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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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07年6月某日22时许,尚XX等三人到张XX的租住处找张要赌账時,张怕尚XX找他打架,拒绝开门让尚XX等人进入其租住房屋。尚XX用脚将房门踏开,强行冲进张租住房间,张XX用砍刀在刚进入房门的尚XX头部砍一刀,将尚砍出门外,又将门关上并从里面顶住。尚XX等三人又持砖将房门砸破,冲进屋内,张又持菜刀和砍刀与三人厮打至屋外院中,后张XX与尚XX均被对方致伤。经鉴定,尚XX伤情为轻伤。张XX伤情不明。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尚XX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张XX持刀突然进攻,致尚轻伤,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尚XX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冲进张XX的住宅,其不法侵害已开始进行。此时张XX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判断清楚尚XX等三人冲进房间后是仅向其索要赌债还是一定会对其实施伤害行为,为了使其居住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尚XX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用砍刀将尚头部砍伤,迫其退出屋外。之后,张XX并没有继续追打尚XX,而是将房门从里面顶住,这一行为也说明张XX没有伤害尚XX的故意。在尚XX等三人第二次破门而入并对张XX进行殴打时,张XX持菜刀、砍刀进行还击,与三人进行厮打,其行为仍是为了制止尚XX等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张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故意伤害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行为人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即为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二款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只要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此即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防卫目的,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笔者认为在对本案张XX的行为进行评价时,首先要明确对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后果的,是否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可见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人实行正当防卫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张XX针对尚XX等三人非法侵入其住宅的行为,实施的正是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
  本案在张XX拒绝尚XX等三人进入其住宅的情况下,尚XX等三人踹门进入其住宅,表明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尚XX被张XX第一刀砍出后,并没有继续追砍,而是将门顶上,尚XX等三人再次破门而入,不法侵害在继续进行,张XX具备了实施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实施正当防卫就有可能或者必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就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笔者认为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在内。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张XX一人要对付持有砖头的尚XX等三人的不法侵害,其采取的防卫措施,虽然使用了刀具,但还说不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结果仅造成一人轻伤,不属重大损害,因此张XX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应对尚XX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张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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