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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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以谋求快速的经济发展为第一实质要务。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受到越来越大的破坏。《环境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环境,还要兼顾发展。那么,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就一定会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的目的产生影响。
  关键词:可持续发;环境法;立法目的
  所谓的目的是指“人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简而言之就是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法的目的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主导法的形成、实现与之相关者,准备依靠制定法律而达到的实际目的,即“动机上的法的目的”;第二,它是需要依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即作为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基准。所以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所追求的法律目的。环境法就是随着环境不断恶化并对人类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由此激发人们解决环境问题这一欲望而产生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至今不过40余年的时间。因此,对于环境法的目的的探讨,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体制,政策,经济发展,地域环境等各方面的不同,学者们对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有不同的见解。在环境法学界,通常存在两种观点,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是以保护环境为其唯一宗旨;匈牙利、日本1970年环境法以及美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一元论“的典型代表。而主张”二元论“的专家学者则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持这种观点,包括我国目前也是目的”二元论“。
  一、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分析
  根据我国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法条从本质上体现了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之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众多污染防治单行法中,也可以体现出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即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二元论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兼顾环境资源同人类社会的发展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法单纯的保护环境或是以人类健康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也引发了经济界人士的强烈抵抗。因此,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法立法目的二元论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在现代物质化的社会里,经济发展无疑是统治阶级的重心,而法律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统治阶级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环境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环境资源的破坏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损害。另外,只有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手段,也才能保证人类的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的舒适。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概述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的明确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野生动物基金会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7年以布伦兰特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国人们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环境资源傲虎对人类的重要性的同时,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包括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代内公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平等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内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体化是要求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计划时要考虑到保护环境的需要,在追求保护环境目标时,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即将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该原则已经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律文件的认可,以及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于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影响及效果评析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的内容来看,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主张的是二元论,既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又要兼顾经济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影响,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应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部门法,所以其关注的范围自然就复杂得多。既要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来挽救日益被破坏的环境,还要关注代际公平的问题。而经济发展一方面能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却也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回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而一味的追求两者中的某一方又是不合理的,会导致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这个冲突中,得到了一致的承认,不仅在国际上,对于我国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较少,人均资源占有率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多年“以经济发展为重”的理念指导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如果再不采取补救措施,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就会被我们用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我国可以说的深入人心。
  但是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二元目的的环境法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没有真正的贯彻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方面。首先,二元的并存,就肯定会有孰先孰后的问题。虽说,二元论提出之初,是要平衡者两方面的问题,使之并重。但在实践环节中,却往往不能够这样,在发生冲突时,通常都是经济发展优先,这就违背了我们环境法立法的本意。
  我国现在仍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一味的强调环境保护而限制发展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企业以经济建设为重心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今天,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介入也越来越多,这就使环境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与预期所设想的相差甚多,政府部门更倾向于推动经济建设——既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又能给自身带来政绩。而环保局也仅仅是众多政府部门中的一个小分支,即便是能够发挥作用,往往也都以当地大局为重,在这种意义上,也就形同虚设了。
  虽然可持续发展这种理论不能够完全应用到实际中,但是它的存在给我们今后的行动进行指导,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统一全面的发展提出要求:切实保护发展经济的生态基础,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也要积极发展生态经济,给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后备力量。因此,二元的立法目的,即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现实意义的。
  四、结语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说,不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是有其缺陷的。尽管二元论存在实践环节上的缺陷,但是它的存在是有意义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与环境冲突中的产物,充满了各方利益的博弈;不同的利益群体会站在自身的角度对其进行诠释,但是最后,肯定会不断弥补缺陷,实现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2014页。
  [2]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1页。
  [3]陈金恋:《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构与探索》,《科学信息(学术研究)》2006年05期。
  [4]吴红波:《可持续发展是唯一选择》 ,2013-09-13。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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