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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青年法苑 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青年法苑 王某(男)和林某(女)为同一村民,林某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林某与孩子一人在村中生活。王某见林某的丈夫长期不在家,经常以走亲戚为名骚扰林某。一日深夜,王某酒醉后撞开林某家大门,将林某口捂住,不让林某呼救,并趁机将林某的外衣撕破,推到床上,欲进行强奸,林某无力推开王某,只能在床上乱摸东西以反抗王某,最终在床角摸到剪刀,向前猛刺,王某被刺中心脏,当然流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
(一)林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1]
2.林某的行为应属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林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强奸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深夜将林某家的大门撞开,将林某的衣服撕破,并将林某推到床上,其强奸的意图和行为明显,王某已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性。
其次,林某是针对侵害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本案中,林某实施防卫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王某本人。
林某的防卫符合刑法中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王某实施的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虽然防卫过程中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的死亡,但因其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特殊防卫规定,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二)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与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2]
2.不应认定林某的行为存在过失。
首先,王某深夜闯入林某的家中,欲强奸林某,王某行为首先是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过错行为;其次林某在丈夫外出打工、身边只有幼童的情况下,面对王某的强奸行为,只能实施必要反抗,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王某被剪刀刺死的结果,但根据以上所述,其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存在过失,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林某面对正在进行的强奸(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但其防卫行为符合刑法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75页
[2]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0-640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青年法苑 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青年法苑 王某(男)和林某(女)为同一村民,林某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林某与孩子一人在村中生活。王某见林某的丈夫长期不在家,经常以走亲戚为名骚扰林某。一日深夜,王某酒醉后撞开林某家大门,将林某口捂住,不让林某呼救,并趁机将林某的外衣撕破,推到床上,欲进行强奸,林某无力推开王某,只能在床上乱摸东西以反抗王某,最终在床角摸到剪刀,向前猛刺,王某被刺中心脏,当然流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
(一)林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1]
2.林某的行为应属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林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强奸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深夜将林某家的大门撞开,将林某的衣服撕破,并将林某推到床上,其强奸的意图和行为明显,王某已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性。
其次,林某是针对侵害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本案中,林某实施防卫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王某本人。
林某的防卫符合刑法中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王某实施的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虽然防卫过程中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的死亡,但因其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特殊防卫规定,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二)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与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2]
2.不应认定林某的行为存在过失。
首先,王某深夜闯入林某的家中,欲强奸林某,王某行为首先是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过错行为;其次林某在丈夫外出打工、身边只有幼童的情况下,面对王某的强奸行为,只能实施必要反抗,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王某被剪刀刺死的结果,但根据以上所述,其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存在过失,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林某面对正在进行的强奸(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但其防卫行为符合刑法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75页
[2]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0-640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