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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腐败现象一直采取高压态势,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由于“村官”这一特定人群的特定身份和特定地位,造成村官腐败现象近年来呈发展态势。本文主要对村官腐败的严重程度、发生原因以及特征进行了剖析,并对如何预防和治理村官腐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村官;腐败;特征;治理
“村官”,是指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也指村“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村官贪腐”,是指一些村官利用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私利。“贪腐村官”严格的说算不上“苍蝇”,称之为“穴蚁”比较合适。如果基层组织任由腐败村官把持,再坚固的千里之堤也可能溃于一旦。
一、村官贪腐的原因
村官腐败,在不同地区形态各异,究其原因却大同小异。既有村官权力失控,也有利用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
首先,村官权力过分集中,村民自治弱化。
从村官贪腐案件中可以发现,一些村干部的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村民自治弱化。村民自治的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大会或者是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应该由村民来决策,而法律赋予村民的这项权力,却没有得到落实,村民自治形同虚设,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权力集中在书记、主任手中,他们对村里的事务起着最终拍板定音的作用。对一些尾大不掉的村官,乡镇党委、政府似乎也无可奈何。一些地方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拉票贿选现象不程度的存在,与此同时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这就为村官滥用权力留下了可乘之机。
其次,利用其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桥梁作用,从国家和农民身上谋取利益。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各级政府需要从农村、农民身上收取税费,因此,乡村干部既是基层公共事务的服务者,也是基层政权的“代理人”。农民希望乡村干部提供公共服务,也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的渠道向国家表达诉求,而乡村干部则合法地从农民身上获取好处。当前,虽然国家不再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从农村汲取资源,但向农村输入资源同样需要乡村干部的配合,因此,乡村利益共同体并没有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消失,而是以另一种形态存在:“村官”不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却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谋取利益,这主要表现为通过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
再次,“村官”依靠市场化机制,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等。一般情况下,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群众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涉及面较广,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村官”贪腐。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村官”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第四,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村官”成为“三不管”干部。
农村资源密集度的提高,调动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但是,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变异,群众难以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既有的党纪、政纪、法律存在监管漏洞,“村官贪腐”处于失控状态。这表现在:一是“村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二是多头监管,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的管理,基本上是组织部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卫计委法规纪检监察部门管,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二、治理村官贪腐的对策探析
村官是距离百姓最近的一个“官”,他的每一个“问题行动”都会触动百姓敏感的神经,“村官”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必须解决好“村官”腐败问题。
(一)加强思想教育,使村官自觉抵制腐败。全面提升“村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增强村干部依法施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实施典型引路。要大力发掘正面典型,宣传优秀村干部的先进事例,发挥榜样的作用。三是强化警示教育。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
(二)完善监督机制,使村官不能腐败。一是乡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好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乡镇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二是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重点,构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民主监督、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村民自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设立村级纪检监察信息员。村纪检监察信息员对村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反映权;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对村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深入监督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使村官不敢腐败。
系统治理村官贪腐,必须紧盯集体“三资”和惠农、惠民资金这些村官腐败发生的重点领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形成立体预防和惩治网络,确保各项处理执行到位。针对城乡接合部村官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特点,全面落实在县乡两级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巡察制度,通過巡察发现村官腐败问题线索,并督查和责成有关方面限期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四)完善用人机制,使村官不愿腐败。一是公平公正选人。选任村干部要真正实现民主,让那些能力强,作风正,品德好,群众信得过,能真正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人担任村级干部。村干部在选任途径上,重点要坚持“三个面向”:面向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挑选知识型人才;面向私营企业骨干、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种养专业户和致富能手,挑选经济型人才。继续做好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积极探索打破地域界限,尝试异地选拔村党支部书记。探索将民主的轨道由村委会延伸进村党支部的大门,参照一些地方探索的“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两票制”做法,让村民不但有权选择村委会主任,还有权决定村党支部的人选。二是规范和提高村官报酬。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奖优罚劣。县乡两级政府要及时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设立村干部奖励专项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表彰一批优秀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没有违纪违法的村干部,在其退休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建立完善选拔优秀村支部书记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机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村官;腐败;特征;治理
“村官”,是指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也指村“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村官贪腐”,是指一些村官利用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私利。“贪腐村官”严格的说算不上“苍蝇”,称之为“穴蚁”比较合适。如果基层组织任由腐败村官把持,再坚固的千里之堤也可能溃于一旦。
一、村官贪腐的原因
村官腐败,在不同地区形态各异,究其原因却大同小异。既有村官权力失控,也有利用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
首先,村官权力过分集中,村民自治弱化。
从村官贪腐案件中可以发现,一些村干部的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约束,村民自治弱化。村民自治的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大会或者是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应该由村民来决策,而法律赋予村民的这项权力,却没有得到落实,村民自治形同虚设,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权力集中在书记、主任手中,他们对村里的事务起着最终拍板定音的作用。对一些尾大不掉的村官,乡镇党委、政府似乎也无可奈何。一些地方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拉票贿选现象不程度的存在,与此同时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这就为村官滥用权力留下了可乘之机。
其次,利用其在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桥梁作用,从国家和农民身上谋取利益。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各级政府需要从农村、农民身上收取税费,因此,乡村干部既是基层公共事务的服务者,也是基层政权的“代理人”。农民希望乡村干部提供公共服务,也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的渠道向国家表达诉求,而乡村干部则合法地从农民身上获取好处。当前,虽然国家不再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从农村汲取资源,但向农村输入资源同样需要乡村干部的配合,因此,乡村利益共同体并没有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消失,而是以另一种形态存在:“村官”不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却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谋取利益,这主要表现为通过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
再次,“村官”依靠市场化机制,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等。一般情况下,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群众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涉及面较广,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村官”贪腐。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村官”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第四,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村官”成为“三不管”干部。
农村资源密集度的提高,调动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但是,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变异,群众难以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既有的党纪、政纪、法律存在监管漏洞,“村官贪腐”处于失控状态。这表现在:一是“村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二是多头监管,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的管理,基本上是组织部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卫计委法规纪检监察部门管,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二、治理村官贪腐的对策探析
村官是距离百姓最近的一个“官”,他的每一个“问题行动”都会触动百姓敏感的神经,“村官”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必须解决好“村官”腐败问题。
(一)加强思想教育,使村官自觉抵制腐败。全面提升“村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增强村干部依法施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实施典型引路。要大力发掘正面典型,宣传优秀村干部的先进事例,发挥榜样的作用。三是强化警示教育。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
(二)完善监督机制,使村官不能腐败。一是乡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好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乡镇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二是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重点,构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民主监督、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村民自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是设立村级纪检监察信息员。村纪检监察信息员对村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反映权;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对村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深入监督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使村官不敢腐败。
系统治理村官贪腐,必须紧盯集体“三资”和惠农、惠民资金这些村官腐败发生的重点领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形成立体预防和惩治网络,确保各项处理执行到位。针对城乡接合部村官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特点,全面落实在县乡两级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巡察制度,通過巡察发现村官腐败问题线索,并督查和责成有关方面限期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四)完善用人机制,使村官不愿腐败。一是公平公正选人。选任村干部要真正实现民主,让那些能力强,作风正,品德好,群众信得过,能真正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人担任村级干部。村干部在选任途径上,重点要坚持“三个面向”:面向高中、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挑选知识型人才;面向私营企业骨干、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种养专业户和致富能手,挑选经济型人才。继续做好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积极探索打破地域界限,尝试异地选拔村党支部书记。探索将民主的轨道由村委会延伸进村党支部的大门,参照一些地方探索的“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两票制”做法,让村民不但有权选择村委会主任,还有权决定村党支部的人选。二是规范和提高村官报酬。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奖优罚劣。县乡两级政府要及时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设立村干部奖励专项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表彰一批优秀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没有违纪违法的村干部,在其退休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建立完善选拔优秀村支部书记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机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