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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笔者每次都不厌其烦地把这些“代开发票”的邮件地址归入“黑名单”;但是,几乎每天都会有一些新的“代开发票者”向我招手……自从中国实施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以后,为了获得相应的税收抵扣,一些法人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冒着天下大不韪的风险寻求着各种渠道获得一些“合法”的发票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而随着物流产业“联运资质”税收政策的推行,相关的运输抵扣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也开始主动或被动地涉足到这个行当之中。
现象滋生的土壤
或许有人把这样的现象归结为中国人的“聪明”,毕竟他们认为能够在税收检查中“中箭落马”的企业只是聊聊可数。一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还只需补足有关的税款就又是一条好汉了,而被处以重罚的只是因为关系不到位而已。还有的一种说法就是“法不责众”,尤其在物流企业里面,相当比例的物流企业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的过程中都会存在着“发票”问题,要么是供应商所提供的发票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合法”发票,要么就是供应商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有关的发票,物流企业为了税收的抵扣,私下购买到的“正规”发票……各样的答案不一而足。难得的是,这样的解答大都对物流企业抱有同情的态度,毕竟他们现在的利润已经大不如前了,并且,国家及各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也可以使得这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空间。
对上述的观点,我们很难进行正确的评判,一方面物流企业的利润的确已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下降;并且,各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整治税收违规现象的机动性使得这种现象滋生“合理存在”的土壤。而另一方面,目前这样的现象实为国内企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并且已经超越了物流产业的范畴,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下,大众很难对这样的现象定义“正邪”之分。
最近在和一位外资投资代表的闲聊中,也谈到了上述的问题。在对国内物流企业进行购并或资本运营的前期,国外的投资者行为往往会对准合作伙伴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而为了保障外方在华收益的合法化,对方的税务状况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很多的物流企业在进项税收的抵扣中,大都会存在着上述的现象,部分的企业可以被当地的税收部门所默许,而另外一些企业却面临取消“联运”资质、甚至罚款的待遇……对此“国情”,他们往往觉得难以理解,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税收机制使他们在实施投资的前期调查中往往变得无所适从。
在本文中,我们无意对采取这种行为的企业进行质询或者辩护,作为一个企业的投资者又或经营者,在实施上述行为以前,他们肯定会对相关的风险进行了评估。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做出决定以后,他们也对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了相当的心里准备和对策。我们相信,在经过仔细权衡后的决策将体现着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思维模式,毕竟资本是逐利的。当我们把视点转到中国物流企业的经营特点以及竞争环境中,上述行为的产生也就变得可以“理解”了。
有效解决之道
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期“物流热”的兴起至今,仿佛一夜之间“醒悟”的制造企业、流通企业纷纷把降低物流成本作为主要的成本节约策略之一。绝大多数的物流企业从接近40%甚至更高的毛利率,发展到现在只是维持在20%左右的平均水平,在扣除有关的经营费用以后,净利率也只能在8%甚至更低。他们的客户在不断要求物流供应商压缩成本的同时,对服务的类型、服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非资产型”的物流企业在需求和竞争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斥资投入建立企业自身的物流信息系统和购买一些关键的设施,甚至有些物流企业为了不断满足客户对效率的需求,开始对物流基地等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投资,多年来通过自身积累所转换的现金向固定资产转化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并且,由于国内物流企业的结算方式也导致了正常的资金周转天数在70天左右,在没有收取客户账款以前就得垫资给供应商,以确保客户物流业务顺畅运作的现象比比皆是……种种迹象表明,物流企业的资金链条已经变得异常脆弱,而物流企业的竞争也逐步发展成为现金流方面的竞争,能够拥有更多的现金不仅意味着能够对运作保持顺畅提供足够的保障,还体现在能够有力地支持新业务的发展,对投资者或经营者而言,这样的诱惑不能说不大。因此,当供应商不能提供有关的成本发票进行抵扣时,到市场上购买“正规”发票也就成了物流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了。
作为物流企业的下家,运输供应商一般都是各地大型货运停车场内的货运站,由于规模较小,很多的货运站都会在税务部门争取定税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获得了相关的定税政策以后,货运站每年所出具的发票都有一定的额度限制,尤其是全年的开票总额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货运站在第二年就未必能够获批定税的资格或者核定需要交纳的税款会有所上升;为此,当开票总额将要超出底线的时候,货运站一般都会采取购买发票的做法来规避来年的税收加重。
在各方利益面前,无论是出于自发或者是被动的目的,上述的税收“链条”一直在有效的运行着。但是,当某些专门以出卖发票牟利的企业被税务部门查证时,根据这家企业所卖出的发票就会牵出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而基本上矛头直指的则是物流企业,新一轮物流企业的“救亡运动”也自此展开,他们不得不通过熟人打通关系来避免罚款、保留“联运企业”的资质……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买卖打击力度的加大,可以预言的是,国内将有相当数量的物流企业,每年的企业“救亡运动”将成为他们的一项日常例行工作。
我们相信,所有正在进行着正规经营的物流企业都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可以肯定地说,物流企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会接受一些“来历不明”的发票以从账面上降低“营运成本”,这些行为在现有的物流圈子里面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在此,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目前税收政策所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虽然“买卖发票”一直是税务部门整治的一个主要重点工作,但是,物流业的运输环节中,定税的制度往往使一些以开票为生的违法企业得以生存,并且这样的制度无疑也使得一些运量比较大的货运站为了保住明年的定税优惠而从市场“采购”发票,从而也为发票的私自买卖滋生了土壤。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绝大多数物流企业购买发票大都属于无奈之举,在竞争的压力下,他们很难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正规”发票,哪怕这些发票不是供应商自己开出的。但是,在税收检查的时候,他们则首当其冲,承受了整治所带来的大部分“恶果”,而基本上,作为充当发票传递的供应商却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这也造成了他们对该种行为形成了一定的惯性,并继续成为发票交易的助力。
当然,目前一些物流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假”发票对企业的危害程度,“联运资质”的停牌、对企业美誉度的损害都会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局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也开始要求财务部门严格审查供应商的发票,对一些发票与收款单位不符合的账款不予支付等。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物流企业在面对少数资源掌控能力较强的供应商,他们也只能违心地对这少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睁只眼,闭只眼”了。
现象滋生的土壤
或许有人把这样的现象归结为中国人的“聪明”,毕竟他们认为能够在税收检查中“中箭落马”的企业只是聊聊可数。一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还只需补足有关的税款就又是一条好汉了,而被处以重罚的只是因为关系不到位而已。还有的一种说法就是“法不责众”,尤其在物流企业里面,相当比例的物流企业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的过程中都会存在着“发票”问题,要么是供应商所提供的发票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合法”发票,要么就是供应商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有关的发票,物流企业为了税收的抵扣,私下购买到的“正规”发票……各样的答案不一而足。难得的是,这样的解答大都对物流企业抱有同情的态度,毕竟他们现在的利润已经大不如前了,并且,国家及各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也可以使得这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空间。
对上述的观点,我们很难进行正确的评判,一方面物流企业的利润的确已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下降;并且,各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整治税收违规现象的机动性使得这种现象滋生“合理存在”的土壤。而另一方面,目前这样的现象实为国内企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并且已经超越了物流产业的范畴,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下,大众很难对这样的现象定义“正邪”之分。
最近在和一位外资投资代表的闲聊中,也谈到了上述的问题。在对国内物流企业进行购并或资本运营的前期,国外的投资者行为往往会对准合作伙伴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而为了保障外方在华收益的合法化,对方的税务状况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很多的物流企业在进项税收的抵扣中,大都会存在着上述的现象,部分的企业可以被当地的税收部门所默许,而另外一些企业却面临取消“联运”资质、甚至罚款的待遇……对此“国情”,他们往往觉得难以理解,这样一种不公平的税收机制使他们在实施投资的前期调查中往往变得无所适从。
在本文中,我们无意对采取这种行为的企业进行质询或者辩护,作为一个企业的投资者又或经营者,在实施上述行为以前,他们肯定会对相关的风险进行了评估。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做出决定以后,他们也对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了相当的心里准备和对策。我们相信,在经过仔细权衡后的决策将体现着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思维模式,毕竟资本是逐利的。当我们把视点转到中国物流企业的经营特点以及竞争环境中,上述行为的产生也就变得可以“理解”了。
有效解决之道
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期“物流热”的兴起至今,仿佛一夜之间“醒悟”的制造企业、流通企业纷纷把降低物流成本作为主要的成本节约策略之一。绝大多数的物流企业从接近40%甚至更高的毛利率,发展到现在只是维持在20%左右的平均水平,在扣除有关的经营费用以后,净利率也只能在8%甚至更低。他们的客户在不断要求物流供应商压缩成本的同时,对服务的类型、服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非资产型”的物流企业在需求和竞争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斥资投入建立企业自身的物流信息系统和购买一些关键的设施,甚至有些物流企业为了不断满足客户对效率的需求,开始对物流基地等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投资,多年来通过自身积累所转换的现金向固定资产转化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并且,由于国内物流企业的结算方式也导致了正常的资金周转天数在70天左右,在没有收取客户账款以前就得垫资给供应商,以确保客户物流业务顺畅运作的现象比比皆是……种种迹象表明,物流企业的资金链条已经变得异常脆弱,而物流企业的竞争也逐步发展成为现金流方面的竞争,能够拥有更多的现金不仅意味着能够对运作保持顺畅提供足够的保障,还体现在能够有力地支持新业务的发展,对投资者或经营者而言,这样的诱惑不能说不大。因此,当供应商不能提供有关的成本发票进行抵扣时,到市场上购买“正规”发票也就成了物流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了。
作为物流企业的下家,运输供应商一般都是各地大型货运停车场内的货运站,由于规模较小,很多的货运站都会在税务部门争取定税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获得了相关的定税政策以后,货运站每年所出具的发票都有一定的额度限制,尤其是全年的开票总额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货运站在第二年就未必能够获批定税的资格或者核定需要交纳的税款会有所上升;为此,当开票总额将要超出底线的时候,货运站一般都会采取购买发票的做法来规避来年的税收加重。
在各方利益面前,无论是出于自发或者是被动的目的,上述的税收“链条”一直在有效的运行着。但是,当某些专门以出卖发票牟利的企业被税务部门查证时,根据这家企业所卖出的发票就会牵出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而基本上矛头直指的则是物流企业,新一轮物流企业的“救亡运动”也自此展开,他们不得不通过熟人打通关系来避免罚款、保留“联运企业”的资质……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买卖打击力度的加大,可以预言的是,国内将有相当数量的物流企业,每年的企业“救亡运动”将成为他们的一项日常例行工作。
我们相信,所有正在进行着正规经营的物流企业都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可以肯定地说,物流企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会接受一些“来历不明”的发票以从账面上降低“营运成本”,这些行为在现有的物流圈子里面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在此,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目前税收政策所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虽然“买卖发票”一直是税务部门整治的一个主要重点工作,但是,物流业的运输环节中,定税的制度往往使一些以开票为生的违法企业得以生存,并且这样的制度无疑也使得一些运量比较大的货运站为了保住明年的定税优惠而从市场“采购”发票,从而也为发票的私自买卖滋生了土壤。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绝大多数物流企业购买发票大都属于无奈之举,在竞争的压力下,他们很难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正规”发票,哪怕这些发票不是供应商自己开出的。但是,在税收检查的时候,他们则首当其冲,承受了整治所带来的大部分“恶果”,而基本上,作为充当发票传递的供应商却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这也造成了他们对该种行为形成了一定的惯性,并继续成为发票交易的助力。
当然,目前一些物流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假”发票对企业的危害程度,“联运资质”的停牌、对企业美誉度的损害都会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局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也开始要求财务部门严格审查供应商的发票,对一些发票与收款单位不符合的账款不予支付等。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物流企业在面对少数资源掌控能力较强的供应商,他们也只能违心地对这少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睁只眼,闭只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