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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使土地复垦整理能够实现全程的规范化管理,并满足集约以及计划的科学管理水平,就需要在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地发掘有效的管理措施,从而使土地复垦整理利用得到更好的发展。文章主要对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日趋发展与进步,我国土地项目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项目管理工作也随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基础相对薄弱,所以使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困难。
一、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未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项目核算的主体是多元的,很多地方随便对已批准的预算进行更改,擅自使前期工作的费用标准提高,并私自占有工程施工费用。在对资金进行使用与核算的过程,缺失规范性,存在着乡镇挪用与截留的情况。还有些地方同时把一个项目申报为土地整理项目与农业综合利用项目,从而套取上级的资金。
(二)土地后备资源减少,投资不合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已经实现了退耕还林,可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较少。而且对于某些比较容易整理或是面积比较大的土地,在农民平常生产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整理,由此出现耕地开发面积少的局面。但是,对这些已经开发过的耕地进行整理需要较大的投资,而且在整理的过程中投资不太合理。
(三)后续管理较弱。部分村庄没有将后期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造成后期出现树苗枯萎、水渠堵塞或道路塌陷的情况。有的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以至于出现矛盾等。这都不利于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在对项目投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投资与拨付等进行进一步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资金进行下拨时,需要适当地使资金拨付时间延长,并根据实施项目前、实施项目中以及项目验收以后等对资金进行相应的拨付。此外,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前,都需要委派专门机构以及专门人员深入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并按照具体的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目标应注重农业与生态需求。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我国在实践中比较注重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我国最新的《土地复垦条例》也明确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建设安全、高产的农业用地是一个核心内容。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应重视生态建设的问题,在确定土地复垦方案时尽量采取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复垦区应注重采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更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采后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时,要以生态效益的发挥为主,着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在此过程中矿区的生态群落重建以及复垦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这也是今后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重点。
(三)完善土地复垦融资体系。资金来源及体系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重要内容,因为资金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各矿区开采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开采损毁方式、面积及程度、复垦标准和技术、土地复垦方向和复垦工作的工程量等条件差异较大,最终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不一致。另外,各个地区复垦材料的价格、劳动力价格都有很大的差异,具体单价的确定要在参考2012年新修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进行资金预算。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四)落实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在矿地复垦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中已引入公众参与理念,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且内容简略。《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相关权利人对复垦初步验收结果的异议权,但“相关权利人”的外延较“公众”狭窄且界定标准不明,如何行使异议权以及异议权的法律效果不明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对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但该规程并非法律性文件,其中列明的公众参与形式包括座谈、问卷调查、走访、网络、电视、公示等,政府机构也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作出说明。复垦公众参与尚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仅是意见征询的过程,无法对复垦产生制约作用。建议尝试从以下方面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对矿地复垦的约束力:一是公众参与不再局限于复垦方案编制及复垦验收,而是土地利用全过程,即从矿区规划、矿地开采项目立项、复垦方案制定、复垦保证金数额核定及交付、复垦施工及复垦工程验收,乃至土地再利用的全程公众参与。二是明确公众参与的人员确定程序,应至少包含社会组织代表、当地农民代表及能够证明自身利益与矿地开采及复垦相关的人士。三是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及效力。公众应对重大矿地利用、复垦事项通过听证会进行投票表决,否决票达到一定比例将暂停事项实施,经和相关利益方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公众意见应随相关事项一同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应对公众意见予以考量后作出判断;相关组织或个人如认为矿地利用、复垦等致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受损并可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土地整治中要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复垦技术,从而满足耕种需求,还需要增加耕地面积,并在新增耕地上,科学合理地对浇水管线埋设、挖设沟渠、修建田间道路、布置林网以及生产道路等建设进行布局,从而使我国农业生产建设得到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张静.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J].吉林农业,2016(03).
[2] 张彦岚.浅论土地复垦问题及管理创新[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2).
关键词: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日趋发展与进步,我国土地项目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项目管理工作也随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基础相对薄弱,所以使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困难。
一、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未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项目核算的主体是多元的,很多地方随便对已批准的预算进行更改,擅自使前期工作的费用标准提高,并私自占有工程施工费用。在对资金进行使用与核算的过程,缺失规范性,存在着乡镇挪用与截留的情况。还有些地方同时把一个项目申报为土地整理项目与农业综合利用项目,从而套取上级的资金。
(二)土地后备资源减少,投资不合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已经实现了退耕还林,可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较少。而且对于某些比较容易整理或是面积比较大的土地,在农民平常生产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整理,由此出现耕地开发面积少的局面。但是,对这些已经开发过的耕地进行整理需要较大的投资,而且在整理的过程中投资不太合理。
(三)后续管理较弱。部分村庄没有将后期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造成后期出现树苗枯萎、水渠堵塞或道路塌陷的情况。有的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以至于出现矛盾等。这都不利于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加强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在对项目投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投资与拨付等进行进一步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资金进行下拨时,需要适当地使资金拨付时间延长,并根据实施项目前、实施项目中以及项目验收以后等对资金进行相应的拨付。此外,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前,都需要委派专门机构以及专门人员深入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并按照具体的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目标应注重农业与生态需求。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我国在实践中比较注重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我国最新的《土地复垦条例》也明确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建设安全、高产的农业用地是一个核心内容。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应重视生态建设的问题,在确定土地复垦方案时尽量采取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复垦区应注重采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更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采后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时,要以生态效益的发挥为主,着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在此过程中矿区的生态群落重建以及复垦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这也是今后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重点。
(三)完善土地复垦融资体系。资金来源及体系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重要内容,因为资金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各矿区开采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开采损毁方式、面积及程度、复垦标准和技术、土地复垦方向和复垦工作的工程量等条件差异较大,最终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不一致。另外,各个地区复垦材料的价格、劳动力价格都有很大的差异,具体单价的确定要在参考2012年新修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进行资金预算。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四)落实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在矿地复垦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中已引入公众参与理念,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且内容简略。《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相关权利人对复垦初步验收结果的异议权,但“相关权利人”的外延较“公众”狭窄且界定标准不明,如何行使异议权以及异议权的法律效果不明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对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但该规程并非法律性文件,其中列明的公众参与形式包括座谈、问卷调查、走访、网络、电视、公示等,政府机构也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作出说明。复垦公众参与尚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仅是意见征询的过程,无法对复垦产生制约作用。建议尝试从以下方面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对矿地复垦的约束力:一是公众参与不再局限于复垦方案编制及复垦验收,而是土地利用全过程,即从矿区规划、矿地开采项目立项、复垦方案制定、复垦保证金数额核定及交付、复垦施工及复垦工程验收,乃至土地再利用的全程公众参与。二是明确公众参与的人员确定程序,应至少包含社会组织代表、当地农民代表及能够证明自身利益与矿地开采及复垦相关的人士。三是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及效力。公众应对重大矿地利用、复垦事项通过听证会进行投票表决,否决票达到一定比例将暂停事项实施,经和相关利益方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公众意见应随相关事项一同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应对公众意见予以考量后作出判断;相关组织或个人如认为矿地利用、复垦等致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受损并可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土地整治中要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复垦技术,从而满足耕种需求,还需要增加耕地面积,并在新增耕地上,科学合理地对浇水管线埋设、挖设沟渠、修建田间道路、布置林网以及生产道路等建设进行布局,从而使我国农业生产建设得到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张静.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J].吉林农业,2016(03).
[2] 张彦岚.浅论土地复垦问题及管理创新[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