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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出现“国家治理”这一概念,从“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的演进反映了我国在政治现代化发展中的实践和进步。治理主体多元化是一个渐进性过程,要在认清多元治理主体特征及存在问题基础上,通过治理主体在实践、制度、理论等[]方面的建设,使“多元治理主体”政治理念成功落地。
【关键词】:治理主体;多元;特征;问题
一、准确把握治理主体的重要性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是指“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1]。这一论述有三个意思表达,一是社会公共事务由谁来治理;二是治理中主体间关系;三是治理的目的。可以看出这一概念表述是围绕“谁来治理”即治理主体进而展开的。
“新的治理形式意味着政治多元化、责任分散朝地方层面的转向以及对提高政治和公民參与的尝试,治理行为因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集体利益的实质性和制度化的管理,现在社会更为关注的是行为者”[2]。联合国发展署(UNDP)定义“治理是指一套价值、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在这套系统中,一个社会通过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部门之间,或者各个主体内部的互动来管理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3]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4]。何增科认为“国家治理主体应当由执政党、协商参议机关、民意代表机关、政府行政系统、公务员系统、司法机关、地方和基层、公民及其组织、市场和企业组成、学者记者律师、国际行动者11类机构或个人等组成”[5]。
以上關于“治理”的概念以及学者何增科对国家治理主体的阐述中,都明确了治理主体的非单一性,指出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公共部门而且包括私人组织,治理视角下治理主体已经开始由单中心向多中心治理结构转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过程中,正确把握治理主体的内涵,全面厘清各主体关系,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积极吸取国内国外经验教训,加强有关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地试点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对治理主体的认识还不够成熟或者说过于“西方化”,在结合历史文化传承和现实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对治理主体的正确认识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理性界定,不能一味突出其多元性,不能搞“拿来主义”,而是要立足自身实际,思考在我们国家多元主体的内涵外延并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二、正确认识治理主体的主要特征
国家治理情境下,理清多元治理主体的特征是我们发现和解决治理主体存在问题的关键。当前,治理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能力不均衡、协作同治经验不足、民主法治的协调以及权责明晰等方面。
第一,多元主体存在失衡。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私人组织等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都比较少,无论从其自身能力方面讲,还是从社会整体认同来看都十分薄弱。治理主体间治理能力严重失衡,社会组织、私人组织等的治理能力都非常弱,社会权威也比较低,这将直接关系到治理主体新成员执行力的实现。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某个局部的紊乱,引起对多元治理主体政策导向的怀疑。这必然要求我们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快各治理主体能力的提高,以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快治理现代化进程。
第二,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库伊曼指出:“不管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主体动辄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6]。”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同治理是两个相对层次间的合作即需要在公共与私人、集体与个体、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互动,通过协商、博弈最终走向合作共治,实现从传统的刚性统治到如今的软性治理的进步。这种由之前的竞争关系向合作关系的转变不仅是观念认识上的转变,更是对落实能力的挑战。
第三,多元主体的法治理念。治理的第一要征就是民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在民主道路上的一个脚印。“法治”和“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讲民主更要讲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并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寻租的后果必然是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丧失,最终有悖公平正义的实现。“依法治国”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须举措,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公共机构及社会组织要增强法律观念,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并要掌握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威的本领。
第四,多元主体的权责要清。主体多元化治理必然会出现治理空间范围内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权利的交叉和承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责任的归属即向谁问责等问题,并且由于多元主体能力和权威的严重不对等也要求必须要严格治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责明晰对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都是一种规范和保障,要加强相关方面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国家治理权威的转移、分化,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共担,[7]做到以完善的制度来规避因权责不清而带来的纠纷和损失。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增强,利益诉求多样化、个体化。也正是因为在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治理作为一种更为科学缓和的公共管理方式应运而生。“治理”强调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即多元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协同合作,尽力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政治活动中的不足。
“国家治理”是一种新兴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新兴实践理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的进步,治理主体潜存的问题还会表现在其他方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多元治理主体的现代化如何实现?我认为,首先是要因地制宜,形成不同的合作治理机制,选择典型领域或区域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逐步推开;其次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即顶层设计,完善现代治理中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制度建设等;最后是要站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高度,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教训,探索适合我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凤凰网.
[2][印]阿米达·比德.治理、公民社会与合作:一种边缘视角[Z].公民社会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5月:313-328页.
[3]UN “Governance Indicators:A Users’Guide” see.from www.undp.org.
[4]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5]朱可辛.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对话[J].科学社会主义,2014年第1期:4-7页.
[6]J.KOOIMAN.Governance and Govern ability:Using Complexity,Dynamical and Diversity[M].London:sage,1993:4.
[7]周笑梅.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新长征,2015年第6期:18-19页.
作者简介:杨海丽(1982-),女,汉族,山西人,西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经济管理。
【关键词】:治理主体;多元;特征;问题
一、准确把握治理主体的重要性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是指“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1]。这一论述有三个意思表达,一是社会公共事务由谁来治理;二是治理中主体间关系;三是治理的目的。可以看出这一概念表述是围绕“谁来治理”即治理主体进而展开的。
“新的治理形式意味着政治多元化、责任分散朝地方层面的转向以及对提高政治和公民參与的尝试,治理行为因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集体利益的实质性和制度化的管理,现在社会更为关注的是行为者”[2]。联合国发展署(UNDP)定义“治理是指一套价值、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在这套系统中,一个社会通过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部门之间,或者各个主体内部的互动来管理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3]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4]。何增科认为“国家治理主体应当由执政党、协商参议机关、民意代表机关、政府行政系统、公务员系统、司法机关、地方和基层、公民及其组织、市场和企业组成、学者记者律师、国际行动者11类机构或个人等组成”[5]。
以上關于“治理”的概念以及学者何增科对国家治理主体的阐述中,都明确了治理主体的非单一性,指出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公共部门而且包括私人组织,治理视角下治理主体已经开始由单中心向多中心治理结构转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过程中,正确把握治理主体的内涵,全面厘清各主体关系,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积极吸取国内国外经验教训,加强有关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地试点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对治理主体的认识还不够成熟或者说过于“西方化”,在结合历史文化传承和现实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对治理主体的正确认识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理性界定,不能一味突出其多元性,不能搞“拿来主义”,而是要立足自身实际,思考在我们国家多元主体的内涵外延并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二、正确认识治理主体的主要特征
国家治理情境下,理清多元治理主体的特征是我们发现和解决治理主体存在问题的关键。当前,治理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能力不均衡、协作同治经验不足、民主法治的协调以及权责明晰等方面。
第一,多元主体存在失衡。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私人组织等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都比较少,无论从其自身能力方面讲,还是从社会整体认同来看都十分薄弱。治理主体间治理能力严重失衡,社会组织、私人组织等的治理能力都非常弱,社会权威也比较低,这将直接关系到治理主体新成员执行力的实现。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某个局部的紊乱,引起对多元治理主体政策导向的怀疑。这必然要求我们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快各治理主体能力的提高,以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快治理现代化进程。
第二,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库伊曼指出:“不管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主体动辄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6]。”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同治理是两个相对层次间的合作即需要在公共与私人、集体与个体、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互动,通过协商、博弈最终走向合作共治,实现从传统的刚性统治到如今的软性治理的进步。这种由之前的竞争关系向合作关系的转变不仅是观念认识上的转变,更是对落实能力的挑战。
第三,多元主体的法治理念。治理的第一要征就是民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在民主道路上的一个脚印。“法治”和“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讲民主更要讲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治国战略,并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寻租的后果必然是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丧失,最终有悖公平正义的实现。“依法治国”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须举措,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公共机构及社会组织要增强法律观念,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并要掌握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威的本领。
第四,多元主体的权责要清。主体多元化治理必然会出现治理空间范围内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权利的交叉和承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责任的归属即向谁问责等问题,并且由于多元主体能力和权威的严重不对等也要求必须要严格治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责明晰对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都是一种规范和保障,要加强相关方面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国家治理权威的转移、分化,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共担,[7]做到以完善的制度来规避因权责不清而带来的纠纷和损失。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增强,利益诉求多样化、个体化。也正是因为在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治理作为一种更为科学缓和的公共管理方式应运而生。“治理”强调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即多元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协同合作,尽力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政治活动中的不足。
“国家治理”是一种新兴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新兴实践理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的进步,治理主体潜存的问题还会表现在其他方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多元治理主体的现代化如何实现?我认为,首先是要因地制宜,形成不同的合作治理机制,选择典型领域或区域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逐步推开;其次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即顶层设计,完善现代治理中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制度建设等;最后是要站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高度,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教训,探索适合我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凤凰网.
[2][印]阿米达·比德.治理、公民社会与合作:一种边缘视角[Z].公民社会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5月:313-328页.
[3]UN “Governance Indicators:A Users’Guide” see.from www.undp.org.
[4]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5]朱可辛.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对话[J].科学社会主义,2014年第1期:4-7页.
[6]J.KOOIMAN.Governance and Govern ability:Using Complexity,Dynamical and Diversity[M].London:sage,1993:4.
[7]周笑梅.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新长征,2015年第6期:18-19页.
作者简介:杨海丽(1982-),女,汉族,山西人,西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