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职业发展与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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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上述规定为房屋登记机构人力资源改革和登记人员未来的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4月下旬,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暨师资培训会的召开,开启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训之路,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将在国内各地区相继有序展开。笔者作为登记机构一线工作人员,有感于房屋登记官制度从无到有,欣喜之至。
  
  一、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现状分析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对承担房屋登记工作的人员并无身份或资格条件的限制,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类。
  一是登记审核人员,属于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此类登记从业人员,一般为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二是从属于受托承办具体业务的登记机构的属性,一般为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三是编制外聘用人员,通过签订编外聘用合同,以招聘方式增加登记从业人员数量以缓解登记压力,此类职工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登记工作的主力,甚至人数已远远超过编制内登记从业人员数量。从我国目前各地登记机构登记从业人员的构成来看,由于近年来房屋登记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激增已经成为一大特色,编外聘用人员一方面承担大量的带有职权性的登记审核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受到身份、待遇等各方面条件限制,缺乏职业规划和晋升空间,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登记行为连贯性和权威性,与登记机构承载的法定登记职权不相协调。
  无论身份如何,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几乎没有专业的从业资格:他们或者为军队转业下放到地方的“军转干”,或者为社会聘用人员,或者为具备房屋登记相关知识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建筑、测绘、档案管理等。登记审核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房屋登记工作的复杂性,登记实践标准不一,错误登记案件屡见不鲜。
  要逐步改变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业务水平和能力整体偏低的现状,住建部适时启动了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力推动了登记官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登记审核人员未来的发展和职业走向指明了方向。
  
  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特殊意义
  
  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要求,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上述规定无疑使登记机构中目前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的人员感到培训考核的压力和迫切性。然而,就现阶段而言,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与司法考试、会计师、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尚有一定的区别。
  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是为提高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从业技能和素质而开展的行业内部考核,培训考核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正在从事房屋登记受理审核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通过培训考核进入登记官队伍的人员目前也仅能在房屋登记行业内部从事登记工作,适用范围窄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而司法考试、会计师、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的报考范围是面向社会,凡符合相关专业的在校生源、普通社会在职人员均可参与。通过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后,需进入行业实践部门(如通过司法考试后尚需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方能申领律师执业证)从事实践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和要求,方能取得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在全国行业范围内自由流动。
  因此,还不能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相提并论。登记审核人员的考核关注的是登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更多的是用行政的力量推动和改变房屋登记这一职业发展。
  
  三、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职业发展与走向
  
  按照房地产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在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做好房屋登记员等岗位的全员培训,使房地产领域基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高。以住建部组织编写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下称《规程》)为例,既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确保登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保证房地产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规程》的出台实施,将为规范全国房地产登记行为提供了更为标准、规范、翔实的操作依据。
  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队伍将朝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未来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根据岗位特征区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应走专业技术路线,通过审核人员初级培训考核、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考核晋级等方式实现职业技术道路,并将工资待遇、绩效奖励与职业能力和水平挂钩;而普通行政管理岗位,则与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的登记审核岗位相对独立,完成配套管理、后勤服务等多种辅助性工作,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物权法》设定的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目标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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