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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极大缓解了我国高等教育人才的短缺,但与此同时,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承担的学费也急剧增长,教育费用支出已成为农村广大居民乃至城镇一般收入家庭的沉重经济负担,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或根本上不起学的事件屡屡发生。
【关键词】助学贷款贫困生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2011)05-0-02
据中国扶贫基金会2009年调查显示,全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527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人数的23.06%,特别困难学生人有166.1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人数的7.27%。截止到2009年12月,全国申请贷款总数已达578万人,银行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只有386.3万人,占申请贷款总额的66.8%。可见,国家助学贷款的进程和规模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大学生的迫切需要。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和谐性,就十分有必要对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研究,通过查找问题的来源,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一套有效、适用的风险管理措施来增大银行放贷的金额和人数,以此来进一步的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各种显性或隐性风险。从而使国家科教兴国这一政策得以实施。
1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运行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助学贷款进程缓慢,规模偏小 、覆盖率偏低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一条良好的融资渠道。但如果贷款的覆盖率过低,则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难以保证广大贫困生实现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我国的现状看,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颁布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贷款的覆盖率一直较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目标还远没有实现。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2004年-2009年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率均低于5%,其中2005年和2006年的覆盖率分别达到了4.95%和4.68%,2008年和2009年分别达到了5.3%和5.53%。这是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后,国家助学贷款覆盖率明显的结果。这一贷款覆盖率相对于中国20%的贫困生比例来说明显偏低。可以说我国目前还有很多需要贷款的贫困生没有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
1.2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偏高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违约率偏高,从2008年度我国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来看,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的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如图2所示:
从2008年度我国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来看,交通银行的违约率最高,达86.3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也高达14%一27%既不等,只有中国银行的违约率最低,仅为2.17%。中国银行违约率低并不是因为违约学生少,而是因为中国银行自2004年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部属院校的中标行后,新发放的贷款数量较大,相应扩大了违约率的分母,同时,由于2004年以后新发放的贷款大多数还没有进入还款期,真实违约率还没有真正反映。因此,真实违约率要远远高于这个比率。教育部的调查则显示,20%的贷款毕业生不同程度存在还贷违约情形。
2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缺乏担保机制,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行难以合拍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社会稳定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它又被委托由商业银行来运作。这样实质是把风险推给了商业银行来承担,出现了委托人(政府)的政策性目标和代理人(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利益难以两全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主要靠的是信用担保,对第二还款来源不作要求,银行是贷款发放和回收主体。这种做法在降低了助学贷款申请的门槛、为贫困生提供方便的同时,却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助学贷款的风险高,风险补偿率偏低,银行利益依然没有得到有利的保障。一旦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将无法收回,担保机制的缺乏大大制约了银行推行这一政策的积极性。
2.2 贫困生难以界定、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属性,学生都能意识到是一种有政府补贴的银行贷款,与普通贷款一样,有借有还。对于不还款带来的后果,大部分人认为有损个人信用,或对母校造成不好的影响,但也有人选择了“会造成一定影响,但问题不大”。据一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问题调研报告”(2005)结果显示,在申请到助学贷款的同学中,非贫困生也占有不小的比重,对其行为心理分析结果是,这部分学生借款一般是出于非经济因素分析,比如想独立、盲目追求“公平”等。这样,由于贫困生没有明确的界定,自然会加大银行贷款风险的可能。
尽管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在全国范围正式运行,收录了每一个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还款信息,有助于促进大学生提高诚信水平,减少违约的发生。但是我国个人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很多地方依然有待完善。
3 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中的对策建议
3.1 大力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
大力推广生源地发放助学贷款。理由有二:一是生源地贷款容易掌握贫困学生的家庭收入和毕业后学生的去向。学生家长的流动性比较弱,生源地银行可以由学生的信用担保变成学生家长的抵押担保,切实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担保难的问题,确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将学生得到助学贷款的时间提前到入学前,从而避免了助学贷款集中在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申请又集中在开学期间,导致银行放贷效率不高、学生不能及时得到贷款的现象发生。
3.2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助学作用
助学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民的子女。农村信用社是目前广大农村的唯一金融服务组织,农户家庭对农村信用社有很大的贷款需求,农村信用社应对新入学的当地大学生开设助学贷款业务,解决家庭困难学生入学难的问题。这样一方面拓宽了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领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树立了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的社会形象,密切了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可以缓解学生集中到学校办理助学贷款对学校造成的工作压力,发挥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助学作用,是一条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助学贷款的有效途径。
3.3 逐步实现助学贷款证券化,开放学生贷款二级市场
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将学生贷款打包成资产组合,以证券和票据的形式出售给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使教育投资能在资本市场上成为一种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资产,增强助学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分散和化解违约风险。
3.4 制定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助学贷款法律体系
学生在借款时存在道德风险,表现在捏造经济状况,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虚假信息,离校时不履行告知义务。还有学校、见证人、介绍人和用人单位、学生的直系亲属在协助银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当道德评价不足以约束人的不良行为时,法律就如一把有力的武器,可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提供一个有保证的宏观环境,必须尽快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3.5 根据大学生的年级特点,适时开展阶段性诚信教育
大学生自入学到毕业,在不同的年级有着不同的成长特点,因此,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适应不同阶段学生特点的诚信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形成诚信的必修教育课程,由专门的思想政治教师或者辅导员进行授课。要全面倡导校园诚信,反对考试作弊、论文剽窃以及其他学习、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大学生在为人处世、人际交往中恪守诚信,使诚信成为大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觉行为,并最终积淀成为一种素质,使其受益终身;在大学四年级,就应该结合毕业生教育,提倡在制作简历、求职签约及择业就业中坚守诚信,使大学生以守信用、重诚信的姿态进入社会,从而获得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认同感;在研究生阶段,学校和导师应该着重于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等方面进行诚信教育。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N].2005,07.
[2]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国家助学贷款是怎样发展完善的?http://zxdk.chsi.com.cn/2007.1.25.
[3]王敏.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分析与财政对策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4]薛江峰.商业银行助学贷款风险及防范[J].华北金融,2006,04.
【关键词】助学贷款贫困生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2011)05-0-02
据中国扶贫基金会2009年调查显示,全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527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人数的23.06%,特别困难学生人有166.1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人数的7.27%。截止到2009年12月,全国申请贷款总数已达578万人,银行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只有386.3万人,占申请贷款总额的66.8%。可见,国家助学贷款的进程和规模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大学生的迫切需要。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和谐性,就十分有必要对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系统性的研究,通过查找问题的来源,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一套有效、适用的风险管理措施来增大银行放贷的金额和人数,以此来进一步的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各种显性或隐性风险。从而使国家科教兴国这一政策得以实施。
1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运行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助学贷款进程缓慢,规模偏小 、覆盖率偏低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一条良好的融资渠道。但如果贷款的覆盖率过低,则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难以保证广大贫困生实现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我国的现状看,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颁布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贷款的覆盖率一直较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目标还远没有实现。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2004年-2009年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率均低于5%,其中2005年和2006年的覆盖率分别达到了4.95%和4.68%,2008年和2009年分别达到了5.3%和5.53%。这是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后,国家助学贷款覆盖率明显的结果。这一贷款覆盖率相对于中国20%的贫困生比例来说明显偏低。可以说我国目前还有很多需要贷款的贫困生没有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
1.2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偏高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违约率偏高,从2008年度我国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来看,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的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如图2所示:
从2008年度我国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来看,交通银行的违约率最高,达86.3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也高达14%一27%既不等,只有中国银行的违约率最低,仅为2.17%。中国银行违约率低并不是因为违约学生少,而是因为中国银行自2004年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部属院校的中标行后,新发放的贷款数量较大,相应扩大了违约率的分母,同时,由于2004年以后新发放的贷款大多数还没有进入还款期,真实违约率还没有真正反映。因此,真实违约率要远远高于这个比率。教育部的调查则显示,20%的贷款毕业生不同程度存在还贷违约情形。
2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缺乏担保机制,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行难以合拍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社会稳定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它又被委托由商业银行来运作。这样实质是把风险推给了商业银行来承担,出现了委托人(政府)的政策性目标和代理人(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利益难以两全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主要靠的是信用担保,对第二还款来源不作要求,银行是贷款发放和回收主体。这种做法在降低了助学贷款申请的门槛、为贫困生提供方便的同时,却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助学贷款的风险高,风险补偿率偏低,银行利益依然没有得到有利的保障。一旦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将无法收回,担保机制的缺乏大大制约了银行推行这一政策的积极性。
2.2 贫困生难以界定、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属性,学生都能意识到是一种有政府补贴的银行贷款,与普通贷款一样,有借有还。对于不还款带来的后果,大部分人认为有损个人信用,或对母校造成不好的影响,但也有人选择了“会造成一定影响,但问题不大”。据一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问题调研报告”(2005)结果显示,在申请到助学贷款的同学中,非贫困生也占有不小的比重,对其行为心理分析结果是,这部分学生借款一般是出于非经济因素分析,比如想独立、盲目追求“公平”等。这样,由于贫困生没有明确的界定,自然会加大银行贷款风险的可能。
尽管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在全国范围正式运行,收录了每一个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还款信息,有助于促进大学生提高诚信水平,减少违约的发生。但是我国个人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很多地方依然有待完善。
3 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中的对策建议
3.1 大力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
大力推广生源地发放助学贷款。理由有二:一是生源地贷款容易掌握贫困学生的家庭收入和毕业后学生的去向。学生家长的流动性比较弱,生源地银行可以由学生的信用担保变成学生家长的抵押担保,切实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担保难的问题,确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将学生得到助学贷款的时间提前到入学前,从而避免了助学贷款集中在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申请又集中在开学期间,导致银行放贷效率不高、学生不能及时得到贷款的现象发生。
3.2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助学作用
助学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民的子女。农村信用社是目前广大农村的唯一金融服务组织,农户家庭对农村信用社有很大的贷款需求,农村信用社应对新入学的当地大学生开设助学贷款业务,解决家庭困难学生入学难的问题。这样一方面拓宽了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领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树立了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的社会形象,密切了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可以缓解学生集中到学校办理助学贷款对学校造成的工作压力,发挥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助学作用,是一条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助学贷款的有效途径。
3.3 逐步实现助学贷款证券化,开放学生贷款二级市场
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将学生贷款打包成资产组合,以证券和票据的形式出售给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使教育投资能在资本市场上成为一种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资产,增强助学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分散和化解违约风险。
3.4 制定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助学贷款法律体系
学生在借款时存在道德风险,表现在捏造经济状况,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虚假信息,离校时不履行告知义务。还有学校、见证人、介绍人和用人单位、学生的直系亲属在协助银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当道德评价不足以约束人的不良行为时,法律就如一把有力的武器,可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提供一个有保证的宏观环境,必须尽快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3.5 根据大学生的年级特点,适时开展阶段性诚信教育
大学生自入学到毕业,在不同的年级有着不同的成长特点,因此,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适应不同阶段学生特点的诚信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形成诚信的必修教育课程,由专门的思想政治教师或者辅导员进行授课。要全面倡导校园诚信,反对考试作弊、论文剽窃以及其他学习、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大学生在为人处世、人际交往中恪守诚信,使诚信成为大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觉行为,并最终积淀成为一种素质,使其受益终身;在大学四年级,就应该结合毕业生教育,提倡在制作简历、求职签约及择业就业中坚守诚信,使大学生以守信用、重诚信的姿态进入社会,从而获得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认同感;在研究生阶段,学校和导师应该着重于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等方面进行诚信教育。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N].2005,07.
[2]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国家助学贷款是怎样发展完善的?http://zxdk.chsi.com.cn/2007.1.25.
[3]王敏.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分析与财政对策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4]薛江峰.商业银行助学贷款风险及防范[J].华北金融,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