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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被大量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随着日趋加剧的拆迁矛盾日益显现出来。重庆发生的“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城市建设遭遇的普遍性问题的典型个案,是一件因土地征用而强制拆迁民房引起的具有广泛影响的事件。在此事件中,房主与开发商的长期对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地媒介进行了大量报道,最终演变成一个有集中议题的公民维权运动。这个事件虽已告一段落,但其中的是是非非和折射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加以总结和思考。
【关键词】:钉子户;土地征用;公共利益
在我国,“钉子户”本身有其特定的含义。它通常是指以一种强烈的拒绝方式抗拒或抵制政府或有关机构与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包括征地、拆迁决定等多种形式或命令的个体或家庭的总称。其特点是当事人不服从行政命令,跟政府不配合、不合作,或者说不屈服于权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年代,尤其是城市化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还是诸如城市房屋的拆迁过程中,都不乏其例。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钉子户”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政府的决定,百姓也不可能完全像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对于政府的决定或命令都言听计从。而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或多或少地有着自身的个体利益追求或需求。他们中的一些人总是希望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对某种决定或行为的抵制与不满。2007年发生在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的杨武、吴苹夫妇,被称为中国“最牛钉子户”,则可谓中国大陆媒体报道中一个最具典型意义的“钉子户”。
尽管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落下帷幕,但是这个事件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却不会结束,其中的法律问题如下。第一,该事件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对于公共利益该如何认定;第二,法律的执行力为何大打折扣;第三,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第四,新闻舆论导向对城市拆迁的影响。“钉子户”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作更深层次的思考与反省。透过这种表象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往往涉及许多具有共性的问题,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有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予以解决才是特别值得我们深思的。
第一,公共利益该如何认定
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在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征收、征用时限制财产权的唯一前提。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总是展开着无休止的拉锯战。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中,由于涉及旧城改造项目,从环道、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来看,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但是另外一部分则是否一定是“公共利益”存在争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衡量,需要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得出结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不能横加干预,而要更多地扮演一个中立者的角色,不能置民众利益于不顾。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更多地引人市场机制。对于安置方案要给民众提供若干可供选择的途径与方式。
第二,法律的执行力为何大打折扣
在整个事件中,该区法院一直都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先是被指司法不公维护开发商利益,后在裁决出台后迟迟得不到执行,几次三番责令强制拆除未果,被外界认为执行法律不力。众多法律专家都对此感到不可理解,我们的法律执行力和司法权威,难道在舆论面前,都失去了方向?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是国家有效管理的主要工具,它是优先于其他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的,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应用是实现国家行政职权的功能。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实际上是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法治社会更多的需要全社会忠于法律,对法律强有力的执行力。民眾法律意识的培养依靠法律执行力,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大的阻碍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究其本质原因,是我国法律执行力度不到位。
第三,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
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吴苹一直认为开发商给的补偿低了,但开发商认为是合理的。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对评估价格产生争议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制定必要的配套文件,规范评估机构。一方面,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操作细则。建立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注重被拆迁人的平等参与。对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的方案、救济途径等,都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追求最妥当的拆迁方案,这样既符合拆迁法规的立法意图,也能有效减少拆迁中出现的纠纷。
第四,新闻舆论导向对城市拆迁的影响
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首先,在对这个事件的报道中,不少媒体客观地呈现了当事方的利益诉求,在披露事件过程的同时凸现了各方均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二,媒体的聚焦也起到了不小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的关注下,这一事件最终走向圆满的结局。新闻舆论导向朝着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终于促进了事件的圆满解决。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拆迁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出现。新闻媒体在面对矛盾冲突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是极为重要的。新闻媒体在拆迁中的重要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部门领导和干部对新闻媒体的认识和态度。良好的舆论环境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对做好城市拆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国家之福,而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国家之祸。”[3]在拆迁工作中,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够积极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反之,则会阻碍拆迁工作,影响大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就是要把握舆论的导向,正确引导舆论。
结束语
重庆拆迁案只是全国千百万拆迁案中的一例典型。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最终解决,一是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二是整个事件解决过程的透明化,反映了法治建设的成效开始有所表现。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表现,包括政府、媒体、民众的反应和行为方式都更显成熟。典型的个案,往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契机。在该案中,户主夫妇以个人卑微的力量顽强地捍卫着自己的权益,其行动已经远远超出一己的利益和效果,客观上为法治的进步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各地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建设中,如何高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如何使宪法通过个案的司法实践而真正发挥效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体权利,或许正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的思索和启示。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
参考文献:
[1]张曙光.博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张素华.房屋强制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评论.2012(03)
[3]陈磊.拆迁补偿制度应怎样完善[N].法制日报,2016-12-03(005).
【关键词】:钉子户;土地征用;公共利益
在我国,“钉子户”本身有其特定的含义。它通常是指以一种强烈的拒绝方式抗拒或抵制政府或有关机构与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包括征地、拆迁决定等多种形式或命令的个体或家庭的总称。其特点是当事人不服从行政命令,跟政府不配合、不合作,或者说不屈服于权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年代,尤其是城市化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还是诸如城市房屋的拆迁过程中,都不乏其例。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钉子户”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政府的决定,百姓也不可能完全像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对于政府的决定或命令都言听计从。而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或多或少地有着自身的个体利益追求或需求。他们中的一些人总是希望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对某种决定或行为的抵制与不满。2007年发生在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的杨武、吴苹夫妇,被称为中国“最牛钉子户”,则可谓中国大陆媒体报道中一个最具典型意义的“钉子户”。
尽管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落下帷幕,但是这个事件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却不会结束,其中的法律问题如下。第一,该事件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对于公共利益该如何认定;第二,法律的执行力为何大打折扣;第三,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第四,新闻舆论导向对城市拆迁的影响。“钉子户”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作更深层次的思考与反省。透过这种表象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往往涉及许多具有共性的问题,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有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予以解决才是特别值得我们深思的。
第一,公共利益该如何认定
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在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公共利益”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征收、征用时限制财产权的唯一前提。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总是展开着无休止的拉锯战。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中,由于涉及旧城改造项目,从环道、轻轨、公交换乘站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来看,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但是另外一部分则是否一定是“公共利益”存在争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衡量,需要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得出结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不能横加干预,而要更多地扮演一个中立者的角色,不能置民众利益于不顾。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更多地引人市场机制。对于安置方案要给民众提供若干可供选择的途径与方式。
第二,法律的执行力为何大打折扣
在整个事件中,该区法院一直都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先是被指司法不公维护开发商利益,后在裁决出台后迟迟得不到执行,几次三番责令强制拆除未果,被外界认为执行法律不力。众多法律专家都对此感到不可理解,我们的法律执行力和司法权威,难道在舆论面前,都失去了方向?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是国家有效管理的主要工具,它是优先于其他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的,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应用是实现国家行政职权的功能。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实际上是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法治社会更多的需要全社会忠于法律,对法律强有力的执行力。民眾法律意识的培养依靠法律执行力,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大的阻碍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究其本质原因,是我国法律执行力度不到位。
第三,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
如何完善房屋拆迁的补偿制度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吴苹一直认为开发商给的补偿低了,但开发商认为是合理的。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对评估价格产生争议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制定必要的配套文件,规范评估机构。一方面,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操作细则。建立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注重被拆迁人的平等参与。对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的方案、救济途径等,都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追求最妥当的拆迁方案,这样既符合拆迁法规的立法意图,也能有效减少拆迁中出现的纠纷。
第四,新闻舆论导向对城市拆迁的影响
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首先,在对这个事件的报道中,不少媒体客观地呈现了当事方的利益诉求,在披露事件过程的同时凸现了各方均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二,媒体的聚焦也起到了不小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的关注下,这一事件最终走向圆满的结局。新闻舆论导向朝着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终于促进了事件的圆满解决。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拆迁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出现。新闻媒体在面对矛盾冲突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是极为重要的。新闻媒体在拆迁中的重要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部门领导和干部对新闻媒体的认识和态度。良好的舆论环境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对做好城市拆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国家之福,而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国家之祸。”[3]在拆迁工作中,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够积极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反之,则会阻碍拆迁工作,影响大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就是要把握舆论的导向,正确引导舆论。
结束语
重庆拆迁案只是全国千百万拆迁案中的一例典型。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最终解决,一是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二是整个事件解决过程的透明化,反映了法治建设的成效开始有所表现。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表现,包括政府、媒体、民众的反应和行为方式都更显成熟。典型的个案,往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契机。在该案中,户主夫妇以个人卑微的力量顽强地捍卫着自己的权益,其行动已经远远超出一己的利益和效果,客观上为法治的进步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各地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建设中,如何高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如何使宪法通过个案的司法实践而真正发挥效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体权利,或许正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的思索和启示。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
参考文献:
[1]张曙光.博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张素华.房屋强制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评论.2012(03)
[3]陈磊.拆迁补偿制度应怎样完善[N].法制日报,2016-12-0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