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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阐述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其次分析掌握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提出开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新局面的对策和新思路。
[关键词] 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服务功能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工作既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先导性、预防性、基础性、服务性等四项独特的职能优势,能够发挥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引导功能,为和谐社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先导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体系中,能发挥一种导向作用,具有先导性的独特优势。
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的“大治”、“盛世”都是建立在思想统一的基础之上。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13亿人口,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的国家,每个民族、每个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根源,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思想也越来越多样化。在这个基础上,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框架体系。
司法行政工作是重要的宣传部门,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部门通过积极开展高强度、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的其他业务部门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改造服刑服教人员、参与综治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广泛地宣传法律、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倡导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风尚,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上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共同的精神合力。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疏导、防范功能,为和谐社会保障基层基础的稳定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预防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稳定体系中,能够发挥治本的作用,具有预防性的独特优势。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社会冲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方式和分配形式日益多样化,导致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由此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不断出现。能否解决好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事关社会发展大局,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能部门,必须化解好新形式下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融洽好各种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打击和预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个重要手段,既要做到“扬汤止沸”,像扑灭火灾一样打击已暴露出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做到“防患未然”,像防止火灾一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打击是被动应付,仅是治标之举;而预防是主动出击,方为治本之策。只有变重“打”轻“防”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涵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教、防、管、改、建”的各个方面,具有“多兵种、多层次”的特点,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预防性的特殊职能作用。
三、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等工作的法律服务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性的职能优。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利益体系中,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服务性的职能优势。
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法律服务的窗口,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协调性等特点。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进程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各种矛盾纠纷、利益冲突明显增多;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越来越多,请律师、办公证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中的必然选择。因为进行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能够对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把不和谐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将不和谐因素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地解决。这就为我们的律师、公证、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宣传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使人们对这些制度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加强律师、公证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服务为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通过他们的辛勤工作,减少和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社会关怀功能,为和谐社会实施法律人文关怀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体系中,从事的都是一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性的职能优势。
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组成的,而利益是诱发各种矛盾冲突的直接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益的调整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最能体现公平、正义,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各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使这些“不和谐”现象得到合理解决,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法制工作部门,各项业务工作都是重要的法制工作,是构建民主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其中,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劳教所是国家强制教育措施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普法依法治理在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考试担负着选拔和储备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职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而正是这些基础性工作,都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五、积极应对当前困难,努力开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新局面
司法行政机关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还必须从宏观的和长远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掌握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未雨绸缪,把握工作主动权。
1、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愈加繁重而艰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进程中,特别是在加快发展重要战略期中,各种利益关系和格局将不断调整,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不断增多,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成上升趋势,矛盾主体呈现多样化、纠纷内容表现为复杂化;因“三农”问题、企业改制、失业保障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将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2、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要求越来越高。从全市来看,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各类社会行为将愈来愈依靠律师、公证部门的帮助和服务。
3、解决司法行政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还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从发展趋势上看,司法行政职能正处在逐步加强的新阶段,面临着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的繁重任务,在律师工作制度、公证体制、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方面,也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和逐步完善的问题,如果这些一系列问题搞得不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工作的落实,影响到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四是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地加以解决。在工作推进中,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没有完善摆脱陈旧观念的束缚,开拓进取意识不太强,对新规律、新问题把握得不太准确;整体工作发展不平衡,发展幅度不大,步子迈的不快;少数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意识需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形象需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薄弱,经费较低等等。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永恒追求和发展的目标。宗旨和使命时刻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做到知责奋起,知责图强,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把握,认真落实,使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好地向前推进,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总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而司法行政工作的优势就在于扎根基层,善于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保证整个社会协调与和谐发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
[关键词] 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服务功能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工作既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先导性、预防性、基础性、服务性等四项独特的职能优势,能够发挥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引导功能,为和谐社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先导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体系中,能发挥一种导向作用,具有先导性的独特优势。
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的“大治”、“盛世”都是建立在思想统一的基础之上。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13亿人口,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的国家,每个民族、每个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根源,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思想也越来越多样化。在这个基础上,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框架体系。
司法行政工作是重要的宣传部门,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部门通过积极开展高强度、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的其他业务部门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改造服刑服教人员、参与综治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广泛地宣传法律、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倡导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风尚,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上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共同的精神合力。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疏导、防范功能,为和谐社会保障基层基础的稳定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预防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稳定体系中,能够发挥治本的作用,具有预防性的独特优势。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社会冲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方式和分配形式日益多样化,导致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由此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不断出现。能否解决好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事关社会发展大局,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能部门,必须化解好新形式下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融洽好各种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打击和预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个重要手段,既要做到“扬汤止沸”,像扑灭火灾一样打击已暴露出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做到“防患未然”,像防止火灾一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打击是被动应付,仅是治标之举;而预防是主动出击,方为治本之策。只有变重“打”轻“防”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涵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教、防、管、改、建”的各个方面,具有“多兵种、多层次”的特点,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预防性的特殊职能作用。
三、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等工作的法律服务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性的职能优。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利益体系中,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服务性的职能优势。
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法律服务的窗口,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协调性等特点。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进程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各种矛盾纠纷、利益冲突明显增多;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越来越多,请律师、办公证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中的必然选择。因为进行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能够对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把不和谐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将不和谐因素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地解决。这就为我们的律师、公证、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宣传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使人们对这些制度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加强律师、公证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服务为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通过他们的辛勤工作,减少和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社会关怀功能,为和谐社会实施法律人文关怀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的职能优势 。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体系中,从事的都是一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性的职能优势。
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组成的,而利益是诱发各种矛盾冲突的直接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益的调整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最能体现公平、正义,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各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使这些“不和谐”现象得到合理解决,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法制工作部门,各项业务工作都是重要的法制工作,是构建民主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其中,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劳教所是国家强制教育措施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普法依法治理在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考试担负着选拔和储备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职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而正是这些基础性工作,都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五、积极应对当前困难,努力开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新局面
司法行政机关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还必须从宏观的和长远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掌握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未雨绸缪,把握工作主动权。
1、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愈加繁重而艰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进程中,特别是在加快发展重要战略期中,各种利益关系和格局将不断调整,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不断增多,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成上升趋势,矛盾主体呈现多样化、纠纷内容表现为复杂化;因“三农”问题、企业改制、失业保障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将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2、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要求越来越高。从全市来看,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各类社会行为将愈来愈依靠律师、公证部门的帮助和服务。
3、解决司法行政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还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从发展趋势上看,司法行政职能正处在逐步加强的新阶段,面临着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的繁重任务,在律师工作制度、公证体制、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方面,也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和逐步完善的问题,如果这些一系列问题搞得不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工作的落实,影响到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四是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地加以解决。在工作推进中,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没有完善摆脱陈旧观念的束缚,开拓进取意识不太强,对新规律、新问题把握得不太准确;整体工作发展不平衡,发展幅度不大,步子迈的不快;少数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意识需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形象需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薄弱,经费较低等等。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永恒追求和发展的目标。宗旨和使命时刻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做到知责奋起,知责图强,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把握,认真落实,使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好地向前推进,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总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而司法行政工作的优势就在于扎根基层,善于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保证整个社会协调与和谐发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