区主流文化蕴涵与家庭、学校、社区等于少年学习、生活直接相关的各个层面中,占领着社区文化主阵地,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故它对少年行为的塑造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说,主要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的凝聚功能。它可以使少年自觉抵御不良亚文化的侵蚀。二是社区的规范功能。它可以使少年的不良行为得以及时矫治。多年来为社区居民所认同的社区行为准则或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或以社会道德准则的形式,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和制约着社区及其成员。这种规范作用也能在社区少年身上发挥效应,它时时要求少年必须按社区认同的行为准则行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治少年的不良行为,把少年导向人生正途。三是社区的同化功能。它可以将影响少年成长的不良亚文化及时清除。四是社区的沟通功能。社区存在于宏观社会与微观家庭之间,它的这种中介性,可以促成社会和家庭的连续沟通,它可以把经过其扬弃后的宏观社会的信息,有选择的扩散于社区,从而让少年们在成长过程中,能经常及时吸收宏观社会的优秀文化,不断的锻炼成为被社会所承认和接纳的人才。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有利于对少年的改造,有助于少年重返社会。由于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它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矫正对象身上的"犯罪标签"的色彩明显淡化,为其社会化提供了保障;通过义工劳动制度,促进了矫正对象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感,为其早日融入社会造了条件。社区矫正的个性化工作方式,以及它所体现出的巨大整合力,既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又促进社区关系的融合。参与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服务于社区,社区成员亲身感受到少年犯的悔改与诚意,会减少内心的敌对情绪,并以善意的帮助回报矫正对象,这个互动过程是社区关二系的最好粘合剂。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努力促进少年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活动。
2、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尚存的不足
社区矫正虽有如此优势,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还处于试点阶段,有很多具体制度不完善,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
2.1社区管理落后
我国的社区建制起步较晚,即使上海这样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社区建制也是参差不齐,在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农村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社区建制和管理更是很不完善的。调查发现,有些未成年犯捕前居住的社区,那里邻里关系都很冷漠,很少有人关心别人的事,他们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态度是敬而远之,多数人不愿意接纳他们;居住在城乡集合部的未成年犯,由于居住地的流动人口较大,小区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有,每个人都在为生存忙碌着,因此未形成社区对犯罪未成年人监督控制教育矫正的合力。如果将未成年放到没有管理能力的社区,执行非监禁刑,那么必然会给社会治安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最终广大群众都不愿意接纳问题未成年人,因此社区矫正应该完善社区建制建立既能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又能帮助他们解决刑释后面临生活困难等诸多问题。
2.2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了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危险胜评估以及需要结构的评估。危险性评估是根据犯罪人员各种变量因素来进行综合打分,如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历史、个人的特点、家庭的状况及环境等,需要结构的评估包括个人生理、心理以及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从而确定对罪犯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而调查显示,我们目前在管理中均没有以上的评估,这样以来对于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就难以很透彻的进行了解,因人而宜就有些难以执行了。
2.3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一为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形已经远不能适应未成年犯的矫正情况,除了有的未成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一定的社区服务以及街道组织的一些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外,多数未成年犯经常处于无所事事的状况,没有机会参加更多的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有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因人因罪的加以矫正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作用。
3、提高社区矫正的途径
3.1社区矫正人员结构的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大多数司法助理员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许多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方面的学习。在这种状况下,仅靠短期的培训难以满足刑事执法工作的需要。针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优胜劣汰和扩大规模的措施。由于司法所以前并非刑事执行机构,而现在一夜之间将社区矫正的重任加于其身上,必然会出现其人员难以适应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只需要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家庭的咨询、个人的咨询、健康的关心、针对滥用毒品和酒精的矫治处遇项目、对服刑人员的干预性服务等等也需要大量的人员。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所内部,根据个人能力实行优胜劣汰。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出社区矫正的体系中。同时,应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社区矫正体系的完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就国内现有的人员配备也不足以应对社区矫正人才的需要。现在我国大学生大量扩招,而岗位却相对稀缺。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人才,逐步健全体制内的社区矫正人才体系。同时,在体制外大量吸纳社会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中来。
3.2国外先进矫正项目的引进
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其中很多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美国设有释放安置、离家出走项目、养育家庭、日处遇项目、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的项目、教养院等。另外注意安排他们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及必要的劳动。通过这些活动,使未成年人在社区月阶日中的生活更加充实,并且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当然,我们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根据本土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变通,避免盲目的抄袭与跟风。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可以增加以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
(1)社区服务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结构刑罚更为合理、科学。社区服务给未成年犯一个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么当他完成了服务项目后,会产生一种良好的心境,同时也矫正了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对未成年犯行刑侧重于矫治是世界胜趋势。
(2)家中监禁
家中监禁是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未成年犯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于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家访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对未成年犯同时适用电子监控作为家中监禁的补充。家中监禁按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家中拘禁这种社区非监禁刑正在全美国广泛使用,形式多样,有些要求犯罪人每天在家里呆几个小时,有些则要求整天不能离家。具体操作而言,对于较轻的未成年犯可以放在家中监禁。家中监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可以采用宵禁,每天晚上不能出门。对于违反宵禁规定的未成年万城者其他罪行较重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家中限制。
3.3加强检察机关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具体内容。对监外罪犯执行刑活动的监督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刑罚执行方式有了改变,但执行刑罚的本质没有变,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没有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社区矫正的正常秩序和有效开展,同时积极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对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的监督。
2.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非法及不当行为的监督。
3.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4.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犯的行为。
5.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实现延伸保护。
【参考文献】
[1]金碧华:"青少年犯罪与社区矫正一以社区矫正对象Y某为典型个案",《青年研究》,2006年第一期。
[2]由力:"青少年犯罪于社区矫正",《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一期。
[3]龚晓洁:"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网络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学报一社会科学版》,2006邹月,第2期第26卷。
[4]田国秀:"社会工作个案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意义与运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一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5]钟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求索》,2007年,第10期。
[6]吉朝珑、赵晓华、冯军:"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方式社会化探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一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第5期第30卷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途径
近代以来,人们对犯罪的成因、刑法功能以及监禁处罚的优劣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更科学的认识,认识到刑罚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学者们开始反思传统刑罚体系的缺陷,并不断的试图用各种方式加以
改进。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
1、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
社区在预防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社区主流文化对少年的影响上。由于社区主流文化蕴涵与家庭、学校、社区等于少年学习、生活直接相关的各个层面中,占领着社区文化主阵地,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故它对少年行为的塑造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说,主要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的凝聚功能。它可以使少年自觉抵御不良亚文化的侵蚀。二是社区的规范功能。它可以使少年的不良行为得以及时矫治。多年来为社区居民所认同的社区行为准则或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或以社会道德准则的形式,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和制约着社区及其成员。这种规范作用也能在社区少年身上发挥效应,它时时要求少年必须按社区认同的行为准则行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治少年的不良行为,把少年导向人生正途。三是社区的同化功能。它可以将影响少年成长的不良亚文化及时清除。四是社区的沟通功能。社区存在于宏观社会与微观家庭之间,它的这种中介性,可以促成社会和家庭的连续沟通,它可以把经过其扬弃后的宏观社会的信息,有选择的扩散于社区,从而让少年们在成长过程中,能经常及时吸收宏观社会的优秀文化,不断的锻炼成为被社会所承认和接纳的人才。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有利于对少年的改造,有助于少年重返社会。由于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它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矫正对象身上的"犯罪标签"的色彩明显淡化,为其社会化提供了保障;通过义工劳动制度,促进了矫正对象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感,为其早日融入社会造了条件。社区矫正的个性化工作方式,以及它所体现出的巨大整合力,既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又促进社区关系的融合。参与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服务于社区,社区成员亲身感受到少年犯的悔改与诚意,会减少内心的敌对情绪,并以善意的帮助回报矫正对象,这个互动过程是社区关二系的最好粘合剂。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努力促进少年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活动。
2、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尚存的不足
社区矫正虽有如此优势,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还处于试点阶段,有很多具体制度不完善,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
2.1社区管理落后
我国的社区建制起步较晚,即使上海这样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社区建制也是参差不齐,在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农村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社区建制和管理更是很不完善的。调查发现,有些未成年犯捕前居住的社区,那里邻里关系都很冷漠,很少有人关心别人的事,他们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态度是敬而远之,多数人不愿意接纳他们;居住在城乡集合部的未成年犯,由于居住地的流动人口较大,小区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有,每个人都在为生存忙碌着,因此未形成社区对犯罪未成年人监督控制教育矫正的合力。如果将未成年放到没有管理能力的社区,执行非监禁刑,那么必然会给社会治安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最终广大群众都不愿意接纳问题未成年人,因此社区矫正应该完善社区建制建立既能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又能帮助他们解决刑释后面临生活困难等诸多问题。
2.2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了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危险胜评估以及需要结构的评估。危险性评估是根据犯罪人员各种变量因素来进行综合打分,如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历史、个人的特点、家庭的状况及环境等,需要结构的评估包括个人生理、心理以及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从而确定对罪犯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而调查显示,我们目前在管理中均没有以上的评估,这样以来对于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就难以很透彻的进行了解,因人而宜就有些难以执行了。
2.3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一为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形已经远不能适应未成年犯的矫正情况,除了有的未成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一定的社区服务以及街道组织的一些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外,多数未成年犯经常处于无所事事的状况,没有机会参加更多的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有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因人因罪的加以矫正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作用。
3、提高社区矫正的途径
3.1社区矫正人员结构的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大多数司法助理员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许多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方面的学习。在这种状况下,仅靠短期的培训难以满足刑事执法工作的需要。针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优胜劣汰和扩大规模的措施。由于司法所以前并非刑事执行机构,而现在一夜之间将社区矫正的重任加于其身上,必然会出现其人员难以适应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只需要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家庭的咨询、个人的咨询、健康的关心、针对滥用毒品和酒精的矫治处遇项目、对服刑人员的干预性服务等等也需要大量的人员。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所内部,根据个人能力实行优胜劣汰。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出社区矫正的体系中。同时,应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社区矫正体系的完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就国内现有的人员配备也不足以应对社区矫正人才的需要。现在我国大学生大量扩招,而岗位却相对稀缺。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人才,逐步健全体制内的社区矫正人才体系。同时,在体制外大量吸纳社会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中来。
3.2国外先进矫正项目的引进
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其中很多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美国设有释放安置、离家出走项目、养育家庭、日处遇项目、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的项目、教养院等。另外注意安排他们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及必要的劳动。通过这些活动,使未成年人在社区月阶日中的生活更加充实,并且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当然,我们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根据本土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变通,避免盲目的抄袭与跟风。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可以增加以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
(1)社区服务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结构刑罚更为合理、科学。社区服务给未成年犯一个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么当他完成了服务项目后,会产生一种良好的心境,同时也矫正了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对未成年犯行刑侧重于矫治是世界胜趋势。
(2)家中监禁
家中监禁是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未成年犯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于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家访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对未成年犯同时适用电子监控作为家中监禁的补充。家中监禁按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家中拘禁这种社区非监禁刑正在全美国广泛使用,形式多样,有些要求犯罪人每天在家里呆几个小时,有些则要求整天不能离家。具体操作而言,对于较轻的未成年犯可以放在家中监禁。家中监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可以采用宵禁,每天晚上不能出门。对于违反宵禁规定的未成年万城者其他罪行较重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家中限制。
3.3加强检察机关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具体内容。对监外罪犯执行刑活动的监督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刑罚执行方式有了改变,但执行刑罚的本质没有变,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没有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社区矫正的正常秩序和有效开展,同时积极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对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的监督。
2.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非法及不当行为的监督。
3.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4.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犯的行为。
5.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实现延伸保护。
【参考文献】
[1]金碧华:"青少年犯罪与社区矫正一以社区矫正对象Y某为典型个案",《青年研究》,2006年第一期。
[2]由力:"青少年犯罪于社区矫正",《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一期。
[3]龚晓洁:"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网络研究",《西北工业大学学报一社会科学版》,2006邹月,第2期第26卷。
[4]田国秀:"社会工作个案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意义与运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一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5]钟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求索》,2007年,第10期。
[6]吉朝珑、赵晓华、冯军:"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方式社会化探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一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第5期第3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