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技术侦查手段对基层检察院的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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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3 年 1月1 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在立法上明确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适用,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为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技术侦查手段;基层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余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成绩斐然、令人瞩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职务犯罪己经变得日趋专业化、现代化、高智商化,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侦查手段已经很难适应接连出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案情。因此,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入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笔者认为技术侦查在基层检察院的适用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为此,探讨对基层检察院具有可行性的技术侦查制度,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有效施行和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技术侦查的含义及在基层检察院的适用现状
  (一)技术侦查措施及技术侦查手段的含义
  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窃听、电子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方式。技术侦查手段是指在案件办理中为办案服务、提供信息支持的侦查辅助方式,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包括测谎仪、侦讯系统、定位系统等。
  (二)基层检察院适用技术侦查的现状及原因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但是技术侦查很难在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适用。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规定“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能使用技术侦查。基层院的现状决定了会很少使用技术侦查。二是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没有执行权,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对技术侦查的时效性、保密性要求更高,交有关机关执行,一旦配合出现问题,将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技术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概念。对于技术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区别于技术侦查措施独立使用。
  二、技术侦查手段在基层检察院的适用价值
  (一)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弥补技术侦查措施的不足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要求都非常严,并且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降低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效果,效率不高。而技术侦查手段的独立适用可以弥补技术侦查措施的不足,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现实需要
  当前的贪污案件,不再是单纯的修改账簿作为掩盖,当前的贿赂案件,也不再仅仅是表面上的钱权交易,犯罪分子懂得利用各种手段对其作案行为进行掩盖和隐匿,使得侦破难度大大增加。并且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复杂的社会关系,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所以在客观上也有了更为有利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将技术侦查手段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中来有其现实必要性。
  (三)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是科技强检的必然需要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科技强检”,建立并完善各级检察部门的技术系统。随着信息科技的广泛应用,职务犯罪侦查也必须要顺应信息化、科技化的时代主题,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正反映了“科技强检”的发展,也是检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对基层检察院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建议
  (一)建立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管辖的区域小、范围窄,不可能建立包含某个人所有信息的平台。各基层检察院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公安局、工商局、房产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几个和办案联系较多的部门一起建立一个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打破以口供为中心的传统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阻力。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新刑诉法的新要求,侦查重心势必要由偏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利用信息平台引导侦查工作上来。这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培养、引进技术侦查人才,推进检察装备建设
  目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十分缺乏技术侦查人才,大力推进技术侦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使其适应形势的需要;引进技术侦查人才,适当增加技术侦查人才的储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营造尊重技术侦查人才的氛围。还应该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装备建设:根据基层院的需要采购一批有价值的设备,如手机定位追踪设备、测谎仪等;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获取技术侦查装备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制定严格的技术侦查设备管理制度,并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三)内部严格审批,注重人权保障
  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有检察长的授权。没有检察长的授权,任何侦查人员不能自行决定使用。侦查人员在提请检察长授权时须提交有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价值的情况说明,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授权书。并且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只能针对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人和场所,不能随意扩大使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般侦查措施能解决的,就尽量不用技术侦查手段,防止司法实践中以技术侦查手段代替其它侦查手段。
  [结语]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势将对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维护我国政权的稳定与廉洁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基层检察院作为反腐败的前沿阵地更应该合理适用技术侦查手段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在运用国家权力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也使得国家在法治的发展轨道上有一个稳定、廉洁、高效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 严丽明 贾永伟, 《浅析技术侦查措施的法治化》, 正义网。
  [2] 《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适应新刑诉法亟需解决三个问题》,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网。
  [3]朱春生,《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110法律咨询网。
  (作者通讯地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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